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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適航能力 ( SEAWORTHINESS ). Edited by Joney Gu. 一、概論. 狹義之適航能力 指船舶之設計、構造、設備等足以抗拒海上通常之危險而能抵達目的港 。. 概論. 廣義之適航能力 船 舶結構堅固緊密足以抗拒海上通常危險外,船舶所有人并應配置相當之海員,以及足夠之供應品,以達航海之作用,並使船舶具有適載能力( CARGO WORTHINESS ),始能達到運輸之目的。. 概論. 一般通則解釋及航政主管機關所認可 依據驗船協會所設定之航行最低標準. 二、適航能力之基本要件. ( 一 ) 船體安全航行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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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適航能力(SEAWORTHINESS) Edited by Joney Gu
一、概論 • 狹義之適航能力 指船舶之設計、構造、設備等足以抗拒海上通常之危險而能抵達目的港 。
概論 • 廣義之適航能力 船舶結構堅固緊密足以抗拒海上通常危險外,船舶所有人并應配置相當之海員,以及足夠之供應品,以達航海之作用,並使船舶具有適載能力(CARGO WORTHINESS),始能達到運輸之目的。
概論 • 一般通則解釋及航政主管機關所認可 依據驗船協會所設定之航行最低標準
二、適航能力之基本要件 • (一)船體安全航行之能力 • (二)安全操航能力 (MANEUVERABILITY) • (三)安全適載能力 (CARGO WORTHINESS) • (四)合格證書與維持船級 (MAINTENANCE OF CLASS)
(一)船體安全航行之能力 • 船體之設計、結構及設備,應具有安全航行於特定區域或範圍之能力,亦即船舶在構造上須堅固、水密,具有浮揚能力,在預定航程中,能抗拒通常可能遭遇海上危險。
(二)安全操航能力 • (1)足額之合格船員。 • (2)相當之裝備充足之備品及補給品。 • (3)熟練之操船能力。 除以上三點基本要件外,使船舶能安 全航行,必須具備以下二點: • 1. 能浮於水面之浮力。 • 2. 抗拒翻覆之復原力。
(三)安全適載能力 • 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貨場所,適於貨物之受載、運送及保存,且應維持良好狀態〕 • 不適載狀況: 1.特定貨物之適載能力 2.裝載不良(BAD STOWAGE)
(四)合格證書與維持船級 • 船舶於開航時,除須持有各種有效之國內證書(NATIONAL CERTIFICATE)及國際證書(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外,須維持船級於有效期間。
三、適航能力與法律之關係 • (一)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三十九 條對適航能力之規定。 • (二)海牙規則(HAGUE RULES 1924) & 海牙威士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1968) 。 • (三) Taiwan Maritime Law (台灣海商法) – Chapter III – Regulation 62.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 • (1)船舶於進行特定之航程,所投保之航程保險(VOYAGE POLICIES),於航程開始時,船舶須具有適航能力之默示保證(Implied Warranty)。 • (2)保險生效時,船舶停泊於港內,即危險開始之時,船舶須具有抗拒通常港灣內一切危險之默示保證。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 • (3)所投保之航程係經分段始能完成,而每一段須有不同之準備或艤裝,在每一段開始時,須使該段之準備或艤裝具有適航能力之默示保證。 • (4)船舶被認為具有適航能力,係指其能適應抗拒通常海上固有之危險。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 • (5)在期間保險(TIME POLICIES)中,雖無默示保證要求,船舶必須在每航段具有該段之適航能力,但如被保險人明知船舶不適航而出航時,則因不適航所引起之一切損害,保險人可以免責。
海牙規則與海牙威士比規則 • 一九二四年統一載貨證券規則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 1924簡稱海牙規則)通過以來,各國先後制訂國內法以接受該公約,為規範各國海上貨物運送之法典。
海牙規則與海牙威士比規則 • 第三條: 1. 運送人於開航時,應當注意事項。 2. 除第 4條另有規定外,運送人應注意貨物之裝載、堆積、運送、保管及慎重卸載 。
海牙規則與海牙威士比規則 • 第四條: 1. 因無適航能力所發生之滅失或損害,除非運送人未盡相當之注意,未依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使船舶具有適航能力,配置相當船員,適當之船舶艤裝及補必須品,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之場所適於貨物之受載、運送及保存且應維持良好狀態外,運送人及船舶均不需負責。因船舶無適航能力以致發生滅失或損害時,運送人或其他人依本條規定主張免責者,應就已盡相當注意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海牙規則與海牙威士比規則 • 2. 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滅失或損害, 運送人或船舶均不需負責。 (1) 船長、船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僱用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 (2) 火災。但由於運送人之故意或實際過失 者,不在此限。 (3) 海上或其他可航行水域之災害、危險或事故。 (4) 天災。 (5) 戰爭。
海牙規則與海牙威士比規則 • (6) 公敵行為。 • (7) 依行政權之拘捕或強制或依法之扣押。 • (8) 檢疫限制。 • (9) 託運人或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之行為或不行為。 • (10) 不論其原因為何,局部或全體之工會罷工、作業場所封閉或作業停工或阻礙。 • (11) 暴動或內亂。
海牙規則與海牙威士比規則 • (12)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 (13) 貨物之潛在瑕疵,特殊之性質或因固有之缺陷所發生之容積或重量之減少或其毀損或損害。 • (14) 包裝不良。 • (15) 標誌不清或不完全。 • (16) 經相當注意仍不能發現之潛在瑕疵。 • (17) 非因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僱用人之故意或過失,但利益者對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僱用人之無故意或過失,應負舉證之責。
四、結語 • 船舶之適航能力為船舶所有人應承擔之重要默示保證(Implied Warranty),若船舶所有人違反此默示保證,將可使保險人因而解除契約上之責任。 • 船舶是用以載客運貨之工具,而船舶之管理與維修乃屬船舶所有人之所為,若船舶未在適航狀況下開航,則無法抗拒通常海上之危險,故要求船舶具有適航能力乃是理所當然之事 。
四、結語-注意事項 • (1) 船級檢驗證書為證明船舶是否具有適航能力之最主要文件之一 。 • (2) 配置定額合格熟練並持有證書之船員 。 • (3) 於裝卸貨時,應委請公證公司實施裝載前及裝載後之檢驗,並取得檢驗報告,作為適載能力之有力證明。
四、結語-注意事項 • (4) 在船體保險契約下,被保險人負絕對擔保責任,是以被保險人縱然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能 A.防止船員之重大過失(CREW NEGLIGENCE), B.抗拒惡劣天候(HEAVY WEATHER) C.發現 船舶潛在瑕疵(LATENT DEFECT)而致害時,保險人仍得拒絕理賠,若加保”殷期馬里條款”(INCHMAREECLAUSE)則可獲得理賠。
四、結語-注意事項 • (5) 船舶保險為”物”的保險,而 P&I保險為”賠償責任”之保險。 • (6) 運送人過失與共同海損。 另外節錄楊仁壽 (最高法院院長)之『船舶適航能力之擴大』(參考書面資料),俾供卓參。 ~ The End ~
參考資料 • 一、本文取材於巨洋航業公司董事長黃明敏先生於2007年3月16日(週五)假國立海洋大學系統工程暨造船系一館103室所發表之演講資訊。From web site: academic.ntou.edu.tw/speech/。 • 二、文中所載圖片三張,穩度、垂直龍骨的驚人復原力 & 船寬及重心位置與穩度之關係,係引用國立海洋大學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名譽教授王偉輝先生於98年4月22日發表之論文「淺談造船工程技術」。From web site: www.mei.ntou.edu.tw/faculty/special/Hu_Jian-Hwa/船舶王偉輝.pdf。
Question • 1.試申論比較Seaworthiness與Cargo worthiness之異同。 • 2.若某船未具Seaworthiness或未具Cargo worthiness,致生事故,則對其H/M保險及P&I保險的求償各有何影響?(需引用ITC及任一P&I Club Rules的相關Clau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