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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之 行政救济篇. 行政救济法 之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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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性规定
二、特别规定 (一)垂直系统
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性规定
二、特别规定 (一)垂直系统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VS参与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P357-358 二、被申请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三、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日期起算:见下页。 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5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 一、书面审查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有权处理的,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依上述规定处理。 五、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行政复议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一、不可变更力 不可再次申请复议。 一般可以起诉。例外: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执行力 P368
行政救济法之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能更换,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反诉。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证据为依据 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当事人诉讼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例外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案件。 反补贴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列举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奖惩、任免等) 终局行为 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列举 刑事侦查行为 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 重复处理行为 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002年4月至9月,郑州消费者葛锐在郑州金博大商场先后多次购买的商品,均被证明是假货。金博大商场被郑州市质监局授予有“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2002年11月17日,葛锐向该局递交了书面申请,称郑州市质监局给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悬挂在其大门正上方,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已经构成了误导,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认为无充分理由取消金博大商场相关称号。葛锐不服,于2003年1月21日将郑州市质监局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2年4月至9月,郑州消费者葛锐在郑州金博大商场先后多次购买的商品,均被证明是假货。金博大商场被郑州市质监局授予有“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2002年11月17日,葛锐向该局递交了书面申请,称郑州市质监局给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悬挂在其大门正上方,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已经构成了误导,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认为无充分理由取消金博大商场相关称号。葛锐不服,于2003年1月21日将郑州市质监局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14号文件《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1年3月3日,被告下达14号文件,规定对31家企业要用倾斜增加供应荒料的办法扶优扶强。被告确定的这31家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就有26家达不到扶优扶强的条件。这种逐年提高扶优荒料提留量的做法,迫使原告逐年减产。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做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请求撤销该文件。原告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14号文件《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1年3月3日,被告下达14号文件,规定对31家企业要用倾斜增加供应荒料的办法扶优扶强。被告确定的这31家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就有26家达不到扶优扶强的条件。这种逐年提高扶优荒料提留量的做法,迫使原告逐年减产。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做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请求撤销该文件。
被告辩称:14号文件是在取得行政相对方、本案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同意后,对其业务所作的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指导性文件。对原告来说,该文件既没有给他设定权利,也没有对他科以义务,与他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无权就该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其生产用原料都由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供应,而且供应数量有限。在此情况下,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了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该文件虽未给原告点头隆胜石材厂确定权利与义务,但却通过强制干预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办法,直接影响到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营权利。被告辩称:14号文件是在取得行政相对方、本案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同意后,对其业务所作的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指导性文件。对原告来说,该文件既没有给他设定权利,也没有对他科以义务,与他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无权就该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其生产用原料都由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供应,而且供应数量有限。在此情况下,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了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该文件虽未给原告点头隆胜石材厂确定权利与义务,但却通过强制干预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办法,直接影响到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营权利。
本案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仅提交了答辩状,没有提供作出鼎政办(2001)14号文件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该文件是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审理期间,福鼎市人民政府已经停止执行鼎政办(2001)14号文件,再判决撤销该文件,已无实际意义。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3日作出的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违法本案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仅提交了答辩状,没有提供作出鼎政办(2001)14号文件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该文件是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审理期间,福鼎市人民政府已经停止执行鼎政办(2001)14号文件,再判决撤销该文件,已无实际意义。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3日作出的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违法
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获得本科生的学籍。1996年2月29日在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将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带到考场。考试中,在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他的考试。学校以夹带纸条构成考试作弊为由,根据1994年学校制定的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的规定,于1996年3月5日对其作出了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未直接向原告宣布、送达,学校也未对田永办理有关退学的手续,造成田永在被退学后仍继续留在学校学习。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获得本科生的学籍。1996年2月29日在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将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带到考场。考试中,在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他的考试。学校以夹带纸条构成考试作弊为由,根据1994年学校制定的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的规定,于1996年3月5日对其作出了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未直接向原告宣布、送达,学校也未对田永办理有关退学的手续,造成田永在被退学后仍继续留在学校学习。
1996年9月学校为其补办了丢失的学生证,田永重修了电磁学课程,且考试合格;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考试并获得了相应的证书;按学校计划参加了毕业实习设计、论文答辩,学校按规定发放了毕业设计费;还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义务献血活动等。1998年6月,原告所在院系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学校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表。同时,对于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也未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1996年9月学校为其补办了丢失的学生证,田永重修了电磁学课程,且考试合格;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考试并获得了相应的证书;按学校计划参加了毕业实习设计、论文答辩,学校按规定发放了毕业设计费;还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义务献血活动等。1998年6月,原告所在院系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学校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表。同时,对于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也未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遂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遂受理了此案。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专门法院、人民法庭除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基层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高级法院管辖 内部行为、国家行为等受案范围以外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二、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三、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身案件或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一审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的,可报请上级决定)
行政诉讼参加人 基本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与诉讼案件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VS 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VS当事人
原告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司法实践对原告的认识经过了从相对人向利害关系人转变的过程。
相关人(原告外的利害关系人) 权益受到行政主体针对他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关人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条件: 1.相关人所主张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2.相关人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某种程度的直接联系。
原告资格的特殊规定(一)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3、14、15、16、17、18条的规定.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原告资格的特殊规定(二)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原告资格的特殊规定(三)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特殊规定(四)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 概念 形态:
原告资格案例1 王某和李某同住一四合院。李某的房屋被烧毁。随后,李向规划局提出了重建申请,获得批准,但比原面积少了1平米。王某认为规划局不应批准李重建。 问:王是否有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案例2 某市决定以投标的方式将某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企业。标准为出资额的高低。A、B两企业均参与投标,A企业的出资额高于B企业。市政府决定B企业中标,A企业能否起诉?是否有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案例3 某市工商局吊销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中方甲企业董事长,赞同工商局的决定,不准备起诉工商局。外方乙企业因投资尚未收回不愿终止经营。 问:外方是否有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