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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论:法律责任制度. 第十一章 民族婚姻 第一节 概述. 一、规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 二、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执行的情况 第二节 变通和补充规定 一、关于法定婚龄 二、关于计划生育 三、关于民族通婚. 第十二章 涉外婚姻、收养制度 第一节 涉外婚姻. 一、概念 涉外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籍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狭义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缔结、恢复或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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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民族婚姻第一节 概述 • 一、规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 《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 • 二、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执行的情况 • 第二节变通和补充规定 • 一、关于法定婚龄 • 二、关于计划生育 • 三、关于民族通婚
第十二章 涉外婚姻、收养制度第一节涉外婚姻 • 一、概念 涉外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籍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狭义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缔结、恢复或解除婚姻。 我国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8章和《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二、涉外结婚 • (一)法律适用 • 《民法通则》第147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包括: • 上述规定第四条对结婚主体的限制:我国的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 (二)程序 • 三、涉外离婚 • (一)法律适用 • 《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二)管辖权 • 1、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照诉讼程序办理。 • 2、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或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第二节 涉外收养 • 一、概念 • 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关系,狭义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 二、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 • 我国《收养法》第20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即我国收养法的实质要件。 • 三、涉外收养的形式要件 • 1、外国人应提供的文件。 • 2、与中国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 3、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 到收养机关所在地的中国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述 • 一、行政责任 • 如《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及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对违反婚姻法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 • 二、民事责任 • 主要规定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 • 三、刑事责任 • 主要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婚姻法》 有规定。 • 四、另外 • 《婚姻法》第49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具体规定 • 一、行政责任 • 《婚姻法》第43条第三款:实施家庭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二、民事责任 •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 `1、实体规定 •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最新司法解释28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2、程序规定 • 司法解释29条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 上述规定应理解为不包括对婚姻过错方的相对人(第三者)。 • 3、损害赔偿之诉讼的提出 • 司法解释第30条:(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离婚侵犯财产权的责任 • 1、实体规定 •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2、程序规定 • 《婚姻法》第47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司法解释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救助措施 • 1、家庭暴力 • 《婚姻法》第43条: • 2、遗弃家庭成员 • 《婚姻法》第44条: • 3、诉讼的提出 • 《婚姻法》第4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执行 • 《婚姻法》第48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司法解释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三、刑事责任 • 见《刑法》的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