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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 通報及處理. 98 學年度整合網絡守護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講師:曹江南 校長. 98.09.04. 性別平等教育法 : 屬行政法 , 行政調查 , 行政 懲處. 憲法. 性平法 , 法律 , 條例. 法律. 施行細則 , 準則 , 綱要. 法規命令.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處理. 就是一種教育過程,營造安全的校園環境 建構相互尊重的學習模式與職場環境. 附件: 新竹縣國中小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流程(資料來源:性別 SOP 手冊 ).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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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通報及處理 98學年度整合網絡守護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講師:曹江南 校長 98.09.04
性別平等教育法 : 屬行政法,行政調查,行政 懲處 憲法 性平法,法律,條例 法律 施行細則,準則,綱要 法規命令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處理 • 就是一種教育過程,營造安全的校園環境 • 建構相互尊重的學習模式與職場環境 附件: 新竹縣國中小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流程(資料來源:性別SOP手冊)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標 • 消極目標 : 禁止性別歧視 • 積極目標 : 鼓勵平等與多元 • 特殊關切 : 性騷擾、性侵害的防治
如何申請調查? • 該事件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簡稱申請人)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機關申請調查
學校處理程序 • 教導處受理 : 20日內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受理與否 • 通報 : 校安通報系統–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內) • 行政協調 : 啟動性平會 • 其他 : 媒體公關、輔導諮商
接案與否? • 得否受理 •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 有無管轄權 • 行為發生時行為人所屬學校
組成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小組 • 成員比例 • 成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佔成員總數50%以上。若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 成員知能 • 依規定此事件調查小組成員應具備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教育部網站設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處理專業人才庫」可供查詢。
調查小組職務分工 • 小組成員包含 • 召集人 : 負責主要的詢問,會議召集及事件處理進度之管理 • 對外發言人 : 負責事件調查過程的說明 • 調查報告主筆 : 調查報告主要撰寫者
調查注意事項 •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接受調查可由法定代理人陪同進行 • 當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的情形時,應避免相互對質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可以繼續調查處理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懲處 •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並得命加害人進行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接受心理輔導 •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之權責機關 • 學生 : 學生懲處委員會 • 教師 : 教師評審 / 考績委員會 • 職員工 : 人事評審 / 考績委員會 • 其他 : 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如保全之權責單位
學校如何發佈公告 ? • 表明立場 : 學校不縱容此事的發生,建立 威信、維護校譽。 • 掌握論述 : 單一發言管道,對事件做出正面回應,避免媒體渲染。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復1 申請人: 對不受理或處理結果不服之申復(以一次為原 則) 檢舉人:對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原則) • 申復受理單位:可與申請調查受理處相同 • 申復之行政協調:性平會啟動,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經費 • 懲處或申復之執行(或駁回):通知當事人、行為人及檢舉人 • 危機處理、媒體公關、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 • 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復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討論是否接受申訴 •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新證據,另組3至5人調查小組 •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2個月內至遲延長至4個月 • 如查證屬實,得另提懲處建議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復2 行為人︰ 對處理結果不服之申復(以一次為原則) • 申復受理單位:可與申請調查受理處相同 • 申復之行政協調:性平會啟動,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經費 • 懲處或申復之執行(或駁回):通知當事人、行為人及檢舉人 • 危機處理、媒體公關、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 • 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復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討論是否接受申訴 •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新證據,另組3至5人調查小組 •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2個月內至遲延長至4個月 • 如查證屬實,得另提懲處建議
完成調查 • 書面載明事實理由,結案 • 填寫回報單送上級主管機關 • 申請人、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30日內提起救濟
行政協調 • 單位︰ 校長室、總務處、教導處、人事 、教評會 • 執行︰ 經費、人力、時間(迫切性)
Q & A 1 • 如案件「明顯」具備性平法29條第2項應不予受理情形 ,如何處理? • 學校之受理窗口,可以學校名義逕予回復不受理,事後將相關情形提性平會報告或以書面告知全體委員。
Q & A 2 • 若有人向學校提出在性平法實施前所發生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之申請調查,學校是否受理? • 性平法實施前所發生之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原本即係違法行為,且性平法未規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侵害行為有請求之時效限制,故學校自須受理,並依性平法之程序進行調查與處理。
Q & A 3 • 若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是校外人士(如商家) ,學校是否受理? • 1.學校應協助處理。 2.依防治準則第 10條第2項之規定,學校有 義務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其他管轄權者處 理。 3.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學 校協助受害學生將行為人移送其雇主處 理,若行為人無雇主,則應移請事件發生 地警察機關調查。
Q & A 4 • 若雙方曾私下和解過,但受害人事後仍提出申請調查,學校是否受理? • 1.應受理。 2.依性平法規定,受理校園此類案件屬學 校的行政責任,學校不受先前雙方當事 人私下和解之影響。然先前之和解可作 為懲處建議之參考。
Q & A 5 • 若有人具名陳述性騷擾或性侵害事實,但不願被調查,能否只備案? • 1.學校依性平法調查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 具有公益性質。故學校之調查權原則上不受當 事人意願之約束。 2.唯當事人之配合度確實會影響調查之進行,且 易對被害人造成傷害,不宜貿然為之。 3.提供充足的資訊、時間給當事人足夠的準備, 但學校仍應依法通報,製作檔案紀錄並進行 適當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