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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交易的可行性研究 -- 如何在现有框架下推进中国 CDM 进程. 崔成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 2007 年 11 月 19 日. 主要内容. 1 、 SO2 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 2 、中国 SO2 排放交易; 3 、中国发电交易; 4 、中国 CDM 项目的特点及未来发展; 5 、在现有框架下如何推进中国 CDM 进程;. 1 、 SO2 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 交易对象的性质不同: SO2 为非均一性污染物,只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交易,且总交易量要受区域总体环境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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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交易的可行性研究--如何在现有框架下推进中国CDM进程气候交易的可行性研究--如何在现有框架下推进中国CDM进程 崔成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 2007年11月19日
主要内容 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 2、中国SO2排放交易; 3、中国发电交易; 4、中国CDM项目的特点及未来发展; 5、在现有框架下如何推进中国CDM进程;
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 • 交易对象的性质不同: • SO2为非均一性污染物,只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交易,且总交易量要受区域总体环境容量控制; • 能源与碳交易系统属均一性物质,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 交易限定条件不同: • 非均一性物质需要有区域性的限制条件(减排或控制限制); • 均一性物质不需要区域性的限制条件;
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 • 技术障碍不同 • SO2等不存在明显的技术和经济障碍; • 碳减排缺乏经济可行的技术,主要指低碳发电技术(核聚变、太阳能等)以及车用燃料替代技术(基于废弃物的纤维素乙醇等); • 采用的交易方式不同 • SO2等:直接交易; • 碳减排:要求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
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 • 均一性物质不需要区域性的限制条件举例 •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碳排放交易,没有减排或限排问题; • 石油期货市场(只要有供求关系存在,生产者与消费者均可以是单一的); • 认为开展碳交易就一定要建立在减排承诺基础上是一个重大误解 • 《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无减排承诺:无论是一体化的交易模式(三机制采用同样的交易模式),还是三机制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模式;
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 • 两种减排交易模式的根本区别: • SO2排放交易是供需双方在区域环保部门管理下的点对点直接交易,完全是出于降低污染控制成本考虑; • 碳交易不论在自愿减排市场(美国等),还是在《京都议定书》机制下,都发展成为一个现货和期货市场; • 采用哪种模式完全取决于其机制形成过程,与交易对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 《京都议定书》中的ET模式就是希望能够采用统一的现货和期货模式; • 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两种减排交易模式并存,并相互关联ET/(CDM+JI),带来种种弊端,未来向何处走?
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1、SO2排放、能源交易系统与碳交易系统的异同 • 两种减排交易模式 • 国际:期货市场模式? • 国内:点对点直接供需交易模式? • 美国 • 目前国际碳交易模式起源于美国(CCX); • 已计划推出NOx排放交易,仍然采用SO2的交易模式; • 未来碳交易模式如何?
2、中国SO2排放交易 • SO2排放交易试点: • 1997年开始案例研究:2城市; • 2003年国家环保局《关于SO2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示范工作安排得通知》,确定4省、3市、1电力集团开展试点; • 第一个排污权交易: • 2001年9月,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卖方将有偿转让1800吨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供买方在今后6年内使用。 • 细则:每年300吨进行转让,交易费用按年度进行结算。合同期满,排污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得到的是排污权的年度使用权。《合同》还规定,合同期内买方未使用完的排放权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甚至可以有条件出让给第三方使用。
2、中国SO2排放交易 • 第一个跨越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 • 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南通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将从南京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双方还商定到2006年之后,将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决定交易价格。 • 环境后果如何? • 2007年《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 • 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储备交易中心获得--通过价格手段来调整产业结构(SO22万元/吨); • 主要问题: • 总量确定缺乏规范和公平性; • 缺乏制度支持,如:条例等;价格波动大,风险大; • 缺乏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市场;
3、中国发电交易 • 200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规定调度顺序 • 无调节能力的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 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等发电机组; • 核能发电机组; • 热点联产及余热、气、压等及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 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 其他燃煤发单机组; • 燃油发电机组;
3、中国发电交易 • 试点省份: • 河南、江苏、广东、贵州、四川等; • 2006年河南省成立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 “以大代小”的电量交易,发电权交易; • 2006年12家统调企业与20家地方电力企业开展交易15.5亿千瓦时,节煤33.23万吨; • 2007年上半年完成交易17.82亿千瓦时; • 共交易32.55亿千瓦时,小火电获补偿1.9亿元;
3、中国发电交易 • 四川省1999年出台水火电发电交易管理办法 • 8年累计置换电量81.59亿,节煤326万吨; • 江苏省2006年开展发电权交易; • 全年39家电厂参与,替代电量62亿千瓦时,节煤30多万吨; • 采用协商定价和报价撮合两种定价方式; • 主要问题: • 起源于“十一五”节能目标下的地方自发市场交易行为; • 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 • 缺乏规范的价格与市场;
中国SO2与发电交易经验总结 • 点对点直接交易也具有很高的效率; • 缺乏规范的合同及交易规则; • 环保部门严格控制下的交易; • 不允许无关的第三方参与交易或囤积买卖;
4、中国CDM项目的特点及未来发展 • CDM买方特点; • 基金、中介机构为主; • 主要集中于若干国家和极少数公司; • 买方负责项目开发比例极高; •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差异; • CDM项目通过率相对较高; • 一些国家的CDM项目则以自己开发为主:如印度;
4、中国CDM项目的特点及未来发展 • 世界上CDM潜力最大的国家; • 2020年前后完成工业化; • 完成工业化前CDM项目总减排量将达到高峰,后逐渐下降; • 完成工业化前CDM项目数量还将继续上升; • 未来CDM项目继续推进的前提条件; • 后京都协议能够达成; • CDM机制保留或设立其他相应的机制;
5、在现有框架下如何推进中国CDM进程 • 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 买方以中介和基金等为主,最终买家少; • 低收益和低风险:制约了CDM市场的扩大和健康发展; • 缺乏商务规范:合同风险及潜在风险较大; • 缺乏交易人才和市场环境; • 解决办法; • 规范化 • 继续进行交易方面的能力建设;
5、在现有框架下如何推进中国CDM进程 • 发达国家现有主要交易体系 • 《京都议定书》下现货与期货市场:欧盟气候交易所; • 《京都议定书》下拍卖市场:新加坡商品交易所; • 自愿承诺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 发达国家现有主要交易体系 • 巴西里约证券交易所CERs拍卖: • 印度、韩国等的设想;
5、在现有框架下如何推进中国CDM进程 • 目前框架下建立碳交易系统的障碍 • CDM国际规则是不可逾越的障碍:点对点直接交易,项目级,不允许炒作; • 中国政府的态度:反对CDM采用与ET相同的更灵活的交易规则,不支持建立交易系统; • 第一承诺期框架下如何推动? • 强化基于网络的信息交流系统:组织编制规范化合约文本,研究与发布“中国CERs价格指数”; • 逐步建立基于规范合约的CERs拍卖系统;
5、在现有框架下如何推进中国CDM进程 • 目前框架下建立碳交易系统的特点 • 不是CDM交易系统:CDM点对点交易规则不能支持一个交易系统的建立; • 只能是ET交易系统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买方与炒作者均只能来自EU-ETS系统,CERs经转换后才能进入市场并采用ET的交易规则; • 目前框架下建立碳交易系统的可能性 • 没有必要与可能在中国设立EU-ETS的分支机构;
5、在现有框架下如何推进中国CDM进程 • 急需解决的问题 • 加强交易方面的能力建设:金融证券等领域; • 人才培养与积累经验:推动在欧盟设立分支机构参与EU-ETS的交易; • 降低商业风险和纠纷:编制规范化合约文本; • 缩小与ET市场的差价:发布“中国CERs价格指数”,建立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拍卖系统的; • 后京都的前景(能否建立CDM交易系统) • 能否达成第二承诺期的协议? • CDM与JI采用与ET相同的更灵活的交易规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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