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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单据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单据. 第一节 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二、单据的种类 三、单据的制作要求 四、出口单证的流转和操作. 一、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单据 —— 是指与商品交易相关的一切凭证和证 明文件。 单据的作用: 单据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证明 单据是交易货物的代表 单据是贸易结算的凭证 单据可以作为融资的手段 货物单据化是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前提条件. 二、单据的种类. (一)按单据的性质分类. 资金单据 商业单据 公务证书. (二)按单据的作用分类. 基本单据 附属单据. 海运提单 航空运单 铁路运单 邮政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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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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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单据

  2. 第一节 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二、单据的种类 三、单据的制作要求 四、出口单证的流转和操作

  3. 一、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单据——是指与商品交易相关的一切凭证和证 明文件。 单据的作用: • 单据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证明 • 单据是交易货物的代表 • 单据是贸易结算的凭证 • 单据可以作为融资的手段 • 货物单据化是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前提条件

  4. 二、单据的种类 (一)按单据的性质分类 资金单据 商业单据 公务证书 (二)按单据的作用分类 基本单据 附属单据

  5. 海运提单 航空运单 铁路运单 邮政收据 货运单据 (狭义) 基本 单据 商业发票 买卖单据 汇票 金融单据 保险单 保险凭证 保险单据 单 据 装箱单 检验证书 品质、重量证书 附属商业发票 所属单据 附属 单据 海关发票 领事发票 产地证书 特定国家 所需单据

  6. 三、单据的制作要求 ☆信用证结算中单据的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能否安全迅速收汇,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科学文化水平。所以出口单据不能随便缮打,必须符合商业习惯和实际需要。保种出口单据就达到什么要求?概括起来可用十个字来表达,那就是: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7. (一)正确 (1)各种单据必须做到 “四个一致” “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单货一致” “单同一致” 即单据以信用证一致。信用证上所规定的一切条款必须与单据完全一致,并在单据上落实。 即单据与单据之间某一相应的项目一致,各种单据的内容只能相互补充,不能彼此矛盾。 单据上所叙述的各有关项目必须与实际货物情况完全一致。单货一致体现出口商的信誉。 即单据所表示的内容与合同要求完全一致。单据与合同一致表明出口商严格履约。

  8. 案例分析 某年3月,我国出口商BA与希腊进口商FC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议付信用证付款。4与5日,BA收到进口商FC申请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C公司的名称。4月15日,出口商BA将该货物交付给某船公司的DW轮承运。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向BA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并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商FC的名称,“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转下页)

  9. (接上页)BA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BA)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C)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因此,出口商BA无法获得货款。此后,出口商BA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进口商FC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后来,BA多次向进口商FC要求直接支付货款,终无结果。在上述案例中,出口商BA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接上页)BA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BA)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C)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因此,出口商BA无法获得货款。此后,出口商BA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进口商FC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后来,BA多次向进口商FC要求直接支付货款,终无结果。在上述案例中,出口商BA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10. (2)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2)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 ☆UCP5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RC522:托收统一规则☆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11. (二)完整 • 成套单证的群体的完整性,即单据的种类要完整 • 每一种单据的内容必须完备齐全 • 每一种单据的份数要足够 (三)及时 • 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必须合理可行 •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交单结汇

  12. (四)简明 单据的内容应该简洁明了,即各种单据在记述各项内容时,用词要力求简明扼要,恰如其分,尽量避免繁锁,画蛇添足。 (五)整洁 单据的表面应该清晰、 美观、大方,单据的各项内容是否清楚、易认。

  13. 四、出口单证的流转和操作 以CIF条件为例,本流程分为19个环节,分别从工作内容、制单依据、产生的单据、办理者、签发者进行说明。其中,因不同公司的运作有所不同,故某些环节上可删简。 制单依据 买卖合同或信用证(含修改) 货物的实际装运信息 国际贸易惯例、国内管理规定

  14. 第二节 出口结汇的主要单据 • 商业发票 • 包装单据 • 海运提单 • 保险单据 • 原产地证明书 • 装运通知及受益人声明/证明

  15. 一、商业发票 (一)商业发票的作用 • 卖方的履约证明,起中心单据的作用。 • 买卖双方的记帐凭证。 • 清关的依据。 • 当L/C不要求出具汇票时,发票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 办理保险的依据和保险索赔时价值的证明。

  16. (二)商业发票的制作 1、出口商名称、地址:在L/C支付方式下,应与受益人名称和地址一致。 2、发票名称:商业发票的正上方一定要醒目地标上“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3、发票号码、签发日期:本栏由出口公司自行编制,一般由年份、商品代号、以及序数号组成。例如:2003BG—123。同时应注意,每张发票的号码应与同一批货物的出口报关单的号码一致。签发日期可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但不能晚于提单的签发日。

  17. 4、发票抬头人(To messrs):只有少数来证在发票条款中指出发票抬头人,多数来证都不做说明。因此,习惯上将信用证的申请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填入这一栏即可。 5、运输工具:按船公司的配载通知上的内容列明运输工具和航次。 6、起运地与目的地: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注意与贸易术语后的起运地(港)和目的地(港)一致。 7、合同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内容一致。 8、信用证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要填。

  18. 9、唛头:凡L/C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缮制,并与其他单据一致。L/C没有规定的,按合同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缮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如该批货物无唛头,或是散装货,则应在这一栏内打印上“N/M”字样。9、唛头:凡L/C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缮制,并与其他单据一致。L/C没有规定的,按合同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缮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如该批货物无唛头,或是散装货,则应在这一栏内打印上“N/M”字样。 10、数量与货物描述:一般先填写商品的名称和总数量,然后再根据L/C或合同的规定填写详细规格、单位及合同号码等,最后填写包装方式和件数,以及毛重、净重和尺码等。填写的内容必须与L/C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同。

  19. 11、价格:该栏应包含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单位金额、贸易术语和总额。应按合同和L/C的规定准确计算,正确填写。在具体制作时,通常先打印贸易术语,再填写其他内容。例如:CIF BANGKOK USD:182.00/MT 12、加注声明文句:常见的要求有分别列明货物的FOB金额、运费及保险费、列明进口许可证号、注明货物的原产地等。加注的内容一般填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 13、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

  20. 二、包装单据 (一)包装单据的含义 包装单据是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也是货运单据中一项重要单据。 • (二)包装单据的作用 • 是出口商缮制商业发票及其他单据时计量、计价的基础资料; • 是进口商点数量或重量以及销售货物的依据; • 是海关查验货物的凭证; • 是公证机构查验货物的参考资料。

  21. (三)包装单据的种类 • 装箱单(Packing List/Slip) • 包装明细单(Packing Specification) • 详细装箱单(Detailed Packing List) • 包装提要(Packing Summary) • 重量单(Weight List/Note) • 重量证书(Weight Certificate) • 磅码单(Weight Memo) • 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 花色搭配单(Assortment List)

  22. (四)装箱单的缮制 • 装箱单名称:应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定。 • 编号(No.):与发票号码一致。 • 合同号(Contract No.):填此批货物的合同号。 • 箱号(Case No.):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时,需注明每件的编号。 • 合同项目号(Item No.of Contract):根据合同或发票填。 • 品名与规格(Name of Commodities﹠Specifications):应与发票一致 • 包装数量与单位(Qty./Unit):每一箱号内每种货物的包装件数和单位 • 毛重(Gross Weight):应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的货物各自的毛重,并在合计处注明该批货物的总毛重。 • 尺寸(Measurement):每个包装件的外尺寸。 • 唛头(Marks﹠Nos.):按发票填。 • 出票人签章:应与发票相同。

  23. 三、海运提单 1、托运人(Shipper)——即发货人,一般为L/C的受益人,也可是第三方。如果发货人是出口商,此处填出口商的名称、地址。 2、收货人(Consignee)——即提单抬头人,应严格按合同及L/C的具体规定填写。 (1)记名收货人:来证要求“Consigned to ABC Co.”则该栏照填“Consigned to ABC Co.” (2)不记名指示: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则该栏填写“To order” (3)记名指示: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则该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 或:“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则该栏填“To order of ”加“开证申请人名称”。 或:“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该栏填“To order of ” 加“开证行名称”。 或:“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Negotiation”则该栏填“To order of ”加“议付行名称”。

  24. 4、第一程运输(Pre-carriage by)——如果货物需要转运,这一栏中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如果不需转运,此栏留空。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一般应按L/C要求填写被通知人详细名称、地址即可。 5、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如果货物需要转运,这一栏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不需要转运,此栏留空。 6、船名、航次(Ocean Vessel、Voyage No.)——均按配舱回单填。没有航次的船舶可不填航次。如果货物需要转运,填第二程船船名;货装直达船时,填写直达船船名。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严格按L/C的要求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口名称。

  25.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目的地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这一栏。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直达运输时填目的港,转船运输时填转运港。 10、集装箱号(Container No.)——填写集装箱号,若无,填“N/M”。 11、唛头及号码(Marks﹠No.)——按L/C缮制,每个字符和数字、图形的排列位置应与L/C完全一致,但箱数要明确;如果没有唛头,填“N/M”。 12、集装箱数或最大包装件数(NO. of Containers or P′kgs.)——即集装箱数或其他形式最大包装的件数。 13、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与托运单内容完全一致。所用文字按L/C要求。如无特殊说明,用英文填写。

  26. 14、毛重(Gross Weight)——一般填货物的总毛重,以公斤表示。 15、尺码(Measurement)——一般填货物的总尺码,以立方米表示。 16、大写件数[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In Words)]——与15栏数字一致,由数字、单位和ONLY组成,如“SAY THREE HUNDRED FIFTY CARTONS ONLY”。 17、提单签发的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单正本一般一式两份或三份。正本提单上应印有“ORIGINAL”字样,并须注明发单日和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18、运费(FREIGHT﹠CHARGES)——除非L/C另有规定,提单上一般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如可注明“FREIGHT PREPAID AS ARRANGED”字样。 19、提单签发日期、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指货物实际装运的港口或接受监管的地点。 20、承运人签章(Signed by the Carrier)——必须由承运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并要按L/C的规定方式。

  27. 四、保险单据 • 发票号码(Invoice No.):填写投保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 保险单号次(Policy No.):填写保险单号码。 • 被保险人(The Insured):按照习惯填写出口公司名称。如遇到特殊规定时,应按L/C要求填。例如: 1)L/C要求保险单为TO THE ORDER OF…或IN FAVOR OF…BANK ,则该栏填“出口公司名称+HELD TO THE ORDER OF…BANK(或IN FAVOR OF…BANK)”。 2)L/C有特殊要求,所有单据以×××为抬头人,则该栏以×××为被保险人。 3)L/C规定“TO THE THIRD PARTY”则该栏填“TO WHOM IT MAY CONCERN”。 4)L/C规定“TO ORDER”,则该栏填“THE APPLICANT+出口公司名+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28. 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应填写保险货物的名称,按发票或信用证填写,可不必具体。 • 包装、单位及数量(Quantity):与提单相同,此项写明包装方式及包装数量,并填写最大包装的件数。 •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一般按发票金额加一成填写,至少等于发票金额。 • 承保险别(Conditions):应包括具体险别、保险责任起讫时间、适用保险条款的文本及日期。只需在副本上填写。 • 货物标记(Marks﹠Nos.):即唛头和号码,应与发票和运输单据一致。 • 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将保险金额以大写的形式填入。计价货币也应以全称形式填入。 • 保费(Premium):出口公司不必填写具体金额。

  29. 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填写装载船的船名。当运输由两程运输完成时,应分别按照提单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 • 开航日期(Sailing on or about):一般填写提单装运日期,或填写“As Per B/L”。 • 起运港、目的港(From…to…):填写FROM装运港TO目的港。当一批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填目的港W/A(VIA)转运港。 • 保险单份数(Copies of Insurance Policy):一般提交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当信用证要求提供的保险单“IN DUPLICATE/IN TWO COPIES”时,出口公司交给保险公司正副本各一份。 • 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填写目的地名称。赔款货币一般为与信用证和投保额相同的货币。 • 日期(Date):指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是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的日期。 • 投保地点(Place):一般为装运港(地)的名称。 • 保险公司代表签名(Signature)。

  30. 五、原产地证明书 (一)普通产地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C/O) • 1、含义——一般原产地证书又称普通产地证,是证明我出口货物确系中国制造的法律文件,是通关、结汇和有关方面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 2、种类 •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产地证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产地证 • 出口商自己出具并签发的产地证

  31. 3、普通原产地证书的制作 • Exporter(出口商):填写L/C收益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若经转口商买卖,可在出口商后面缮打“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 • Consignee(收货人):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地区),一般是L/C的开证申请人。除非信用证规定留空,则填写“To order”,或填“To whom it may concern”。 •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与路线):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具体港口名称及运输方式。如需转运还应填写转运港。 • 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填写目的港及国名(地区名)。 • 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仅供签证机构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 Marks﹠Nos.(标记及号码):按L/C唛头完整填写,与出口发票上唛头保持一致。不得留空,如果没有唛头,应填“N/M”。

  3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的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按实际情况填写,并与其他单据一致。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应加注“IN BULK”。 • H.S.Code(H.S.税目号):与报关单一致,必须准确无误。若同一证书包含多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 Quantity(数量):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与日期):严格按商业发票填写,日期应早于实际出口日期或相同。 •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填写出口方申领证书的地点和日期,由出口方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手签,并加盖出口方中英文的单位印章。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 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注明签署地点、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和第11栏的日期,但应略早于提单日期。

  33. (二)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 •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待遇的一种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证书,作为给惠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其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 • 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

  34. 普惠制产地证的缮制: • 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具有强制性,必须填写出口商详细地址。不能填中间商。 • Goods consigned to:一般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国家(地区)。 •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与路线):填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具体港口名称及运输方式。如需转运还应填写转运地。 • For official use(供官方使用):此栏留空。 • Item number(商品顺序号):根据不同类别的商品依次列出序列号。 • Marks and Number of Package(唛头和包装编号):应与发票一致。如果无唛头,应填“N/M”。 •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的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商品名称应具体填写,填写完毕后,应加上“﹡﹡﹡﹡”作为结束符号。

  35. 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此栏应参照证书背面认真谨慎地填写。

  36.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他数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此栏的数量为出口货物的数量。 •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和日期):按正式发票填写。 • Certification(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证明):填写签署地点、日期及授权签证人签字、签证机构的印章。注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和申报日期,且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的声明):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人员签字,并加盖出口商中英文对照的印章。注意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日期,不得迟于第11栏日期。

  37. 六、装运通知及受益人声明 (一)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 • 装运通知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通过传真、邮寄或电传等方式,将货物装运情况通知开证申请人、申请人的指定人或保险公司等。 • 装运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号码、货物名称、货物金额、货物数量、包装件数、承运船名、运输航次、提单号码、装卸港等。

  38. (二)受益人声明 (Beneficiary′s Statement) • 受益人声明,或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是指进口商在信用证内要求受益人开出证明,证明其办理了某项工作(如提供副本单据、拍发开船电报等)或证实某件事实(如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等)的单据。该单据无固定格式,只需打印在白纸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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