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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条例. 二○一二年二月. 内容大纲. 增值税及其类型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 近期出台和调整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及其类型.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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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条例 二○一二年二月
内容大纲 • 增值税及其类型 •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 •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 • 近期出台和调整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及其类型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 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 ◆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 1. Introduction 3. Challenges Forward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完善税收制度建设的需要 ◆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 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 1. Introduction 3. Challenges Forward
(一)完善税收制度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并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增值税转型改革 东北地区、中部地区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取得成功 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2007年中国外贸依存度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 ■“三个转变”促进经济增长。由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环保产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四)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需要 ■“两防”: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 ■ 新“两防”: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大的起落。 ■“一保一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 ■ 积极的财政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 ”
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需要(2) 国务院扩大内需的十大措施: 一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六是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七是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八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九是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十是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 1.固定资产的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4.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企业的衔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2) (二)不予抵扣的固定资产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即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不能抵扣。 ◆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 ◆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3) (三)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正常损失,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改变用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特别提醒: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耗用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 (一)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转型前,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征税,未超过原值的不征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均应征税,其征税办法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销售,以及企业整体转让的固定资产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个人仅指其他个人。原规定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不包括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仅对其他物品免税。考虑到对自然人征税不易操作,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上述征税规定,全部给予免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4) (二)销售固定资产开具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按适用税率征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5) (三)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取消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 ◆取消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 ◆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对老项目有一定的过渡期。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2)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已获准项目的过渡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3个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对已享受退税固定资产的监管。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3) (三)恢复矿产品税率 ◆按照老条例的规定,矿产品税率为17%。 ◆从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 ◆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4) (四)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修订后的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5) (四)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近期出台和调整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 (一)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的含义。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调整的内容。有11类(项)产品新纳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范围;缩小了建材产品范围;调整了废渣的范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免。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执行时间。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近期出台和调整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2) (二)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再生资源的含义。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政策调整的内容 ●自2009年1日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取消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自2009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抵扣。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对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税机关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的工作职责。 ◆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状况及对策。
近期出台和调整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3) (三)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总的原则是结合财务会计制度,方便准确地确认收入。 ◆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近期出台和调整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4) (四)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 ◆成品油税费改革的背景及意义。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提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为燃油税费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费改革的内容 ●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有关政策调整 ●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近期出台和调整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5) (五)1.6L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 我给你讲一个故事,就是我们从元月20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对购置1.6L以下的汽车实行购置税第一天减半的政策,汽车销售火爆,连库存都卖光。 2月1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英国伦敦接受《金融时报》主编巴伯的专访。
近期出台和调整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6) 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国产轿车 、国产客车、国产越野汽车 、国产专用车 、进口乘用车。 ●执行时间是指车辆的购置日期,而并非纳税申报日期。购置日期的确定,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