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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臺北市短期補習班 業務宣導

103 年度臺北市短期補習班 業務宣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定期公安申報. 消防設備安全申報 每年 3 月 建築物公安申報 每年 7 至 12 月. 補習班公共安全、班務行政管理暨定型化契約聯合抽查. 參與單位 :建管處、消防局、教育局 抽查期程: 每年 3月至12月 抽查家數: 每年約360家 抽查原則及比例 1. 列管有案之未立案補習班 2. 近 3 年內聯合抽查部分項目複查不合規定者 3. 具爭議性的補習班. 重大違規事項. 招收 6 歲以下幼兒 全日上課 設置 廚房 及瓦斯爐具等 火源設備 發生 體罰學生 事件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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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臺北市短期補習班 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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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度臺北市短期補習班業務宣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2. 定期公安申報 • 消防設備安全申報每年3月 • 建築物公安申報每年7至12月

  3. 補習班公共安全、班務行政管理暨定型化契約聯合抽查補習班公共安全、班務行政管理暨定型化契約聯合抽查 • 參與單位:建管處、消防局、教育局 • 抽查期程:每年3月至12月 • 抽查家數:每年約360家 • 抽查原則及比例 1.列管有案之未立案補習班 2.近3年內聯合抽查部分項目複查不合規定者 3.具爭議性的補習班

  4. 重大違規事項 • 招收6歲以下幼兒全日上課 • 設置廚房及瓦斯爐具等火源設備 • 發生體罰學生事件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 依據本局103年度消費爭議排行榜前五名,並核有行政管理缺失(延遲受理退費、拖延退費時程、未協助完成貸款解約程序) • 擅自遷址、增班 • 變動班舍隔間 • 擺放過量課桌椅

  5. 補習班違規事項裁罰原則 • 依據: • 1.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2.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 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立案短期補習班違反法令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及撤銷立案處分

  6. 班務行政管理處理原則 • 行政執行法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 補習班違規事項經糾正及限期整頓改善,逾限仍未改善者,本局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怠金。

  7. 補習班學生交通車注意事項 • 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 • 補習班載運學生或幼童應使用符合本自治條例之交通車,違者處以15000元至45000元以下罰鍰 • 補習班購置或租賃交通車應於15日內報經本局備查,違者處以9000至18000元以下罰鍰。 • 每年執行交通車欄檢計畫至少60次

  8. 補習班函報自購交通車注意事項 • 函報時間:領牌後15日內 • 應備下列文件各一份: • 1.補習班交通車車籍 • 2.駕駛人(須具職業駕駛執照)資料卡 • 3.駕駛身分證及體檢表 • 4.交通車行駛路線圖 • 5.交通車照片 • 車身顏色標誌應依教育部函頒「公私立各級學校顏色及標誌標準圖」辦理,並於車身標示補習班全名

  9. 補習班函報租賃交通車注意事項 • 函報時間:與租車公司締約後15日內 • 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契約書應載明 • 1.租賃公司名稱 • 2.駕駛人資料 • 3.租賃期間 • 4.租用車款 • 5.車牌號碼

  10. 補習班學生交通車攔檢計畫 • 本局每年度於學期間均會同市府警察局、監理所人員,於重點路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幼兒園臨近路段,實施交通車攔檢計畫 • 每年辦理60次以上 • 現場查獲超載、變更車體等違反交通法規者,由監理單位逕予裁罰 • 涉及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由本局依法裁罰

  11. 103年1月3日教育部公布「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103年1月3日教育部公布「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0。但所收取之百分之10部分逾新臺幣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1/3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1/2 • 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1/3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12. 103年1月6日後報名學員,申請退費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依「從新從優原則」認定103年1月6日後報名學員,申請退費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依「從新從優原則」認定 • 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退95%,5%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 開課日前第59日至第8日:退90%(不適用) • 開課日前第7日至第1日:退80%(不適用) • 開課後第二日(次)上課前:退70% • 開課後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1/3:退50% • 開課後逾全期1/3:得不予退費

  13. 當您收到教育局寄給您的消費爭議案件公文,該如何處理?當您收到教育局寄給您的消費爭議案件公文,該如何處理? STEP 1:檢視學員課程權益。 STEP 2:適用法規,計算退費金額。 STEP 3:無法直接適用法規時,規劃合理方式, 主動溝通協調不拖延,釋出解決誠意。 STEP 4:來電詢問本局補習班業務相關人員。 STEP 5:以公函載明學員課程權益、退費計算方式 或解決方式,檢附報名表、招生簡章、收 據、課程進表…等回復本局。

  14. 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事項 報名前應充分揭露課程資訊,於學生報名時應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 契約書內容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報名(訂約)時已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非補習班得擅自更動之,倘需更動應取得學員之同意。

  15. 為使消費者充分知悉課程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在班舍內顯明處公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補習班修業期限每期超過6個月者,應分上、下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並於招生文宣記載清楚。 衍生退費爭議時,收費超過1學期者,該學期部分應依「臺北巿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退費,其餘費用應全額退還。

  16. 貫徹「零體罰」政策 • 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依補習班之性質及學生之需求及狀況,適時提供必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德陶冶 • 本局為貫徹零體罰教育,保障學生基本人權,各補習班應以關愛、鼓勵等方式輔導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情事。

  17. 補習班腸病毒防制措施 • 加強清潔消毒,注意環境通風,充實衛生用品,宣導衛生教育。 • 發現疑似腸病毒學員,應為必要處置,勸導學員於症狀消失後再行回班。 • 通報:逕上「臺北巿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程序。

  18. 腸病毒停課作業規定 1.本市目前為流行警訊期間,至103年10月31日止 2.班內如發現學生疑似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案例,應於48小時內完成通報 3.招收國小及學齡前兒童之補習班,經確認1週內同1班級有2名(含)經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應採停課措施。

  19. 性騷擾防治宣導 •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以下統稱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參考範例請逕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

  20. 性侵害通報宣導 • 補習班設立人或班主任於知悉班內發生性侵害情事時,應善盡通報責任於24小時內撥打「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並傳真通報表。

  21. 兒少施用毒品之通報責任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 (巿) 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22. 天災、傳染病停課的處理原則 颱風天依人事行政局發佈停班停課訊息辦理 以辦理退費為原則,按停課堂數佔總堂數之比例核算退費金額 其次以事後補課或DVD等視訊方式補足課程進度

  23. 補習班不得招收6歲以下幼兒長時間上課 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及潛能發展,補習班不得招收6歲以下幼兒全日上課,若要全日上課,請申請幼兒園立案。 考量幼童身心發展特性,宜採行多元方式(如活動、遊戲、歌唱等)調整課程進行方式,協助學童身心健全發展。

  24. 補習班應以核准立案班名招生 • 補習班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 • 應以核准班名及「補習班」之機構名稱對外招生,不得使用「幼兒園」、「學苑」、「中心」、「安親班」等名稱對外招生 • 連鎖班系業者應於廣告招牌註明補習班立案班名及立案證號

  25. 臺北市市民當家熱線1999 本局補教業務話務窗口:1999轉6424、6425、6429。 市府參考美國紐約市政府311市民熱線專案內容,設立「1999市民熱線」為市政服務整合中心,為臺北市民諮詢、申訴、陳情、建議之單一服務窗口,由專業客服人員提供24小時服務,以提昇為民服務效能。 相關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

  26. 完成網路研習課程了嗎? 請協助填寫網路研習課程測驗卷,並於卷末填寫研習人員職稱及姓名 併同換證文件及招生概況表掛號郵寄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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