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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 定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刘志华. 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03 年 6 月)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03 年 8 月))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环保总局 04 年 5 月)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生部、环保总局 03 年 10 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 99 年 5 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 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 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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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医疗废物管理 定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刘志华

  2. 法律法规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03年6月)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03年8月))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环保总局 04年5月) •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生部、环保总局 03年10月)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 99年5月)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禁止性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7.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1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3.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1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16.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1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18.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 (七)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 (八)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9.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20.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 (六)避免阳光直射; •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2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签、棉球、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以及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 5、废弃的血液、血清。

  22.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病理性废物 •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

  23.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损伤性废物 • 1、医用针头、缝合针。 •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

  24.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药物性废物 •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和可疑致癌性药 • 物、免疫抑制剂。 •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25.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化学性废物 •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26.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27.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28. 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29. 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30. 基本知识 • 谁面临危害? • 医师 • 护士 • 病人 • 医院后勤人员 • 医废收集与处置人员 • 公众

  31. 潜在性危害 • 艾滋病 • 胃肠道感染 • 放射性损害 • 中毒 • 乙型肝炎和丙肝(刺伤性) • 呼吸道感染 • 皮肤感染

  32. 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设置三种颜色的污物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设置三种颜色的污物袋) • 黑色袋装生活垃圾 • 黄色袋装医疗垃圾 • 红色袋装放射性垃圾 • 要求垃圾袋坚韧耐用,不漏水,并建立严格的污物入袋制度。

  33. 医疗废物处置流程 每日由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进行分类、登记、暂存(黄色锐器盒、黄色塑料袋)→出科前由科室人员与保洁人员一起核实并转交登记表→保洁人员将黄色包装袋放入暂存地的周转箱并负责管理→保洁人员与医废集中处置机构收运人员一起核实并填写《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并双方签字。

  34. 工作标准 1、人员防护要求:穿戴工作服、帽子、口罩、 橡胶手套、雨靴。 2、盛装容器:(科室)应为脚踏式、封闭、防渗漏硬质材料。 3、转运车:应为密闭式车厢。 4、周转箱:清洁、加盖。 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语。

  35. 工作标准 4、暂存站 • 外部:有防鼠、防蚊蝇措施,有警示标识和“禁止饮食、吸烟”标识,门上锁。 • 内部:地面硬化、清洁、分类放置,有清洁消毒设施,有上下水,远离诊疗、食堂区域。

  36. 工作标准 • 5、分类与收集 • 科室:分类、容量不超过3/4. • 分类收集点:封口紧实、严密,无关人员接触不到。 • 收集:要密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转运,收集和运送中运转人员不得远离运送车(避开工作高峰) • 蒸汽灭菌:压力灭菌有记录

  37. 记录 1、内部交接记录 2、与指定单位的交接记录 3、培训、考核 4、清洁消毒记录 5、自查记录 6、灭菌记录 7、出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记录 8、工作人员体检资料 9、整改措施

  38. 经常出现的问题 1、制度不全或未建立 2、包装材料部符合要求(颜色、利器盒关闭后能开启、垃圾桶无盖) 3、交接及运转记录不全,合同到期或过期。 4、交接无双人签字,超过48小时。 5、运转车、箱及站点太脏;站点未上锁;无防鼠防蚊蝇设施。 6、消毒剂过期、不会配置,无消毒工具。 7、与生活垃圾混放。

  39. 经常出现的问题 8、防护用品没有或不会用。 9、垃圾清运人员无体检证明。 10、应急预案不清楚。 11、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但运送时混放。

  4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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