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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位管理等业务工作介绍. 主要介绍内容.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公务员分类 四、聘任制公务员.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一)主要政策规定 1.《 公务员法 》 实施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实施方案附件四 《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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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介绍内容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公务员分类 四、聘任制公务员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一)主要政策规定 1.《公务员法》实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2.《公务员法》实施前 ◆人事部《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 法》(人发〔1996〕86号) ◆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中国共产党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粤组字〔1996〕6号) ◆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中国共产党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穗组通〔1997〕5号) ◆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1997〕78号)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二)公务员法实施前后政策对比 1.未区分政府和党群机关; 2.比例增大; 3.对非领导职务职数间的分配比例未作规定; 4.对首次配备职数比例未作规定。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三)职位设置和职数核定业务办理途径 1.公务员管理系统中相关业务模块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2.公务员管理系统报送业务注意事项: ◆备注说明; ◆附件材料。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四)一些相关情况的说明 1.职位设置的特点和原则; 2.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 3.市直单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 4.市直行政机关设党委的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主要负责人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5.各类型职数的设置和使用 ◆正常设置: ◆军转安置:《关于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8〕38号)、《关于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38号)、《关于印发<军转干部报到后办理工资、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39号); ◆其他各类职数: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主要沿革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政府系统事业单位依公管理,党群系统机关及事业单位参公管理; 审批权限在我市。 2.《公务员法》(2006年):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他经审批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党群、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统称参照管理单位; 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法实施前原依照、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均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主要政策规定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 2.广东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粤发〔2006〕25号附件二) 3.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人办发〔2007〕1号) 4.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65号) 5.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组通〔2007〕28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6.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 于印发《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9〕44号) 7.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补充答复意见(粤人发〔2009〕89号、粤人明电〔2009〕20号) 8.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90号) 9.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9〕109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事业单位新申请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1.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审核重点: ◆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国家和省关于15%的控制比例。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新申请列入参照管理的工作流程: ◆市直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发文申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发函市编制、财政部门核实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经费来源情况—报市政府(分管市领导)同意—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发文申请—区(县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发函区编制、财政部门核实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经费来源情况—经区同意—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市领导)同意—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四)新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单位人员过渡登记工作 1.过渡工作主要环节: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审核人员资格条件; ◆组织公务员法知识培训考核; ◆组织部分人员参加省的登记资格考试; ◆职位设置; ◆组织竞争上岗或任命上岗,确定职务级别; ◆办理登记手续。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过渡登记人员条件要求: ◆除工勤人员外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经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备案或鉴证,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员); ◆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文化程度省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参加公务员法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部分人员还需参加省组织的登记资格考试并合格。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3.经公务员法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免登记资格考试)予以登记人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过渡手续的; ◆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考进入单位的; ◆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及其他相应职务的干部(含原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因组织原因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按规定接收安置担任副团职(技术九级)以上职务的军转干部。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暂缓登记人员: ◆试用期未满的; ◆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当次登记资格考试的。 5.不予登记人员:实行分流,妥善安置。 ◆判刑; ◆劳动教养; ◆违反法律法规进入单位; ◆考核和考试不及格; ◆批准参照之日后不按规定进入的人员; ◆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6.退休人员: ◆批准参照管理之日后退休且符合登记条件人员,补办登记手续(分开统计),可免于登记资格考试; ◆批准之日前已退休人员,不予登记,人事管理制度按原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7.人员职务与级别确定(定职定位): ◆所有过渡登记人员均需确定职务和级别,重新定职定位; ◆综合统筹考虑本单位职位设置、各职务职数情况,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以及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及资历等情况; ◆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综合参考公务员任职相应资格条件要求。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五)关于列入参照管理后调整变化情况报送问题 1.国家规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2.省规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实行参照管理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提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未能及时上报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直接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近年来多次在会议上强调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和重新确认问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3.我市要求: 《关于做好全市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调整变化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829号 ) “我市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此后如有相关调整变化,请即时报送我局”,包括更名、加挂牌子、拆分、合并或撤销、职能调整、授权的法律法规调整、划转等变化情况 。
三、公务员分类 (一)主要政策规定 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人社部等3部门关于规范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 3.国家和省关于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和工资套改的文件。
三、公务员分类 (二)国家关于公安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主要精神 1.警员职务设置情况,职务套改具体要求; 2.武汉、太原等地区先行先试的主要经验。
三、公务员分类 (三)国家关于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精神 1.专业技术类设一级到八级8个职务层次(巡视员至科员,三级、四级基本对应调研员),副省级市机关最高可二级,县级机关最高可六级; 行政执法类设一级到七级7个职务层次(调研员至办事员,四级、五级基本对应副科,市以上机关最高可一级,县级机关最高可三级; 2.各职务仍有职数比例限制,具体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对招录、培训、考核内容另有专门要求; 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制度。
三、公务员分类 (四)深圳、佛山南海区试行公务员分类主要情况 1.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 2.对于高等级的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职数限制,中、低等级没有职数限制;深圳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数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按照同样比例设置高等级职位职数; 3.佛山南海区三类公务员之间可相互交流,综合管理类转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转任前后的相应职务层次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行政执法类转任综合管理类转任前后的相应职务层次任职时间不再连续计算;深圳三类公务员中没有大致相当的职务层次对应关系,且不鼓励各类公务员之间交流,一旦交流,在新进入类别的最低职位任职。
四、聘任制公务员 (一)主要政策规定 1.《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务聘任”第九十五条至九十九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转发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85号)
四、聘任制公务员 (二)聘任制公务员的主要特点 1.编制; 2.职位特点; 3.招聘方式; 4.管理方式; 5.聘任合同期限; 6.试用期; 7.工资福利待遇; 8.争议处理方式; 9.试点工作审批权限。
四、聘任制公务员 (三)有关地区试点工作主要情况 1.上海浦东模式:2007年1月经原人事部同意开展试点。 ◆职位特点: 突出专业高端特性和行业引领,在金融、规划、科技、教育等专业部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开展聘任制试点; ◆日常管理特点: 强化任务导向; 强化绩效考核; 强化薪酬激励。
四、聘任制公务员 2.佛山顺德模式:2011年经省人社厅同意开始试点。 ◆职位特点:9个行政执法部门职位公开招录; ◆工资福利待遇:与委任制公务员相同,特殊职位可实行年薪制; ◆职务晋升:参照委任制公务员晋升相关规定; ◆退休待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年功积累金(离开时月工资标准的13%); ◆交流: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可交流。
四、聘任制公务员 3.深圳模式:2007年起试行,经历了两个阶段,目前第二阶段。 ◆职位特点:2010年1月1日后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2012年4月1日后实施范围扩大到新进入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团六大机关的公务员,实施分类管理; ◆工资待遇:工资结构、标准及调整按所在职位类别有关规定执行,特殊职位可另行协议工资; ◆养老保障制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缴纳月工资标准的8%;3倍以上的缴纳9%); ◆交流: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可交流。
谢 谢! 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罗静芳 联系电话:8312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