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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主 编 吕西萍 副 主 编 秦成德 徐强 科 学 出 版 社
内容简介 • 本书旨在全面介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客观反映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发展动态,使高等院校学生更全面地了解与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知识。本书在结构体系上共分十二章,依次为:世界贸易组织导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协议、货物贸易的贸易救济措施多边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特定领域的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诸边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与展望。 • 为了便于教学,本书各章在正文前安排了学习目标、学习要点、关键词及导入案例;在正文中与后编写了知识拓展、阅读材料、本章小结、习题与练习及案例分析。本书适合作为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类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和学习之用。
前 言 •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正式成立,自此取代关贸总协定,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它不仅从法律上具备了健全的国际法人资格,而且协调管理的领域拓宽,规则加严。世界贸易组织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补贴纪律、可持续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等基本原则,使其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就世界贸易组织现有的职能和协调范围而言,它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 • 目前世界上已有153个经济体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过15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在2001年11月10日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法律文件,我国政府代表并于同日签署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导论 • 学习目标 • 了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 熟悉乌拉圭回合谈判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 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法律地位与职能 • 明确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 学习要点 •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过程 • 理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和局限性 • 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法律地位与职能 • 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导入案例 • 世界贸易组织 (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取代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 Trade,GATT),并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条款作为国际法律准则,对各成员之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正式国际经济贸易组织。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的历史背景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的历史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 • 1.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争论 • (1)亚当 · 斯密提出了比较完善的自由贸易理论,大卫 · 李嘉图则更进一步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提出了“比较成本学说” . • (2)弗里德里希·李斯特 提出了保护贸易的理论
2.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高关税与国际贸易的严重萎缩2.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高关税与国际贸易的严重萎缩 美国在贸易保护理论指导下,1816年通过了第一个保护性关税法案,对进口棉花、羊毛制品和一些铁制品征收高达30%—40%的关税. 1890年10月通过的《麦金利关税法》全面提高了进口税率,达创记录的49%。此后通过的关税法基本维持了高关税水平。美国的高关税引起了当时欧洲大陆各国的抵制,引起了激烈的“关税战”。经济危机期间,各国经济贸易普遍衰退。 为刺激国际贸易增长,维护世界经济的正常秩序,1933年罗斯福总统实行全新的贸易政策. 1934年6月12日,经过艰苦努力,美国国会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第一次将关税制定权授予行政部门。到1945年春,美国先后与古巴等32国签订了双边互惠贸易协定,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推行具有自由化迹象的贸易政策。通过签订这些协定使美国进口关税降低了50%。各国关税也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下降,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国际政治学家及经济学家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那种以邻为壑的政策带来了各国经济和政治上的损失,两次大战间隙期间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导致了经济灾难,也带来了国际性战争。国家间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建立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战争结束后,必须创造出反对经济民族主义和减少贸易管制性限制的国际机制 • 20世纪40年代末冷战的爆发促使市场经济国家对国际经济管理达成共识:创建并维持一个相对自由的经济体系,并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
1945年11月美国提出了一个计划,缔结一个制约和减少国际贸易限制的多边公约,以补充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该方案被称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或称“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1945年11月美国提出了一个计划,缔结一个制约和减少国际贸易限制的多边公约,以补充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该方案被称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或称“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 • 1946年2月,美国改变单纯依靠自己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的做法,以上述方案为基础,正式拟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 • 1947年4月—10月,筹委会的主要会议在日内瓦召开。1947年10月30日,筹委会在日内瓦结束,23个缔约国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共独自运作了47年。截止1994年12月31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有缔约方128个。 。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历次多边贸易谈判 • 自1948年1月1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临时实施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使其缔约方之间的关税与非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 •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7年4月~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主要进行削减关税的谈判。 •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9年4月~10月在法国安纳西进行,有19个成员参加。谈判达成了约5000项关税减让。 •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0年9月~1951年4月在英国托奎举行,有38个成员参加。谈判达成了约8700项关税减让,从而把1948年确定的关税水平下调了25%。
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5年~1956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进行,26个成员参加了谈判。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的授权有限,使谈判受到严重影响。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只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5年~1956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进行,26个成员参加了谈判。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的授权有限,使谈判受到严重影响。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只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 • 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亦称“狄龙回合”谈判)于1960年9月~1961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26个成员参加了这一回合的谈判。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涉及49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亦称“肯尼迪回合”谈判)于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瑞士日内瓦进行,有62个成员参加。这轮谈判确定了削减关税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在经合组织成员间工业品一律平均削减35%的关税。 •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亦称“东京回合”谈判)于1973年9月在东京举行。最终结果是将世界9个主要工业品市场的关税平均削减1/3,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由关贸总协定成立时的40%左右降至4.7%。另外东京回合还产生了一系列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协议。 • 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亦称“乌拉圭回合”谈判)是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谈判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降为3.6%左右。谈判最重要的成果是签署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四)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评价 •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 • 1)形成了一套调整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基本法律准则 • 2)推进了战后国际贸易自由化 • 3)为各国提供了进行经济贸易关系谈判和对话的场所 • 4)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利益 •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局限 •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许多规则缺乏法律约束力 •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存在着严重“灰色区域措施” •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 •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缺乏行之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 5)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历史背景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贸易战发生,1986年9月,美、欧、日等各国部长们相聚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同意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目标与议题1.乌拉圭回合谈判目标1)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 2)完善多边贸易体制 3)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4)促进国际合作 2.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确定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框架和主要议题。共15个议题,它们是: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保障措施、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的作用、服务贸易。其中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3个议题,是此轮多边贸易谈判新增加的议题。
(三)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1.在货物贸易方面 2.在服务贸易方面3.在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方面(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乌拉圭回合是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关贸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从1986年10月谈判的启动到1994年4月最终协议的签署历时8年。1990年初,当时担任欧共体主席国的意大利首先提出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1990年12月,经过反复磋商,布鲁塞尔贸易部长会议决定责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1992年1月,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同意以“邓克尔案文”为基础继续谈判。随即各国加快了谈判的进程,对“邓克尔案文”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和磋商,最终与1993年11月形成了最后文件草案。
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通过了最后的文件草案,并根据美国的提议,将其中的“多边贸易组织”更名为“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104个缔约方政府(包括中国政府)的代表通过并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终文本》(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其核心即《马拉咯什建立WTO协定》,它与其他附件协议和部长宣言及决定共同构成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揽子成果。根据《马拉咯什建立WTO协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在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存一年后,自1996年1月1日起完全担当起全球经济与贸易组织管理者的角色。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法律地位与职能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为: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当努力促进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并且有责任保护和维护环境,应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第8条的规定,赋予世界贸易组织完全的法律人格,使之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样,具有了国际法的主体资格。这种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一)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 (二)世界贸易组织享有特权和豁免 • (二)世界贸易组织享有特权和豁免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之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包括: • (一)实施和管理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和协议 • (二)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 • (三)解决各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 (四)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 • (五)与其他组织进行合作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一、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第1款之规定,部长级会议应当包括所有成员方的代表,应当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 • (一)立法权 • 从法律角度讲,只有部长级会议才有权对其协定、协议作出修改和权威性解释。其他任何机构都没有这种权力。 (二)准司法权 • 对其成员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或其贸易政策是否与世贸组织相一致等问题作出裁决 • (三)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 (四)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
二、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 •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第2款之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应当设立一个包括所有成员方代表的总理事会,并应当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级会议职能。 为了充分、有效地履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赋予的职能,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for Trade in Goods)是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中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监督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分部门协议有关事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情况。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三、专门委员会 (Committees) •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3个理事会的共性事务以及3个理事会管辖范围以外的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负责。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 四、争端解决机构与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 这两个机构都属于部长会议。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下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负责处理成员方之间机遇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争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就此作出指导。
五、秘书处与总干事 (Secretarial of the WTO and Director-General)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贸组织成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职责、任职条件有总干事决定。世贸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具有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组织或世贸组织之外机构的指示,而且作为国际职员,他们不得做可能会对其职务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事情。各成员方亦应尊重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的国际性质,不得影响他们履行职责。 总干事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其人选由部长会议任命。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均由部长会议以立法形式确立。目前,总干事主要是建立秘书处,确定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近期工作。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 学习目标 • 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 • 详细介绍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的体现与适用以及例外规定 • 学习要点 •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的组成 • 理解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 • 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的体现与适用以及例外规定。
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 • 非歧视原则(Rule of Non-discrimination)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它是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体现。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它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这项原则目的在于以多边贸易体制来限制不平等的经济实力战略和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非歧视原则的适用面很广,它几乎涉及国际贸易关系的各个领域。非歧视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MFN)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 • 1.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 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各成员方。 • 2.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 • (二)最惠国待遇的形式 • 1.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 2.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 3. 互惠最惠国待遇和非互惠最惠国待遇 •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 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 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予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掌握各种例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 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 3.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二、国民待遇原则 •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对国民以一种平等的待遇, 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 是平等竞争的基础。相对而言, 最惠国待遇原则较易于理解与操作, 而国民待遇原则无论在理解上还是操作上都不是易事。然而, 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准确理解与熟练运用, 对于维护一国的经济利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 • 1.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其基本含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 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1.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存在各种例外。1.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2.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3.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 件4.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 件 • 。
第二节 透明度原则 • 透明度原则(Rule of Transparency)使得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中,保持有关贸易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对实现公平贸易和竞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 一、透明度原则的概念 • 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迅速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二、透明度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的体现与适用二、透明度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的体现与适用 • (一)关于贸易政策的公布 • (二)关于贸易政策的通知 • (三)关于贸易政策的评审 • 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 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不是绝对的。《GATT1994》并不要求成员方公开那些可能会影响法令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利益的机密资料,则可以要求不公开。这构成透明度原则的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某一具体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协议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三节 关税减让原则 • 关税减让原则(Rule of Concession of Tariff)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贯倡导和坚持的原则,并把它作为其他原则的载体。关税减让原则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遏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 一、关税减让原则的概念 •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初协议和所组织的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
二、关税减让原则的适用 • 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 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 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 • 4.关税减让成果 • 三、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 • 1.在关税减让原则原则具体运用的实践中产生的例外2.关税减让原则接受这种人为的“例外” • 3.缔约方在遇到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 4.发达国家利益之争导致的例外 • 5.缔约方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存在差距产生的例外 • 6. 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导致的例外 • 7.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8条规定产生的例外
第四节 公平贸易原则 • 公平贸易原则(Rule of Fair Trade)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和协议中。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公平贸易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 • 一、公平贸易原则的概念 • 公平贸易原则也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针对进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各成员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二、公平贸易原则的适用 • 1.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公平贸易原则 • 2.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 • 3.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 • 三、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 • 世界贸易组织中有一些协议构成了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旨在改善涉及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则规范与改善服务贸易的竞争条件,《政府采购协议》则对政府机构的采购活动予以约束,这些协议与货物贸易相比,其贯彻公平贸易原则的力度较小。
第五节 互惠贸易原则 • 互惠贸易原则(Rule of Reciprocal Trade)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确立贸易关系的基础,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的行为规范。 • 一、互惠贸易原则的概念 • 互惠原则是在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原则,也称为对等原则。其含义包括:一方面,它要求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以及在修改关税减让表的谈判中要实现互惠互利;另一方面,在新成员加入时,要求申请加入方保证通过关税及其他事项的谈判做出一定的互惠承诺,即付一定的“入门费”以此作为享受其他成员方给予优惠的先决条件。
二、互惠贸易原则的适用1.开放市场2.改善贸易体制3.互惠原则体现多边贸易自由化优势三、互惠贸易原则的例外互惠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已成为一项重要原则,但在适用时仍有例外二、互惠贸易原则的适用1.开放市场2.改善贸易体制3.互惠原则体现多边贸易自由化优势三、互惠贸易原则的例外互惠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已成为一项重要原则,但在适用时仍有例外
第六节 市场准入原则 • 市场准入原则(Rule of Market Access)与非歧视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要求成员各方通过削减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增加政策透明度等方式,达到各方产品及服务更多地进入对方市场,这是世贸组织协定重要目标之一。
一、市场准入原则的概念 • 市场准入是世贸组织协定谈判中经常适用的一项专门术语。它是指WTO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 • 二、市场准入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的体现与适用 • 市场准入原则具体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这些协议要求成员方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 • (一)市场准入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体现与适用 • 1.市场准入原则在关税减让方面的体现与适用
2.市场准入原则在削减非关税壁垒方面的体现与适用2.市场准入原则在削减非关税壁垒方面的体现与适用 • 3.市场准入原则在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领域的体现与适用 • (二)市场准入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体现与适用 •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 • 学习目标 • 通过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掌握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 通过对世贸组织运行机制的产生、发展历史以及其主要内容的研究,明确这些机制的意义、地位和作用。 • 学习要点 • 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与退出机制、决策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原则和运作程序等。 • 理解世界贸易组织运作制是如何保障世贸组织健康、稳定运行的。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和退出机制 •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 •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由两部分组成,即创始成员方和加入成员方。 • (一)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的条件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1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方均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2) 在规定的期限内(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两年内)完成接受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的程序;(3) 按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做出减让承诺表,并附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之后;(4)按《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并附于协定后。基于上述规定,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缔约方,都在1996年底前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惟一的例外是刚果(布)到1997年3月才成为创始成员。
(二)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和程序 • 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体资格 •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之规定,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主权国家;另一类是单独关税区,即在对外商务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处理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 •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并未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条件。无论是主权国家还是单独关税区,在加入之前必须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实质性的加入条件,并且须经部长会议成员方代表2/3多数同意。也就是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对任何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无限期地开放,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申请加入方需要按照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谈判议定的条件加入。加入成员方是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请后批准加入的成员。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 • 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提出申请 • 2)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多)边谈判 • 3)订立加入议定书 • 4)报告的提交、表决和生效 • 截至2008年12月,世贸组织成员已从1995年1月1日成立初的112个增加到153个。2001年12月11日,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转型经济体经过近15年的谈判成为第143个成员。 •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退出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成员都可自愿退出世贸组织。在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互不适用条款 • 互不适用条款是成员方对另一方采取的保留措施。《建立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任何成员,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本协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不适用。采取互不适用的条件:(1)在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2)原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转变成世贸组织原始成员已采取的互不适用可以沿用;(3)对新加入成员,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前已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4)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的互不适用,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此外,互不适用可以撤消,但不得重新启用。据统计,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曾经有50多个成员方先后80多次援引此项条款。尽管世贸组织允许这种做法,但并不鼓励。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 •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机制 • (一)关贸总协定的机构设置 • 关贸总协定的职能机构包括缔约方全体大会、代表理事会、委员会、18国顾问集团、总干事等。 • 1.缔约方全体大会 • 缔约方全体大会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一切重大事宜。缔约方全体大会具有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主要体现在关贸总协定的第二十五条及其他一些条款。
2.代表理事会 • 代表理事会是1960年成立代替“休会期间委员会”的,是缔约方全体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常设组织。代表理事会由所有要求成为其成员的缔约方派出代表组成,以便参加每年9至10月的理事会会议。如果遇到讨论特别问题,与此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国家表示愿意参加的,都可以参加。此外关贸总协定还允许非成员国、国际组织派代表列席代表理事会。代表理事会有权处理包括任何紧急的由缔约方全体大会处理的所有问题。它为缔约方全体大会做准备并且有权设立它认为必需的附属机构。 • 3.18国顾问集团 • 1975年7月11日关贸总协定通过决议设立18国顾问集团,当时作为临时机构。1979年缔约方全体大会决定将其确立为常设机构。根据授权,该集团的任务是为缔约方履行任务提供方便。18国顾问集团包括7个发达国家、10个发展中国家和1个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组合均衡地代表了各种贸易体制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利益。
4.总干事 • 《哈瓦那宪章》曾规定总干事是国际贸易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但关贸总协定直到1965 • 年3月23日才产生这一头衔,而且关贸总协定并没有对总干事的权利和授权做出任何规定,其职能根据经验而发展,并与担任该职务的人的活动能力有很大的影响。 • 5.秘书处 • 秘书处同样也是根据经验发展来的,在总干事的领导下负责关贸总协定的日常事务,其 • 主要任务是为关贸总协定的各种会议进行会务安排,出版秘书处各种文件。另外,秘书处的经济专家和统计专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其法律工作专家协助解决涉及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程序的贸易争端。秘书处所有工作都是事务性的,它本身没有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