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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單元

課程單元.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基礎訓練). 前言. 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前言. 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 3 類: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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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課程單元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基礎訓練) 簡報人:林中財

  2. 前言 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簡報人:林中財

  3. 前言 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3類: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包括2家以上者之依序議價)。 簡報人:林中財

  4. 適用最有利標之情形 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異質性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 簡報人:林中財

  5. 適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 • 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已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 招標前應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 •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簡報人:林中財

  6. 適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 外聘委員部份由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遴選委員,不得有之情形: 接受請託或關說。 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簡報人:林中財 6

  7. 適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 • 辦理招標公告。 • 辦理開標資格審查。 • 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供評選委員逐項討論後評選。 • 不應於廠商簡報時要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 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方得採行協商程序洽廠商更改。 簡報人:林中財

  8. 適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 採行協商程序不是僅針對單一廠商,而是所有合於規定之廠商(例如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 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辦理決標作業,無續行議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評選結果需有核定程序及通知廠商。 簡報人:林中財

  9. 準用最有利標之情形 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及第39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 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簡報人:林中財

  10.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 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外聘委員部份由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簡報人:林中財

  11.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 遴選委員,不得有之情形: 接受請託或關說。 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辦理公開評選公告。 開標後先審查非評選項目,合格者再辦理評選。 廠商之報價須納入評選,不應於議價時才開價格。 簡報人:林中財 11

  12.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 評選階段仍得有協商程序(法57條) 成立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供評選委員會逐項討論評選之用。 不應於廠商簡報時要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方得採行協商程序洽廠商更改。 採行協商程序不是僅針對單一廠商,而是所有合於規定之廠商(例如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 。 簡報人:林中財

  13.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 議價前看過廠商之報價再訂底價。 如須洽減價,評選協商階段可洽減。 與優勝廠商議價,二家以上時得依序議價(標價低者優先)。 房地產之勘選作業係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無採購法第94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簡報人:林中財

  14.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 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向原住民採購。 簡報人:林中財

  15.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程序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可成立評審小組:訂定評審標準招標前成立,但如由機關自行訂定評審標準,則於審標前成立。 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 。 開標後先審查非評審項目,合格者再辦理評審。 廠商之報價須納入評審,不應於議價時才開價格標。 簡報人:林中財

  16.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程序 得成立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供評審小組之用。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洽符合需要廠商更改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內容(參照協商程序)。 開標後看過議價廠商之報價再訂底價。 價格以外之投標文件內容審查可接受後再訂底價。 與較符合需要廠商議價,二家以上時得依序議價。 簡報人:林中財

  17. 最有利標之其他重點 招標文件列明評選項目、子項及各項配分或權重。 可配合統包機制簡易快速辦理採購。 可公告預算金額或固定之決標金額。 評選會議紀錄可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 評選過程不能違反法令。 評選委員會不能作出違反法令之決定。 簡報人:林中財

  18. 採行最有利標之前置程序 應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且不宜以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報上級機關時須提供那些資料? 簡報人:林中財

  19. 最有利標精要 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 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簡報人:林中財

  20. 最有利標精要 評定應附理由。 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簡報並非必須項目,亦非必須納入評分。 簡報人:林中財

  21. 最有利標精要 如有協商程序,協商結束後應予廠商依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簡報人:林中財

  22. 最有利標招標文件應載事項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各評選項目、子項之配分/計分方式/合格分數,或序位評比方式/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評分、序位或分階段)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簡報人:林中財

  23. 最有利標招標文件應載事項 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簡報人:林中財

  24. 將廠商簡報列為評選項目之限制 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將簡報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簡報人:林中財

  25. 將廠商簡報列為評選項目之限制 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得規定簡報為0分)。 簡報人:林中財

  26.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序位評比 評選項目及子項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計。 評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個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簡報人:林中財

  27.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序位評比 採序位評比方式者,準用上述規定。 不預設對於價格計分之基準價。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價格配分不受20%之限制。 簡報人:林中財

  28.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如就不同評選項目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避免發生評分結果較優廠商序位較差情形。 簡報人:林中財

  29. 分數或序位相同時如何處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之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或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仍相同或綜合評選次數已達三次則抽籤決定之。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規定擇一評定: 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簡報人:林中財

  30. 分數或序位相同時如何處理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專業服務辦法第8條、技術(資訊)服務辦法第23條(11)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簡報人:林中財

  31. 公開評選結果 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及其他參與協商廠商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 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簡報人:林中財

  32. 公開評選結果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對於不合規定廠商,應通知其原因。 對於合於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及該未得標廠商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簡報人:林中財

  33. 投標文件審查程序 先審查非評選項目之文件。 非評選項目之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即不納入評選。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於評選變更或補充 。 簡報人:林中財

  34. 專業服務辦法之評審項目參考 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計畫執行方式。 如期履約能力。 價格。 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其他必要事項。 簡報人:林中財

  35. 專業服務辦法之評選及議價 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簡報人:林中財

  36. 專業服務辦法之決標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及第54條之規定。 簡報人:林中財

  37. 那些事項需要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簡報人:林中財

  38.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由本委員會為之) 。 辦理廠商評選。 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簡報人:林中財

  39.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及解散 應於招標前成立。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但書) 。 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簡報人:林中財

  40.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員 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7人。 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 (非機關人員即屬外聘) 。 外聘委員部份由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簡報人:林中財

  41.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員 簽報時得圈選後補委員備用。 全部均為外聘是否適當? 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何時徵詢其同意?可否遴選簽報前即先徵詢其同意? 可否增聘委員? 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 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遴選委員。 簡報人:林中財

  4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員 遴選委員,不得有之情形: 接受請託或關說。 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簡報人:林中財

  43.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員 召集人如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為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簡報人:林中財 43

  44. 採購評選委員之酬勞 外聘專家、學者兼任採購評選委員為無給職,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兼職酬勞有那些?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如何減少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次數? 如何減少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時間? 簡報人:林中財

  45.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之保密 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經評選程序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評選後委員名單密封,廠商可否要求打開查閱 ? 簡報人:林中財

  46. 採購評選作業之工作小組 應於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工作小組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 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委員會供評選。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簡報人:林中財

  47. 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 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採購案名稱。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簡報人:林中財

  48. 公正評選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不受廠商/親朋好友/其他委員之偏頗影響。 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簡報人:林中財

  49. 公正評選 招標文件不應規定去頭去尾之去除差異方式。 可由委員相互討論廠商受評資料優劣後再各自打分數或名次(可否取得共識為之?)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 簡報人:林中財

  50. 公正評選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簡報人:林中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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