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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海運通航之政策規劃 與談判分析

兩岸海運通航之政策規劃 與談判分析.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行銷與物流管理系 兩岸海運政策專題研究. 主講人 : 包嘉源 博士. 中華海運研究協會秘書長. 開南大學 物流與航運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99 年 12 月 8 日. 兩岸海運通航之政策規劃與談判分析 綱 要. 壹、前言 貳、兩岸海運互動與通航政策規劃 參、兩岸海運通航談判之關鍵問題 肆、 2008 年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伍、 2008 年海運協商之談判分析 陸、展望. 壹、前言. ( 單位: US$ 億元 ). 兩岸貿易統計表. 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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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海運通航之政策規劃 與談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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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岸海運通航之政策規劃與談判分析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行銷與物流管理系兩岸海運政策專題研究 主講人:包嘉源 博士 中華海運研究協會秘書長 開南大學物流與航運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99年12月8日

  2. 兩岸海運通航之政策規劃與談判分析綱 要 壹、前言 貳、兩岸海運互動與通航政策規劃 參、兩岸海運通航談判之關鍵問題 肆、2008年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伍、2008年海運協商之談判分析 陸、展望

  3. 壹、前言 (單位:US$ 億元) 兩岸貿易統計表 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010) 2007年兩岸間的客運量已逾828萬人次(2000年為328萬人次) ,其中台灣赴大陸559萬人次,大陸赴台灣269萬人次。 (2007年32萬人次)

  4. 兩岸經貿熱絡,人員交流密切,在龐大運輸需求下,兩岸間之通航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兩岸經貿熱絡,人員交流密切,在龐大運輸需求下,兩岸間之通航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 2003年底: • 臺灣 :「兩岸直航三階段」、「兩岸直航之影響評估」報告。 • 大陸:「三通白皮書」— 正式提出要求由兩岸民間行業組織協商「三通」。

  5. 兩岸以往的交流及進展,海運較空運密切。 • 「境外航運中心」、 「兩岸三地航線」 、 「臺港海運諮商 」及「小三通」… • 近年空運的發展後來居上 • 2003 、2005年、2006年「春節包機 」 … • 自1998年2月11日「臺航會」與大陸「海航會」在曼谷會晤後,雙方即未見有兩岸航運「諮商」或「談判」性質的場面出現。對照兩岸空運通航的進展,在2008年5月20日前,海運通航的進展則有遲滯之現象。 • 2008年5月20日後,重啟協商海空運協商。

  6. 貳、兩岸海運互動與通航政策規劃 • 兩岸間原有的海運限制 • 兩岸所登記的船舶不得相互航行至對方的港口 • 任何船舶不得在兩岸港口間直接航行 • 不得經營經第三地航行於包括兩岸港口間之定期航線,致使兩岸間之貨物須在第三地轉船。 • 大陸所屬的權宜籍船亦不得進入台灣的港口

  7. 兩岸海運互動與通航政策規劃 • 大陸方面自1979年8月即倡議就兩岸海上運輸問題與台灣航運界進行協商,但並未提出任何有關通航的具體措施。 • 1996年5月,台灣推出「境外航運中心」,為兩岸海運互動的開始,可說是兩岸海運通航政策的轉捩點,自此兩岸海運的相互開放始有大幅的進展。 • 1997年1月17日,台灣解除經第三地兩岸定期航線業務限制。 • 1997年4月,大陸公布「關於加強台灣海峽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管理的通知」,以受理航商之申請。

  8. 1997年6月30日,台灣解除陸資船來台營運之限制。1997年6月30日,台灣解除陸資船來台營運之限制。 • 2001年1月,台灣執行「小三通」,第一次由兩岸登記之船舶合法載運人貨,於兩岸港口間直航。 • 2004年3月,大陸准許國際班輪業者可以直航的方式,在同一航次掛靠大陸及台灣港口,裝運大陸與第三地之進出口貨。 • 2004年5月7日,實施「海運貨運便捷化」 • 2008年12月15日,全面通航。

  9. 參、兩岸海運通航談判之關鍵問題 一、兩岸政經考量歧異 二、兩岸海運之互賴關係 三、談判模式 四、談判議題

  10. 一、兩岸政經考量歧異 通航是政治問題或經濟問題? • 大陸認為兩岸三通係屬經濟問題。兩岸之間的政治分歧不應成爲阻撓三通的藉口和障礙。並主張三通商談不是政治談判,在這種商談中可以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尋求務實解決三通中的各種具體問題,推動三通進程 。 • 台灣認為兩岸直航已非能單純從經濟問題的考量所能解決的。必須考量的關鍵問題,除「經濟發展」的問題外,還包括「安全」及「主權」。

  11. 兩岸政經考量仍有歧異 • 「兩岸直航之影響評估」報告列舉兩岸直航在各方面的利與弊;其中顯示臺灣政府對通航所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有較多之顧慮。 • 大陸當局不願兩岸政治分歧影響通航之進展,為抒解臺灣所「擔心」的問題,特於國臺辦的「三通白皮書」提出說明,但仍不足以說服臺灣。 兩岸政經考量歧異未消前, 兩岸通航將不會有太快之進展。

  12. 二、兩岸海運之互賴關係 • 兩岸海運通航在互賴關係的結構上,係屬於一種「合作型」的賽局,也就是「需要彼此合作,才得以共同完成」的型態。 • 因涉及雙方各自政治目標的不同,其間存在著排斥或排擠的衝突面向,尤其當一方談判底線高於對方時,雙方將很快陷入僵局。 • 因此在談判過程中,如何建立雙方的互信,避免不必要的衝突,並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價,常常有必要去轉化互賴關係,將競爭的模式轉為合作的模式。

  13. 兩岸間密切的經貿交流,所引發的兩岸運輸需求,形成兩岸海運的互賴關係,理應形成通航談判的強大壓力,但由於兩岸間海運的互動開放,讓雙方在海運方面的談判壓力獲得部分的抒解。兩岸間密切的經貿交流,所引發的兩岸運輸需求,形成兩岸海運的互賴關係,理應形成通航談判的強大壓力,但由於兩岸間海運的互動開放,讓雙方在海運方面的談判壓力獲得部分的抒解。 • 由於臺灣市場之貨源有限,大陸航商來臺營運之比例不高,造成臺灣對兩岸海運通航之依賴度高於大陸。臺灣在兩岸海運通航談判中居於不利之地位。

  14. 三、談判模式 • 談判的模式將直接影響兩岸海運談判能否順利進行,因此要以何種談判方式進行,是一個需要先解決的問題。

  15. 七種模式 「海基海協」:既有模式 「境外航運中心」:台航會 vs.海航會 「香港海運協商」:海基會 vs.香港船東協會 「小三通」:未協商 「民間對民間」:大陸目前之主張 「政府對政府」:未發生 「WTO」:大陸反對

  16. 臺灣之偏好 大陸之偏好 1.「政府對政府」協商模式 1.「民間對民間」協商模式 2. WTO模式 2. 「境外航運中心」協商模式 3.「海基會海協會」協商模式 3. 臺港海運協商模式 4. 臺港海運協商模式 4.「海基會海協會」協商模式 5. 「境外航運中心」協商模式 5. WTO模式 6.「民間對民間」協商模式 6.「政府對政府」協商模式 兩岸對談判模式之偏好排序 資料來源:Chang Chih-Ching, Lin Kuang and Bao Jya- yuan (2006),“Developing direct shipping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 Marine Policy (SSCI), vol.30 (4)

  17. 四、談判議題 • 未來兩岸海運通航談判,無論政治或技術層面所涉之各項問題,均將成為談判的議題。 • 政治層面,包括主權及臺灣有關通航在「安全」層面所擔心的事項。 • 技術層面的議題,則包括「航線定位」、「外國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航運的問題」、「直航港口之選擇」、「船舶懸旗」、「航政監理(船舶及船員證照之承認與查驗)」、「開放方式」、「避免重複課稅」及「分支機構之設立」。

  18. 議題 臺灣的立場 大陸的立場 兩岸航線的定位 參照其對國際航線管理的原則來管理 兩岸海上通航是「兩岸航線」 外國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航運的問題 對參與經營之船舶未予限制 對兩岸航線經營的資格限制為兩岸海運公司或兩岸合資的航運公司 直航港口之選擇 臺灣擬開放的「直航」港口係以四個國際商港為限,工業港可以專案方式處理。 大陸方面,曾宣稱將對臺灣開放其所有對外營運之港口。 「船舶懸旗」問題 懸旗問題必須透過協商解決 直航兩岸的船舶,只掛公司旗或雙方商定的標誌旗,進港時不掛對方旗。 船舶及船員證照之承認與查驗 臺灣認為中共方面若不能比照國際規範承認臺灣船舶及船員證照,則表示須進行協商。 大陸表示雙方須查驗的有關證書,必要時可另紙簽注。 開放海運直航之方式 需協商 需協商 分支機構之設立 要求北京允許臺灣航商在大陸設立分公司,取得自行攬貨與簽發提單等權利。 需協商,要求對等處理。 避免重複課稅 要求簽署兩岸互免海運所得稅協定 需協商 兩岸對海運通航技術層面議題之立場 資料來源:包嘉源(2005),「兩岸海運通航談判之研究」,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博士論文,基隆市。

  19. 肆、2008年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一、兩岸海運通航協商之啟動 二、第二次「江陳會談」海運通航協商 三、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內容 四、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所產生之問題

  20. 一、兩岸海運通航協商之啟動 • 臺灣2008年總統大選的結果是兩岸通航協商開啟的契機。 • 馬英九贏得總統選舉,國民黨重新執政,讓兩岸關係帶來更和緩的局面,重啟各項對話與協商。 • 事實上,在2008年總統大選之前,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及前主席連戰即穿梭兩岸,舉行國共論壇,就兩岸之各項交流事項進行討論。

  21. 二、第二次「江陳會談」海運通航協商 • 2008年5月20日,臺灣新政府上台後,海基會與海協會正式恢復制度化之協商。首先於2008年6月11日至14日,由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大陸北京進行第一次「江陳會談」,就「兩岸包機」及「大陸人民來台觀光」兩項議題進行協商。 • 2008年11月3日陳雲林應江丙坤邀請來台訪問,進行第二次「江陳會談」,就各界關注的議題協商尋求解決,其中包括「海運直航」之議題。11月4日雙方簽署包括兩岸海運通航之「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等四項協議。

  22. 三、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內容 •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包括協議主文及一個附件 • 就「經營資格」、「直航港口」、「船舶識別」、「運力安排」、「稅收互免」、「互設機構」、「海難救助」、「輔助事項」、「聯繫主體」及「爭議解決」等事項,分別作出協議。

  23. (一)具有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經營資 格之船舶 • 依據協議,兩岸航商所有在兩岸登記的船舶,可以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 但依據協議附件,兩岸航商所有在香港登記的船舶亦可比照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 另外,兩岸航商所擁有的權宜籍船,如係目前已經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班輪運輸及砂石運輸者,亦可參與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24. (二)雙方對外開放之直航港口 1、臺灣開放11個港口 2、大陸方面開放48個海港及15個河港

  25. (三)船舶識別掛旗問題 • 關於兩岸登記船舶之掛旗問題,經雙方本於擱置爭議之原則進行磋商,同意參照1997年「台港海運商談紀要」相關安排。 • 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另加掛公司旗,以作為船舶識別之用。

  26. (四)運力安排 • 雙方經營兩岸客貨直接運輸,將本於平等參與、有序競爭原則,合理安排運力。

  27. (五)互免稅收,降低成本 • 雙方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將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28. (六)互設機構,便利營運 • 雙方航運公司可以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營業性機構,以利開展運輸服務相關業務。

  29. (七)合作救難,安全保障 • 雙方建立海難搜救聯繫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除及時通報外,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

  30. (八)輔助事項 • 雙方在船舶通信導航、證照查驗、船舶檢驗、船員服務、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糾紛調處等方面,依航運慣例、有關規範處理,並加強合作。

  31. (九)聯繫主體 • 本協議之議定事項,由「臺航會」與「海航會」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至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基會與海協會聯繫。

  32. (十)爭議解決 •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33. (十一)雙方執行 • 以上協議之內容,自雙方簽署之日起40日內(即2008年12月13日)生效,臺灣交通部及大陸交通運輸部分別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及「關於臺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實施事項的通告」,供航商申請。

  34. 四、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所產生之問題 • 允許兩岸投資設籍香港之船舶參與兩岸運輸,將影響我國輪船隊之結構及發展 • 兩岸對航線管制之作法不一 • 運力安排問題 • 權宜籍船參與兩岸客貨運輸

  35. 伍、2008年海運協商之談判分析 • 在新政府執政後,短短不到六個月,即完成談判,並簽署協議。其效率之高,出乎一般之意料,原先可能產生之一些政治爭議,亦未見發生。 • 「江陳會談」海運通航協商期間,基於保密之要求,其談判過程並不透明。 • 有必要以客觀之學術探討,對該次談判加以分析,俾便還原談判現場,從其中學習到一些談判經驗。

  36. 以談判結構研究途徑分析 • 「價值結構」 • 「議題結構」 • 「環境結構」 • 「成員結構」 • 「權力結構」

  37. 價值結構 • 兩岸在推動通航的動機及價值評估上截然不同 • 兩岸通航在談判「價值結構」的評估上,面臨「通」與「不通」,或是「談」與「不談」之取捨。 • 馬英九98年5月20日就任,98年11月4日兩岸即簽訂海運協議。原本複雜的海運通航協商能於短時間達成,顯示兩岸之執政高層均有「先通再講」之默契及企圖心。 • 雙方僅針對海運通航之技術問題達成協議。對於通航所涉之其他問題,則未見處理,此顯示兩岸均避開政治爭議,以求通航協議之達成。

  38. 議題結構 • 「海運通航技術層面」之議題,絕大部分均已獲得解決。 • 在雙方都有「儘早通」之默契下,有關政治之議題均未搬上談判桌。二次「江陳會談」既已避開政治爭議,當然會就雙方所欲達成之議題作出解決

  39. 環境結構 • 談判地點 • 溝通管道 • 期限壓力

  40. 成員結構 • 談判者 • 觀眾 • 第三者

  41. 權力結構 談判策略 談判結果 談判權力結構、策略與談判結果之三角關係 權力結構

  42. 陸、展望 • 2008年12月15日,兩岸海運正式全面通航,但它並非代表兩岸海運協商之結束。「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未來在執行面,將會隨著兩岸航商業務之申請,發現一些制度及實務上需要檢討及調整的部分。 • 對於「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允許兩岸投資設籍香港之船舶參與兩岸運輸,可能影響未來我國輪船隊結構及發展一事,主管部門宜趁此通盤檢討我國航運及國輪發展政策,尋求可行方案,以建立強大有效率之船隊。

  4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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