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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法第七讲. 在财政金融法这门课程中,票据法和保险法是该门课程比较重要的的两章,下面我结合相关案例对这两章的内容给同学们进行讲解. 票据法在该门课程中是用了两章的篇幅进行讲解的,对于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上)这一章实际是对票据法律知识的 基本概念和相关基础知识进行了介绍,针对本章,同学们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 1.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2. 票据法的概念 3. 票据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票据的分类和特征 5. 票据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 6.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消灭 7. 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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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法第七讲 在财政金融法这门课程中,票据法和保险法是该门课程比较重要的的两章,下面我结合相关案例对这两章的内容给同学们进行讲解
票据法在该门课程中是用了两章的篇幅进行讲解的,对于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上)这一章实际是对票据法律知识的 基本概念和相关基础知识进行了介绍,针对本章,同学们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2.票据法的概念 3.票据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票据的分类和特征 5.票据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 6.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消灭 7.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而对于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下)这一章,同学们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1、汇票、支票和本票的概念、种类 2、汇票应记载事项的内容 3、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的程序和要求 4、追索权的概念和行使 5、支票保付的概念
以下给同学们介绍一个案例帮助大家对这章的知识进行理解:以下给同学们介绍一个案例帮助大家对这章的知识进行理解: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到,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到,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请问: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请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要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移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负票据责任。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移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负票据责任。
财政金融法第八讲:保险法 保险法也是财政金融法这门课程比较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针对这一章,同学们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主要有: 1.保险的概念 2.保险法的概念 3.再保险的概念
4.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5.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6.代位追偿的概念 7.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主体的范围、客体的内容 8.保险的分类 9.保险合同的要件及基本条款 10.索赔的时效和理赔的程序 11.人寿保险费率确定的依据
以下也是借助一个案例的讲解,来帮助同学们理解保险法的相关理论:以下也是借助一个案例的讲解,来帮助同学们理解保险法的相关理论: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
1995年11月27日,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与香港环球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从韩国进口1000吨铜板纸的外贸合同,价格条件为CNF汕头每吨1075美元,总价款为107万5000美元。1995年11月27日,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与香港环球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从韩国进口1000吨铜板纸的外贸合同,价格条件为CNF汕头每吨1075美元,总价款为107万5000美元。
1995年12月8日,原告通过宁波保税区兴育实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宁波市分行申请签发了以香港环球贸易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远期90天信用证,号码为NP05LC950008,总金额为107万5000美元。1995年12月8日,原告通过宁波保税区兴育实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宁波市分行申请签发了以香港环球贸易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远期90天信用证,号码为NP05LC950008,总金额为107万5000美元。
1995年12月12日和12月15日,该批货物分别在韩国的群山港和釜山港装上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所属的“三善创造者”号轮,承运人签发了SSHKP25BUS004201号提单,1995年12月12日和12月15日,该批货物分别在韩国的群山港和釜山港装上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所属的“三善创造者”号轮,承运人签发了SSHKP25BUS004201号提单,
提单签发日为1995年12月14日,载明数量为1725托99.515(吨),卸货港为汕头。原告就该票货物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投保,被告于同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号码为PST41/F95072(I)的保险单。提单签发日为1995年12月14日,载明数量为1725托99.515(吨),卸货港为汕头。原告就该票货物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投保,被告于同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号码为PST41/F95072(I)的保险单。
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保险货物为铜板纸1000吨,保险金额为1075000美元,险种为平安险,装载运输工具为“三善创造者”号轮,开航日期为1995年12月14日。被告收取保费6448.94美元。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保险货物为铜板纸1000吨,保险金额为1075000美元,险种为平安险,装载运输工具为“三善创造者”号轮,开航日期为1995年12月14日。被告收取保费6448.94美元。
“三善创造者”号轮于1995年12月15日22:10时离开韩国釜山港,驶往中国汕头港。航行途中,该轮于12月17日09:00时发生倾斜,经自救未获成功,船长于同日10:00时命令弃船“三善创造者”号轮于1995年12月15日22:10时离开韩国釜山港,驶往中国汕头港。航行途中,该轮于12月17日09:00时发生倾斜,经自救未获成功,船长于同日10:00时命令弃船
后该轮经救助无效,于12月19日11:55时在123º2.5´E.29º14.03´N处沉没,该票货物全损。原告获悉该轮沉没后,即于1995年12月22日向被告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被告派员检验,并按规定赔付。后该轮经救助无效,于12月19日11:55时在123º2.5´E.29º14.03´N处沉没,该票货物全损。原告获悉该轮沉没后,即于1995年12月22日向被告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被告派员检验,并按规定赔付。
被告却以保单无效为由,拒绝赔付。此时,原告已通过开证银行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此后,由于“三善创造者”号轮的姐妹船抵达中国港口,本案原、被告经过协商,双方暂停保险争议,被告却以保单无效为由,拒绝赔付。此时,原告已通过开证银行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此后,由于“三善创造者”号轮的姐妹船抵达中国港口,本案原、被告经过协商,双方暂停保险争议,
由原告申请扣船并对船东提起诉讼。原告即在向广州海事法院诉前申请扣船被准许情况下,于1996年6月10日在广州海事法院对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提起了诉讼。 由原告申请扣船并对船东提起诉讼。原告即在向广州海事法院诉前申请扣船被准许情况下,于1996年6月10日在广州海事法院对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提起了诉讼。
请分析原、被告之间,原被告与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之间在此次海损赔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请分析原、被告之间,原被告与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之间在此次海损赔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对货主来讲,在发生货损、货差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可以提单为据,向船东索赔;以保单为据,向保险公司索赔。选择其中之一索赔后,就不足部份可再向另一方索赔。分析:对货主来讲,在发生货损、货差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可以提单为据,向船东索赔;以保单为据,向保险公司索赔。选择其中之一索赔后,就不足部份可再向另一方索赔。
考虑到诉讼的难易和时间的长短以及执行的可能,货主一般会选择先向保险公司索赔,除非该损失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然,货主也可以同时起诉承运人和保险人。考虑到诉讼的难易和时间的长短以及执行的可能,货主一般会选择先向保险公司索赔,除非该损失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然,货主也可以同时起诉承运人和保险人。
原告如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追偿问题便摆到了保险公司的面前。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争议和保险追偿,永远是一对难以解决的矛盾。原告如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追偿问题便摆到了保险公司的面前。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争议和保险追偿,永远是一对难以解决的矛盾。
一方面,在保险争议当中,保险公司最终有可能被确定负有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往往由于事先无法及时对承运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使追偿目的难以实现。一方面,在保险争议当中,保险公司最终有可能被确定负有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往往由于事先无法及时对承运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使追偿目的难以实现。
从海事法院受理的因货损、货差或货物灭失而引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情况看,诉前扣船的申请人往往是货主,而实际操作者和反担保提供者则往往是保险公司。从海事法院受理的因货损、货差或货物灭失而引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情况看,诉前扣船的申请人往往是货主,而实际操作者和反担保提供者则往往是保险公司。
保全后,先由货主对船东(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船东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案正是在“三善创造者”号轮的姐妹船抵达中国港的情况下,原、被告经过协商,保全后,先由货主对船东(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船东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案正是在“三善创造者”号轮的姐妹船抵达中国港的情况下,原、被告经过协商,
才决定暂停保险争议,由原告申请扣船并对船东提起诉讼。这也许是保险公司和货主互相配合;共同维护相互利益的一条好的路子。才决定暂停保险争议,由原告申请扣船并对船东提起诉讼。这也许是保险公司和货主互相配合;共同维护相互利益的一条好的路子。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形成诸如货主为了保障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实现而申请扣船、对承运人起诉,却使自己早该获得的赔偿迟迟不能获得的利益冲突,避免不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形成诸如货主为了保障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实现而申请扣船、对承运人起诉,却使自己早该获得的赔偿迟迟不能获得的利益冲突,避免不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