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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 目录. 1 、民 事 行政检察职责 2 、 对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3 、 对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4 、 对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 5 、 对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的监督 6 、 民事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 7 、 申请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 8 、 其他 法律 监督. 目录. 9 、 监督申请书 ( 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申请监督使用 ) 10 、 监督申请书(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申请监督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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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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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民事行政检察

  2. 目录 • 1、民事行政检察职责 •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3、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 4、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 • 5、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的监督 • 6、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 • 7、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 • 8、其他法律监督

  3. 目录 9、监督申请书(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申请监督使用) 10、监督申请书(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申请监督使用) 11、监督申请书(申请执行监督使用) 12、监督申请书(对生效调解书申请监督使用) 13、监督申请书(对审判程序违法情形申请监督使用)

  4. 民事行政检察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

  5.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6.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7.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3、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4、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5、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8. 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1、审判程序包括: (1)第一审普通程序;(2)简易程序;(3)第二审程序;(4)特别程序;(5)审判监督程序;(6)督促程序;(7)公示催告程序;(8)海事诉讼特别程序;(9)破产程序。 2、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9. 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3、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查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4、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10. 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执行裁定、决定违法的;(2)执行行为违法的;(3)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4)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5)执行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 2、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3、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11. 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3、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合法、裁判正确的,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范围和程序参照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执行。

  12.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2、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2)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3)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4)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13.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1)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2)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3)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4)委托鉴定、评估、审计;(5)勘验物证、现场;(6)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3、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14.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4、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1)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2)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3)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4)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15.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3)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4)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5)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6)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7)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7、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调查核实、听证、和解、中止审查、终结审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6.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 1、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2、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7.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8.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19.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 4、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20.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 5、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21.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 6、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2.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 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7、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3. 其他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的,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中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 2、人民检察院发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保护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职责的,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确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返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给予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法律上的救济,对违法者给予相应的民事、行政制裁。 3、人民检察院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4. 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及举报电话: 0532-83011255;0532-83011212

  25. 监 督 申 请 书(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申请监督使用) 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如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当事人(原审诉讼地位: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判决,现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监督) 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现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监督)

  26. 监 督 申 请 书(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申请监督使用) 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判决,于×年×月×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现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监督) 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对象及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监督的事实及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指出生效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分析、阐述)

  27. 监 督 申 请 书(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申请监督使用)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签章)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28. 监 督 申 请 书(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申请监督使用) 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如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当事人(原审诉讼地位: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因与××××××一案,不服×××法院××行政判决(裁定),现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对象及请求)

  29. 监 督 申 请 书(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申请监督使用) 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监督的事实及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指出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分析、阐述)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签章) 年月 日 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30. 监 督 申 请 书(申请执行监督使用)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人、执行复议人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人、执行复议人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因在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中,不服×××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现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对象及请求)

  31. 监 督 申 请 书(申请执行监督使用) 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监督的事实及理由。指出执行裁定、决定等在法律适用、执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分析、阐述)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签章) 年月 日 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32. 监 督 申 请 书(对生效调解书申请监督使用) 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如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当事人(原审诉讼地位: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法院×××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须同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33. 监 督 申 请 书(对生效调解书申请监督使用) 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对象及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监督的事实及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事由,指出生效民事调解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分析、阐述)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签章)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34. 监 督 申 请 书(对审判程序违法情形申请监督使用) 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如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与×××纠纷一案,×××法院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现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对象及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监督的事实及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程序或审判人员存在的违法情形,结合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分析、阐述)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签章) 年月 日 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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