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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玩火”父母“买单”

社会广角. 本期内容: 1 、少年“玩火”,造成财产损害谁来负责? 2 、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幸福,离开麻将吧! 3 、孩子要有自护意识,以免自己受到伤害。 4 、学校不对其负责任的几种行为。. 第一期 办报人:胡碧溪 办报日期: 2004 年 3 月 5 日 指导教师:杨晓红. 少年“玩火”父母“买单” 15 岁的向华(化名)因好奇用打火机点燃枯草引发山火,被两个受害村民小组送上了被告席。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作出判决:由向华的父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79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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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玩火”父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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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社会广角 本期内容: 1、少年“玩火”,造成财产损害谁来负责? 2、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幸福,离开麻将吧! 3、孩子要有自护意识,以免自己受到伤害。 4、学校不对其负责任的几种行为。 第一期 办报人:胡碧溪 办报日期:2004年3月5日 指导教师:杨晓红 少年“玩火”父母“买单” 15岁的向华(化名)因好奇用打火机点燃枯草引发山火,被两个受害村民小组送上了被告席。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作出判决:由向华的父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957元。 家住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的向华赶着自家的一群鸭子到田间觅食。他见田边长满枯草,出于好奇,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草点燃。不料火热随风迅速蔓延,将该村桐木形组和岩咀组的26亩油茶林烧毁,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957元。由于向华的父母拒绝赔偿,两个受害村民小组逐向法院提起诉讼。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华失火烧毁两原告的油茶林,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向华系未成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向华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摘自《法制日报》

  2. 搓麻的父母请为孩子想想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伴随而来的是生活的多元化。,在国家实行“双休日”后,更多的人们有了充足的业余时间。用好闲暇时光,是每个人都要思考的问题之一。有人把这些属于自己掌握的时间用在充电提高自身素质上,有人用来探亲访友,有人用来洲览祖国的大好河山。所有这些,都是积极的健康的,但是,也有一种不正常的娱乐方式,这就是人们搓麻成风。搓麻的危害性,许多有识之士早有论述。本文想从其对孩子影响的角度,来谈点个人的忧虑。 亲朋好友相聚在一起,偶尔用麻将娱乐一下,放松放松,增添一点生活情趣,对于消除疲劳,健康身心,应该说是有益无害的,也是极为正常的,本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世间任何事都有个度的问题,玩过了,便会产生不良影响。某单位职工陈某,夫妻双方都在一个好单位,有着丰厚的疏入,工作也轻闲,还有一个学习,性格都很好,人见人爱的孩子。遗憾的是这对夫妻都喜欢搓麻,时常邀约热衷于此道的麻友到家来玩几把,一坐上桌子,便很难下来。他家的孩子正在读小学六年级,孩子放学回来后,当家长为了不影响自己搓麻的“雅兴”,孩子喊肚子饿,拿点钱打发孩子出去买吃便了事。起初的时候,孩子还能拿钱到街上买东西吃, 以后便不知道买什么了,因为所有的东西他几乎都有点腻了。到了学期考试的进修,孩子瘦了,学习成绩也下隆了。这对父母,不但不反思自己的行为给孩子造成的影响,还把责任推到孩子身上,说孩子不争气,对孩子进行体罚,使得一个优秀的孩子变得脾气古怪起来。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教育好孩子,使他们将来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材,是每个做父母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孩子毕竟是孩子,他们还小,自控能力极弱,还需要家长监护,帮助他们控制不良行为,为他们调理生活,防寒防热,督促他们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为他们创造不受狐假虎威界干扰的学习环境,使他们学习时能够静得下心来。家是孩子的第一学校家繁荣昌盛孩子的第一老师,家长的所作所为,无疑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影响。家里时常麻将声不断,就是大人的正常工作休息都受到影响,更别说尚未成年的孩子了。因家长沉湎麻将,造成孩子离家出走、营养不良、迷茫恋网吧、抽烟喝酒、养成不良习气的事例屡见不鲜。喜欢搓麻的家长,请节制你的行为吧,为了孩子,也为了你的家庭幸福。

  3. 学生课间出意外,学校无过不“埋单” 及其父母向法院起诉,将于老师及学校共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2到底谁负责 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小强的父母认为,12岁的孩子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负有保护在校未成年人的义务。学校未尽到职责,就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学校则辩称,学生和教师踢球完全出于自愿。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根据小强的实际伤情,学校愿意为他补偿部分医疗费用及交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这种监护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内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应由学校承担责任。于老师与小强踢球,属于课间自由活动,并非秘得职务行为,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故法院没有支持小强父母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学校补偿小强医药费、交通费900元,同时判决于老师被子偿小强父母误工费和小强的补课费、伤残补助金,共计6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同学:你有自我保护意识吗? 开学了,从轻松的假期走进紧张紧张的校园,有一条切莫忽视:自我保护。因为自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不承担法律责任。为了免遭本文中小强的不幸,从开学第一天起,同学们,请时刻牢记自我保护。 1祸从足球起 2000年11月某日上午第二节课间,北京市某小学者于某与其他教师正在校园操场上踢球,刚刚走出课堂来到操场自由活动的六年级学生小强一下子被吸引了过来,和其他几个同学兴致勃勃地加入教师们“战团”中。大家正踢得兴起,第三节课的上课铃声响起,于老师带球逼进对方球门,正要抬脚远射,突然上强从他背后插上进行拦截,于老师一脚踢在小强的小腿上,小强当即倒地疼痛难忍。经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伤情为十级伤残。这一不幸事件给小强及其家人身心带来很大伤害,经济上也遭受重大损失。当天,于老师虽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却拒绝承担全部医疗费及因小强受伤休养而发生的其他费用。2001年4月,小强

  4. 相关链接 10种校园伤害学校不负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以下10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发生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要学会自我保护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2002年9月实施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意味着学校不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为学生伤害遭受的损失“埋单”。尽管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但无论如何为了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学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学校和家长应该在日常的教育中,向孩子传递自护意识,帮助孩子掌握适合自己的自护技能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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