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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ICAC 的成立去看七十年代香港之貪污風氣

從 ICAC 的成立去看七十年代香港之貪污風氣. 胡凱茵 15-10-2002. 報告大鋼. 一 . 引言. a)甚麼是貪污?.   簡單來說,貪污是指有人利用不正當的手法去謀取個人的私利,從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損。貪污直接帶來很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況,更嚴重的是會間接令市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廉政公署所執行的 《 防止賄賂條例 》 的立法精神就是要維護社會廉潔公平,並保障機構及僱主的權益,懲治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的僱員。法例監管所有公營及私營機構僱員的貪污罪行。. 公 營 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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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ICAC 的成立去看七十年代香港之貪污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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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ICAC的成立去看七十年代香港之貪污風氣 胡凱茵 15-10-2002

  2. 報告大鋼

  3. 一.引言 a)甚麼是貪污?   簡單來說,貪污是指有人利用不正當的手法去謀取個人的私利,從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損。貪污直接帶來很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況,更嚴重的是會間接令市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廉政公署所執行的《防止賄賂條例》的立法精神就是要維護社會廉潔公平,並保障機構及僱主的權益,懲治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的僱員。法例監管所有公營及私營機構僱員的貪污罪行。

  4. 公 營 機 構 政府僱員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四及十條所監管,而公共機構(例如電力公司、巴士公司及醫院等)的僱員則只受第四條監管。第三條的立法精神在於維持公務員的高度誠信和操守。該條例訂明: *政府僱員如無行政長官之一般或特別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及 *毋須證明涉嫌人有貪污動機,亦可入罪。 第四條主要針對公職人員的貪污罪行。根據該條例: *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及 *任何人士向公職人員提供上述利益,亦屬違法。 第十條旨在將一些屢收賄款但又無法證實其資產來自那些貪污交易的政府僱員繩之於法。該條例訂明公務員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擁有/支配的財富若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即屬違法。 公營及私人機構防止貪污之條例

  5. 私 營 機 構 《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幫助商界維持一個公平競爭及高效率的營商環境。第九條旨在保障工商機構僱主的權益,免被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的僱員損害公司的利益。該條例訂明:  *代理人(通常為僱員)在未得主事人(通常為僱主)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及 * 提供利益者亦同樣有罪。 (摘自: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icac.org.hk/big5/prevt/prev_tool_2.html,2002年10月3日)

  6. b)香港 ─ 勝在有ICAC?   一百多年來,香港在英國統治下,因其地小人多、資源匱乏、基礎薄弱,經濟上並無突出進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加快了香港的經濟速度,而自六、七十年代開始,香港的經濟突飛猛進,且成為了國際公認的世界貿易中心、製造業中心、金融中心、航運中心、訊息中心和重要的旅遊區。由於經濟成功,香港與新加坡、台灣、南朝鮮被稱為亞洲“四小龍”,香港人的生活水平亦排在亞洲的前列,但是,香港經濟的發展,向來與一個巨大的社會陰影─貪污腐敗的泛濫相伴隨[1]。如果說六、七十年代香港經濟是充滿活力、生機蓬勃地發展,那麼,貪污作為它的伴生物也像惡性腫瘤似的不斷蔓延擴散,嚴重危害了整個社會機體的健康。 [1]聶振光、呂銳鋒、曾映明著:《香港廉玫》,(香港:中華書局),1990年,頁5。

  7.  為了扭轉這一局面,香港政府於1971年頒布了《防止賄賂條例》,擴大懲治範圍,加重刑罰。 為了扭轉這一局面,香港政府於1971年頒布了《防止賄賂條例》,擴大懲治範圍,加重刑罰。 防止賄賂條例 (摘自:《香港年鑑》第二十四回 法規新編,(香港:華僑日報出版社),1971年,頁10-13。)

  8.  根據1971年頒布的《防止賄賂條例》,貪污等於賄賂,行賄等於受賄,凡公職人員生活水平和擁有的財產與其薪金收入不相稱,並且無法作合理解釋者,就推定其有貪污行為,構成犯罪。但是新的制定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負責調查貪污賄賂的仍然是香港警務處所屬的反貪污部,警方人中執法犯法的現象不但無法扭轉,而且由於新條例賦予了警方更大的權力,使得這一現象日益嚴重[1]。為此,香港社會反應強烈,市民紛紛呼喊改革現行體制,成立一個獨立機構取代警方去負責反貪倡廉工作,直至1973年轟動香港的總警司葛柏貪污大案被揭發後,一個獨立的機構─廉政公署終於1974年2月15日正式成立。而此專題報告主要是從一些政府檔案及歷史檔案等去看七十年代廉政公署在社會之中的角色,從而反映當時社會貪污之歪風。 根據1971年頒布的《防止賄賂條例》,貪污等於賄賂,行賄等於受賄,凡公職人員生活水平和擁有的財產與其薪金收入不相稱,並且無法作合理解釋者,就推定其有貪污行為,構成犯罪。但是新的制定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負責調查貪污賄賂的仍然是香港警務處所屬的反貪污部,警方人中執法犯法的現象不但無法扭轉,而且由於新條例賦予了警方更大的權力,使得這一現象日益嚴重[1]。為此,香港社會反應強烈,市民紛紛呼喊改革現行體制,成立一個獨立機構取代警方去負責反貪倡廉工作,直至1973年轟動香港的總警司葛柏貪污大案被揭發後,一個獨立的機構─廉政公署終於1974年2月15日正式成立。而此專題報告主要是從一些政府檔案及歷史檔案等去看七十年代廉政公署在社會之中的角色,從而反映當時社會貪污之歪風。 [1]王建新等編著:《香港政制、公務員與廉政》,(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頁142。

  9. 二)為什麼做事一定要有「飲茶錢」?   六、七十年代,香港經歷了急劇的轉變,社會需求平衡上的矛盾為貪污提供了條件。進入了六十年代,由於合法和非法移民等原因,香港人口增長迅速[1],1975年的《香港年鑑》也有提及人口問題,指出「人口到七四年六月止,估計香港人口已達四百二十四萬八千七百人,比七三年底估計,增加二萬九千四百人。政府表示,香港人口已到達爆炸點,如果再任它繼續無限止的增加,則香港的治安、房屋、教育、醫療、食水,以至就業種種問題都無法解決。到十一日三十日,政府毅然實行將大陸逃港難民遣回原地,另一方面,居港中國人認為在人道上不應這樣做,指責之聲四起。」從以上資料,實可以知道當時人口不斷上升,加上大量難民來港,令社會公共設施不足和就業困難的矛盾尖銳起來,結果不法生意非常普遍。 [1]程景民:《香港廉政公署》,(中國書籍出版社),2000年,頁5。

  10. 1970-1981年香港人口數字 (source: Demographic Trends in Hong Kong 1971-82.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Hong Kong, 1983, Chapter2 table2.1)

  11. (source: Demographic Trends in Hong Kong 1971-82.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Hong Kong, 1983, Chapter2 table2.1)

  12. 1946-1989內地移民入香港數字 (source:1. Hambro, Edvard “ The problem of Chinese Refugees in Hong Kong”. Leyden: A.W. Sijthoff,1955 Table 9;2.《香港年報》,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1956-69年,〈人口〉;3.林潔珍、廖柏偉:《移民與香港經濟》 香港:商務印書館出版,1988,頁16-17。)

  13.   此外,在七十年代前的香港,大部分民眾的教育程度也較低,教育程度低帶來人口整體質數低,參與政治的比例也低了,對貪污(尤其是政府部門之貪污)都採用了消極態度。政府面對這些轉變,一方面專注維持社會秩序,一方面為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然而,因為人口不斷地膨脹,社會的資源並不能應付實際需要,這種環境助長了貪污的歪風。市民為了維持生計以及盡早獲取應得的服務,都被迫使用「走後門」的方法。當時「茶錢」、「黑錢」、「派鬼」等各種代替賄賂的名堂層出不窮,市民不僅耳熟能詳,甚至接受為日常生活的一部份[1]。其中房屋問題最突出,由香港政府興建的公共房屋數量不多,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市民輪後居住公屋大約需要十年時間,且要抽籤決定分配。  此外,在七十年代前的香港,大部分民眾的教育程度也較低,教育程度低帶來人口整體質數低,參與政治的比例也低了,對貪污(尤其是政府部門之貪污)都採用了消極態度。政府面對這些轉變,一方面專注維持社會秩序,一方面為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然而,因為人口不斷地膨脹,社會的資源並不能應付實際需要,這種環境助長了貪污的歪風。市民為了維持生計以及盡早獲取應得的服務,都被迫使用「走後門」的方法。當時「茶錢」、「黑錢」、「派鬼」等各種代替賄賂的名堂層出不窮,市民不僅耳熟能詳,甚至接受為日常生活的一部份[1]。其中房屋問題最突出,由香港政府興建的公共房屋數量不多,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市民輪後居住公屋大約需要十年時間,且要抽籤決定分配。 [1]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icac.org.hk/big5/abou/index.html ,2002年9月28日。

  14. 1973-74年政府正在興建及籌備的公共屋 (摘自:《一九七三-七四年度香港房屋委員會年報》,(香港:房屋委員會),1974,附錄八。)

  15. (摘自:《一九七三-七四年度香港房屋委員會年報》,(香港:房屋委員會),1974,附錄八。)(摘自:《一九七三-七四年度香港房屋委員會年報》,(香港:房屋委員會),1974,附錄八。)

  16.   從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1973-74年度政府籌備興建的公共屋數字及可容人口,但由於人口的急升,公共房屋仍未滿足當時之人口,而在《一九七五至七六年香港房屋委員會工作報告書》[1]中也對公共房屋作出檢討,並指出:「未來數年的公共房屋,即使數量相當,對解決屋荒仍然未能產生足夠的效果」。基於以上原因,有些人希望盡快得到房屋,便行賄掌握公屋營建、管理和分配大權的公務員,因此在地政科、房屋處等部門就出現了「地老虎」、「房老虎」式的貪官。同時由於就業困難,人浮於事,只好非法經營。不少經營小生意、小工廠、小酒樓的商人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牌照時,需要許多衛生、消防隊等設施和條件才能獲准,為了生計,只有通過行賄獲得牌照,而無牌非法經營,在經營過程中給給政府人員予「好處費」,使之不檢控他們。無牌的士(出租車)、「走鬼」(在街頭兜攬生意時見警察即鳥獸散,故稱「走鬼」)小販等,也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孝敬」執法人員。[2]  從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1973-74年度政府籌備興建的公共屋數字及可容人口,但由於人口的急升,公共房屋仍未滿足當時之人口,而在《一九七五至七六年香港房屋委員會工作報告書》[1]中也對公共房屋作出檢討,並指出:「未來數年的公共房屋,即使數量相當,對解決屋荒仍然未能產生足夠的效果」。基於以上原因,有些人希望盡快得到房屋,便行賄掌握公屋營建、管理和分配大權的公務員,因此在地政科、房屋處等部門就出現了「地老虎」、「房老虎」式的貪官。同時由於就業困難,人浮於事,只好非法經營。不少經營小生意、小工廠、小酒樓的商人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牌照時,需要許多衛生、消防隊等設施和條件才能獲准,為了生計,只有通過行賄獲得牌照,而無牌非法經營,在經營過程中給給政府人員予「好處費」,使之不檢控他們。無牌的士(出租車)、「走鬼」(在街頭兜攬生意時見警察即鳥獸散,故稱「走鬼」)小販等,也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孝敬」執法人員。[2] [1] 《一九七五至七六年香港房屋委員會工作報告書》,(香港房屋委員會),1976年,頁3。 [2]聶振光、呂銳鋒、曾映明著:《香港廉玫》,(香港:中華書局),1990年,頁10。

  17.   經濟方面,當時人口急劇增多,令社會發展步伐迅速,而因製造業蓬勃,經濟發展同樣一日千里,激烈的工商業競爭對人們形成了巨大的經濟壓力,因此不惜以金錢換取時間,以求得賺錢和發展的機會。加上政府工作效率和辦事效能低,商人為推動行政機器加速運轉來為我服務,只好以金錢疏通。與此構成惡性循環的是,貪官污吏為了收取賄金,通常又是以設置障礙或故意拖延為威脅手段,結果行政機構的輪子越來越慢,幾乎達到了轉不動的地步。為了避免商業機會在行政低效率中丟失,遂產生「運轉費」。在行賄和受賄者看來,這種賄賂也許並不是非要政府人員做違法的事,而只是希望加快公文的傳遞速度。  經濟方面,當時人口急劇增多,令社會發展步伐迅速,而因製造業蓬勃,經濟發展同樣一日千里,激烈的工商業競爭對人們形成了巨大的經濟壓力,因此不惜以金錢換取時間,以求得賺錢和發展的機會。加上政府工作效率和辦事效能低,商人為推動行政機器加速運轉來為我服務,只好以金錢疏通。與此構成惡性循環的是,貪官污吏為了收取賄金,通常又是以設置障礙或故意拖延為威脅手段,結果行政機構的輪子越來越慢,幾乎達到了轉不動的地步。為了避免商業機會在行政低效率中丟失,遂產生「運轉費」。在行賄和受賄者看來,這種賄賂也許並不是非要政府人員做違法的事,而只是希望加快公文的傳遞速度。

  18. 1967-1997本地生產總值 (摘自:《香港的發展(1967-1997)統計圖表集》,中國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1998年,頁18。)

  19. 1960 年份 5,135 工廠數目 工人數目 228,999 1961 6,245 295,774 1962 7,467 302,234 1963 8,472 353,571 1964 8,215 313,425 1965 9,002 328,139 1966 10,414 377,669 1967 11,232 394,088 1968 12,279 449,346 1969 14,754 493,111 1970(9月) 16,619 522,717 香港歷年工廠及工人數目統計表 (摘自:《香港年鑑》第二十四回 香港全貌 一年內之工業,(香港:華僑日報出版社),1971年,頁38。)

  20. 1969年(至10月) 1970(至10月) 進出口總值 $22,565,000,000 $26,754,000,000 出口總值 $8,508,000,000 $10,259,000,000 轉口貿易總值 $2,104,000,000 $2,287,000,000 進口總值 $11,913,000,000 $14,104,000,000 1970年香港的商業增長 (摘自:《香港年鑑》第二十四回 香港全貌 一年內之商業,(香港:華僑日報出版社),1971年,頁22。)

  21.   此外,七十年代的香港是一個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各行各業也希望在最短時間賺取更多的金錢,官僚機器的低效率也就成為了貪污的誘因,而香港的違法活動既不只限於警察部隊內,也不只限於公職部門。在私人機構就長期存在收取酬金的傳統,這種做法是很難同賄賂和非法收取佣金區別開的,相反它卻被社會普遍認為是一種推動業務的手段。其後果是,私人工商機構中的互相賄賂有增無減,「不行賄辦事不成,不給好處做不成生意」,成為一種商業信條,這亦給香港的工商業聲譽帶來嚴重的損害。

  22.   另外,政治因素方面,市民與政府之間的隔膜也增加了貪污的機會。以香港政制來看,它是由總督、行政局和立法局來管理的。原來所有兩局議員不是當然官守議員就是由港督任命,1962年之前,所有立法局非官守議員更必須是英籍人士。七十年代初,只有市政局包括了由選擇產生和政府任命的兩種議員,而市政局是一個負責公共環境、衛生、娛樂和文化等方面的城市服務工作機構,因此可見香港市民的參與範圍是很有限的。

  23. 1978年行政立法議員 (摘自:《1978年香港年報─77年的回顧》,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1978年,頁235-237。)

  24. (摘自:《1978年香港年報─77年的回顧》,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1978年,頁235-237。)(摘自:《1978年香港年報─77年的回顧》,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1978年,頁235-237。)

  25.   這種情形必然導致政府與市民之間在溝通上的障礙,甚至導致市民對政府專制的憎惡,由於政府的工作程序不能為市民所了解和熟悉,有濃厚的神秘色彩,就容易使找關係、走後門的風氣盛行。又由於當時市民認為香港是一個重視洋人的社會[1],他們的文化水準不高,許多人不懂英語,對政府的法律語言為英語感到很不方便,不習慣直接同政府部門接觸,只好委託中間人替他們辦事,如申請牌照、證件等,而中間人要辦成事,往往需要賄賂政府官員,從而造成許多貪污機會。許多情況表明,賄金很少是直接給予的,利用一個職業受賄者(當然他也得行賄別人)或是一個固定的中間人,由他們來支付經商所必須的費用或辦事所需的禮金,往往更方便、更省事[2]。  這種情形必然導致政府與市民之間在溝通上的障礙,甚至導致市民對政府專制的憎惡,由於政府的工作程序不能為市民所了解和熟悉,有濃厚的神秘色彩,就容易使找關係、走後門的風氣盛行。又由於當時市民認為香港是一個重視洋人的社會[1],他們的文化水準不高,許多人不懂英語,對政府的法律語言為英語感到很不方便,不習慣直接同政府部門接觸,只好委託中間人替他們辦事,如申請牌照、證件等,而中間人要辦成事,往往需要賄賂政府官員,從而造成許多貪污機會。許多情況表明,賄金很少是直接給予的,利用一個職業受賄者(當然他也得行賄別人)或是一個固定的中間人,由他們來支付經商所必須的費用或辦事所需的禮金,往往更方便、更省事[2]。 [1]始平季子:〈殖民地下的香港蟻民〉載於《香港與我》第六期,(香港:合眾公關事務有限公司出版),1979年,13。 [2]聶振光、呂銳鋒、曾映明著:《香港廉玫》,(香港:中華書局),1990年,頁9。

  26. 思考問題 為什麼政府制定 了很多嚴厲的法律, 貪污的現象還是 不斷發生 ?

  27. 三)七十年代貪污真的橫行?   六、七十年代那時候,貪污問題在公共服務機構中十分嚴重,如救護人員在接送病人往醫院前,向病人索取「茶錢」;消防員開水喉救火要收「開喉費」;病人要「打賞」醫院的亞嬸,才可取得開水或便盆;考取駕駛執照,也要賄賂考牌官;就是連輪候公屋,申請入學或各種公共服務,也要賄賂有關官員。而貪污風氣在警隊中更為嚴重。受賄的警務人員更包庇黃、賭、毒等各種非法罪行,社會治安、秩序受到嚴重的威脅。市民雖飽受貪污的禍害,卻敢怒而不敢言。

  28. 有關貪污投訴的資料 報紙資料 (Sources: Sing Tao Man Po, 19-12-1969) (Wah Kiu Yat Po, 25-6-1970))

  29. 投訴信 資料 (source: HKRS No. 156 D & S No. 3/91 ,09-06-1971)

  30.   經歷了十多年的經濟增長,到七十年代,已發展成為一個華洋雜處的繁盛都會,部分華人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增加了對國際社會的認識,許多外地人被香港充滿活力和機會的特性吸引,在此安身立業,這些人聯合起來利用報章、電台、電視和公眾論壇,發表個人意見及要求,成為社會上一股輿論壓力,直至1973年轟動香港的總警司葛柏貪污大案被揭發後,一個獨立的機構─廉政公署終於1974年2月15日正式成立,廉政公署成立後,馬上展開肅貪倡廉的工作,務求取得一番成績,重拾市民對政府的信心。要改變大眾對貪污的態度,必要從教育「肅貪倡廉」的意識開始,早期廉署的宣傳活動主要是以普羅大眾,工作集中於製作海報、單張和電視劇等,廉政公署希望藉著以上各種宣傳方法,能夠改變市民一直以來對貪污的態度,也向青少年灌輸一個正確的價值觀。

  31. 教育程度之數字 (source: Hong Kong Social and Economic Trends, 1970-1980, Cense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Hong Kong, 1980 , p.8。)

  32. 七十年代廉政公署的宣傳海報 1974-1979年 (摘自: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icac.org.hk/big5/public/publ_av_7.html,2002年10月8日。)

  33.   而當中最早的宣傳片以小販為題材,由於當時大部分小販都是違法經營的,他們很容易成為貪污的警員、其他的公務員與黑社會的勒索對象。該片講述一名女小販抱著女兒,在廉署分處門前猶豫不決,但實在無法再忍受每天被人敲詐金錢,最終決定鼓起勇氣推門進內,舉報貪污。這段宣傳片令觀眾留下深刻的印象,對鼓勵市民舉報貪污,十分奏效。 (摘自: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icac.org.hk/big5/public/publ_av_6_3.html,2002年10月8日。)

  34. 四)哪個行業最貪污?   「貪污已成為香港警察的一種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覺,白天起床刷牙一樣自然。」[1]─這是廉政公署成立後第一個因貪污受賄入獄的警司韓德的名言。從以上的部分也可以知道,貪污無疑已成為七十年代香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最令人不滿的是貪污風氣在警隊中蔓延,公眾普遍相信警務人員是從貪污勾當而致富,警隊每一個職級,上至警司下至巡邏警員都有人貪污受賄[2],但政府對此似乎束手無策。普羅大眾對貪風猖獗已達忍無可忍地步,愈來愈多市民就政府漠視此問題的態度公開表達他們的激憤。七十年代初期,社會上匯聚了一股強大的輿論壓力,公眾人士不斷向政府施壓,要求採取果斷行動,打擊貪污。最後,一名外籍總警司葛柏的貪污案,令民怨升達沸點,政府不得不立即採取行動。 [1]安德烈.費爾著,梁儒盛譯:《韓德回憶錄》,(香港:快報有限公司),1975年,頁7。 [2] 《廉政公署25周年紀念》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1999年,頁11。

  35. 韓德貪污  韓德是前香港警務處偵緝警司,全名是喧尼斯.波斯富.麥斯。這位前警司,自己曾承認十八年來,幹著「收規」的勾當,他是集團中的重要份子,這個由警察組成的集團,實際主持了全港的犯罪活動。他一心準備做個貪官,意識中已作出了決定,放棄一切做人的原則,目的是使用所有可行的辦法來致富。   他曾說:「那時候,我月薪八十鎊,駕駛的是加士利六九0型汽車,沒有人問過我怎會有錢買這種車,更沒有人理會我怎會過揮霍的生活、醇酒、美人和珍饈百味。」   直至1973年2月,副警務處長竇信正式對付韓德,他無法解釋他的生活水準,於是11月1日,他正式入獄一年,但當局並沒有告他串通貪污或貪污,以至他在獄中仍不停地想將來的歲月,完全沒有一點悔意。 (摘自:安德烈.費爾著,梁儒盛譯:《韓德回憶錄》,(香港:快報有限公司),1975年。)

  36. 葛柏貪污 1973年,總警司葛柏被發現擁有逾四百三十多萬港元財富,懷疑是從貪污得來。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內解釋其財富來源,然而,在此期間葛柏竟輕易逃離香港到英國。葛柏潛逃令積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發。學生們在維園舉行集會,抗議和批評政府未能恰當處理貪污問題,集會獲數千名群眾響應。他們又手持寫著「反貪污、捉葛柏」的橫額到街上示威,要求政府緝拿潛逃的葛柏歸案。 香港政府終於明白到必須有所行動。在葛柏於1973年6月8日潛逃後,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被任命組織一個調查委員會,調查葛柏潛逃事件。百里渠爵士之後發表了兩次調查報告,在第二份調查報告書內,他清楚指出:「最壞的一種貪污就是反貪污辦公室所說的『集體』貪污,就是說整個團體的警員都參與了收取和分配贓款的活動。」另又提出:「有識之士一般認為除非反貪污部能脫離警方獨立,否則大眾永不會相信政府確實有心撲滅貪污。」[1]港督麥理浩爵士(後來被冊封為勛爵)迅速接納了百里渠報告書的建議。在1973年10月的立法局會議上,他主張成立一個獨立的反貪污組織。 [1] 《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Second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f inquiry under sir alastair blair-kerr)。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1973年,頁44。

  37. 廉政公署成立 以及廉政專員姬達 麥理浩爵士說:「我認為有需要成立一個嶄新的機構,由德高望重的人員領導,以全力打擊貪污,並且挽回公眾的信心。公眾對一個與任何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毫無連繫而完全獨立的組織明顯較具信心。」當時,許多社會人士都看到,政府已開始切實正視貪污問題,為香港展開了一個廉政年代。 廉政公署在一九七四年二月正式成立,委出姬達為廉政專員,以執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的方式打擊貪污。廉署成立後第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要把葛柏逮捕返港。一九七五年初,廉署成功將葛柏由英國引渡回港受審。結果,葛柏被控串謀貪污及受賄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四年。葛柏案件充份反映廉署打擊貪污的決心,當中也打擊了不少警方的貪污事件,在社會掀起了一場靜默的革命。 (摘自:《香港年鑑》第二十八回 特載時賢評論,(香港:華僑日報出版社),1975年,頁1。)

  38. 1975-1977年所接獲及調查的貪污投訴 (摘自:香港廉政公署年報Hong Kong ICAC Annual Reports,1977-1980年,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出版,附件十一。)

  39. 五)結論 ICAC是否最令港人引以為榮? 葛柏案後,政府針對辦案過程發現的漏洞,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刪除了第十條的解釋期規定。廉政公署能夠將葛柏繩之於法,成功打破了社會上部分人士批評廉署 「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的說法,贏得市民的肯定和信任。楊鐵樑認為此案不獨成為廉署肅貪倡廉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恢復了市民對當時政府及司法制度的信心。

  40. 修訂《防止賄賂條例》 (摘自:《香港年鑑》第二十八回 法規新編,(香港:華僑日報出版社),1975年,頁5。)

  41.   廉政公署的英文全名是: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縮寫則是ICAC。它的第一個英文單詞INDEPENDENT就是獨立的意思。「獨立」是廉政公署最顯著的特徵,改變了以往轄下在警隊的貪污部,而是直接接命於港督。在立法方面,廉政公署儘管沒有法律的制定權,但是它卻有《廉署條例》、《防止貪污條例》、《防止賄賂條例》、《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4部具體的法律條例可依。同時,只要港督同意,它可制定任何反貪政策。在財玫方面,其彈性也頗大的,1974-1975兩年,廉政公署的財政預算本來只有850萬港元,但實際的支出高達2140萬元,這兩年是肅貪反腐最艱辛的兩年,正是這兩年,廉署成功查破了韓德案、葛柏案等等,也給公眾很大的信心,而舉報貪污的人也越來越多,他們開始改變敢怒不敢言的態度,舉報貪污。廉政公署成立至今二十多年,以反貪為已任,成績顯著,實在有目共睹,真的可以令港人引以為榮。

  42. 1974年廉政公署各部門的組織 (摘自:香港廉政公署年報Hong Kong ICAC Annual Reports,1974-1976年,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出版,附件一。)

  43. 1975-77年貪污舉報數字與方式 (摘自:香港廉政公署年報Hong Kong ICAC Annual Reports,1979-1980年,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出版,附件九。)

  44. (摘自: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icac.org.hk/big5/public/publ_av_6_3.html,2002年10月8日。)

  45. 思考問題 假如藝人謝霆鋒是生 於七十年代(ICAC還 未成立之前),他脫罪 的機會是否增加?

  46. 參考書目 • 政府檔案: • HKRS No. 156 D & S No. 3/91 ,09-06-1971 • 《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1973。 • 《香港年鑑》第二十四回,(香港:華僑日報出版社),1971年。 • 《香港年鑑》第二十八回,(香港:華僑日報出版社),1975年 • 《香港年報》,(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1956-69年。 • 《1978年香港年報─77年的回顧》,(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1978年。 • 《廉政公署25周年紀念》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1999年。 • 香港廉政公署年報Hong Kong ICAC Annual Reports,1977-1980年,(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出版)。 • 香港廉政公署年報Hong Kong ICAC Annual Reports,1974-1976年,(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出版)。 • 香港廉政公署年報Hong Kong ICAC Annual Reports,1979-1980年,(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出版)。 • 《一九七三-七四年度香港房屋委員會年報》,(香港:房屋委員會),1974年。 • 《一九七五至七六年香港房屋委員會工作報告書》,(香港房屋委員會),1976年。 • 《香港的發展(1967-1997)統計圖表集》,(中國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1998年。 • “Demographic Trends in Hong Kong 1971-82”,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Hong Kong, 1983, Chapter2 table2.1。 • “ Hong Kong Social and Economic Trends, 1970-1980”, Cense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Hong Kong, 1980

  47. 報紙資料:  • Sing Tao Man Po, 19-12-1969 • Wah Kiu Yat Po, 25-6-1970 • 網頁資料: • 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icac.org.hk/big5/prevt/prev_tool_2.html • 期刊: • 始平季子:〈殖民地下的香港蟻民〉載於《香港與我》第六期,(香港:合眾公關事務有限公司出版),1979年。 • 書本: • 安德烈.費爾著,梁儒盛譯:《韓德回憶錄》,(香港:快報有限公司),1975年。 • 林潔珍、廖柏偉:《移民與香港經濟》,(香港:商務印書館出版),1988年。 • 程景民:《香港廉政公署》,(中國書籍出版社),2000年。 • 王建新等編著:《香港政制、公務員與廉政》,(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 • 聶振光、呂銳鋒、曾映明著:《香港廉玫》,(香港:中華書局),1990年。 • Hambro, Edvard “ The problem of Chinese Refugees in Hong Kong”. Leyden: A.W. Sijthoff,1955 Table 9

  48. 從ICAC的成立去看七十年代香港之貪污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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