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k likes | 1.18k Views
CCH 税务筹划培训公开课 2010 全面合规 , 无障碍达到企业既定目 标 (II) 讲者 : 杜绍麟先生. 20 10 年 7 月 1 3 日. 大纲. 上 午课程 3. 员工持股计划 / 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审批 a. 什么是 ESPP 和 ESOP b.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流程和重要考虑的问题 c . 现行的外管局报告要求 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 e . ESPP/ESOP 的中国税务启示. 大纲 (续 ). 下 午课程 4. 设计转 让 定价策略和文档准备 a. 转 让 定价策略和转 让 定价文档的区别
E N D
CCH税务筹划培训公开课2010 全面合规, 无障碍达到企业既定目标 (II) 讲者:杜绍麟先生 2010年7月13日
大纲 • 上午课程 • 3. 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审批 • a. 什么是ESPP和ESOP • b.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流程和重要考虑的问题 • c. 现行的外管局报告要求 • 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 • 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
大纲(续) • 下午课程 • 4. 设计转让定价策略和文档准备 • a. 转让定价策略和转让定价文档的区别 • b. 制定转让定价策略的考量因素 • c. 中国的转让定价文档 • d. 预约定价制的流程和中国的实务 • e. 如何从转让定价研究中更好的利用信息收集
学习目的 • 3. 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审批 • 认识什么是ESPP和ESOP • 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对ESPP和ESOP的审批流程和企业重要考虑的问题 • 了解现行外管局对ESPP和ESOP的报告要求 • 了解ESPP和ESOP在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 • 考虑ESPP/ESOP的中国税务影响
3a. 什么是ESPP和ESOP ? • ESPP: 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 (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一项对员工的激励措施,就是根据公司的业绩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将公司的股份奖励给员工。各个公司的持股计划根据各公司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每个公司都不同。 • ESOP: 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 (员工认股期权计划) • 指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认股权本身无须支付代价)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有突出贡献者。员工在实施期限内行使认股权,以行使价购入股票。
个人 所属境內公司 境內机构办理外汇管理事项 境內金融机构, 为个人购买及出售ESPP的股票 境外银行, 托管个人根据ESPP而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 / 力理个人行使ESOP股权 境內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內公司开立境內专用外汇账户 境內代理机构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 (ESPP) 购付汇额度 3b.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流程和重要考虑的问题 • 为规范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ESPP 和ESOP 等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7年3月28日出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3b.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流程和重要考虑的问题(续) • ESPP所涉外汇业务操作流程 • 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选择一家境内机构统一代为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 • 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外汇资产管理和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及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指定的股票。 • 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托管个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
3b.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流程和重要考虑的问题(续) • ESOP所涉外汇业务操作流程 • 个人应委托其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 • 个人应集中委托一家在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地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境外上市公司指定的受托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行权及出售的相关事宜。
3b.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流程和重要考虑的问题(续) •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应当代理参与ESPP或已进入行权期并以现金方式行使ESOP的个人,按年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员工持股或行权购付汇额度。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 有关员工持股或行权购付汇额度的书面申请。 • 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ESPP 或ESOP 等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 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ESPP 或ESOP 等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b.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流程和重要考虑的问题(续) • ESPP 或ESOP 合同范本。 • 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 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经外汇局批准同意的,境内代理机构可凭批准文件,在批准的购付汇额度内,代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同时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
3b.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流程和重要考虑的问题(续) • 实施ESPP 的,还应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外托管银行开立一个境外专用外汇账户。 • 个人出售ESPP、ESOP 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3c. 现行的外管局报告要求 • 实施ESPP的,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情况备案表》。
3c. 现行的外管局报告要求(续) • 实施ESOP的,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认股期权情况备案表》。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35号 • 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将以下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 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 2. 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 參考内容 • 1.背景:境外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境内参与该计划的公司基本情况 • 2.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框架 :基本介绍 ;特征 • 3.计划实施方案 : • ESPP: 模式及流程 ;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 ;参与计划人员的条件 ;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 ;购付汇额度测算方式;参与计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购股人民币的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条件 ;外汇帐户管理 ;出售股票后资金的走向 • ESOP:模式及流程 ;员工数量 ;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 ;行权时间 ;行权条件 ;禁售期 ;期权的失效条件 ;外汇账户管理 ;股票交割 ;行权后资金的走向 ;本年度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及购付汇额度测算 ;现金行权与非现金行权的授予条件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35号(续) • 在员工行权之前,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将以下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 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 2. 行权调整通知书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35号(续) •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股票期权计划的内控制度 • 目的: 1. 旨在确保就持股计划而与员工进行双向且有效率地沟通; 2. 相关信息能有效地传达至员工; 3. 对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完全遵守, 包括防止款项的不当使用或 因欺诈而遭受损失。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股票期权计划的内控制度 (续) • 内容: 1. 范围和适用 2. 实施条款 • 培训 • 认购前的程序 • 认购 • 管理 • 赎回 • 沟通和申请程序 • 监督体系 • 审计 • 3. 生效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股票期权计划的内控制度 (续) • 參考内容 - 范围和适用 • 1. 所有将决定参加该计划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参加计划的集团实体”)的管理层、人力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例如财务)部门应遵守本内控制度。 • 2. 参加计划的集团实体制定的财务政策,尤其是关于财务程序、公司银行账户操作、适当财务记录保存的政策,在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股票期权计划的内控制度 (续) • 參考内容 – 实施条款 培训 每一个参加该计划的集团实体的董事、管理层和负责部门将接受适当的培训,以使其理解与在中国实施该计划有关的内控事宜、其职责和范围,包括报告职责。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股票期权计划的内控制度 (续) • 參考内容 – 实施条款 (续) 认购前的程序 • 1.认购开始前的主要工作是告知员工关于该计划的风险和回报, • 向员工介绍该计划。 • 2. 员工应被告知如下事项: • 计划规制。 •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在、其性质、其如何运作及其规则。 • 赎回是有条件的,并且仅在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提前赎回等 。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股票期权计划的内控制度 (续) • 參考内容 – 实施条款 (续) 认购 向希望认购的有资格的员工提供全套认购文件。认购期限、方法和时间以及认购一经处理,即具有不可撤销性,均应在文件中清晰阐述。 管理 1. 每名参加计划的员工将于计划开始时及每年收到一份对账单。 2. 银行作为该计划的市场交易商,提供股票期权价值及购买员工出售的 股票期权。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股票期权计划的内控制度 (续) • 參考内容 – 实施条款 (续) 购回 1. 赎回必须严格遵守该计划和分发给员工的认购文件中列明的要求。 2. 如果任何参加计划的员工拟赎回其持有的权益,收益将以汇入境内专用外 汇账户。 沟通和申请程序 1. 沟通将以多种方式进行,包括手册、内联网、向员工进行讲解。 2. 在实施该计划的过程中,应确立正式的申诉程序并在整个认购期间、及在 此之后,持续执行该申诉程序。当参加计划的员工有抱怨或有问题时,应 遵守申诉程序。
3d. 中国境内的税务注册要求(续) • 股票期权计划的内控制度 (续) • 參考内容 – 实施条款 (续) 监督体系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监事会。 2.监事会将该计划的年度账目,进而评估财务、行政和会计管理。 审计 审计师进行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的、仔细的核查,并确认所公布的任何信息均准确无误。其也验证账目及年度报告中包含的会计信息系属真实且一致的。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19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9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35号及其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6]90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7]第103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461号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发[1998]9号规定 •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什么是折扣或补贴? 1. 公司向其雇员发放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 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 2. 公司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 ;或 3. 公司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发[1998]9号规定(续) •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函[2000]190号明确如下纳税义务问题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 • 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发[2005]9号规定 •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 =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 -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发[2005]9号规定(续) •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财税[2005]35号规定 •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财税[2005]35号规定 (续) •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公式): •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 •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 同一个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规定月份数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规定月份数 - 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函[2006]902号第八条规定 -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上述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ALIBABA.COM CORPORATION (开曼群岛非上市公司 ) 100% 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 ) 100%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 • 国税函[2007]第1030号 • 背景: 为优化企业薪酬制度,吸引人才和调动雇员积极性,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行了雇员期权激励计划,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允许其按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ALIBABA.COM CORPORATION的股权。国税函[2007]第1030号就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以下批复: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函[2007]第1030号规定 • 按照财税[2005]35号第一条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函[2007]第1030号规定(续)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 • 所得额: 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 • 购买日股票价值的确定: 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财税[2009]5号 • 规定了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 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财税[2009]5号(续) •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及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 • 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3e. ESPP/ESOP的中国税务启示(续) •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续) •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 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2. 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 股权激励所得;3.上市公司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大纲 • 下午课程 • 4. 设计转让定价策略和文档准备 • a. 转让定价策略和转让定价文档的区别 • b. 制定转让定价策略的考量因素 • c. 中国的转让定价文档 • d. 预约定价制的流程和中国的实务 • e. 如何从转让定价研究中更好的利用信息收集
学习目的 • 4. 设计转让定价策略和文档准备 • 认识转让定价策略和转让定价文档的区别 • 了解制定转让定价策略的考量因素 • 明白中国的转让定价文档要求 • 了解预约定价制的流程和中国的实务 • 学习如何从转让定价研究中更好的利用信息收集
4a. 转让定价策略和转让定价文档的区别 •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定价或划拨定价,是指在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制定方法。它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开市场上按“独立竞争”原则制定的价格,而是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谋求最大限度利润的目的,由总公司确定的。 •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施全球一体化战略和实现公司总体目标的有效工具。合理地制定转让定价策略,可以使跨国公司内部的资金转移达到最适当的流量、流向和时机,从而取得最高的整体经济效益。运用转让定价策略可以合理合法避税,使整个公司纳税最小化,调节子公司的利润水平,规避各种风险,争夺与控制市场。
4a. 转让定价策略和转让定价文档的区别(续) • 转让定价文档,是指记录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有关价格、费用的制定政策、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的文档。转让定价文档准备,是企业把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等情形,采用恰当的方式方法进行整理,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并加以存档。 • 转让定价文档是企业证明自己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范特别纳税调整法律风险的证据证明资料。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调查之前已经为自己准备好了充分的辩护理由和证据资料,就能够从容应对转让定价调查。 • 从这个角度看,转让定价文档更是企业自我保护自我辩护的一项权利。OECD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专设了第五章“证明文件”,要求企业应当针对关联交易准备同期资料的文档,但同时也告诫企业,即使不要求准备同期资料,“纳税人应该认识到,保存足够的记录并主动提供证明文件,有利于对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的检查和解决。纳税人应当做好准备,应根据谨慎经营管理原则,决定恰当的证明文件”。
4b. 制定转让定价策略的考量因素 • 影响转让定价策略的因素包括客观和主观因素。 • 客观因素又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 • 内部因素 • 分权程度: 公司(集团)分权或者集权经营方式是制定转让定价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完全的分权是子公司自己作生立和销售的决策。而公司(集团)总部按子公司的经营绩效来对之评价。完全集权的情况下, 则一切决策都由公司总部来下。因此, 分权程度的不同, 子公司和公司总部参与转让定价决策的程度也不同, 从而影响转让价格的确定。 外部因素 • 政治法律因素。外汇管制等限制和规定以及政局的稳定等因素, 都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决策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 经济因素, 如所得税, 关税与预提税税率, 外汇汇率, 外汇顺逆差, 通货膨胀率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
4b. 制定转让定价策略的考量因素(续) • 主观因素 • 利润最大化 • 企业集团通过转让定价实现集团整体利润最大化, 主要途径有刺激子公司提高业绩, 降低集困整体税负, 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通过转让定价实施战略转移等。 税收最优化安排 • 利用国家, 地区间税率和税收政策的差异, 通过转让定价, 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 可以使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时间和金额安排实现最优化。 规避风险 • 为了规避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如所在成员国利率风险, 政治风险, 法律风险等可能对集团造成不利影响, 跨国公司往往选择偏离市场价格的转让定价方法以转移利润和资产, 规避风险。 扶植新建公司, 实施市场渗透战略 • 为了进入新市场, 使新建公司立稳脚跟, 跨国公司往往选择低于正常市价转让定价, 以提高新建公司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