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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能力与残废 内容提要

第三章 劳动能力与残废 内容提要. 劳动能力的概念、劳动能力的分类、劳动能力的丧失、残废的概念、国际伤残分类划分的原则、劳动能力与伤残鉴定的法医学基本原则、引起伤残或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重要疾病与主要原因、伤残评定的时限。劳动能力与伤残法医学检查的主要方面。. 第一节 劳动能力与劳动能力丧失 (一)劳动能力 ( labour capacity ) 1. 定义 2. 劳动能力的构成 3. 劳动能力分类. (二) 劳动能力丧失 ( labour incapacity ) 1. 定义 2. 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 ( 1 )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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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能力与残废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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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章 劳动能力与残废内容提要 劳动能力的概念、劳动能力的分类、劳动能力的丧失、残废的概念、国际伤残分类划分的原则、劳动能力与伤残鉴定的法医学基本原则、引起伤残或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重要疾病与主要原因、伤残评定的时限。劳动能力与伤残法医学检查的主要方面。

  2. 第一节 劳动能力与劳动能力丧失 (一)劳动能力(labour capacity) 1.定义 2.劳动能力的构成 3.劳动能力分类

  3. (二) 劳动能力丧失(labour incapacity) 1.定义 2.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 (1)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2)根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

  4. 第二节 残废(disablement) 一、定义 二、分类

  5.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80年发表了《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ICD)的补充分类,称为《国际伤残分类》(International Clssification of hmain-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ICIDH)。这一分类体现了对伤残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对伤残的后果应从整体功能来评价,包括器官组织解剖结构或生理功能的损害、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丧失以及社会不利三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6. (一)器官损害(impairment)又称为残缺 : 是指机体由于组织结构破坏而导致的生理功能障碍。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7. (1)智力损害 (2)精神损害 (3)语言损害 (4)听觉损害 (5)视觉损害 (6)脏器损害 (7)骨髓系统损害 (8)容貌损毁 (9)其它

  8. 二、能力低下(disabilities)又称为残疾: 是指人体器官局部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所致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降低或丧失。能力低下是从整体水平分析局部器官损害所致的不良后果。 包括以下内容:

  9. (1)行为能力低下 (2)交流能力低下 (3)个人照顾自己生活能力低下 (4)就地活动能力低下:如卧、站、行走等。 (5)肢体意向性活动能力低下:如开瓶口、洗衣、作饭菜、照管婴儿等。 (6)肢体灵巧活动能力低下:如用钥匙开锁,手指编织、脚的技巧活动等。 (7) 特殊技巧能力低下:如驾车、舞蹈等。 (8)其它。

  10. 三、社会不利(handicaps),又称为残障: 是指由于人体局部器官损伤和整体能力低下所致的伤残者与周围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的下降,强调了伤者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和履行社会职责的程度。 社会不利包括:

  11. (1) 辨认周围环境的能力(定向能力)。 (2)个人生活自理的能力(躯体自主能力)。 (3)自我行动的能力(独立活动的能力)。 (4) 工作和娱乐的能力(躯体使用能力)。 (5)经济独立的能力(经济上自给能力,就业能力)。 (6)社交活动的能力(社会结合能力)。

  12. 第三节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法医学鉴定 一、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规则 1.了解鉴定相关的资料: 2.检查被鉴定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13. (1)学习能力 (2)语言能力 (3)计算能力 (4)空间能力 (5)分辨能力 (6)动作协调能力 (7)手与手指的灵活性

  14. 3.鉴定应回答的问题: (1)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2)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因 (3)伤残与残疾等级

  15. 二、劳动能力的评定与基本检查方法 (一)感觉功能的测试(视、听、体感等) (二)运动功能的测试(关节活动范围的测定、肌肉功能的检查) (三)智能情况的测试 (四)体能情况的测试

  16. 三、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劳动能力丧失的评定标准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革命军人伤残程度评定条件》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 4.《保险公司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7. 5.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 1986年12月15日,《健康报》发布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分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此《标准》提出肢体残疾者的肢体功能评价,在未加康复措施的情况下,以实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来评价。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分为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八项。能实现一项计1分,实现有困难计0.5分,不能实现计0分。据此,可将肢体残废分为四个等级。

  18. 四、引起重要残疾和劳动能力下降的疾病与原因四、引起重要残疾和劳动能力下降的疾病与原因 1.肌肉骨骼疾患:2.循环呼吸系统疾患:3.神经系统疾患:4.特殊感觉器官疾患:5.胃肠道疾患:6.血液及代谢系统疾病:7.精神疾病:8.泌尿系统疾病:9.肿瘤:

  19. 五、伤残程度的鉴定时限 主要为后遗症的鉴定(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时限)

  20. 六、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 1.行业标准 2.原则不统一,级别之间不均衡 3.未能充分体现器官毁损、能力低下与社 会不利的原则 4.赔偿标准与时限不能充分体现人的价值

  21. 第三章思考题 1.劳动能力的概念、劳动能力的分类、劳动能力的丧失的定义与分类 2.残废的概念、国际伤残分类划分的原则 3.劳动能力与伤残鉴定的法医学基本原则 4.引起伤残或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重要疾病与主要原因 5.伤残评定的时限 6.劳动能力与伤残法医学检查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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