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 likes | 366 Views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 即时报销工作流程. 献血办. 用血返还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用血返还法规.
E N D
用血返还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用血返还法规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8月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中规定: •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用血返还法规 为推动济宁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1996年5月7日,济宁市政府颁布实施第31号令,向广大拥有“爱心”的无偿献血者回报“爱心”。 《济宁市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因伤病医疗用血时,时可免费享受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
政府落实举措 为保障无偿献血者权益,进一步规范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返还工作,卫生部、省卫厅、市卫生局先后下文,明确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全面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即时返还工作,鼓励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推动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返还对象 • 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和其直系亲属,即献血者本人、献血者父母、子女和配偶。 • 省内其他个别地市血站包括献血者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等。
返还政策 • 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返还用血费用为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不含医疗机构的血型鉴定、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用。
返还标准 • 无偿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因伤病医疗用血时,时可免费享受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 • 公费医疗、城镇医保者,报销输血费用自负部分。根据结算清单:返还金额=部分自负+部分统筹×(1-报销比例) • 异地献血者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返还。 • 多地献血者根据献血地献血量按标准逐一返还。
返还程序 • 一、说(告知献血者需提供凭证) • 1、无偿献血证; • 2、献血者、用血者、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台胞证以及护照等); • 3、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应包括住院病案首页、输血记录单、临时医嘱单等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如未办住院手续输血者,应出据门(急)诊病历和输血记录单或其复印件、医院用血证明并加盖证明公章)和用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4、无偿献血者亲属用血返还时,须提供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或居民委员会、办事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 5、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新型城市合作医疗)的用血者,还应携带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医院盖章有效,输血费用的自负部分由血站报销。 • 如不能提供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清单或未进行医疗保险统筹报销,需从医院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盖公章有效。
返还程序 • 二、审 对用血者提交凭证认真审核。 • 三、填写 符合返还条件者,填写《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临床用血费用返还登记表》,办理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医 • 疗 • 保 • 险 • 统 • 筹 • 费 • 用 • 结 • 算 • 单
返还程序 • 四、传真 将《登记表》传真至血站2174040,同时将献血者提供凭证复印件和《登记表》留存。 • 五、血站反馈 根据《登记表》信息核实并录入采供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献血者用血报销单》,传真至医院。
返还程序 六、返还 医院根据《无偿献血者报销单》 办理血费用返还,注意让领款人签字,并留存。 七、记录 根据《献血者用血报销单》,在献血证“用血记录”上记录用血日期、用血量、与用血者关系、办理人签名、办理日期。
返还程序 • 八、结算 原则上医疗机构与血站每季度结算一次。 医院可根据自身情况,每月月底前或每季度未与血站结算。(结算之前电话沟通) 结算时医院将献血者用血凭证复印件及《无偿献血者用血清单》 等往来记录一并转交血站。
联系我们 献血办 电话:2171010 传真:2174040 邮箱:jnxzxxb@126.com 网址:WWW.JNXZ.CN
谢谢大家! 祝大家身体健康! 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