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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唐剑. 年度申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2) 税收优惠的备案或审批。 (3) 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地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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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唐剑
年度申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 (1)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 (2)税收优惠的备案或审批。 • (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地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5)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授课内容 • 第一讲:收入(收益)的审核调整及申报 • 第二讲:成本费用的审核调整及申报 • 第三讲:调减应税所得的优惠项目申报 • 第四讲: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
第一讲 收入(收益)的审核调整与申报 • 一、营业收入的审核调整与申报 •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年度申报时,企业可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资料,直接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对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分析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1.销售货物收入 • (1)因收入确认条件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 •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于:会计准则将“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而税法不将其作为收入实现的条件。从税收角度看,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就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销售货物收入 • (2)因收入计量办法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 •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采取延期收取价款(通常为3年以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按其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应收的合同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 税法不认可上述会计处理原则,而是按照销售合同所列金额和发票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并非按其现值确定。
销售货物收入 • (3)因凭证手续的管理要求而形成的差异 • 比如,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问题。 • 如果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折扣与折让,应当分析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栏目,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提供劳务收入 • 年度申报时,应当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问题。 • (1)会计准则关于劳务收入的确定办法有两种:完工百分比法和成本回收法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 (2)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①税法不考虑劳务价款能否收回。 • ②税法没有涉及成本回收法。 • 年度申报时,企业会计上确认的劳务收入额与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劳务收入额不一致的,应当分析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于: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法不考虑价款能否收回。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期,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也不论款项能否收到,都要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纳税。 • 年度申报时,应当查阅相关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定收入额。对会计上确认的收入额与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收入额不一致的,应当分析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4.建造合同收入 • 建造合同收入,是指企业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 在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上,税法与会计准则有差异的,比照提供劳务收入的处理办法办理。
(二)其他业务收入 • 分为: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收入 。 • 年度申报时,对其他业务收入,可以根据“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资料,直接填报《收入明细表》(附表一)。对于税法与会计准则有差异的项目,应当分析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填报办法同“主营业务收入”。 • 企业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填列到《收入明细表》(附表一)后,将两者的合计数填列到“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栏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 • 1.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 在确定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以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 2.纳税调整与申报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将外购货物捐赠、赞助、个人消费、业务招待等,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没有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其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将一批自产的建材产品用于厂房扩建工程。该批建材产品实际成本80万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100万元。 • 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 000×17%=170 000(元) • 企业根据商品出库单编制会计分录: • 借:在建工程——厂房扩建工程 970 000 •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将一批自制产品以福利形式平均分给本单位职工。该批商品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50 000元,实际成本4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厂共有职工50人,其中生产工人30人,车间管理人员4人,厂部营销人员5人,其他管理人员11人。
③存货投资业务。 •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批自制产品向A公司投资,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5%,并准备长期持有。投出自制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50万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300万元,增值税税率均为17%。
结论 • (1)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税法所称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 (2)执行原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税法所称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有些业务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所以,需要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 纳税调整时,将需要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先分别填列到《收入明细表》(附表一)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然后,分别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第2行、第21行中。
二、营业外收入的审核调整与申报 • (一)固定资产盘盈 •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年度申报时,根据“营业外收入”账户直接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 •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会计上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年度申报时,不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而直接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 • 年度申报时,企业根据“营业外收入”账户直接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会计上确认的净收益与按税收规定确认的净收益有差异的,将两者差异数填列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 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至少有三点:第一,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第二,折旧方面存在差异;第三,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引起差异。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五)罚款收入 • (六)债务重组收益 • 年度申报时,首先,查阅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了解债务重组方式、债务金额和用于偿债的资产种类、品名、数量、公允价值等,以及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的生效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然后,分别债务重组方式,按照税收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分析填报《收入明细表》(附表一)或《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七)政府补助收入 • 1.政府补助收入的实现时间 • 2.免税或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 •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年度申报时,企业将免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5行“其他”栏目;然后,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分别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第14行“不征税收入”栏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八)捐赠收入 •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所以,在年度申报时,该类企业对接受捐赠收入不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而根据“资本公积”账户直接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栏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所以,在年度申报时,该类企业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账户直接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计入收入总额,不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审核调整与申报 •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结构 • (二)审核调整与申报 • 当“纳税调整额”为正数时,说明公允价值降低,会计上冲减了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应将该正数金额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0行“纳税调增金额”。 • 当“纳税调整额”为负数时,说明公允价值上升,会计上增加了利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应将该负数的绝对值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0行“纳税调减金额”。
四、投资收益的审核调整与申报 • 这里,主要介绍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核调整与申报办法。 •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讲 成本费用的审核调整与申报 • 一、营业成本的审核调整与申报 • (一)主营业务成本 • (二)其他业务成本 • (三)视同销售成本 • 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上未作销售处理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不填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的“营业成本”中,即“利润总额”不包括该部分内容。该部分内容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营业外支出的审核调整与申报 • (一)固定资产盘亏 •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盘亏损失,经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 (三)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例13】某企业拥有一项非专利技术,账面余额120万元。按会计准则确定的使用寿命为6年,按税法确定的摊销年限为10年。假如企业在使用5年后,将其转让给C公司,所得价款15万元。此时,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账面余额为100万元。5年间,企业对该项无形资产摊销额已做了相应的纳税调整。【例13】某企业拥有一项非专利技术,账面余额120万元。按会计准则确定的使用寿命为6年,按税法确定的摊销年限为10年。假如企业在使用5年后,将其转让给C公司,所得价款15万元。此时,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账面余额为100万元。5年间,企业对该项无形资产摊销额已做了相应的纳税调整。 • (1)会计处理: •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 累计摊销 1 000 000 •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0 000 • 贷:无形资产 1 200 000
(2)税务处理: • 按税法确认的无形资产转让收益=15-(120-120÷10×5)=-45(万元) • 会计上已列作损失5万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 在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按下列办法填列: • ①将会计上确认的出售损失5万元,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一)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栏目。 • ②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栏目:“账载金额”5万元,“税收金额”45万元,“调减金额”40万元。
(四)债务重组损失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可以根据“营业外支出”账户直接填列《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 •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中,由于会计上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所以,不需要填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而直接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250万元。因乙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同意乙公司以1号库房清偿债务,其余款不再偿还。该库房原值260万元,计提折旧6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甲公司未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注:印花税税率为0.5‰;契税税率为3%。)【例】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250万元。因乙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同意乙公司以1号库房清偿债务,其余款不再偿还。该库房原值260万元,计提折旧6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甲公司未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注:印花税税率为0.5‰;契税税率为3%。) • 甲公司(债权人)应缴纳的税金: • 应交印花税:2 200 000×0.5‰=1 100(元) • 应交契税(税率为3%):2 200 000×3%=66 000(元) • (1)若甲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下列办法处理: • 借:固定资产 2 267 100 •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0 000 •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 500 000 • 银行存款 67 100
在税务处理上,按税法确认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2 267 100元(2 200 000+1 100+66 000),与会计上确认的初始成本相同。 • 按税法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300 000元(2 500 000-2 200 000),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 由此可见,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所以,在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将该项债务重组损失300 000元,直接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第20行即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若甲公司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按下列办法处理:(2)若甲公司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按下列办法处理: • 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 567 100元,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 借:固定资产 2 567 100 •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 500 000 • 银行存款 67 100
税务处理如下: • ①按税法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2 500 000-2 200 000=300 000(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 ②按税法确认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2 200 000+1100+66 000=2 267 100(元)。需要做备查登记。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计算扣除折旧额时以2 267 100元为基数,至于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折旧额大于按税法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在债务重组年度,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因会计上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故不需要填列《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而直接将债务重组损失300 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0行“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五)罚款支出 • 企业发生的各项罚款支出,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企业可以根据“营业外支出”账户直接填列《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 •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支付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因违约,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 年度申报时,首先,将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核算的全部罚款支出,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然后,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税收滞纳金,填列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非常损失 • 值得注意的是,非常损失,经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 (七)捐赠支出 • 1.公益性捐赠支出 • 2.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例】某企业本年度“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的捐赠支出600万元,系通过民政局向某贫困山区的捐赠,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该年度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 800万元。 •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4 800×12%=576(万元) •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576=24(万元) • ■在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按下列办法填列: • (1)将列入营业外支出的捐赠支出600万元,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第23行“捐赠支出”。 • (2)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账载金额”600万元,“税收金额”576万元,“调增金额”24万元。
三、期间费用的审核调整与申报 • 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值得注意的问题: • (1)企业因确认预计负债形成的费用,如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预计诉讼支出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 (2)应当予以资本化的费用,不得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 (3)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 (4)准予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这里,主要介绍应当直接计入期间费用的几项费用支出的审核调整与申报方法。这里,主要介绍应当直接计入期间费用的几项费用支出的审核调整与申报方法。 •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年度申报时,首先,核实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其次,测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最后,进行对比分析,对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 •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7 800+200)×5‰=40(万元) •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40万元 • 故2011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 • 年度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万元-18万元)。 • 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时,直接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30万元,“税收金额”18万元,“调增金额”12万元。
沿用上【例】资料。假如2011年该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沿用上【例】资料。假如2011年该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 •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7 800+200)×5‰=40(万元) • 实际发生额的60%:70×60%=42(万元)>40万元 • 故2011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 • 年度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70万元-40万元)。 • 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时,直接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70万元,“税收金额”40万元,“调增金额”30万元。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年度申报时,首先,核实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其次,测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最后,进行对比分析,对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首先,填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然后,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例】某机床厂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 9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万元。 • 扣除限额=5 000×15%=750(万元) • 2010年实际发生额80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故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750万元。 • 年度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800万元-750万元)。超标准的5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按下列办法填列:
(1)填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见表2)。(1)填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见表2)。 • 表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单位:万元 • 行次 项 目 金额 • 1 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800 • 2 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0 • 3 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 800 • 4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5 000 • 5 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15% • 6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750 • 7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3≤6,本行=2行;3>6,本行=1-6) 50 • 8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 50 • 9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0 • 10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0 • 11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8+9-10) 50 • (2)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调增金额”50万元。
承上【例】资料。假定该厂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6 0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80万元。 • 扣除限额=6 000×15%=900(万元) • 2011年实际发生额780万元和上年结转金额50万元,共计83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900万元。故2011年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30万元。
(三)利息支出 • 这里的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 1.税收规定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扣除: •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 (4)企业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
2.审核调整与申报 • 年度申报时,首先,核实本年度“财务费用”中记载的上述借款的利息支出。其次,测算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税收金额)。最后,进行对比分析,如果“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按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审核结果,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9行“利息支出”。
(四)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四)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该部分金额,企业可以根据“财务费用”账户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36行。
(五)管理费及服务费支出 • 1.税收规定 •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 (2)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支付给境内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向母公司之间支付的服务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须提供母子公司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母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 2.审核调整与申报 • 年度申报时,可以根据期间费用账户及其相关资料,核实企业期间费用中有无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费用。若有,将其金额填列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1.税收规定 •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 2.审核调整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