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likes | 741 Views
法 制 教 育 培 训. 2008 年 12 月 19 日. 2008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其中 :. 《 意见 》 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的认定, 医药购销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焦 点 一. 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解 读.
E N D
法 制 教 育 培 训 2008年12月19日
其中: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焦 点 一 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解 读 • 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操作的实效性,《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务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焦 点 二 正当馈赠与贿赂有界限
解 读 • 《意见》指出,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务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务的价值;财务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务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005—2008年 上海市级医院警示案例集
案 件 一 • 某市级医院科主任,在2001年3月至2008年1月,利用负责和主管该科室的专用医疗器械采购、推荐、建议、报告申请和处方选择使用等职务便利,收受公司业务代表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 9.2万元、美元 4600元,其中: 2005年 10月,利用负责指导医生诊治用药及新药推荐等医疗工作的便利,在某药业公司的安排下,携家属赴外省市旅游,共计花费人民币1.5万元。
提示:一是药械公司以行贿为目的,组织本人或家属旅游所发生的费用,也作为受贿的费用;二是法院追溯受贿行为的年限较长,并非有的同志所说的近5年。提示:一是药械公司以行贿为目的,组织本人或家属旅游所发生的费用,也作为受贿的费用;二是法院追溯受贿行为的年限较长,并非有的同志所说的近5年。
案 件 二 • 某市级医院设备科长,2003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负责医院医疗设备、特殊耗材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财物计人民币 33万元,港币 10万元,美元 3.45万元。 2005年 7月底和 2006年4月底,与另外一名被告共同收受某公司港元 62.5万元。另一名被告在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案件涉及到的公司有关人员均以证物或者证言的形式,证明自己曾经对设备科长进行行贿。
法院于2007年4月,判处设备科长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法院于2007年4月,判处设备科长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提示:目前法院将行贿方的证言、证物作为重要的定罪依据。提示:目前法院将行贿方的证言、证物作为重要的定罪依据。
案 件 三 • 某市级医院科主任,自2002年8月至2006年春节期间,利用科主任职务便利,为相关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单位向医院推荐采购并推广使用相关医疗器械,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5675万元:其中,2002年,私下与某公司签订推广项目合作协议,预定以每例1500元收取所谓“临床研究费”;2004年,某公司按照单价5%的比例给予该科主任回扣,同时以单价10%比例支付回扣款给其所在科室,并由其处理;2004年底,该科主任收受某公司业务员以“学术培训会议赞助费”名义给予的25000元人民币。
法院于2007年12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法院于2007年12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
提示:收受贿赂款物不管冠以任何正规的名称,其本质依然是受贿款物,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提示:收受贿赂款物不管冠以任何正规的名称,其本质依然是受贿款物,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案 件 四 • 某市级医院科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科主任,尽量扩大某公司器械的使用量,收受该公司10%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4.7万元。该科副主任在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前对其询问时,即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受贿事实,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于2008年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法院于2008年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
案 件五 • 某市级医院科主任,2005年11月至12月,先后收受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贿赂款 43万元,用于购房。2007年 3月,该科主任为掩盖事实,让该公司经理书写收到其归还钱款的假收条。
法院于2007年9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8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 43万元依法没收。
案 件 六 • 某市级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在 2001年 3月至 2004年10月,利用负责本科室医疗管理工作及处方用药的职务便利,与医药代表约定,使用医药代表推销的药物,期间收受贿赂5.5万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辨称,收受贿赂3.9万元,而不是5.5万元。最终,法院采信医药代表的证言;认定其受贿5.5万元(超过了法院的立案标准 5万元)。
法院于2006年1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法院于2006年1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提示:一是目前法院将行贿方的证言、证物作为重要的定罪依据;二是医药代表往往有被告受贿的详细证据,当检察院调查时,医药代表往往不会为医生保守秘密。提示:一是目前法院将行贿方的证言、证物作为重要的定罪依据;二是医药代表往往有被告受贿的详细证据,当检察院调查时,医药代表往往不会为医生保守秘密。
案 件 七 • 某市级医院副院长,于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利用负责医院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若干公司经理的象牙笔筒、纪念金币、购物券等脏物,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辩护律师称,间期该副院长也回赠公司经理野山人参、藏红花、高山雪莲、 0.5万元加油卡等。
法院于2007年5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脏物依法没收。法院于2007年5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脏物依法没收。
案 件 八 • 某市级医院科副主任,在 1999年 4月至 2002年 2月期间,在定购试剂和药品的过程中,先后收受销售人员以“促销费”名义给予的回扣3.2万元。此外,在2001年4月至6月期间,将其个人购买并使用的IBM手提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的购货发票向某公司予以报销,合计人民币1.9万元。两项受贿合计5.1万元,正好达到立案标准。
法院于2002年12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退赔的全部赃款依法没收。法院于2002年12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退赔的全部赃款依法没收。
案 件 九 • 某市级医院职能部门科长,在2000年10月至2007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6000元,其中:收受本单位缝纫组长人民币36000元。此外,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擅自将某洗衣公司支付给单位的缝补人工补贴款中的人民币1200元截留,共计侵吞人民币15600元。
法院于2007年7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其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
案 件 十 • 某市级医院科副主任,在 1999年至 2005年期间,利用新药以及医疗设备采购推荐、指导医生用药以及处方用药的职务便利,收受药、械公司销售代表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 84000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法院于2006年1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受贿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没收。法院于2006年1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受贿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没收。
案 件 十一 • 某市级医院职能部门副科长,在2005年至2006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医疗设备和办公设备等业务过程中,收受业务单位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5000元。
法院于2 0 07年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受贿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没收。
案 件 十二 • 某市级医院副主任,在 1999年至 2004年 1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医药公司业务代表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并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免于处罚。2007年4月,法院判处其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赃款。
案 件 十三 • 某市级医院副主任,在 1999年至 2004年 1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医药公司业务代表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并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免于处罚。2007年4月,法院判处其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赃款。
案 件 十三 • 某市级医临床业务骨干,在2004年至2007年间,利用具有决定本手术小组使用医疗器械的职权,多次以“随访费”名义收受器械公司贿赂款1万元,期间还接受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为其报销的个人旅游费用计人民币18666元。该业务骨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并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突出表现,可免于处罚。2008年7月,法院判处其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赃款。
案 件 十四 • 某市级医院主任,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医药公司业务代表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