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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體做為國際海洋法條約規範主體的理論與實踐: 以台灣的條約實踐為中心

以實體做為國際海洋法條約規範主體的理論與實踐: 以台灣的條約實踐為中心. 高聖惕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 「捕魚實體」概念的創造. 為何創造此概念? 基於需要( necessity ):欲落實海洋生物資源之保育,台灣必須受規範 台灣政府在國際上不受到普遍承認,不能簽署、批准、加入國際環保組織的公約 欲將台灣納入環保組織的規範體系,必須找到一條出路 除了主權國家以外,讓「捕魚實體」也有機會參加環保組織的活動,再請台灣接受此名稱. 「捕魚實體」概念的創造. 「實體」參加環保組織活動的方式? 成為締約方( Contracting Pa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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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體做為國際海洋法條約規範主體的理論與實踐: 以台灣的條約實踐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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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實體做為國際海洋法條約規範主體的理論與實踐:以台灣的條約實踐為中心以實體做為國際海洋法條約規範主體的理論與實踐:以台灣的條約實踐為中心 高聖惕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

  2. 「捕魚實體」概念的創造 • 為何創造此概念? • 基於需要(necessity):欲落實海洋生物資源之保育,台灣必須受規範 • 台灣政府在國際上不受到普遍承認,不能簽署、批准、加入國際環保組織的公約 • 欲將台灣納入環保組織的規範體系,必須找到一條出路 • 除了主權國家以外,讓「捕魚實體」也有機會參加環保組織的活動,再請台灣接受此名稱

  3. 「捕魚實體」概念的創造 • 「實體」參加環保組織活動的方式? • 成為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y) • 成為組織的會員(Member of the Commission) • 成為組織的合作非締約方(Cooperating Non-Contracting Party) • 以受邀之個人專家身份參加(Invited Expert)

  4. 「捕魚實體」概念的創造 • 如何創造此項機會? • 在組織公約或組織制訂的決議當中提供如此的可能性 • 倘若組織有制訂或是修改公約的機會,則在談判當中加入對於捕魚實體的安排 • 倘若組織沒有修改公約之需要,則在組織開會時,制訂相關的決議

  5. 「捕魚實體」概念的創造 • 捕魚實體的內涵為何? • 是「實體」的一種(UNFSA:其他在公海有漁船捕魚的捕魚實體) • 「實體」不具有國家主權 • 因而「捕魚實體」也不具國家主權 • 捕魚實體與中共代表團共同出席國際環保組織會議,不造成「雙重代表而產生一中一台」的問題,也不造成「雙重承認而產生一中一台」的問題。 • 因此不違反「一個中國」政策

  6. 回顧鄭斌教授的理論 • 實體獲得國際法主體的原因,在於國家的意願 • 國家基於需要,可以創造「實體」的概念,包括「個別關稅領域」、「捕魚實體」、或是UNCLOS第305條所述的「實體」,允許這些不具國家主權的東西被納入國際條約的體系 • 同一個「實體」在不同國際法體系當中,或是在不同的國際組織當中,可以享受的權利,不一定相同,完全在於相關國家的意願。

  7. SPRFMO的實踐 • 兩岸外交部的人不能在談判中互相溝通 • 美國代表台灣與中共代表團的外交部人員溝通 • 基於環保之需要,澳洲、紐西蘭、美國希望台灣受到公約之拘束,因此願意給予台灣「委員會的會員」的待遇 • 中共代表團反對 • 變成中共與澳紐美三國立場對立

  8. 結論 • 實體可以成為條約締約方 • 一個中國政策之執行 • 「實體」已經解決中共的關切 • 未來,「環保實體」、「公衛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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