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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428 条)

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总则.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合同法 ( 428 条). 违约责任. 其他规定. 15 种合同具体条款. 分则.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立法目的. ( 新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旧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思考 : 新、旧法立法目的的变化反映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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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4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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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总则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合同法 (428条) 违约责任 其他规定 15种合同具体条款 分则 附则

  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立法目的 (新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旧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3. 思考:新、旧法立法目的的变化反映了什么问题?思考:新、旧法立法目的的变化反映了什么问题? 解答:新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

  4. 概念 什么是合同? 合同、协议、契约? 法律特征

  5. 合同的分类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 常见的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赠与合同(特定情况下) 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贷合同、借用合同、客运合同、赠与合同(多数情况下)

  6. 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原则:现代合同法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 ①根据《合同法》第197、215、238、270、276、330、342条规定,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 《合同法》第36条和37条分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 例如:主债务合同和保证合同

  8. 4、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对待给付义务)4、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集中体现在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 常见的单务合同:借用合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保证合同、民间借贷等; 常见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

  9. 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 区分意义:当事人责任轻重不同(如《合同法》374条、406条);合同是否有效,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如《合同法》47条)。 (6)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

  10. (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定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 (8)本合同和预约合同(订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约定的关系) (9)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

  11. (10)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否已经确定)(10)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否已经确定) (11)一时性合同和持续性合同(合同内容的实现是一次给付完成还是持续性给付完成)

  12. 什么是合同法? 1、概念: (广义)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2、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请参见教材P7—P11)。

  13. 3、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4. 基本 原则 平等原则(第三条) 两个要点: 一是,平等原则的范围(合同关系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不是其他的平等,不是说合同当事人经济实力平等。

  15. 自愿原则(第四条) 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就是学者在教科书中所说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第一个限制就是法律的限制。另外还有一个限制,在立法方案上表述为,如果说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在立法时候可以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16. 公平原则(第五条) 两个要点: 一个是公平原则适用范围(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第二个要点是讲什么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作用是什么?公平原则的作用是用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要符合公平。公平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利害关系上大体平衡。

  17.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第一个作用,它是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一个行为准则。 第二个作用,是指导法官解释合同、解释法律的标准。 第三个作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个条文来裁判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案件。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第七条) 合法原则(第七条)

  18. ?? 提问:既然已经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什么还要规定第七条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经济秩序、公共利益这个条款呢? 解答: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它的适用范围很宽,但毕竟还有限制。因为前面讲到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规则,那个案件、那个争议是涉及到市场交易关系,与市场交换密切有关的关系当然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裁判它。如果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和市场交易离得比较远,你就很难用诚实信用去裁判它。

  19. 接下来该学习第二章啦!!!

  2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正确区分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一般来说:合同订立就是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完成; 合同生效即合同具有一般的法律约束力。

  21. 二、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涉及三个问题: (一)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 (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2、法人的行为能力 (三)代理法律制度

  22. 举例:党委书记买农药 解答:合同的约定仅仅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例如一般地超越范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标的物也不是属于限制流通物的,可按照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要因此确认合同无效。 提问:对《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应如何理解?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23. 三、要约——“要约不是法律行为” (一)《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24. (三)构成要件: 1、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5. (四)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要约的存续时间:口头、书面 3、承诺适格:(参见教材P40—P41) 4、要约的撤回:先期到达或同时到达,途中障碍 5、要约的撤销: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发出承诺之前 思考: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6、要约的失效:5种原因(参见教材P42) (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6. 四、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一)《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其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27. (三)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承诺迟延与承诺撤回 (五)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实际成立 2、合同确认书(一种特殊的承诺形式) 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8. 五、特殊的缔约形式 本节为自学内容,具体参见教材P49—P56。

  29. 六、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二)合同的条款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偶尔、通常、特意待定条款)

  30.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31. 七、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解决的两类案件 1、第一类情况发生在吸引外资中; 2、第二类案件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

  32. 问题 我们有了侵权责任为什么还要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呢??? 解答:这是因为,侵权责任的成立比较困难,如果你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这个责任就不能成立。即使责任成立,在计算损害赔偿上对受害人也不利。因为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是赔现存财产的毁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直接损失。要这样计算,很多损失都不包括在内,都得不到赔偿。

  33.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民法通则》:“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合同法》第42条、43条、58条规定的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方。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

  3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5. 一、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36. 问题 合同成立就生效,这是一般的规则。请你谈谈对第42条第二款的理解。 解答:这一款是一个特殊的规则,一般的合同依法成立就生效,但是有一些重要的合同、一些例外的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要求办理某种手续的。这里所说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一个特殊的要件。例如中外合资、合作的合同应该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生效。

  37. 讨 论 案情:某个地方法院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张三把房屋转让给李四,李四又把它转让给王五,转让已经经过了10年,房子都拆掉了,拆迁部门分给王五一套新房子,这个时候张三向法院起诉,说这两个合同应该无效,理由是没有办产权过户,产权证还在张三手里。 问题: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张三的主张?

  38. 解 答 不应该。本案问题就出在,把产权过户混淆于合同生效。我们应明确,第一,法律上规定这些批准、登记手续是指合同生效的,使它明确,不包括产权过户这样的登记手续。第二,在买卖合同一章,第135条关于出卖人的义务当中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里所说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办产权过户。135条规定办产权过户是出卖人的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了,没有办产权过户,买受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补办产权过户的手续,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过户手续已经办不了了,就应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39.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1、概念: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条件”的概念和要件: 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5)、条件不能和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40. 3、类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4、约束力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条件成就以前侵害对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期待权的,应当附损害赔偿责任; (2)在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以前,当事人不能恶意促成或者恶意阻却。

  41. (二)附期限的合同 1、概念: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 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 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42. 3、种类: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4、期限的设定(参见教材P87) 5、约束力

  43. 三、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要件: (1)须有欺诈行为;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44.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要件: (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 (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5. (二)合同的撤销 1、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 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 的合同。 2、合同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46.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如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标的); 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②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③这种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造成的。 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除斥期:一年)和消灭(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

  47. 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这时如何处理? 问题 解答:这种情况按照原来条文的设计,应该适用情事变更。现在由于删掉了情事变更原则,可以采取两个办法来解决它。一个,我们把情事变更当作一个理论上的规则来适用,用来补充法律漏洞。第二个方案可以根据第一章第6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

  48. 四、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 (一)概念: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二)补正的法律方式——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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