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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模块五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知识模块五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知识点一 国际贸易管理法概述 一、关税措施 二、数量限制措施 三、其他非关税壁垒 知识点二 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 一、 WTO 概述 二、 GATT1994 概述 三、货物贸易其他协定概述 知识点三 中国的国际贸易管理法 一、对外贸易法 二、反倾销条例 三、反补贴条例 四、保障措施条例. 知识点一 国际贸易管理法概述. ( 一)国际贸易管理概念 国际贸易管理是指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目的,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国际条约,限制外国或非成员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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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模块五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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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识模块五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知识点一 国际贸易管理法概述 一、关税措施 二、数量限制措施 三、其他非关税壁垒 知识点二 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 一、WTO概述 二、GATT1994概述 三、货物贸易其他协定概述 知识点三 中国的国际贸易管理法 一、对外贸易法 二、反倾销条例 三、反补贴条例 四、保障措施条例

  2. 知识点一 国际贸易管理法概述 • (一)国际贸易管理概念 • 国际贸易管理是指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目的,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国际条约,限制外国或非成员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的法律制度。 • 工业革命以前,盛行于16和18世纪中叶的重商主义,为了达到使国家富强的目的,就需要积累大量的贵金属财富。实现该目的最好的手段是保持国际贸易顺差,为此就应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保护主义政策。 • 工业革命后,英国率先采取了自由贸易政策,至19世纪中叶,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实现了自由贸易。 • 一战后,贸易保护主义影响加剧。 • 二战后,主张自由贸易呼声愈来愈高,GATT对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奠定了一定基础。WTO协定的实施,对于限制国际贸易管制起到了良好作用。

  3. 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依据 • 国际贸易管理就其实质而言体现了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对进出口贸易的直接干预,通常表现为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与进出口商(或跨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纵向管理关系。    • 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一国有关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为公法性质的法律,如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外汇管制法等,也包括国家基于紧急特殊情况而颁布的临时法规。有关国际贸易管理的国际条约是协调、规范各缔约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的国际条约。

  4. 二、关税壁垒 • (一)关税种类 • 关税(tariff customs duties)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捐税。关境是指一国海关征收关税的地域范围。关境可能大于或小于国境。关税包括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要求,关税的保护功能和财政功能的双重性作用已相对降低。

  5. 关税种类 • 普通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没有签署友好协定、经济互助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按普遍税率征收的关税 • 优惠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或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待遇。优惠关税是对受惠国产品以低于普通关税税率的标准征收关税以示优惠。 • 差别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进口产品,由于出口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进口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的关税。差别关税主要有进口附加税和报复性关税。

  6. 关税税则 • 关税税则也称海关税则。它是一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按进口产品类别排列的税率目录表,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重要依据。 • 关税税则通常包括税则号列、产品名称和税率三部分内容。税则号列简称税号,是海关对应税产品按其自然属性、成份、规格、加工程度或用途等分类,并将其按顺序予以排列的号码。 • 关税税率是指海关税则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例。大多数国家采取多式税则,即一个税目有两种以上税率的税则。国际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制定的《商品分类和协调编码制度》,已于198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该分类目录。

  7. 关税征收方法 • 1.从量征税。从量征税是海关以进口产品重量、数量、容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算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税额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从量征税手续简便,无需审定货物的品质、规格、价格,便于计算税额。 • 2.从价征税。从价征税是以进口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征税方法。从价征税的关键是确定完税价格。大多数国家以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因为以CIF征收关税的保护程度要比以FOB价格征收关税的保护程度高。 • 3.混合关税。混合关税是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进行征税。如,已从量税为主,加收从价税。 • 4.选择关税。选择关税是对同一进口产品既规定从价税又规定从量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最高的一种征税方法,予以计征关税。

  8. 三、非关税壁垒 • 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旨在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 随着GATT/WTO多轮谈判,关税水平降低,非关税壁垒NTB成为主要的贸易壁垒 • 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很难完全约束。主要非关税壁垒包括:

  9. (一)进口配额制 •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的制度。该限额内的产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的,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各国制定的进口配额主要有: • 1.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产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最高数额之后,产品便不准进口。 • 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产品,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产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 • 3.“自动”出口配额

  10. (二)进口许可证制 •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政府规定某些进口产品必须领取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口产品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旨在从数量上限制进口产品的一种措施。依各国进口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产品目录通常由各国事先公布。许可证的颁发与否,不取决于进口商,而取决于该产品的性质、性能以及出口国家和地区。 • 实践中,进口许可证依其与进口配额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为定额进口许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通常载明的内容有:许可证类别,进口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或重量、价值,出口国别或地区或最终用户,许可证有效期等。

  11. (三)外汇管制制度 • 外汇管制制度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外汇买卖、汇率、外汇市场及其他外汇业务(外汇收付、借贷、担保、转移等)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 为了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控制,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进口外汇的管制经常和进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结合起来,进口商只有取得了进口许可证和配额,才能购买所需外汇。因此,外汇管制制度亦成为非关税壁垒之一。

  12. (四)进口产品检验制度 • 进口产品检验制度是国家专门进行进出口产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贸易合同,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与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只对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并规定具体的检验标准,对检验不合格或违法者不予以结关放行或不准销售。 • 一些国家对进口产品常常规定一些苛刻的、超过本国国内市场真正需要的技术、卫生和商检标准,从而使进口产品检验制度成为普遍使用的非关税壁垒的手段之一

  13. (五)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政策指政府通过制定法令,规定政府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制度。由于政府采购政策给予本国生产商、供应商以优先权,从而导致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或限制。英国、日本、美国都有这方面的立法。 • 为了消除对外国产品或服务的歧视或限制,将政府采购纳入国际管制范畴,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旨在通过消除针对外国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以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从而使政府采购政策不构成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

  14. (六)海关评估制度 • 海关评估制度,亦为海关估价制度,是指进口国通过专断地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海关估价,来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负担,从而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的制度。通常,国家在采取海关估价时,并不按照该产品的进口价格,而是根据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进行估价,专断地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从而提高进口商关税负担(从价税),限制外国产品进口。 • 此外,还有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e)、最低限价制度(Minimum Price System)等制度,非关税壁垒数量繁多。

  15. 四、出口管制措施 • (一)出口管制措施 • 世界各国对国际贸易的管制措施,从总体上讲是“奖出限入”,即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但不排斥在特殊情况下,为本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以及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一些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措施。 • 二战前,各国几乎无不在和平时期实施出口管制的专门措施。二战后,特别是“冷战时期”(cold-war time),西方国家普遍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贸易禁运。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禁运逐步放松。但是,目前,各国仍出于国家安全、外交和经济发展需要,对一些产品采取限制或禁止出口政策。 • 包括出口关税、出口配额、许可证等

  16. (二)出口奖励措施 • 为鼓励本国产品的出口,一国政府可以采取各种奖励出口的措施。通常从各国国内贸易法内容看,大都规定有关出口管制制度,并不规定出口奖励措施。但从各国贸易政策角度讲,一般具有出口奖励措施的规定。 • 1.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出口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对本国出口贸易提供的一种信贷便利。它是扩大出口的一种重要措施。 • 2.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为了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专门就出口产品给予出口商的一种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的鼓励性办法。

  17. 知识点二 世贸组织法律制度 • Location: Geneva, Switzerland • Established: 1 January 1995 • Created by: Uruguay Round negotiations (1986-94)  • Membership: 153 members  

  18. There are a number of ways of looking at the WTO. • an organization for liberalizing trade. • a forum for governments to negotiate trade agreements. • a place for them to settle trade disputes. • operates a system of trade rules. 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19. (一)WTO的历史演进 • 一战后各国纷纷采取保护主义措施转移国内危机,导致1929年华尔街金融危机。 • 1930年美国《Smoot-Hawley Tariff Act》,关税从38%提高到60%,各国纷纷效仿,引发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为德国法西斯上台提供土壤,引发第二次世界大战。 • 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成立了IMF和IBRD。1945年联合国成立,1946年达成ITO《哈瓦那宪章》草案,但美国国会拒绝批准,ITO失败。 • 1947年达成了GATT,使第一次多边关税减让谈判的成果生效。GATT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而临时适用,直到1995年WTO成立。

  20. GATT推进自由贸易的构思 • 1947年的GATT从法律条文上推动自由贸易。对于当时的五种国际贸易壁垒(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补贴和国家垄断贸易),GATT允许前两种,限制后三种,排除各种对正常贸易的扭曲。但为了兼顾眼前利益,在法定限度内可以采取一些例外,但要尽力做到运行透明、公平合理、定期报告、接受监督,条件许可要取消。

  21. GATT的法律框架 •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构思,GATT规定关税要谈判逐步降低(第28条),结果列入减让表(schedule of concession)不得提高(第2条关税约束),并使双边优惠多边化(第1条最惠国待遇MFN),构成了GATT的第一部分,修改需要全体一致通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

  22. GATT实体规则 • GATT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在海关管理方面,要保证交易过境自由(第5条),并制定了海关估价(第7条)、海关税费和手续(第8条)、原产地规则(第9条),要求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禁止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第11条),除了农产品、外汇收支失衡等少许例外(第12条),对电影产品可以有特殊配额(第4条)。 • 货物进口后,在国内税和规章方面要给予国内产品同样的待遇(第3条国民待遇)。 • 第6条规定如果存在倾销和补贴的行为,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 第16条对补贴进行了规范,第17条对国家垄断贸易进行了规范,第10条规定了国内贸易规则要透明和公布,保障私人的国际贸易活动在公开透明、可预见的法治轨道上运行。

  23. 例外条款 • 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同时,GATT还兼顾各国暂时的利益,提供安全阀(safeguard)。最典型的就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措施,还包括第6条针对倾销和补贴行为可以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12条和18条规定如果国际收支失衡可以限制进口,第20条和第21条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安全、保护自然资源、国家安全等情况,可以脱离GATT的义务。第25条可以免除特定成员的义务(美国的农产品补贴获得了豁免,导致农产品脱离了多边贸易体制)。第35条可以对特定国家不适用GATT的义务(日本1951年加入GATT时许多国家对其限制,导致纺织品脱离多边贸易体制,受MFA管辖)。第31条通知GATT的30天后就可以退出多边贸易体制。

  24. 争端解决条款 • 如果发生争端,可以按照第22条进行磋商。利益被剥夺或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可以按照第23条由缔约方全体调查并提供建议,构成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经过实践发展为WTO争端解决机制DSU。

  25. GATT的内容 • 第三部分25到34条是GATT的程序规则,包括修改减让表(第28条)、缔约方全体(第25条)、接受生效(第26条)、减让的拒绝和撤回(第27条)、修订(第30条)、退出(第31条)和加入(第33条)。 • 第四部分第36到38条是1964年增加的,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用语都是“尽可能”“最大限度”“尽一切努力”等,法律效力不高。

  26. GATT的成绩和不足 • GATT在关税减让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从40%降到4%以下,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成倍增长。此外,GATT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的成绩也很突出,总成功率达到80%。 • 但禁止的3种措施却不很成功。禁止数量限制措施尽管包括第11条到15条的整套规则,但例外很多,漏洞很大。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则十分模糊,补贴连定义都很难达成,无法区分正常的补贴和扭曲贸易的有害补贴。规范国家垄断经营的第17条规则含糊,软弱无力。

  27. 对于各种非关税壁垒,GATT规定比较模糊,而且其临时适用的性质导致缺乏法律约束力,认为GATT不是法律而是合同的观点,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在60年代末陷于崩溃边缘。70年代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9个针对非关税壁垒的条约,严明了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的纪律,但又导致许多法律混乱。因此,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多边贸易体制才有了真正的法律规则和组织机构。

  28. 关税削减与经济成长的关系

  29. (二)WTO的法律文件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   附件1:多边贸易协定(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    附件1A: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 《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 • 解释GATT 1994第2条第1(b)款的谅解(Understanding) • 解释GATT 1994第17条“国家专控商品”的谅解, • 对GATT 1994第11条“国际收支”的谅解 • 解释GATT 1994第24条“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谅解 • 对GATT 1994第35条“解除义务”的谅解 • 解释GATT 1994第28条的谅解 • GATT 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 《农产品协定》AA • 《实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SPS协议 •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 •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TRIMS

  30. 《执行1994年GATT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议ADA • 《执行1994年GATT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议 • 《装船前检验协定》PSI • 《原产地规则协定》 • 《进口许可证协定》 •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协议 • 《保障措施协定》SA •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   附件2 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   附件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 •   附件4 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 政府采购协议GPA • 奶制品国际协议(已失效) • 牛肉国际协议(已失效)

  31. (三)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 WTO的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2、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3、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 • WTO的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包括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所有成果。 • 更加突出环保。海龟/海虾案的裁决初步协调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32. (四)WTO的职能 1) 管理贸易规则; 2) 作为成员间贸易谈判的场所; 3) 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 4) 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 5) 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贸易政策; 6) 与其它国际组织合作 • Administering trade agreements • Acting as a forum for trade negotiations • Settling trade disputes • Reviewing national trade policies • Assist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rade policy issues, through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training program • Cooperating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33. (五)WTO的组织机构 • WTO第4条。WTO的组织体系是立法、行政、司法、监督等机构并列,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Ministry Conference),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是常设机构,下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总理事会还是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和具有监督性质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TPRB)。

  34.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GATT的核心和基石,保证不同WTO成员的同类产品间享受同等的待遇,不仅禁止法律上的歧视,还禁止事实上的歧视。同类产品是按照关税分类表划分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审查。

  35. Art I of GATT • customs duties and charges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 the method of levying such duties and charges • all rules and formal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 All measures referred to paragraphs 2 and 4 of Article III • any advantage, favour, privilege or immunity granted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to any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any other country shall be accorde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the like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the territories of all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 • GATT第1条: • 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收支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 • 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 • 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 • 第3条2款和4款的所有方面, • 要求一成员给予任何原产于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优惠,应该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所有WTO成员的同类产品。

  36. any advantage, favour, privilege or immunity granted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to any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any other country shall be accorde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the like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the territories of all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 Favourate one, favourate all • customs duties and charges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 the method of levying such duties and charges • all rules and formal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37. 最惠国待遇MFN的例外 • Art XXIV (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 • Dealing with tariff preference in customs unions(关税同盟)and free trade area(自由贸易区) • Art XIV (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 • Permitting discrimination in certain cas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quotas (配额)justified on balance of payments grounds • Art XIX (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 • Permit a country affected by another country’s invocation of the Escape Clause to suspend concessions it had made to that country • Art XX (一般例外) • Permit a country to take certain measure to protect environment. • Art XXI (安全例外) • Permit for national security reasons

  38. 2006年42题 •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在WTO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所以,最惠国待遇的获得是有条件的B.在WTO中,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相互给予的,每个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C.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4/5同意才有效D.区域经济安排是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但边境贸易优惠则不是

  39. 三、国民待遇原则 • GATT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一旦货物进口清关并征收关税后,必须与本国产品相同对待,保证内外产品平等。 • 第2款规定,在国内税收方面,如果存在同类产品,并且对国外产品征收了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费,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如果国外产品与国内产品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差别的税收待遇达到了保护国内产品的目的,才违反国民待遇。 • 第4款规定,在国内规章方面,要判断受到国内规章影响的争议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然后分析进口产品的待遇是否低于国内产品,如果是肯定的,国内规章就违反了国民待遇。

  40. Art III of GATT • Internal taxes and other internal charges, and laws,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affecting the internal sale, offering for sale, purchase, transportation, distribution or use of products, and internal quantitative regulations requiring the mixture, processing or use of products in specified amounts or proportions, should not be applied to imported or domestic products so as to afford protection to domestic production Imported product, Domestic product,

  41. 国民待遇的例外 • Art III:8 (允许为发展本国经济对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 • Allow a country to provide subsidies to domestic producer in order to develop domestic economic. Art III:8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avour domestic products • Art XX (一般例外) • Permit a country to take certain measure to protect environment. • Art XXI (安全例外) • Permit for national security reasons

  42. 四、市场准入原则 • Lowering trade barriers (贸易壁垒) • Tariff (customs duties) • A tax imposed at the border on imported goods • Non-tariff barriers • Quota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 Subsidies •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 GATT规定可以采取关税等价格方式的贸易限制手段,禁止采用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的手段,关税要逐步谈判降低并未经允许不得提高,以实现贸易自由化。内容包括第28条的关税减让、第2条关税减让表、以及第11条到15条的禁止数量限制规则。

  43. 关税减让 • 在关税方面,GATT规定要定期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减让表按照第2条规定作为GATT的组成部分,成员方不能超过承诺的水平征收关税。如果修改减让表,要进行重新谈判。如何进行产品分类、如何进行海关估价、如何确定原产地、征收税费的程序和方法等,后面的协议进行了明确。 • 我国入世附件8《农产品关税减让表》《工业品关税减让表》

  44. 2003年73题 • 日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不超过40%,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30%,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20%。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B.日本现在对进口黑白胶卷可以收取25%的反倾销税C.根据海关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日本可以收取与之相当的服务费D.日本现在对从美国进口的黑白胶卷适用15%的关税,违反了关税减让承诺

  45. 取消数量限制 • 第11条1款规定禁止采取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 • 例外:一是第11条2款的农产品和短缺性产品,二是第12条出现国际收支失衡时,可以暂时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第18条降低了发展中国家根据保护幼稚产业、国际收支失衡时采取数量限制的标准。 • 要按第13条“非歧视”的实施数量限制,配额应尽量符合没有限制时各国的配额,并公布。 • 见我国入世附件3《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46. 五、透明度原则 • 第10条的规定公布所有的贸易法规,要履行通知义务,并接受WTO机构的监督等。TPRM还评审各国贸易政策 • Art X of GATT-Public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 Regulations • All laws, regulations, judicial decisions and administrative ruling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made effective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pertaining to the classification or the valuation of products for customs purposes, or to rates of duty, taxes or other charges, or to requirements, restrictions or prohibitions on imports or exports or on the transfer of payments therefore, or affecting their sale, distribution,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warehousing inspection, exhibition, processing, mixing or other use, shall be published promptly so as to enable governments and traders to become acquainted with them. Agreements affec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which are in forc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r a governmental agency of any contracting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or governmental agency of any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so be published. • The regular surveillance of national trade policies through the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47. 六、公平贸易原则 • 第6条规定对不公平的补贴和倾销行为可以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WTO分别达成了《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 如果条件成立,中国可以采取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Dumping: saled 100 USD/unit in USA, but sale 90 USD/unit in China Cause material injury to Chinese domestic industry Made in USA Subsidy: sale at 100 USD/unit but include 10 USD subsidy from US government

  48. 六、货物贸易的其他协定 • 1、农产品协议 • 农产品贸易脱离了GATT的管制,起源于1955年GATT“缔约方全体”按照第25条给予美国农产品以无限期的“豁免”。《农产品协议》将农产品贸易纳入WTO的多边纪律规范。

  49. (1)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 • 首先是关税化进程,把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壁垒,以1986年到1988年为折算基期,按照一定的《程式》转化成同等的关税。 • 然后是关税约束,关税化后就不能在提高了。 • 三是在此基础上逐步谈判削减。发达国家6年内削减36%,发展中国家10年内削减24%,单个产品的削减幅度发达国家不低于15%,发展中国家不低于10%,最不发达国家免除削减义务。由于关税化后的关税很高,《协定》还规定开放本国基期年平均消费量3%为“关税配额”,配额内的农产品进口实施低关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实施正常关税。 外国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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