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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稅制改變對投資架構 之影響.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蔡育維 協理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背景. 目前大部分對大陸投資第三地控股公司均設立於 B.V.I 或 Samoa 等維持成本較低及操作便利之國家。 中國大陸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有責任去合併「外商投資 企業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稅法(即兩稅合一),預計 2008 年實施。新的所得稅法針對中國大陸企業盈餘匯出扣繳及企業盈餘轉增資的再投資退稅,及相關租稅減免均有改變。 因應中國大陸兩稅合一之稅制,台商之投資架構通常會被規劃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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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稅制改變對投資架構之影響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蔡育維 協理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背景 • 目前大部分對大陸投資第三地控股公司均設立於B.V.I或Samoa 等維持成本較低及操作便利之國家。 • 中國大陸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有責任去合併「外商投資 企業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稅法(即兩稅合一),預計 2008年實施。新的所得稅法針對中國大陸企業盈餘匯出扣繳及企業盈餘轉增資的再投資退稅,及相關租稅減免均有改變。 • 因應中國大陸兩稅合一之稅制,台商之投資架構通常會被規劃為如下: 1.第一層控股公司仍設立於B.V.I.或Samoa等維持成本較低之國 家。 2.第二層控股公司(直接持股大陸之公司)宜設立於與中國大陸 簽有租稅協定之國家(例如:香港、毛里裘斯、新加坡) • 上述投資架構於中國大陸公司股利匯出時,可享有較低之預提所得稅。
投資架構圖 (目前) 台灣公司組織 第三地控股公司 (Samoa或B.V.I.) 股利0% 中國大陸三資企業
投資架構圖 (修正後) 台灣公司組織 第三地控股公司 (Samoa或B.V.I.) 香港、新加坡或毛里裘斯等 (與中國有簽署租稅協訂) 股利10%或20% 股利5% 中國大陸三資企業
大陸盈餘匯回之稅負比較-無適用營運總部 註:本表係以中國股利扣繳稅率為20%時計算
大陸盈餘匯回之稅負比較(續)-適用營運總部 註:本表係以中國股利扣繳稅率為20%時計算
大陸盈餘匯回之稅負比較(續) • 台灣公司無適用營運總部 - 若大陸盈餘匯至第三地公司後再匯回台灣,無稅負差異 - 若大陸盈餘匯至第三地公司後不再匯回台灣或匯回台灣惟台灣公 司虧損或享受租稅減免,則透過香港投資稅負較低。 • 台灣公司適用營運總部 - 透過香港投資稅負較低
投資架構調整應注意事項 • 據了解自2008年1月1日起,進行中國大陸投資方(股東) 變更時,即使是集團內架構重組,可能會發生財產轉讓所得,不再免稅(目前實務上如屬企業集團內股權重組,地方稅局可能默認按原始投資成本移轉,不發生在中國境內課徵所得稅議題) 。 • 就香港,新加坡及毛里裘斯比較,以香港之維持成本較低,惟因香港與中國大陸之租稅協定係近年簽訂,有關適用租稅協定之相關操作實務較不明確,因此若選擇以香港作為控股公司,建議仍須於香港租用辦公處所及聘請當地員工,以符合在當地實質營運活動,日後認定符合香港居民企業並適用與中國大陸之租稅協定時較無風險。 • 投資架構調整,就大陸股權變更辦理相關登記時,是否須資金交付,據了解各地稅局規定不一,若要執行應了解各地稅局之規定,以利資金之安排。 • 對大陸組織架構調整仍應事前向投審會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