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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第 十二 章. 股 東 權 益. 股份基礎給付. 所謂股份基礎給付,是以企業本身的股票或認股權作為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支付工具;或所購買之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決定於權益工具的價格,並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 常見的情況為企業要求員工服務一定的年限,或達成一定的績效,而由企業給與一定的股票或認股權作為報酬,如員工認股權;或按股票或認股權的公允價值支付現金,如員工股票增值權。.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指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的交易,其對價是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亦即給與企業本身的 股票 或 認股權 以購買商品或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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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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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十二 章 股 東 權 益

  2. 股份基礎給付 • 所謂股份基礎給付,是以企業本身的股票或認股權作為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支付工具;或所購買之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決定於權益工具的價格,並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 • 常見的情況為企業要求員工服務一定的年限,或達成一定的績效,而由企業給與一定的股票或認股權作為報酬,如員工認股權;或按股票或認股權的公允價值支付現金,如員工股票增值權。

  3.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 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指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的交易,其對價是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亦即給與企業本身的股票或認股權以購買商品或勞務。 • 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指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的交易,其所產生的負債是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而其金額則決定於企業本身的權益工具的價格。

  4.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 認股權: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於特定期間按固定或可決定的金額認購企業股票的合約。 • 內含價值:交易對方有權取得或認購股份,該股份的公允價值與交易對方為取得該股份所需支付的履約價格之間的差額。

  5.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 給與日:企業與交易對方對於股份基礎給付合約有共識之日,亦即雙方都同意若達成某些條件,則交易對方可獲得多少權益工具或其等值現金的日期。若合約需經核准,則以核准日為給與日。 • 衡量日:指衡量所取得商品或勞務或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之日。企業對於與員工的交易應在給與日衡量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故給與日即為衡量日;對於非員工的交易,則以取得商品或對方提供勞務之日為衡量日。

  6.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 既得:已經有權利獲得。員工若須履行某些條件始能獲得給付,則在達成這些條件之日即為既得,該日為既得日。 • 既得條件:成為既得所必須達成的條件。亦即為了使員工或第三者有權取得現金、其他資產或企業權益工具,員工或第三人必須達成的條件。既得條件通常包括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

  7.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 既得期間:預期達成既得條件所需的期間,或必須達成既得條件所需的期間(逾期即失效)。 • 市價條件:指權益工具履約價格的高低、能否取得既得權利或執行權利,決定於企業權益工具市價的相關條件者。例如:企業股票市價達到 $60 以上,或認股權的內含價值達到 $15 以上,才能獲得既得權益等。

  8. 既 得 條 件 • 既得條件包括:(1)單純的服務條件:例如應繼續服務三年,只要再服務滿三年,即可享有權益。(2)績效條件:員工不僅要繼續在企業服務,還必須達成一定的績效,才能享有權益。 • 績效條件可分為市價條件及其他績效條件。市價條件是員工繼續在企業服務,且要有良好業績能讓企業的股價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員工才能享受所給與的權益。其他績效條件如:企業的盈餘必須成長多少百分比、市場佔有率必須增加多少百分比等。

  9. 市 價 條 件 • 績效條件如為市價條件,則在估計認股權的公允價值時應列入考慮,但在估計既得認股權單位數時則不列入考慮。 • 不論市價條件有無達成,若員工已履行其他既得條件,則應認列商品或勞務的成本。 • 但員工如中途離職(未履行既得條件),則應將原認列的成本沖回。

  10. 其他績效條件 • 市價條件以外的績效條件,與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估計無關,但與既得權益單位數的估計有關,有些也可能影響既得期間的長短或履約價格。 • 這些績效條件包括盈餘成長率或市占率,或市占率的成長率等。

  11. 員工酬勞成本的認列與攤銷 • 企業應在給與日衡量所給與員工權益的公允價值,該公允價值即為企業購買員工在既得期間服務的對價,故應分攤於既得期間作為薪資費用,並認列權益或負債。 • 若無既得期間,則給與日即為既得日,應假設企業已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該公允價值應在給與日即認列為費用。

  12.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的種類 •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 • 以現金或其他資產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 • 可選擇以權益或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

  13.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的種類 •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是企業為獎勵員工在企業任職或達成績效目標,而承諾在達成條件後給與企業本身的股票或認股權。 •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是企業為獎勵員工在企業任職或達成績效目標,而承諾在達成條件後給與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資產,其金額決定於企業本身的股票或其他權益工具的價格。 • 可選擇以權益或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是指企業或交易對方有權利選擇以權益或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14.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商品或勞務公允價值的衡量 • 向非員工購買商品或勞務 – 應於取得商品或對方提供勞務時衡量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 • 向員工購買勞務 – 應於給與日以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間接衡量員工勞務的公允價值。

  15.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公允價值的衡量方法 – 商品或勞務 • 向非員工購買商品或勞務時,應於取得商品或勞務時衡量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作為取得商品或勞務的成本,同時作為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價值。 • 其公允價值的估計,可參考市價或採用評價方法估計。

  16.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公允價值的衡量方法 – 權益工具 • 向員工購買勞務時,應於給與日(即衡量日)衡量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並以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間接衡量員工勞務的公允價值,並認列取得勞務的成本,同時增加企業的權益。 • 當企業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是以權益工具交割時,應於給與日衡量所給與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總額。公允價值總額是由每一權益單位的公允價值乘以所給與的權益單位數。

  17.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的衡量 • 所給與權益工具若有可參考的市價,應根據市價並考量合約條款及條件衡量;若無市價可供參考,則應以適當的評價方法估計公允價值。 • 通常採用選擇權評價模式,如 Black-Scholes 評價模式或二項式(Binomial)評價模式,以衡量每一單位認股權的公允價值。 • 評估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時,若既得條件為市價條件,應將該市價條件列入公允價值評價考量。

  18.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的衡量 • 每一權益單位的公允價值在給與日(衡量日)確定後,即不能再更改,不論該權益單位未來的市價如何變動。 • 當員工履行既得條件而獲得既得權益時,企業有義務給與既得權益單位數。此時每一權益單位的公允價值如有變動,則屬於員工的損益,與企業購買員工的勞務成本無關。

  19.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的衡量 • 當企業在給與日同意給與員工一定數量的權益單位,而每一單位的公允價值又已知,則企業已算出其所給與員工公允價值的總額。 • 這些權益工具是用來購買員工在既得期間的勞務,因此可推知企業主觀認定員工在既得期間所提供勞務的公允價值,等於企業在給與日所給與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的總額。

  20.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所給與權益單位數的估計及確用 公允價值總額 =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 × 所給與權益單位數 • 上述公式中所給與權益單位數在給與日實際上並不確定,因為員工必須完成既得條件才能享有權益工具。若員工中途離職,或績效條件未達成,則給與權益單位數為零。 • 故在給與日及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應估計員工在既得期間屆滿時最可能享有的權益單位數,稱為「估計既得權益單位數」。

  21.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所給與權益單位數的估計及確用 估計公允價值總額=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 × 估計既得權益單位數 • 以上述公式估計出公允價值總額,該公允價值總額即為在既得期間取得員工勞務的成本,應在既得期間分攤,作為薪資費用。 • 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若估計既得權益單位數有變動,則應以新估計的既得權益單位數,乘以每單位公允價值,以得出新估計的公允價值總額。

  22.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所給與權益單位數的估計及確用 • 至既得期間屆滿,員工能獲得多少權益單位數即告確定,此為「最終既得權益單位數」或「實際既得權益單位數」。 • 以此「最終既得權益單位數」,乘以每單位公允價值,即為「最終公允價值總額」,以前估計的公允價值總額應調整到最終(實際)公允價值總額。 • 既得期間屆滿日實際公允價值總額確定後,勞務成本及權益價值即告確定,以後至可執行期間屆滿日,不論股價如何變動,均不得再調整勞務成本及權益價值。

  23.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估計時 • 若企業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在衡量日無法可靠估計時,則在企業收到商品或對方提供勞務時應以每一權益單位的內含價值乘以所給與的權益單位數,得出內含價值總額,作為取得商品或員工勞務的成本。 • 但該內含價值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及既得期間屆滿日再衡量,以再衡量的內含價值總額作為取得商品或員工勞務的成本,分攤於既得期間。

  24.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估計時 • 再衡量成本如較原估計數高時,則借記薪資費用,貸記權益。如較原估計數低時,則借記權益,貸記薪資費用。 • 既得日以後至實際執行日,每屆報導期間結束日仍應按內含價值再衡量,並調整當期勞務成本,至執行日按內含價值給付權益工具後,勞務成本才告確定。此時權益工具的內含價值等於其公允價值。

  25.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衡量日的決定 • 所謂衡量日,是指應衡量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及所給與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之日。 • 在權益交割型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如向非員工購買商品或勞務,則應在收受商品之日或該第三人提供勞務之日,衡量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如向員工購買勞務,因員工勞務的公允價值難以衡量,故應參考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因此應在給與日衡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則給與日即為衡量日。

  26.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期間的估計 • 既得期間是員工應履行既得條件的期間,也是企業取得商品或收受勞務的期間。該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應在既得期間認列,並認列相對的權益。 • 既得期間按既得條件的不同,有些是固定的,有些是不確定的。 • 有些市價以外的績效條件會使既得期間不確定,此時應估計最可能的既得期間;當估計有變動時,並應調整既得期間。

  27.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期間的估計 • 市價條件也會使既得期間不確定,因此也必須加以估計,但卻不能變更估計既得期間。 • 因為該估計期間和估計達成市價條件的機率有關,兩者均用來估計在衡量日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確定後即不能再變動。 • 當市價未達成,但其他條件均達成時,仍應在既得期間認列商品或勞務的成本。

  28.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商品及勞務成本的攤銷期間 • 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企業所發行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即為其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成本。 • 這些成本應在企業收取商品時,或員工提供勞務的期間認列。

  29.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商品及勞務成本的攤銷期間 • 若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設有既得條件,則商品或勞務的成本應在既得期間內認列。如不符合認列為資產的條件,則應在既得期間攤銷為費用,並認列相關的權益增加。 • 若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沒有既得期間,於給與時立即成為既得權益,則應假設企業已收取對方提供的商品或勞務,於給與日立即認列費用及相對的權益。

  30.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未完成既得條件的處理 •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若未符合既得條件,則所認列的商品或勞務的累積金額為零,以前認列的成本應沖銷。如已認列為費用,應在確定未符合既得條件時沖回,但不能更正以前認列的費用,而應作為本期費用的減少,同時減少相關的權益。 • 上述規定有一例外:若既得條件是市價條件,則無論既得期間市價是否達成,若已符合所有其他既得條件,則仍應認列商品或勞務成本,並認列相關的權益。若市價條件未達成,應將已認列的權益轉入適當的權益科目。

  31.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日後的處理 • 按公允價值衡量的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在既得日後不得再調整勞務成本及權益價值。 • 按內含價值衡量的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在既得日後應持續按內含價值調整勞務成本及權益價值。

  32.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日後的處理 • 按公允價值衡量的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在可執行權益的期間,若權益持有人執行其權益,則應將原認列權益沖銷,並按發行股票處理。 • 若權益持有人放棄其既得權益或逾期未執行而失效,則將原認列權益沖銷,轉入另一權益科目;原認列的商品或勞務成本不得沖回。

  33.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日後的處理 • 按內含價值衡量的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因內含價值並不代表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亦不代表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因此在既得日所認列的商品或勞務的成本及權益工具的價值均不是最後確定,而必須等到其所給與的權益工具執行或失效時,才最後確定。 • 故企業每年應根據權益工具新的內含價值重新調整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成本及所認列權益的帳面金額,直到員工執行或放棄其權益,或逾期而喪失權益。 • 若員工放棄其權益或逾期失效,則所有原認列的商品或勞務成本及權益均應沖銷。

  34. 權益交割型--單純服務條件 • 淡水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 500 位員工各 100 單位的認股權,員工必須繼續服務三年,三年屆滿後即可行使權益,每一單位認股權可按每股 $60 元的價格認購淡水公司普通股一股。期限五年。 • 淡水公司採用選擇權訂價模式估計每一認股權的公允價值為 $15。淡水公司估計約有 20% 的員工將於三年內離職。 • 三年期滿,實際離職員工為 90 人。 • 在可執行期間,有 40,000 單位認股權執行,1,000 單位認股權放棄或逾期失效。

  35. 權益交割型--單純服務條件 • 薪資費用 200,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00,000 • 薪資費用 200,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00,000 • 薪資費用 215,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15,000 500 × 100 × ( 1 – 20% ) × $15 × ( 1 / 3 ) = $200,000 500 × 100 × ( 1 – 20% ) × $15 × ( 2 / 3 ) – $200,000 = $200,000 410 × 100 × $15 × ( 3 / 3 ) – $400,000 = $215,000

  36. 權益交割型--單純服務條件 • 現金 2,400,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600,000股本 400,000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600,000 •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5,000資本公積—認股權逾期 15,000

  37.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 淡江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 50 位員工各 1,000 單位的認股權,員工須繼續服務滿三年始既得。既得日後可執行期間為五年,履約價格為 $60,與給與日的股票評估價值相同。淡江公司於給與日無法可靠估計所給與認股權的公允價值,因此改用內含價值衡量。 • 10 年底有 3 位員工離職,淡江公司估計 11、12 年還會有 7位員工離職。因此淡江公司於 10 年底估計有 80% 的認股權將既得。11 年有 2 位員工離職,淡江公司修正預期既得的認股權數量為 86%。12 年亦有 2 位員工離職,故最終既得認股權數為 43,000 單位。

  38.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39.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0:( $63 – $60 ) × [ 1,000 × ( 50 – 10 ) ] × ( 1 / 3 ) = $40,000 11:( $65 – $60 ) × [ 1,000 × ( 50 – 7 ) ] × ( 2 / 3 ) = $143,333 $143,333 – $40,000 = $103,333 12:( $75 – $60 ) × [ 1,000 × ( 50 – 7 ) ] × ( 3 / 3 ) = $645,000 $645,000 – $40,000 – $103,333 = $501,667 13:[ ( $82 – $75 ) × 6,000 ] + [ ( $88 – $75 ) × 37,000 ]= $42,000 +$481,000 = $523,000 14:[ ( $95 – $88 ) × 8,000 ] + [ ( $100 – $88 ) × 29,000 ]= $56,000 +$348,000 = $404,000

  40.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5:[ ( $94 – $100 ) × 5,000 ] + [ ( $90 – $100 ) × 24,000 ]= ( $30,000 ) +( $240,000 ) = ( $270,000 ) 16:[ ( $93 – $90 ) × 15,000 ] + [ ( $96 – $90 ) × 9,000 ]= $45,000 +$54,000 = $99,000 17:[ ( $105 – $96 ) × 9,000 ] = $81,000

  41.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0:薪資費用 40,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40,000 11:薪資費用 103,333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03,333 12:薪資費用 501,667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501,667

  42.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3:薪資費用 42,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42,000 現金 360,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32,000股本 60,000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432,000 薪資費用 481,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481,000 ( $82 – $60 ) × 6,000 ] = $132,000

  43.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4:薪資費用 56,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56,000 現金 480,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80,000股本 80,000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680,000 薪資費用 348,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348,000 ( $95 – $60 ) × 8,000 ] = $280,000

  44.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5: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30,000薪資費用 30,000 現金 300,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70,000股本 50,000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42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40,000薪資費用 240,000 ( $94 – $60 ) × 5,000 ] = $170,000

  45.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 滬尾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一位高階主管 10,000 單位的認股權,履約價格為 $60,條件為該主管必須繼續服務滿三年,且認股權只有在公司股價於第三年底超過 $65 時才能執行。若第三年底股價高於 $65,則可在其後五年內任何時間執行認股權。10 年 1 月 1 日滬尾公司股票市價為$50。 • 滬尾公司採用二項式選擇權評價模式,考慮股價在第三年底超過 $65 及未超過 $65 的可能性,估計認股權在此市價條件下的公允價值為 $21。

  46.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 滬尾公司若預期該主管將繼續服務三年,則不論市價有無達成,均應認列下列金額: • 薪資費用 70,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70,000 $21 × 10,000 × (1 / 3 ) = $70,000 $21 × 10,000 × (2 / 3 ) – $70,000 = $70,000 $21 × 10,000 × (3 / 3 ) – $140,000 = $70,000

  47.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 若該主管於 11 年離職,則應沖回已認列的薪資費用: •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70,000薪資費用 70,000 • 若該主管於 12 年離職,則應沖回已認列的薪資費用: •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40,000薪資費用 140,000

  48.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 若第三年底市價超過 $65,則該主管獲得既得權益,執行時或放棄及逾期失效時的分錄如下: • 執行時:現金 600,000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10,000股本 100,000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710,000 • 放棄或逾期失效時: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10,000資本公積—認股權逾期 210,000

  49.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 若第三年底市價未超過 $65,則該主管未獲得既得權益,應按認股權失效方式處理,不得沖回已認列的勞務成本。分錄如下: •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10,000資本公積—未生效認股權 210,000

  50. 權益交割型--既得期間變動 • 三芝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與 500 位員工訂定各給與 100 股普通股的協議,條件為員工不得在既得期間內離職。 • 若三芝公司 10 年度獲利成長超過 18%,則股票可於 10 年底既得;若公司的獲利成長在 10、11 年度間平均超過 13%,則可於 11 年底既得;若公司獲利成長在 10 年至 12 年間平均超過 10%,則可於 12 年底既得。給與日每股市價為$30。 • 10 年底三芝公司獲利成長 14%,未達 18%,有 30 位員工離職。三芝公司預期 11 年度的獲利將維持相同的成長率,故預期股票將於 11 年底既得。11 年底預期仍將有 30 位員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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