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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地位的國際文書. 高雄醫學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客座教授 蕭欣義 http://hhsiao.dlearn.kmu.edu.tw. 大綱. I. 開羅「宣言」 ; 波茨坦公告 II. 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 : 遠東戰區受降責任區 III. 舊金山對日和約 IV. 聯大 2758 號決議文 V. 國際人權公約 VI. 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公報中的台灣條款 VII. 國際管轄權與內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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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地位的國際文書 高雄醫學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客座教授 蕭欣義 http://hhsiao.dlearn.kmu.edu.tw
大綱 I. 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 II. 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 遠東戰區受降責任區 III. 舊金山對日和約 IV. 聯大2758號決議文 V. 國際人權公約 VI. 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公報中的台灣條款 VII. 國際管轄權與內政管轄權 * 參看李筱峰、林呈蓉《台灣史》(台北:華立, 2003), pp. 319-323, 355-360.
I.a.開羅宣言 1. 通俗故事: 美國羅斯福總統、中國國防委員會蔣介石委員長、英國邱吉爾首相在北非舉行會議. 1943/12/1在開羅發表聲明: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 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 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 歸還中國. 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 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 ROC及PRC都宣稱:「開羅宣言」從國際法的角度為中國之收復台澎提供了法源. 2. 沈建德博士指出: 開羅「宣言」其實只是「會議公報」, 而且沒有人簽名. 沒簽名的原因是會議有爭執. 邱吉爾主張日本侵占的領土, 日本必須放棄,
但不應說要歸還給甚麼國家.[見p.5:中華民國國防委員會秘書長王寵惠呈蔣委員長的「會議日誌」.]但不應說要歸還給甚麼國家.[見p.5:中華民國國防委員會秘書長王寵惠呈蔣委員長的「會議日誌」.] I.b.波茨坦公告 (Potsdam Proclamation) 或稱 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1945/7/26 由杜魯門、邱吉爾、蔣介石具名.這份國際文書和台灣有關的是第8條的一句話:「開羅宣言的協議必須實施」. 中國把這句條文解釋成: 台、澎必須「歸還」給中國. 沈建德則指出:「『開羅宣言』中的事項, 有的有協議, 有的沒有. 有協議的是,日本放棄殖民地、託管地, 無條件投降. 沒有協議的是『台灣、澎湖歸還中國』」.因此,必須遵行的協議是日本放棄台澎等地. 1945/9/2 日本降書接受波茨坦宣言.
II. 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遠東戰區受降責任區 WWII結束後, 聯軍遠東戰區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分配受降責任區. 1945/8/17經美國總統批准, 1945/9/2透過日軍大本營轉達各戰區日軍司令. 見: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surrender05.htm 1.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越南北部(北緯16度以北)境內的日本高級將領應向蔣委員長投降、繳械. 2.在滿州、高麗北部(北緯38度以北)及庫頁島的日本高級將領, 應向遠東蘇軍總司令投降. 3.在泰國、緬甸、馬來亞、印尼、越南南部(16度以南)、安達曼、婆羅州、新幾內亞、所羅門群島的日本高級將領, 應向東南亞盟軍統帥投降、繳械. (由英、澳負責安排).
4. 在日本委任統治各島、琉球、小笠原及其他太平洋 島嶼的日本高級將領,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繳械. 5.日本、高麗南部(北緯38度以南)、菲律賓向美國太 平洋陸軍總司令投降、繳械. 從上述各區域受降的安排來看,這應該是過渡性的軍事接管,是受聯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之命,代表聯軍來接受各地區日軍的投降.過渡時期過了,必須另行政治安排及轉移.要不然,滿州將變成蘇聯領土, 越南北部將成中國領土,東南亞將成英澳領土. 其次,1945/10/25台北中山堂會場的佈置也表現出中、美、蘇、英聯盟受降的佈局,而不是中國單獨接受日本投降.
「台澎主權歸還中國」?! 第11-12頁是 2001/2/27《中時晚報》所刊載的〈受降令曝光 台澎主權歸還中國〉全文.作者李祖舜的報導兼論述, 頗有神來之筆. 對國際關係、國際法、亞洲現代史、台灣現代史等領域有點生疏的讀者, 在感佩此等神來之筆之餘, 如能參考第3-9頁的資訊, 必能有更深入的體會.
III. 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有關台灣地位的條款 • 舊金山對日和約, 1951/9/8簽訂, 1952/4/28生效. 51個國家參加和平會議. 48個國家簽署. 其法律上的約束力相當大, 遠非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之類的文書所能同日而語. 和約全文見: http:// www. taiwandocuments.org/sanfrancisco01.htm • 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有關台灣地位的條款是第2條第b款: Article 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名號及要求). • 只說「放棄」台、澎, 而沒有說要把台、澎讓渡或移轉給哪一個國家. 於是有些專家說: 台灣的國際地位尚未決定.
4.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核心理論是「殖民地」[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NSGTs)]的地位必須由列強或國際會議來決定. 這種思唯有違二十世紀中葉以來國際法的規範. 這個規範規定:各個NSGT的地位, 由其住民來決定. 聯大第1514號決議文(給予殖民地獨立的宣言)以及第2200號決議文(國際人權公約)確立了人民自決權. 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人民來決定. 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全體國民. 基於這樣的理解, 我們可以說: 1951年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決定台灣的歸屬, 但台灣的地位並不是迄今尚未決定, 並不須要再開一次國際會議來替台灣人民決定台灣的歸屬.是台灣的人民自己,而不是國際組織,才有權決定台灣的前途.
聯大2758號決議文 UNGA Res 2758 (XXVI)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XXVI), 聯合國會員大會第二十六屆大會決議文]. Adopted on 1971/10/25 by a vote of 76-35-17. (76票贊成, 35票反對, 17票棄權). 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聯大2758號決議文(續) 因此, 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在「中國代表權之爭」中敗陣了. 如果在台灣的人民還想抬出「中華民國」的招牌來打「一中各表/九二共識/兩岸一中」的戲碼, 那就難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的宿命了. 中國宣稱第2758號決議文確定了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其實, 此決議文並沒有如此的文句. 中國扭曲是非,又一例證.不過, 台灣如果想把自己定性為「中國」, 那就只好自取其亡.
台聯:連宋赴中是喪權之旅《台灣日報》 2005/5/18 • (記者李書璇∮台北報導)中國再次封殺台灣加入WHO,中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沙祖康在接受台灣媒體訪問時還表示,連宋到中國也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台聯黨團總召羅志明昨表示,中國在世界衛生組織(WHO)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封殺台灣入會案,可見連、宋兩人到中國的談判完全失敗,是喪權之旅。 • 沙祖康日前表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沒有主權,而是中國的一部分.「連宋到中國訪問也是這樣說的.你們可以去問他們」。
金恆煒【探針】“沙祖康+高強VS.連戰+宋楚瑜”《台灣日報》2005/5/18金恆煒【探針】“沙祖康+高強VS.連戰+宋楚瑜”《台灣日報》2005/5/18 • 連宋…到中國完全放棄「誓死保衛」的「中華民國」,附和中共∮胡錦濤的「『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連「一中各表」都不敢「表」,甚而提出「兩岸一中」。連戰在北大承認「聯共制台獨」,完全是為<反分裂國家法>搖旗吶喊的應聲蟲… 沙祖康的話更赤裸裸、更直接,使連宋賣台得到印證。 • 根據報導,沙祖康是這樣說的。他說,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沒有主權,而是中國的一部分,「連宋到中國訪問也是這樣說的,你們可以去問他們」。原來連宋已經向中共徹底投降,把台灣的主權雙手奉送給中共…
沈建德教授的警告 “1971年的2758號決議北京代表中華民國, 非常不利台灣…台灣因不改國號, 名義上隨中華民國移轉給中國. 一旦聯合國表決, 就成定局…再3票就可過關. 表決之說, 甚囂塵上.” (台灣國臨時政府 工作團隊, 沈建德, 〈台灣不改國號被編入中國〉, 2005/4/28 舊金山和約生效53週年).
V. 國際人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Human Rights) 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全體一致通過第2200號決議文《國際人權公約》. 此公約分成下列兩份公約: 1.《民事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俗譯: 公民與政治…](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1966年聯大全體一致通過, 1976年簽署國家超過法定數目(35國), 開始生效, 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到現在已有149國簽署。 2.《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1966年一致通過, 1976年生效, 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已有146國簽署。
UNGA Res 2200,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Human Rights” • adopted unanimously on December 16, 1966, 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March 23, 1976 •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9. This resolution consists of two covenants: • “Univers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un2200a-XXI.htm
2.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un2200aa-XXI.htm Article 1, Section 1 of both covenents are identical: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所有人民皆有自決權.憑藉著這個權利, 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自由地追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 [「人民自決權」中的「人民」指的是像族群、民族那樣的認同群體, 而不是個別的人. 這是國際法的專門 術語. 二十世紀下半期以來傾向於多使用「人民自決權」, 而少使用「民族自決權」.]
VI. 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交公報中的台灣條款
中國強調說: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 中國對於當今中、台關係的論述: 1.中國只有一個; 不接受兩個中國政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 政府. 3.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 (續) 世界各國與中國建交時都承認第1和第2兩點. 但對於第3點,則有所保留. 各國與中國建交時在建交公報、建交聲明、或聯合聲明中,有五種反應: a.承認; b.認知/認識; c.注意/留意到; d.理解與尊重; e.避談台灣地位.
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第一型,完全承認的模式(recognize/ recognition). (10個國家採取這個模式): 摩爾磯布(1972.10.14), 幾尼亞.比叟(1974.7.20), 尼日(1974.7.20), 博茨亞那(1975.1.8),約旦(1974.4.11), 葡萄牙(1979.2.9), 印尼(1990.8), 賴比瑞亞(1993.8.10),賴索托(1993.12.30), 法國(起先,法國採取第五型模式,避免涉入爭議. 但在1994.1.12 法國改採第一型模式).
第二型,認知或認識(acknowledge)的模式.(9個國家採取這個模式):第二型,認知或認識(acknowledge)的模式.(9個國家採取這個模式): 英國(1954.6.17聯合王國與中國建交公報,未談; 1972.3.13 認知), 澳州(1972.12.21),紐西蘭(1972.12.22), 西班牙(1973.3.9),馬來西亞(1974.5.31),泰國(1975.7.1),斐濟(1975.11.5),西薩摩亞(1975.11.6),美國(1978.12.17).
第三型,注意或留意到(take note)的模式,又稱加拿大模式.(14個國家採取這個模式): 加拿大(1970.10.13),義大利(1970.11.6), 智利(1970.12.15),比利時(1971.10.25),祕魯(1971.11.2),黎巴嫩(1971.6.5),冰島(1971.12.2),阿根廷(1972.2.19),希臘(1972.6.5),委內瑞拉(1974.6.28),巴西(1974.8.15),厄瓜多爾(1977.12.27), 哥倫比亞(1980.2.9),象牙海岸(1983.3.3).
第四型,理解與尊重的模式,又稱日本模式(3個國家採取這個模式):第四型,理解與尊重的模式,又稱日本模式(3個國家採取這個模式): 日本(1972.9.27),菲律賓(1975.6.9),南韓 (1992.8.24). [日本首相在記者會上澄清: 「理解與尊重」並不是「承認」.
第五型,完全不談台灣地位問題, 或不詳是否談過 (56 States before China’s admission to the UN, and 28 States after her admission on October 21, 1971, adopted this model) : A.中國入聯合國以前.(56國):蘇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匈牙利,捷克,北朝鮮,波蘭,外蒙古,東德,阿爾巴尼亞,北越,印度,瑞典,丹麥,緬甸,瑞士,芬蘭,巴基斯坦,挪威,荷蘭,南斯拉夫,阿富汗,尼泊爾,埃及,敘利牙,也門,錫利藍伽,柬普寨,伊拉克,摩洛哥,蘇丹,阿爾及利亞,賴尼亞,古巴,馬利,索馬利亞,寮國,烏干達,客尼亞,法國,剛果,坦桑尼亞,贊比亞,奧國,土耳其,伊朗.
B.中國進入聯合國以後,(28個國家): 盧彎達(1971.11.12),世涅加路(1971.12.7),磯布羅斯(1971.12.14),馬爾達(1972),墨西哥(1972),加纳(1972),摩利夏斯(1972),該亞纳(1972),多哥(1972),西德(1972),馬拉加斯加(1972)札伊爾(1972)盧森保(1972),牙麥加(1972),捷度(1972),北寧(1972), 歐特伏爾特(1974),加明(1974),多里尼達落多巴哥(1974),甘比亞(1974),莫三鼻(1975),杉多美(1975),孟加拉(1975),可磨洛(1975),加保北爾地(1976),蘇利南(1976),謝修爾(1976),中非州共和國(1976).
VII.國際管轄權(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與內政管轄權(domestic jurisdiction)的平衡 大約從1880s年代開始, 國際上就有一股強有力的聲音,努力想去尋找一些多數國家都能共同接受的事項, 來當作國際管轄權領域內的項目.到了1918年,更進一步要求把國際管轄權的項目予以客觀化和普遍化.
國際管轄權與內政管轄權的平衡(續) 這個發展的趨向1945年起幾年內當聯合國憲章訂定的那一段時代,曾經略有轉向,傾向於在憲章的內政條款上用含糊的定義來擴大內政管轄權的範圍.不過其後半個世紀,聯合國本身對憲章的詮釋以及對諸多決議文的制定,國際法庭對國際爭執的判例,都把1945年可能轉向的端緒扭轉過來,改而朝向把國際管轄權的內容予以擴大化、明確化、普遍化的方向而進展.
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依據聯合國憲章和 主要決議文, 以及國際法庭的判例,已經確立了「國際管轄權」包括下列諸類事務: 1.涉及對條約、協定等等國際文書的解釋的事項 2.領土爭執的問題. 3.威脅和平的事項. 4.基本人權問題. 5.人民自決問題. 6.依據聯合國憲章或其他國際條約而須履行的國際義務. 7.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NSGTs) 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