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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票券次級市場交易介紹. 第七講. 交易方式種類:. 1. 買賣斷交易 ( Outright Purchases/Sells ) 指票券商買入或賣出票券至票券到期日,即投資者向票券商買斷票券,如需資金再賣斷予票券商,惟持有期間需自負利率風險 保管 方式: 買賣斷交易時,投資人可委由第三金融機構代為保管,並交付買受人保管收據,買受人如為金融機構時,實務上以交付現券為主. 2. 附條件交易 ( Repo Trade )    指交易一方,先行出售或買入有價證券,並 承諾於一定期間後按雙方預先約定之價格予以 買回或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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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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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票券次級市場交易介紹 第七講

  2. 交易方式種類: 1.買賣斷交易(Outright Purchases/Sells) 指票券商買入或賣出票券至票券到期日,即投資者向票券商買斷票券,如需資金再賣斷予票券商,惟持有期間需自負利率風險 • 保管方式:買賣斷交易時,投資人可委由第三金融機構代為保管,並交付買受人保管收據,買受人如為金融機構時,實務上以交付現券為主

  3. 2.附條件交易(Repo Trade)    指交易一方,先行出售或買入有價證券,並 承諾於一定期間後按雙方預先約定之價格予以 買回或賣回 以票券商觀點,R.P可分:「附買回交易」 :「附賣回交易」保管方式:票券商為避免票券運送及保管風險,承作附 買回條件交易時,均以保管收據交付買受人

  4. 附買回交易(Repo, RP) 票券商與投資者於交易時約定,在將來特定 之日期,以約定之價格,由票券商負責買回原 先出售有價證券之交易,因買回價格已確定, 投資者在購買期間並無利率風險附賣回交易(Reverse Repo, RS) 投資者與票券商於交易時約定,在將來特 定之日期,以約定之價格,由票券商賣回原 先投資者出售之有價證券

  5. 相關法令規定:「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 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 之日期」另「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 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 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或其他法規規 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93/12/03 ------金管銀(4)字第0934000814號令

  6. (A) 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票、債 券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十二倍;其中以政 府債券以外之債券或短期票券為標的之交易 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六倍 (B) 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與向其他 金融機構辦理拆款及融資之餘額,合計不得 超過其淨值之十四倍(C) 以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合計 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

  7. 二、票券商承作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之附條 件交易,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 或其他法規規定外,不受前述交易餘額之 限制。 三、本規定所稱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 額,係指該交易到期時之履約金額;所稱以 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係指該交 易成立時之買賣金額。

  8.  交割方式: 款券當日交割:票券市場採當日交易,當日交割 不得代為保管(safe keep):票券商出售債票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應於交易當日, 將債票交付買受人,或 將其交由買受人委託之其他銀 行或集中保管機構保管,票券商不得代為保管 短期票券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其買賣之交割, 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6條 淨額交割:票券商為簡化交割作業,儘量採本利和續作,實務上差 額則多採淨額交割

  9. 報價方式:雙向報價:票券商應對顧客同時提出買入、賣出之價格,是謂 雙向報價 以實際貼現率報價: 此項報價係以實際收益率“Y”YIELD為標準,主要仍 以符合市場行情,報出具有競爭性之價格為要,並 隨融資性商業本票參考利率而波動「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 定方式揭露買賣價格」「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 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 義務」----------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4條

  10. 一、貼現工具之買賣: (discount paper)  賣 斷 交 易(Outright Sale, OS)  定 義:票券商將票券依雙方議定之條件出售予客戶, 按票券距到期天數及議定之利率計算,收取價金 、交付票券,並由買受人持有票券至票載到期日 之交易行為 原 理:即在求算到期稅後實得額條件下,以成交利率 折算票券現值

  11.  計價公式: 買受人為應稅單位: 到期稅後實得金額= 面額-(面額-承銷價格)×20% 成交價格=到期稅後實得金額/1+議定利率×(1 - 分離課稅稅率) ×距到期天數 / 365

  12.  實 例: 假設賣斷票券面額1,000,000元距到期180天,年收益率2.45%,票券每萬元承銷價格9,852.05元,分離課稅稅率20%(1)到期稅後金額 = 1,000,000 - (1,000,000-985,205) × 20%= 997,041 (2)賣出應收金額 = 997,041 / (1+2.45%×80%×180 / 365) (成交價格) =987,496(3)投資人利息所得 =成交價格×成交利率×距到期天數 / 365 987,496 ×2.45% × 180/365 = 11,931(4)非免稅單位分離課稅稅款 =( 到期稅後金額 - 成交價格) / 4 ( 997,041 - 987,496 ) × 0.25 =2,386 ( 5 ) 投資人稅後利益 = 稅前利息所得 - 分離稅款 = 9,545 ( 6 )票券公司利得 = 成交價格 -承銷成本 = 2,291 → 稅負 = 573

  13.  到期稅後金額 - 成交價格 = 買受人持有期間之稅後利息所得 稅後利息所得 ÷ ( 1-20% ) = 稅前利息所得  稅前利息所得×20% = 分離稅款  綜合得 → 分離稅款速算公式: ( 到期稅後金額-成交價格)×

  14.  票券買受人為免稅單位: 1.成交價格高於承銷成本時:(有利差) (1)成交價格:同非免稅單位(2)計算前手稅:免稅單位前手稅 = (應收金額-承銷價格) × 本例中為 ( 987,496-985,205 )× 0.25= 573 (3)到期實得額: 面額-前手稅款 PS:附息票工具(NCD)→到期本利和(不考慮稅款)- 前手稅款(4)免稅單位票券收益:成交價格×議定利率×距到期天數 / 365 (5) 到期稅後實得額: 成交價格 + 免稅單位票券收益

  15. 2. 成交價格低於承銷成本時:(有虧損) (1)成交價格:(此時到期實得額即為面額)到期實得額 / 1+ 議定利率×( 距到期天數 / 365)(2)到期實得額: 貼現工具 → 到期實得額 = 面額 附息票工具 ( NCD ) →到期本利和 ( 不考慮稅款 )(3) 免稅單位票券收益: 成交價格×議定利率×距到期天數 / 365(4) 到期實得金額: 成交價格 + 免稅單位票券收益

  16.  附買回條件交易(Re--purchase Agreement , R.P)  定 義:票券商售予客戶票券,約定於某一特定時日由票券商依照約定價格買回該票券之交易行為,為票券商短期資金調度之主要方法  原 理:R.P交易,依會計處理原則不得實現損益,故出售價格即為該票券之成本

  17. 計價公式:附買回條件交易係於賣出票券之同時約定到期買回之價格,買賣兩筆交易一次成交,成交價格可為: 1. 承作當日之帳面成本 2. 依賣斷方式計算價款  到期買回應付金額=即為該票券之新成本 原成交價格(賣出應收金額)×[ 1+議定利率×(1-分離課 稅稅率)×持有天數 / 365 ]  分離課稅稅款= ( 到期買回應付金額 - 賣出應收金額 )×

  18.  實 例: 假設買賣雙方約定附買回天期60天,利率2.4%,發行當日成交,發行當日之帳面成本為985,205元 (1)賣出應收金額=985,205 (2)到期買回應付金額=985,205×[1+(2.4%×80%×60/365)] = 988,314 (3)分離課稅稅款=(988,314-985,205)×0.25 =777  承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時,須注意附買回之日 期不得為例假日,或超過票券到期日

  19.  附買回票券買受人為免稅單位時:  專指R .P免稅單位 一般免稅單位:仍應依規定扣稅,可憑買進成 交單於年底時向所屬稅捐機關申請退稅。 R .P免稅單位:央行業務局等六單位。(國庫券例外) 中央銀行業務局、中央健康保險局、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 公 務人員退休憮恤基金管理委員會

  20.  計價公式:(1)成交價格=票券之帳面成本 (2)免稅單位票券收益=成交價格×R .P利率×R .P天數/365 (3)免稅單位到期實得金額=成交價格+免稅單 位票券收益=即為該票券之新成本 (4)免扣繳稅款=免稅單位票券收益×分離課 稅稅率

  21. 附買回中途解約之處理:附買回交易原係雙方約定行為,票券商及客戶均有遵守約定之義務。因貨幣市場利率經常起伏變動,基於交易公平性及符合雙向報價之原則,倘遇特殊理由必需解約時,經票券商同意後得按解約日距原RP到期日之實際天數計算,而利率則參酌解約時市場之買進利率行情及與客戶業務往來關係訂定附買回中途解約之處理:附買回交易原係雙方約定行為,票券商及客戶均有遵守約定之義務。因貨幣市場利率經常起伏變動,基於交易公平性及符合雙向報價之原則,倘遇特殊理由必需解約時,經票券商同意後得按解約日距原RP到期日之實際天數計算,而利率則參酌解約時市場之買進利率行情及與客戶業務往來關係訂定

  22.  計價公式: 1.成交價格= 原到期買回應付金額 / [ 1+ 議定利率 × ( 1-分離 課稅率)×距原R .P到期天數 / 365] 2.稅前利息所得= 原成交價格×解約利率×實際承作R .P 天數 / 365 3.分離課稅稅款=稅前利息所得×分離課稅稅率 或( 解約買回應付金額 - 原R .P賣出應收金額)× ( 分離課稅稅率 / 1 - 分離課稅稅率 )

  23. 4.實 例:(承上例) 買賣雙方原約定附買回天期為60天,客戶持有30天後,因故中途解約,則解約日距原RP到期日為30天,利率參酌解約日之30天期買入利率,設為2.6% (原RP利率2.4%) (1)買入應付金額 = 986,627 分離課稅稅款=355 (986,627-985,205)×

  24. 附買回中途解約對象為免稅單位時:  專指 R .P免稅單位: 1.成交價格 = 原成交價格 + 稅前利息所得 2.稅前利息所得 = 原成交價格 × 解約利率×實際 承作 R .P 天數 / 365

  25.  買 斷 交 易(Outright purchase , O.P)  定 義: 票券持有者,依議定之利率將票券售予票券商,由票券商按票券距到期天數及議定之利率計算支付價款並收取票券之交易行為  原 理: 以票券到期日之稅後實得額,按收益率折現至交易日之現值,計算實際應付金額

  26.  計價公式: 成交價格= 到期稅後實得額 / [1+議定利率×(1-分離課稅稅率)×

  27.  實 例: 面額1,000,000元之票券,發行180天期,每萬元承銷價格9852.05元,某人持有30天後售予票券商,票券商依當時150天掛牌買進利率2.75%買入 買入應付金額= 997,041/ (1+2.75%×80%×)= 988,107 操作實務上以買入經該票券商賣出之票券較受歡迎

  28. O.S 買進對象為免稅單位時: 實務上通常為原賣斷予免稅單位之中途賣回交易 1.一般免稅單位: (1) 成交價格: 到期稅後實得額/[1+議定利率×(1-分離課稅稅率)× (2 )分離稅款: (成交價格-原免稅單位購票實付金額)× 本例為:(988,107-987,496)×0.25=153

  29. 2. R .P 免稅單位: (1) 成交價格:免稅單位原買斷到期實得金額÷ (1+議定利率 × 距到期天數 / 365) (2)新扣繳稅款=(成交價格-原免稅單位購票實付金額) ×分離課稅稅率 (3)新到期稅後實得額= 來到期稅後實得額+新免扣繳稅款

  30.  附賣回條件交易(Reverse Repurchase Agreement, R.S.)  定 義: 票券持有人因臨時性資金需求,可將其持有較長期間的票券賣給票券商,取得資金,並約定於某一特定期限後,再由票券商依約定利率將票券賣還客戶之交易行為  原 理:操作實務上票券所有權係屬客戶,故買入至賣出期間票券商可將票券以附買回條 件交易賣予第三者但應注意日期之控制,不得超出附賣回約定日期

  31.  計價公式: 買入應付金額:按買斷計價公式計算 賣回票券應收金額= 買入應付金額×[1+議定利率×(1-分離課稅稅率)× ]  實例: 同上例客戶持有30天後因臨時性資金需求將票券賣出, 約 定5天後由票券公司以2.6%之利率賣還客戶 買入應付金額=988,107 到期賣回應收金額= 988,107×(1+2.6%×80%× 5 / 365)=988,389

  32. 二、附息工具(NCD)之買賣:(interest-bearing paper )  評價上特點: 1.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不 得中途解約,於到期時一 次償付本息 2.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實務上係採按月計息,計算上係以面額乘以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 3.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到期逢星期例假日,應注意計算加計利息。另,中途買入CD的利率除貼現率外尚可用收益率計價

  33. 中途買入之處理: 價格的計算係以到期值為到期本利和,因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係本金與利息一起買賣  貼現金額大於面額,則需扣繳利息所得稅款  貼現金額小於面額,則貼現金額即為應付金額 貼現金額= 到期本利和 × (1-貼現率× 距到期天數 / 365 ) 應付金額= 貼現金額-[(貼現金額-面額)×分離課稅稅率]

  34.  實 例: • 中興票券於92.04.23買入92.01.08.至92.07.08.之半年期NCD壹佰萬 元,票載利率為年息2.5%,假設當天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90天掛牌利率為1.5%,則應付金額計算如下: • 到期本利和= • 1,000,000×(1+2.5%×6 / 12)=1,012,500 • 貼現金額 = • 1,012,500×(1-1.5%× 76 / 365)=1,009,338 • 應付金額= • 1,009,338-[(1,009,338-1,000,000)×20%]=1,007,470

  35.  次級市場買賣: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買賣方式大抵與商業本票無異,唯其到期稅後實得金額與應收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到期本利和= 面額×( 1+票載利率×月數 / 12 ) 到期稅後實得金額= 到期本利和-(到期本利和-面額)×分離課稅稅率 應收金額 = 註:有畸零天數時

  36.  實務上注意事項: (1)買入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時必需向發行銀行查詢該存 單是否有掛失止付記載,核對發行銀行有權簽章人員 之印鑑是否相符 (2)記名式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因其轉讓手續繁瑣,市 場流通性低,如基於特殊考慮需買入時,應注意其背 書轉讓是否連續,及嗣後買賣均須依可轉讓銀行定期 存單發售銀行有關之規定辦理

  37. (3)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到期日若逢假日時應加計利息, 其計算方式如下: • 加計利息= 面額×票載利率×加計天數 / 365 • 此時到期本利和之計算應修正為 • 面額×[1+票載利率×( 月數/12+加計天數 / 365 ) • (4)可轉讓定期存單已不再侷限於按月倍數發行,其計息方式 為,按月倍數另加計實際天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 加計利息=面額×票載利率×畸零天數 / 365 • 此時到期本利和之計算應修正為: • 面額×[1+票載利率×( 月數/12+畸零天數 / 365 ) ]

  38.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國、內外拆款市場之介紹 第八講

  39. 一、國內拆款市場之介紹: • 新台幣拆款市場國內銀行間準備貨幣之融通 • 外幣拆款市場 DBU-----行內外幣之控管---資金調度員 OBU-----國際跨行間拆放---De-Po

  40. (一)國內拆款市場成立之背景: • 相關法令之根據運作 • 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運作 • 銀行滿足客戶提款,資金調度的需要 • 因應日常營運資金及維持適當準備部位 • 銀行資金調撥及準備盈絀匡計日益複雜且計算不易 • 靈活資金,增加收益

  41.  拆款市場參與者: • 大體上為須提存存款準備金之金融機構 • 本國銀行、外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信合社83.12社員權益15億、存款300億元以上,逾放比率於平均值以下 • 復華證券金融公司之退出 83.11 • 壽險業、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公司之妥適性探討 • 一般而言,非銀行金融機構之短期資金調度,應導入短期票券市場而非允許其加入性質特殊之金融業拆款市場,致混淆拆款市場所反映之準備金供需狀況

  42. (二)拆款市場之功能: • 提供金融機構短期內迅速調度資金的功能 • 反映市場資金供需情況及價格發現 • 銀行間拆款為外匯及貨幣市場基本要素之一 • 利率常被外匯及貨幣市場當成計息指標,含 銀行定存款及附買回協定  商業本票 遠期利率協定及利率期貨  利率交換及浮動利率債券 遠期外匯及外匯交換 (FRNS)

  43. (三) 拆款市場之特性: • 借入與貸出資金皆為短期性立即可用資金 • 為金融市場提供充足之流動性 • 在店頭市場進行之金融機構間無擔保、不可轉讓、固定利率之放款 • 為各國貨幣市場之基石為整體資金指標 • 建立官方指標利率及其他放款之訂價參考(指央行提供之隔夜資金利率)

  44. (四) 現行拆款中心運作方式: • 同資系統:即「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會員單位得以該系統辦理拆款清算轉帳作業。亦即拆出單位無需簽發即期央支交予拆入單位,而逕透過同資系統將款項直接撥入拆入單位於央行業務局帳戶,以避免可能之交割風險。

  45. 拆款期限:(Interbank Call Loan tenor) 會員單位拆款天期以 隔夜、1週、2週、3週、 及1、 2 、 3 、 4 、 5 、 6 個月等十種期限 為期建立合理化拆款市場利率揭示方式 建立隔夜拆款加權平均利率為市場指標83.11  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 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7條

  46.  拆款額度:( Principle amount ) 銀行辦理同業拆款,得不受銀行法第33條第一 項後段有關金額及核貸程序之限制及同條之三 第一項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授信或其他交易限額規定之限制。 銀行法第33條及之3 各會員單位應依本身授信條件辦理風險評估,自行訂 定對同業拆款額度之上限,並承擔交易對手之信用風 險,以控制風險。

  47.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 金融機構辦理無擔保之同業拆款,不受銀行 法第32條規定之限制。 82.05.19台財融第821143861號函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 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 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 保授信,但消費貸款額度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銀行法第32條

  48. 拆款利率:(Interbank Call Loan Rate)參加銀行同業拆款中心之會員(包括銀行、票 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中華郵政公司等)可 向其他會員拆入或拆出資金,其利率即為拆款 利率,拆款利率為貨幣市場短期利率指標之一  86.07.28正式廢除拆款利率上、下限之規定  由各會員單位參酌交易對象之信用評等、市場 資金部位、天期、金額大小,議定交易利率

  49. 支付系統: • 清算為金融交易之根本------金融弊案禍起於此 • 支付系統涵蓋兩個層面:「支付(payment) 」----結算「清算(settlement)」----交割 (clear) 前者是指支付工具之交付或支付指令之傳輸。 後者是指完成支付之最終性(final)及不可撤 銷性(irrevocable)。

  50. 「結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之傳 送、處理及其產生應收或應付金額之結計等程序。 央行同業資電子化調金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第四點 「清算」: 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所產生之應收、應付金額,由本行予以貸、借記指定帳戶,以解除債權債務關係之處理程序。 央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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