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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 2014 年 8 月. 一、堤围防护费的含义 二、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三、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 四、堤围防护费的减免规定 五、两《通知》实施后的征收标准 六、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 七、堤围防护费的抵减和退库. 堤围防护费的含义.   堤围防护费是为了加强河道堤防整冶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由地方政府依法向社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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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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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堤围防护费 2014年8月

  2. 一、堤围防护费的含义 二、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三、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 四、堤围防护费的减免规定 五、两《通知》实施后的征收标准 六、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 七、堤围防护费的抵减和退库

  3. 堤围防护费的含义   堤围防护费是为了加强河道堤防整冶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由地方政府依法向社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4.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5.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 •   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分别按1.3‰计征。 •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 注:“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具体适用企业名单由同级水利部门会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准。

  6.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 •   对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仍按省政府《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规定的不超过营业(销售)额的0.7‰。 •   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7. 堤围防护费的减免规定 •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注:此规定同时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8. 堤围防护费的减免规定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    全省实收的堤围防护费,省与市、县按1:9的比例分成。因此该《通知》规定指的是所属期为2014年5月(含)以后的堤围防护费,在2014年4月30日前征收标准的基础上(2014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下调20%后)免征10%的省级收入。

  9. 两《通知》实施后的征收标准

  10.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 •   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随税征收管理。 •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依照流转税的征管办法办理,即缴费人在流转税缴纳地按流转税缴纳期限(期后15日)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11. 堤围防护费的抵减和退库   缴费人多缴错缴堤围防护费,一般采取从下期应缴费款中抵减的办法处理。确需退库的,由缴费人填写《退库申请书》并附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填制《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提交同级国库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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