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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鑑之法律領域. 班級:六年四班 座號: 42 姓名:詹 鈞 凱 指導老師:沈 怡 伶 老師. 壹●動機 & 引言: 古有一云:「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 《 定法 》 )說明了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有了法治概念的雛形,然而在當時以法治為學說的「法家」其目的卻是為了方便帝王控制人民的手段,時至今日民主思想已為世界主流,法律知識也不再只有相關專業人士才需要,沒錯!身為現代公民都應該了解法律,唯有如此才能以和平、理性的方式保護自己,甚至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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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鑑之法律領域 班級:六年四班 座號:42 姓名:詹 鈞 凱 指導老師:沈 怡 伶 老師
壹●動機&引言: 古有一云:「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定法》)說明了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有了法治概念的雛形,然而在當時以法治為學說的「法家」其目的卻是為了方便帝王控制人民的手段,時至今日民主思想已為世界主流,法律知識也不再只有相關專業人士才需要,沒錯!身為現代公民都應該了解法律,唯有如此才能以和平、理性的方式保護自己,甚至爭取自己的權益。 多虧了法律的約束,政府的角色才能從過去控制的一方變成被監督的一方,陳水扁先生的政治生涯可謂辛苦,然而就在他掌握到國家最高權力時,他是否也迷失了?藉由此案一系列的發展,我們可以從中體認到許多課本上的法律知識,若要大膽預測,此案未來被廣泛入題的可能性極高,因此而探討此案,讓大家對時事能有所聯結。
貳●焦點新聞: 扁家人偽證判刑 續限制出境2009.09.02 吳淑珍四人因另涉他案 未獲緩刑 〔記者劉志原、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陳水扁家族洗錢案衍生的偽證案,昨依教唆偽證罪判吳淑珍兩年徒刑並減為一年,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三人均依偽證判一年減為半年,但因四人另涉他案,均未予緩刑,且續限制出境;四人刑期減半是因犯罪均在九十六年前,適用減刑條例。 四人犯行適用減刑條例 刑期減半 前台北一○一董事長陳敏薰則遭法官認定六項偽證,且犯後態度不佳,重判一年半;合議庭另認定陳幸妤姊弟及趙建銘三人也涉貪污國務機要費,以及陳水扁涉嫌教唆偽證,昨一併發函向檢方告發。 吳淑珍等四人在法院審理時均認罪,珍八月十三日出庭,曾哽咽要求承審庭長陳興邦給陳致中等自新機會,她願受最嚴厲處分;但合議庭認定,陳幸妤姊弟及趙建銘三人另涉及貪污國務機要費,陳致中另涉洗錢案,趙建銘因台開案二審遭判七年,珍也涉國務機要費案,因此均未予緩刑。 判決書指幸妤三人認罪 輕判一年 檢方當初起訴指吳淑珍涉嫌教唆陳幸妤等三人,於九十五年十月廿七日至黑金中心對國務機要費案作證時,對於提供發票給珍報帳的過程作偽證;前台北一○一董座陳敏薰被檢方起訴指稱,對是否以一千萬向扁珍買官、求取大華證董座一案中不實作證。 判決書指出,吳淑珍等人均受良好教育,社會地位尊崇,理應為人民表率,卻作偽證,耗費司法資源,最重可判七年,因考量陳幸妤等是惑於親情而犯罪,事後坦然面對,已屬難得,均判一年。 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減刑後遭判六個月,適用昨起實施的「易服社會勞動」新制,合議庭指出,是否讓三人以義診或社區法律服務等方式易服,要等全案確定後交由檢方決定
。 陳敏薰則否認犯罪,判決書指出,依據前財政部長林全等人證詞,陳敏薰今年四月二日於北院針對是否與珍談及大華證董座、一千萬是賄款或政治獻金等六項重要證詞均屬不實,因而判她一年六月,且案發時間為今年,不適用減刑條例;被告均可上訴。 便利貼 1.國務機要費:為中華民國總統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國務機密相關案所需之費用。根據總統府單位預算所附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所述,國務機要費係供總統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費用。支準則與《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與《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兩法規相關,金額約為數千萬不等。 2.大華證券、開發金: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簡稱開發金控,英文簡稱CDFH,為台灣15家金控公司之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China Development Industrial Bank)為該公司的主體企業,之後陸續併入菁英證券公司(已停業)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Grand Cathay Securities Corporation),成為目前的開發金控。其中,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著重於中長期授信(聯貸)、生產事業投資、資本市場 、專案顧問及海外業務等五大投資銀行業務,再納證券業務後,除可增加經紀、債券與自營業務外,並期望擴大原有業務之經濟規模,使其繼續在資本市場中保有競爭優勢。由於開發長期經營企業資本市場,而未對消費金融等金融零售業務做開發,在消費金融風暴中受到很小。但其從前因官股色彩太過濃厚,承作政策或政黨指示之貸款案而造成部份不良債權,整體而言仍屬優秀金融機構。
参●相關法規: 名 稱: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公布 ) 第 1 條 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肆●課程連結: 第二冊第三課第四節〈法治社會的建立〉 一、法治社會 (一)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是透過法律制度的建立,保障人民的權利不被政府恣意侵 犯。 (二)不僅法制完備,還要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使個人知道如何運用法律來保障自 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冊第七課第二節〈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型態〉 一、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依據──刑法: 1.「總則編」針對犯罪與刑罰規定了基本原則。 2.「分則編」則具體規定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構成要件該當性: 1.判斷犯罪行為的第一步。 2.只一個行為必須符合刑法分則編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 (三)行為的違法性: 1.指行為違反法律秩序。 二、犯罪類型簡介 (一)侵害國家法益罪:國家法益是指國家或政府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公法益。 (二)侵害社會法益罪:社會法益是指社會整體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公共生活利 益。 (三)侵害個人法益罪:個人法益是指自然人個人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私人生活 利益。 第二冊第七課第三節〈刑罰的目的與種類〉
第二冊第七課第三節〈刑罰的目的與種類〉 二、刑罰的種類 (一)主刑: 1.可以單獨科處的刑罰。 2.包括死刑〈生命刑〉、無期徒刑〈自由刑〉、有期徒刑〈自由刑〉、拘役〈自 由刑〉、罰金〈財產刑〉。 (二)從刑: 1.附加於主刑最重要而科處之刑罰。 2.包括禠奪公權〈名譽刑〉、沒收〈財產刑〉以及追徵〈財產刑〉、追繳〈財產 刑〉或抵償〈財產刑〉。 第二冊第七課第四節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 二、犯罪的追訴與處罰 (一)刑事訴訟法主要規定如何經由正當程序來追訴犯罪。 (二)主要訴訟程序: 1.偵查── A.刑事訴訟的重心。 B.檢察官在被害人提出告訴、第三人對於所知的犯罪提出告發、飯人主動自 首,或出自其他情事而知道有犯罪嫌疑者時,就應展開偵查程序。 2.起訴── A.公訴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機關,就特定的刑事案件聲請法院進行審判。 B.犯罪被害人可以自行想法院提出自訴。 3.審判── A.法院在接獲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後,進入審判的階段。 B.審判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同時,依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能對未經起
訴之犯罪進行審判。 4.執行──當法院針對被告的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後,即交由檢察官指揮執 行該項判決。 第二冊第八課第一節〈權利救濟的概念〉 三、司法救濟的特色 (一)獨立性:為了達到有效偵查、公平審判的目的,司法權獨立,不受其他機關或個人之影響。 (二)程序性:依據公開的、明確的法律規定程序來進行,使司法救濟的結果具有公信力。 (三)公正性:「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民主法治國家重要的精神之一。 (四)確定性: 1. 司法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的差異。 2. 訴訟在定讞後,交由相關機關執行,雙方當事人均必須遵守判決的結果。 第二冊第八課第三節〈認識法院〉 二、法院的組織: (一)普通法院: 1.法院類別──〈附圖1〉 2.普通法院為三級三審制。 3.有「限制上訴」的例外規定。 第二冊第八課第四節〈訴訟程序的基本概念〉 二、刑事訴訟全段
附圖1. 伍●HOT考題: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MAIN_ID=13&f_SUB_ID=3748&f_ART_ID=211356
陸●個人觀點: 這是一種進步!我從此案件以及之後九月十一日的其他案件一審中發現,先不論此案件之判決後續所帶來的政治解讀或刑度是否刻意加重之疑慮,就台灣司法的沿革層面而言,這案件無疑是個極為重要的指標,同時更是一種宣示,一種對當代乃至於未來的政府官員甚至是「政客」的當頭棒喝,告誡他們台灣司法已經「有能力」對其行政行為或者在任時有非法疑慮之作為的「公僕」進行偵調、判刑。過去,台灣司法常被視為「政府的傀儡」,司法正義是附屬於政府、民代的權力操作,而今,我不敢斷言台灣司法已完完全全照著遊戲規則〈依法行政〉走,真正落實權力分立原則,但我絕對相信台灣司法已經開始有企圖改造司法體質的清流,改革的路雖然漫長又危險,不過我深信有朝一日台灣司法信譽會有被肯定的一天。 站在法律的立場上,我不評論任何陳水扁家庭的道德觀感,但曾貴為一國元首的他同時也是個不可多得的法律人才,當自己及其家庭在面對司法的檢驗時是否更應該坦然接受曾經做過的行為,至少無愧自己身為法律人的尊嚴。 柒●引註資料: 自由電子報。www.libertytimes.com.tw/index.htm 聯合新聞網。udn.com/NEWS/main.html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law.moj.gov.tw/ 維基百科。zh.wikipedia.org/zh-tw/Wikipedia:%E9%A6%96%E9%A1%B5 南一書局。公民與社會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