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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办税培训

新办企业办税培训. 安徽恒瑞税务师事务所 主讲人 : 刘艳. 目录.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第一章:权利 第二章:义务 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 第一章:税务登记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三章:发票管理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五章:税收优惠 第六章:税收法制 第三部分 税收软件篇 第四部分 涉税服务篇 第一章:网站 第二章: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第三章:相关服务单位及县区局联系电话.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第一章:权利 1 . 知情权 包括内容: ( 1 )税收政策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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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办企业办税培训 安徽恒瑞税务师事务所 主讲人: 刘艳

  2. 目录 •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第一章:权利 • 第二章:义务 • 第二部分办税指南篇 • 第一章:税务登记 • 第二章:资格认定 • 第三章:发票管理 • 第四章:纳税申报 • 第五章:税收优惠 • 第六章:税收法制 • 第三部分 税收软件篇 • 第四部分 涉税服务篇 • 第一章:网站 • 第二章: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第三章:相关服务单位及县区局联系电话

  3.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第一章:权利 • 1 .知情权 • 包括内容: • (1)税收政策知情权 • (2)涉税程序知情权 • (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 • (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 2 .保密权 • 包括内容: • (1)商业秘密 • (2)个人隐私

  4.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3 .税收监督权 • 4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 申报方式 • (1)上门申报 • (2)邮寄申报 • (3)数据电文申报 • (4)其他申报方式 包括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 • 5 .申请延期申报权 •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 申请条件 • (1)规定的期限内申请 • (2)因不可抗力

  5.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6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 特殊困难是指: •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 注: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 7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   是指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纳的部分有依法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的权利 • 8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6.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9 .委托税务代理权 •  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企业的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 •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7.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10 .陈述与申辩权 •   陈述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   申辩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   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8.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11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 12 .税收法律救济权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13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   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   规定金额以上的罚款是指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

  10.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14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1.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第二章: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 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交纳税款的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2. 第一部分 纳税人权利义务篇 •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   纳税人有义务就本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本企业的欠税情况。

  13.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第一章 税务登记 • 第二章 资格认定 • 第三章 发票管理 • 第四章 纳税申报 • 第五章 税收优惠 • 第六章 税收法制

  14.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第一章 税务登记 • (一)如何办理开业登记: • 纳税人在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领证后,按开业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 1、政务中心注明办理开业期限的工商部门核发的《开业通知书》;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3、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 4、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6、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 该项业务税务机关承诺的时间: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15.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二)变更税务登记: • 1、需变更登记的情况, •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30日),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到政务大厅联合办证窗口办理,不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需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的情况:    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和经营地点等发生变化。 (2)不需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的情况: 税务登记证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税务登记表内容有变化。如:注册资本、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等发生变化。 • 提供的资料完整、表格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16.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2、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工商变更) (2)工商变更通知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5)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换发税务登记需要提供)。 (6)其他有关资料。

  17.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三)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规定: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2 .遗失税务登记证办理情况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失,填写《税务登记挂失报告表》 。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税务登记挂失报告表》及未丢失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行政中心窗口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

  18.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四)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证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发票缴销表》 (3)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5)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6)其他有关资料。

  19.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温馨提示: • 1、注销之前必须确保无在查案源;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 •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活动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纳税人应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①展销组织单位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复印件(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申请); ②对在异地只设有仓库且实行由纳税人核算的销售结算货物,需提供租仓协议的复印件( ① ②两项是销售货物提供);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外出经营业务相关合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提供)。 资料和证件齐全的,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

  21.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温馨提示: • 1、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2、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到主管税务局进行核销。

  22.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第二章:资格认定 •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下。 •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不含)以上的。 •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下列纳税人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3.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1)第一种情形:超标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应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受理即办,无需调查。 提供的表格和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24.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2)第二种情形: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办理时间:即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开业时申请,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随时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应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表单: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和票种审批表; ⑦其他资料。

  25.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3、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纳税人管理辅导期限为3个月。“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纳税人管理,辅导期限为6个月: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6.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4 .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4) 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27.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5、辅导期转正 • (1)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需要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从期满次月起不再实行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纳税人存在需要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8.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注意: • 1.纳税人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9.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第三章 发票管理 • (一)发票的一般规定: •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就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 2、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 3、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三大类

  30.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二) 普通发票: 1、初次领购普通发票    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手续,按照要求提供下列资料、证件: ①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②发票专用章印模;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 • 2、再次领购:发票实行验旧供新。 • 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需提供发票领购簿和已开具完发票存根联(前一次领用的)。

  31.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3、调整普通发票用量、版面 •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可以对其使用的普通发票数量、版面提出调整申请。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1)发票领购簿 • (2)前一次购买并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联) • (3)《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 符合条件的,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

  32.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4、代开普通发票 • 主要是针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在领购发票后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2)单位介绍信; •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 (4)如属免税产品,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 资料齐全的,预缴税款后,当场办理。

  33.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 企业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 注: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时侯,主管税务机关都会将资格认定和发票核定一起调查审批。 1、 领购手续 • (1)、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到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培训,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 • (2)、携带专用金税卡、IC卡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和票种审批表》(资格认定时用提供的表格)到主管进行初始发行。 • (3)、购买发票。企业凭税务登记(副本)、IC卡、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领购专用发票。

  34.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2、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调整 • 企业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可以对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提出增购申请。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先税款预缴(后面认定时详细介绍)。 (2)、其他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的表格: 《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普通)发票限额限量申请审批表》

  35.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提供的资料和表格: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 (2)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3)本期购货物进项抵扣认证清单或本期取得的发票原件、本期防伪税控系统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 •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5)《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普通)发票限额限量申请审批表》

  36.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4、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37.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5、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能作废发票: •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8.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7、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业务;或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但已不具备作废的条件,销售方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业务。 •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数据。 • (2).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9.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3).销售方申请办理需提供资料: • ①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准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公章)。 • ②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准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销售方公章)。 • (4).购买方申请办理需提供资料 •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在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业务时方须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退货证明或折让协议(加盖公章)、购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需由销售方申请办理的,应自蓝字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申请。 • 资料齐全的,在办税服厅当场办结

  40.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8、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需要提供的资料: • (1).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 (2).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3).合同或经双方确认的有关单价、金额等的书面证明 •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 资料齐全的,预缴税款后,当场办理。

  41.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9、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2.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10.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常用): • (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千元版。使用对象:经营规模较小、暂不适宜推广计算机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实行单份开具最大限额管理,每份发票合计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注: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需下载省局指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具软件(免费),下载路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www.ah-n-tax.gov.cn)请自行下载安装。

  43.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11.发票真伪查询 • (1)合肥市国务局网站;http://www/ahhf-n-tax.gov.cn • (2)县区局国税机关 • (3)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以上查询仅限于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发售的发票。

  44.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第四章:纳税申报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1)企业申报时间 •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目前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 (2)根据合肥市国税局2011年1号公告,自2011年6月1日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企业可以采取手工或电子报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 (3)手工报税申报应提供资料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加盖公章) • (4)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45.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4).申报表的填写 • 第1项“(一)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 • 通常是:(开票普通发票金额)/(1+3%)。 • 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1=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 注意:当月若在税务机关有代开发票的,要将代开发票的金额和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填在第1栏,同时将代开发票预缴的税款填在14栏。第11栏-14栏就是本次应补的税额,填写在第15栏中。

  46.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一般纳税人应于各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申报,目前有网上申报、介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 网上申报方式:一般纳税人(暂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合肥市国税网站(http://www.ah-n-tax.gov.cn/hfgsww)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合肥市国税网站(http://www.ahhf-n-tax.gov.cn)上的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申报。 • 对尚未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使用介质申报方式。纳税人使用其计算机上安装的介质申报系统企业端软件(总局电子申报软件),通过介质(U盘)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报送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目前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暂不实行网上申报。

  47.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注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必须在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才能抵扣,即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不能抵扣,其他一般纳税人是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其取得的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在网上认证)。

  48.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3)申报应提供资料 • ①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②附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 ③资产负债表; • ④损益表 • ⑤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表及明细表 • ⑥IC卡

  49.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4)申报表填写 • 主表: • 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 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 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 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50.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 附表二: • 辅导期纳税人进项实行的是先比对后抵扣,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不能抵扣(包括货运发票和海关抵扣凭证),必须在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才能抵扣,所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附表二填写比较复杂。 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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