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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倫理、道德與社會生活. 壹、倫理、道德與社會生活 貳、道德規範形成與變遷 參、公德心與社會生活 肆、公共倫理重視與加強. 壹、倫理、道德與社會生活. 一、倫理與道德關係 1. 倫理:人類群體生活中,各種社會關係所應遵循規範。如五倫、人之間社會關係、人與自然萬物關係。 2. 道德:個人是非善惡的判斷。. 二、倫理與道德重要性. (一) 價值判斷 : 利己或利人. (二)維持社會秩序. 提供個人行為規範標準,減少人與人之間衝突,維持社會秩序. (三)擔負社會責任. 修養自己,也要關心群體生活,以提升整體社會生活 路見不平拔刀相見. 貳、道德規範形成與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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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倫理、道德與社會生活 • 壹、倫理、道德與社會生活 • 貳、道德規範形成與變遷 • 參、公德心與社會生活 • 肆、公共倫理重視與加強
壹、倫理、道德與社會生活 一、倫理與道德關係 1.倫理:人類群體生活中,各種社會關係所應遵循規範。如五倫、人之間社會關係、人與自然萬物關係。 2.道德:個人是非善惡的判斷。
二、倫理與道德重要性 (一)價值判斷: 利己或利人
(二)維持社會秩序 提供個人行為規範標準,減少人與人之間衝突,維持社會秩序
(三)擔負社會責任 修養自己,也要關心群體生活,以提升整體社會生活 路見不平拔刀相見
貳、道德規範形成與變遷 一、道德規範形成原因 (一)人類本性發揚:人類本性中具有判斷是非能力。
勸人為善 佛教 基督、天主教 愛人 慈悲
(三)社會生活需求 人類在群居中,為解決社會利益衝突,或 達成社會特定目標,約束社會成員。
二、道德體系變遷與多元性 • (一)道德體系變遷
(二)道德體系多元性 可蘭經
參、公德心與社會生活 一、公德心意義與重要性 1.意義:尊重群體中他人的尊嚴與權益。 2.重要: ( 1)尊重他人權益並增進人之間的感情 ( 2)維護良好環境。 ( 3)促進社會和諧,提升國家發展。
二、公德心培養與實踐 (一)公德心培養:以身作則、傳布優良事例、透過思辨澄清疑惑、激發個人道德勇氣和良知、在行動體驗中建立公德心。 (二)公德心實踐:重視他人權益,除發揮道德勇氣,勇於向警察檢舉。
肆、公共倫理重視與加強 一、校園倫理:校園中,人之人之間互動所應遵循規範,維繫校園秩序基礎。 偏差現象 校園暴力 性騷擾 體罰 網路謾罵
解決之道 1.尊重教師專業智能。 2.鼓勵師長關懷學生、疏導學生情緒與壓力。 3.推動師生之間平權關係,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4.全校師生参與校園公共事務,培養 參與感與向心力。
二、工作倫理與經濟倫理 (一)工作倫理:個人工作應具備基本態度,如專業知識、敬業樂群、守分盡責、保守業務機密、不貪不取。 1.醫生職業道德:尊重病人隱私、尊重病患決定、使用病患聽得懂語言。 2.記者職業道德:公正、客觀報導。 3.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勿枉勿縱。
(二)經濟倫理 1.意義:人類進行經濟活動時所應遵守相關規範。 2.舉例: (1)會計師職業道德:誠實作帳。 (2)企業負責人職業道德:永續經營 。
三、科技倫理與資訊倫理 (一)科技倫理:科技發明所產生倫理問題,包括運用科技時所應考慮規範。 如安樂死問題。 如代理孕母問題。 如複製人或動物問題。
(二)資訊倫理 人們在製造運用資訊時所產生倫理問題。 1.適用對象:廣大資訊從業人員與使用者。 2.範圍:資訊生產、組織、處理、分析、保管、傳送、交易、複製、取用與消滅等活動。 3.四大議題:穩私權、正確性、所有權、使用權。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 1.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生命倫理 重視自己與他人生命,且尊重所有生命尊嚴與發展空間。 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