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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及臺灣 50 指數期貨契約規格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大 綱. 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修訂 臺灣 50 指數期貨契約規格修訂 市場動態 獎勵交易活動辦法 股票選擇權 Covered Call 作業規劃. 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修訂. 修訂重點. 契約規模放大五倍 標準序列之約定標的物:由原 1000 股改為 5000 股標的證券 履約價格乘數:改為 5000 權利金乘數: 改為 5000 取消近月份契約 原連續之三個近月份契約加二個季月契約,改為四個季月契約. 掛牌方式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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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及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規格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大 綱 • 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修訂 • 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規格修訂 • 市場動態 • 獎勵交易活動辦法 • 股票選擇權Covered Call作業規劃
修訂重點 • 契約規模放大五倍 • 標準序列之約定標的物:由原1000股改為5000股標的證券 • 履約價格乘數:改為5000 • 權利金乘數: 改為5000 • 取消近月份契約 • 原連續之三個近月份契約加二個季月契約,改為四個季月契約
掛牌方式﹙一﹚ • 8/2起,加掛南亞、中鋼、聯電、台積電、富邦金五檔股票選擇權之五千股序列, • 以新契約代號掛牌,分別為: • AF、AG、AH、AI、AJ • 僅掛季月份契約,即: • 93/09、93/12、94/03、94/06 • 另新掛之十檔新標的股票選擇權契約,亦僅掛5000股之季月份契約
掛牌方式﹙二﹚ • 8/2起,原南亞、中鋼、聯電、台積電、富邦金股票選擇權﹙AA、AB、AC、AD、AE)舊有之一千股標準序列及經除權息調整之相關序列: • 1000股之標準序列﹙如AAO﹚,繼續掛牌至到期結算後下市﹙93/08、93/09、93/10、93/12、94/03﹚ • 但期間不再加掛任何新履約價格及新交割月份序列 • 經除權息調整之序列﹙如AAA﹚仍維持市場未平倉部位為零時,即下市 • 餘仍同原修正前交易規則之規定
每日結算價與開盤參考價 • 每日結算價與翌日開盤參考價 • 自8/2起,原1000股舊契約序列與新掛之5000契約序列﹙同月份、同履約價格,例如AAO與AFO﹚其結算價與開盤參考價相同﹙以5000股之新契約為基準﹚ • 8/2,AFO~AJO之上市參考價:為AAO~AEO之開盤參考價
交易人部位限制﹙二) • 交易人部位限制以股數計,等同放寬2.5倍 • 修正後限制標準公告日起即施行 • 新舊契約並存期間,按股數計算: • 例如:台積電選擇權之自然人部位限制數為2000口,則:交易人所持有之ADO(每口1000股﹚、ADA﹙每口1140股﹚、AIO﹙每口5000股﹚各契約之約定標的證券股數合計後,不得逾10,000,000股﹙2000口x5000股=10,000,000股﹚
契約調整 配息、配股和現金增資時,約定標的物調整為以下各款總和 除權後股票 五千股 受配發之現金股利 五千股標的證券 受配發之無償增資股票 五千股標的證券 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 可獲優先參與 五千股標的證券
保證金計收作業 • 單一部位 • 賣出買權部位:權利金市值+Max(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標的證券價值×b%) • 賣出賣權部位:權利金市值+Max(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b%) • 上列公式中權利金市值、標的證券價值、價外值、履約價格乘數等數值,可表達放大五倍之金額,故保證金計收方式不因契約規模變更而變更 (a%、b%依本公司公告計算) • 組合部位之保證金計收方式亦不受影響
結算交割﹙一﹚ 新舊契約多空部位不得互抵或轉換 標的證券之交割,仍以一千股或其整數倍數數量為限: 零股以現金交割 整股以實物交割為原則,無論是否為新發放﹙或換發﹚之股票 但如因減資而為之契約調整,遇股票停止交易期間,改以現金支付﹙以停止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基準計算﹚
結算交割﹙二﹚ 5000股之新契約,買方交易人不得申請部分履約 Put買方須繳足應交付之標的證券﹙如5000股標的證券﹚ 被指派履約之Call賣方,若交付不足時,得就部分實物交割,不足部分以加計5%差價方式作現金交割
範例﹙一﹚ 設台積電除權,每千股配發300股股票及NT$200現金股利,本公司AIO調整為AIA AIA約定標的物為:台積電6500股+NT$1000現金 買權賣方及賣權買方交易人到期時,應交付6000股台積電股票、NT$1000現金及500股以到期日台積電收盤價格換算現金支付。
範例﹙二﹚ 設南亞減資每千股減為700股,本公司AFO調整為AFA, AFA約定標的物為:南亞3500股 買權賣方及賣權買方交易人到期時,應交付3000股南亞股票及500股以南亞到期日收盤價格換算現金支付 惟於南亞選擇權契約到期日,南亞股票仍暫停交易時,3500股採現金交割
其他修訂 • 交易規則第17條有關契約存續期間隨標的證券價格波動加掛新履約價格序列之規定: • 存續期間未超過五個營業日者,不加掛新序列﹙原為未超過六個營業日﹚
八月二日新增推出十檔股票選擇權 • 臺灣期貨交易所為活絡股票選擇權市場,將於八月二日新增推出十檔股票選擇權,十檔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個股名單為臺塑、仁寶電腦、友達電子、中華映管、奇美電子、華南金控、國泰金控、兆豐金控、台新金控及中信金控。
修訂內容 縮小契約規模為1/5:由指數每點NT$500,改為每點NT$100 縮小契約規模後,每口契約價值約: 小台指(NT$27.5萬) < 臺灣50(NT$41萬) < 大台指(NT$110萬) 1口期貨= 10張 ETF
掛牌方式 7/30結帳後,各月份契約未平倉部位由結算系統自動乘以5倍﹙故並非大小契約並存﹚ 例如:原持有1口T5F,7/30結帳後,將自動轉為5口。8/2時,可繼續持有、部分平倉、或全數平倉 保證金:將由現行每口NT$15萬元,公告調整為NT$4.5萬元。
「扭轉錢坤期來運轉」獎勵活動 活動期間:93.8.2-10.31 標的商品:股票選擇權、臺灣50指數期貨、 公債期貨、三十天期利率期貨 獎勵對象:分五類 交易人﹙含一般法人﹚ 期權大使﹙營業員﹚ 特定法人 期貨經紀商、自營商 股票選擇權造市者
一、交易人 每下單交易任一獎勵商品達2口,即有一次抽獎機會 獎項:NT$10萬元、5萬元、3萬元﹙各一名﹚、1萬元﹙三名﹚、5千元﹙十名﹚
二、期權大使 各期貨經紀商指派代表一名 在該期貨商下單之交易人,符合獎勵標準達100人以上,依交易量多寡,取前五名 獎項:NT$15萬元、12萬元、10萬元、8萬元及6萬元,及獎牌一面
三、特定法人 票券商、銀行業、保險公司 每月至少有10個交易日交易任一獎勵商品 獎項 獎勵金:每月每口給予NT$50﹙上限10萬元﹚ 扭轉錢坤獎:依活動期間總交易量取前5名。NT$15萬元、12萬元、10萬元、8萬元及6萬元,及獎牌一面
四、期貨經紀商、自營商 每月至少有10個交易日交易任一獎勵商品 經紀商不含特定法人量,自營商不含造市量 每月至少有10個交易日交易任一獎勵商品 獎項 獎勵金:每月每口給予NT$50﹙上限10萬元﹚ 業績王獎:分經紀商及自營商二組,依活動期間總交易量各取前5名。最高30萬元
五、股票選擇權造市者 每月有二檔以上造市契約符合最低造市量標準,且 每月至少有15個交易日,日交易量達10口以上 獎項 獎勵金:每月每口給予NT$50﹙上限20萬元﹚ 造市王獎:依活動期間總交易量各取前5名,獎金最高30萬元
課稅原則 • 到期前 • 買進買權,賣出買權,買進賣權, 賣出賣權 • 依權利金課以1.25 ‰之稅率 • 例:買進買權一口,權利金3點 • 3*5,000* 1.25 ‰=18.75元 • 到期交割 • 實物交割:證券賣方課證交稅 • 現金交割:買賣雙方課期交稅 • 零股、現金股利等 • 因欠券而改依現金交割
課稅範例﹙一﹚ 設台積電選擇權履約價格為60元,到期日收盤價為70元,則AIO之call賣方應繳稅額: 狀況一:全數以現券交割 每張證交稅額:﹙$60 x 5000﹚/5張 x 3‰= $180 共五張,$180 x 5張 = $900 狀況二:3張以現券交割,二張以現金交割 證交稅:$180 x 3張 = $540 期交稅:$70 x 105% x 1000股 x 0.25‰ x 2張= $36 共$576
課稅範例﹙二﹚ 設台積電選擇權履約價格為60元,後除權每千股配發300股及現金股利$200元,到期日收盤價為70元,則AIA之call賣方應繳稅額: 設整股部份全數以現券交割 現金股利、零股等部份﹙期交稅﹚ (NT$1000+500股x$70﹚x 0.25‰ = $9 整股部份﹙證交稅): 每張﹙$60 x 5000-現金股利及零股等之價值﹚/6張 x 3‰= $132 , 共六張,$132 x 6張 = $792 共$801
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辦理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規劃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辦理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規劃
每一股票選擇權契約所需標的證券股數 標的證券繳交買權賣方部位之權益數計算方式 標的證券繳交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方式 標的證券之權益歸屬 標的證券繳交作業 標的證券領取作業 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交割之標的證券交付作業 期貨商申請處分期貨交易人標的證券作業 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辦理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
標的證券僅限於辦理繳交其股票選擇權賣出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用標的證券僅限於辦理繳交其股票選擇權賣出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用 臺積電股票只能辦理賣出臺積電選擇權(ADO)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 臺積電股票不能辦理賣出其他股票選擇權(例如聯電)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 臺積電股票不能辦理其他期貨交易契約(例如TX 、TXO)部位所需保證金 每一股票選擇權契約所需標的證券股數
每一股票選擇權契約所需標的證券股數 • 繳交標的證券不適用計算抵繳比率及折扣比例 • 預先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 不同於有價證券抵繳作業,標的證券不須以折扣比率計算其價值後,充抵所需保證金 • 依每一契約到期交割時應交付之標的證券股數為限 • 適用於股票選擇權契約未經契約調整者,及標的證券因除權、除息、現金增資所為之契約調整者 • 標的證券因減資、新設合併所為之契約調整者,僅得以現金繳交所需保證金,不適用本作業
每一股票選擇權契約所需標的證券股數 • 標的證券遇減資、新設合併所為之契約調整者 • 標的證券遇減資、新設合併,依其停止過戶日(含)前五個營業日起,改以現金辦理保證金繳交 • 退還交易人之標的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辦理過戶作業 (備註)依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二十二條,契約調整情事包括標的證券除權、除息、現金增資、減資及合併
標的證券繳交買權賣方部位之權益數計算方式 • 以標的證券繳交之買權賣方部位,交易人不需繳交交易保證金 • 以標的證券繳交之買權賣方部位,無須逐日計算其權益 • 由於部位不需逐日計算權益,故不影響調整後淨資本額(ANC)之計算
標的證券繳交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方式 • 盤前作業 • 期交所 • 每日開盤(8:30)前,依每一交易帳戶辦理 • 前一營業日繳存標的證券股數 • 前一營業日買權賣方未沖銷部位數 • 編製「標的證券繳交買權賣方部位保證金彙總表-盤前」 ,憑以辦理當日盤中 • 未沖銷買權賣方部位所需保證金 • 買權賣方新增委託部位數 • 期貨商、結算會員 • 經由MTS查詢及核帳 • 標的證券餘額、已抵繳之OI數、可新增委託數及保證金數額
標的證券繳交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方式 • 盤後作業 • 期交所 • 每日盤後期貨商、結算會完成相關部位處理後,依每一交易帳戶辦理 • 前一營業日繳存標的證券股數 • 當日盤後買權賣方未沖銷部位數 • 編製「標的證券繳交買權賣方部位保證金彙總表-盤後」憑以確認當日盤後 • 未沖銷買權賣方部位所需保證金之明細與計算 • 期貨商、結算會員 • 經由MTS查詢及核帳 • 標的證券餘額、已抵繳之OI數及保證金數額
買權賣方部位選取方式 • 以買權賣方單一部位為限 • 同一交易帳戶以所需保證金較高之買權賣方部位優先選取
標的證券之權益歸屬 • 標的證券權益歸屬 • 期貨交易人提供之標的證券所生之權益(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仍歸屬該交易人 • 本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辦過戶 • 本公司編製過戶清冊,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標的證券繳交作業 • 標的證券之收付及保管 • 本公司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標的證券繳交買權賣方保證金專戶」 • 經由期交所與期貨交易人間之證券集中保帳戶辦理標的證券收付作業
標的證券繳交作業 • 期貨交易人 • 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匯撥之作業時間 (證券商營業時間內均可辦理) • 將標的證券撥入期交所專戶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每一營業日晚上,以批次方式由存託系統傳輸至本公司結算系統 • 本公司 • 結算系統依期貨商、結算會員別,每一營業日登錄至期貨交易人明細帳 • 期貨商、結算會員 • 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08:00),透過MTS查詢及核帳
標的證券領取作業 • 期貨交易人 • 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前,向期貨商、結算會員申請 • 期貨商、結算會員 • 確認期貨交易人保證金權益數足夠支應,始得受理申請領取標的證券 • 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前,以電腦作業方式(MTS),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標的證券 • 本公司 • 確認結算會員保證金權益數足夠支應其應有保證金時,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將標的證券撥轉至期貨交易人之集保帳戶。
契約到期交割之標的證券交付作業 • 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期貨交易人繳存於本公司之標的證券 • 優先辦理其受指派買權賣方部位之到期交割 • 有剩餘之標的證券時,辦理其申請賣權買方部位履約之到期交割 • 二個以上賣權買方部位申請履約時,以履約價格較高之部位優先
期貨商申請處分期貨交易人標的證券作業 • 現行受託契約及相關約定書應約定 • 期貨商了結交易人之期貨交易契約後,計算交易帳戶之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為負數時 • 交易人未於期貨商規定時限前交付現金,期貨商向期交所申請領取交易人之標的證券 • 期貨商應自申請領取標的證券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於證券市場處分 • 期貨商處分後之價款,計入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並通知交易人 • 仍為負數時,期貨商應立即向期交所申報交易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