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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684 號解釋 對 學生權益 與 大學教師 的影響. 社工系李秀如 2012/09/06. 今天為什麼要談 釋字 684 號 ?. 學生權益 在司法上的變化. 「特別權力關係 」. 折衷的. 揚棄. 民國 41/5/6 最高行政法院 「 41 年判字第 6 號 」. 民國 84/6/2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382 號. 民國 100/1/17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684 號. 「 41 年判字第 6 號 」的 原因案例. 一名學生與該校 老師 發生肢體衝突 被 記 申誡一次 老師 已經辭職, 該生 被要求 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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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84號解釋對學生權益與大學教師的影響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84號解釋對學生權益與大學教師的影響 社工系李秀如 2012/09/06
學生權益在司法上的變化 「特別權力關係」 折衷的 揚棄 民國41/5/6 最高行政法院「41年判字第6號」 民國84/6/2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82號 民國100/1/17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84號
「41年判字第6號」的原因案例 • 一名學生與該校老師發生肢體衝突 • 被記申誡一次 • 老師已經辭職,該生被要求轉學 • 該生不服,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省政府及教育部) •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民國41年5月6日,最高行政法院作成「41年判字第6號」裁判民國41年5月6日,最高行政法院作成「41年判字第6號」裁判 • 學校與官署不同,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亦與人民與官署之關係有別,學校師長對於違反校規之學生予以轉學處分,如有不當情形,亦只能向該管監督機關請求糾正,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 • 學界將之列為我國校園納入「特別權力關係」範圍的起始
何謂「特別權力關係」(1/2) • 在特別權力關係裡,一般的法律並不適用於這些關係裡 • 管理者可以在無法源的情況下懲戒被管理者 • 被管理者不可以依法提起相關司法救濟
何謂「特別權力關係」(2/2) 一般人 享有基本權 人 特別權力關係下的人 基本權受限 公務員 受刑人 軍人 學生
釋字382號解釋的原因事件 • 民國七十九學年度上學期期末考後,某國立商專的一名王姓二年級學生被學校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說他連續作弊,遭到退學。 • 王生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皆因前述41年判字第6號遭駁回,便聲請大法官釋憲。
民國84年6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382號解釋(1/2)民國84年6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382號解釋(1/2) •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民國84年6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382號解釋(2/2)民國84年6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382號解釋(2/2)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2014/10/31 11
簡而言之 • 如果學校的處分讓A不再是學生或不再能受教育了,那是天大的事情 • 因為它侵害了憲法給A的基本人權之一——「受教權」 • 所以A可以提起司法救濟
遺留的問題 • 記警告等→不能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只能依校規提起學生申訴 • 在「管理關係」下,所逐次累計造成的退學處分(最後一次僅為輕微之小過或申誡) • 即無法獲得行政爭訟的救濟
徹底的揚棄「特別權力關係」 2014/10/31 14
釋字684號的原因事件(1/3) • 民國九十一學年度下學期,某私立技院的龍姓二年級學生遇到了必修科目期末考和觀光日語導遊筆試衝堂,他向老師申請提前考期末考獲准,但之後被當了,無法畢業。 • 龍生質疑考試的公平性影響畢業,依校規提起申訴失敗,提起行政訴訟則因於法不合遭駁。
釋字684號的原因事件(2/3) •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某國立大學研究所碩四的蔡姓學生向該校學務處申請在公告及海報欄張貼支援某政治人物的海報,當時正值選舉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 • 蔡生亦依校規提起申訴失敗,提起行政訴訟因不合法而被駁。
釋字684號的原因事件(3/3) • 民國九十七學年度上學期,與蔡生同校但不同所的陳姓碩一學生跨院選EMBA的課,該院以陳生非該院EMBA學生為由拒絕。 • 陳生一樣提起申訴、行政訴訟等等,一樣被駁。
民國100年1月17日,大法官作成釋字684號解釋(1/2)民國100年1月17日,大法官作成釋字684號解釋(1/2) •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民國100年1月17日,大法官作成釋字684號解釋(2/2)民國100年1月17日,大法官作成釋字684號解釋(2/2)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2014/10/31 19
釋字684號解釋與釋字382號解釋有何不同?釋字684號解釋與釋字382號解釋有何不同? • 救濟事因不再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及於其他權利受損之情形 • 就權利保護而言,大學學生與大學之間的關係,其救濟可能性,如同一般人民與政府機關間的關係,不再有差異 • 行政爭訟主要包含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684號解釋引發的震撼 2014/10/31 21
釋字684號解釋引發的震撼 • 當大學生可以告學校之後,是否會引發校內的衝突與對立。 • 如果學生動不動提起行政訴訟,不但造成學校及教師困擾,也浪費司法資源。
正面看待釋字684號解釋的發展(1/3)正面看待釋字684號解釋的發展(1/3) • 就人權保障而言,此號解釋只是「回復原狀」 ,回歸憲法、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 開放行政救濟之管道,僅指程序要件之放寬,與爭訟主張在實體上是否有理由,是不同的兩件事
正面看待釋字684號解釋的發展(2/3)正面看待釋字684號解釋的發展(2/3) 此解釋僅處理行政爭訟的救濟可能性,不及於其他救濟途徑的問題 私立大學在教育事務上,係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受託人,故就此而言,與公立大學一樣,地位相當於行政機關 2014/10/31 24
正面看待釋字684號解釋的發展(3/3) • 學校之公法性措施,必須造成學生「基本權利」受有侵害,方有救濟 • 大學之自治,依然被國家之行政、立法及司法所尊重,合法之校規仍是有效的法源
因應之道 完整化、細緻化學校的法令依據及執行基準 界定學生有哪些基本權利 建立友善校園 2014/10/31 26
界定學生有哪些基本權利 • 學生自治組織權 • 學習基本權 • 學校設備的公物利用權 • 研究生的研究自由權 • 言論自由
學生自治組織權 •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對於學生組織社團,原則上應該放寬。學校可以訂立設立辦法,如果符合設立辦法,就該儘可能讓他成立 • 如果學校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學生儘管可以提起訴訟,但訴訟不一定有理由
學習基本權(1/2)-選課自由權 • 大學所開的課,是開給在校全體學生 • 學生只要想修課,沒有正當理由,學校不應拒絕 • 課程人數上限的限制 • 每學期選修學分數的限制
學習基本權(2/2)-上課自由權a • 選了課,可不可以不去上? • 上課是權利?或是義務? • 從學習自由的角度來看,如果不妨礙別人,就該讓他/她自由 • 儘量不要以學生不到作為扣分的理由
學習基本權(2/2)-上課自由權b 如果來上課參與討論,可作為獎勵的依據 單純用不上課來當學生,恐會有問題 例﹕點名3次不到 2014/10/31 31
學校設備的公物利用權 • 學校的各種設備,例如:圖書館、網路、學生活動中心等 • 儘量讓學生可以利用,而且,是”公平”的利用 • 制定公物利用準則或辦法來解決使用上的衝突 • 電腦使用費?
研究生的研究自由權 • 選指導教授時的限制→ • 必須選校內專任老師、老師收學生的人數、選擇題材等限制,必須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才可(即此限制的合理性何在) • 畢業條件→必須與畢業能力有關,否則可能會有爭議。例,發表幾篇文章(0)
言論自由 •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學校對學生的刊物或傳單,不要進行”實質”的內容審查,易碰觸限制言論自由的問題
參考教育部申訴案件有關課業成績之退學或類似處分案件(1/2)參考教育部申訴案件有關課業成績之退學或類似處分案件(1/2) • 老師應儘可能在學期初提出「評分標準」,並應依評分標準評定成績。 • 評分標準應力求明確→ • 期中考、期末考、小考(隨堂考) 、作業等之方式及比重 • 課堂表現加減分、出缺席加減分等之比重及標準
參考教育部申訴案件有關課業成績之退學或類似處分案件(2/2)參考教育部申訴案件有關課業成績之退學或類似處分案件(2/2) • 關於作業、補救措施(報告等)如何繳交?應該有明確的記錄。 • →授課大綱中,老師必需在期初提出「評分標準」及有關的規定 • 並應依授課大綱中的評分標準及有關規定來評定成績 • 上課第一天…..
建立友善校園 • 善用大學自治權限,合理化與學生之關係 • 由父權關係→變為夥伴關係 • 讓學生有選擇的可能性 • 非一個命令→一個動作 • 不要限制過多 • 不要有不合理的限制 • 不要把學生當成以前的小孩來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