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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保險. 潭子國小劉泠泠. 待遇支給種類. 薪俸:本薪(俸)、年功薪(俸) 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 其他給與:婚喪生育補助費 子女教育補助費. 薪俸. 1. 本薪(俸):指各職級人員依法 領取之基本給與,公務員按銓敘部 敘定等級支給,教師依學歷起敘。 2. 年功薪(俸):指各職級高於本 薪(俸) 最高薪(俸)級之給與。. 加給. 1. 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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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保險 潭子國小劉泠泠
待遇支給種類 薪俸:本薪(俸)、年功薪(俸) 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 其他給與:婚喪生育補助費 子女教育補助費
薪俸 1.本薪(俸):指各職級人員依法 領取之基本給與,公務員按銓敘部 敘定等級支給,教師依學歷起敘。 2.年功薪(俸):指各職級高於本 薪(俸) 最高薪(俸)級之給與。
加給 1.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2.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3.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加給 ‧公教人員薪(俸)給均以月計支,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核實際之,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其他給與 •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其他給與 • 房租津貼項目已在79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案例 Q1:教師於98.3.5死亡,其3月份薪津 應如何之給。 A1:依人事行政局71.4.26局肆字第 11868號函示: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全月發給,至於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比照辦理。
Q2:教師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 應如何處理? A2: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 師每學年准給事假7日,家庭照顧假7日,請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 日扣薪,扣除之薪給以當月日數為計算 標準,其所遺課務代課費由學校支付。
Q3:懷孕5個月流產,應如何處理。 A3: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三規定「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爰公教人員如懷孕5個月(28天×5=140天)流產,可申請生育補助費。
Q4:公教人員與大陸女子結婚可 否請領補助。 A4:公教人員與大陸女子結婚,須在 台灣地區辦妥戶籍登記,始得請領結婚補助費。是以,有關結婚對象為外籍配偶,依上開規定,如有結婚之事實並已完成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發給結婚補助費。
Q5:公教員工大陸配偶於大陸地 區懷孕生子可否請領補助。 • A5:人事局86.6.30局給字第19233號函規定:公教員工大陸配偶於大陸地 區懷孕生子,得於生產後3個月內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不受是否來台要件限制。
Q6:男性公務員未婚生子可否請領 配偶生育補助費。 A6:所謂生育補助費給付對象以本人或配偶 分娩者為限,男性公教人員未婚生子,其 子女出生時與分娩人無婚姻關係,非屬配 偶分娩,不合請領補助;惟如為女性公教 人員未婚生產者,因屬本人分娩,可請領 補助。
Q7:夫妻均為公教人員,妻在職死 亡,補助費應如何申請。 A7:應由妻服務單位協助申辦殮葬補助費, 配偶不得再申請眷屬喪葬補助費。且不宜單就其中殮葬補助費一項,與喪葬補助費辦理擇一請領。
Q8:子女就讀五專畢業後考入四年制大學 一年級就讀,可否自一年級起申請補助。 A8:不可。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因相當於四年制大學之二年級,其再考入大學一年級就讀,應自三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Q9:子女就讀大學二年級後,再重考進入其他大學一年級就讀,可否自一年級起申請補助。Q9:子女就讀大學二年級後,再重考進入其他大學一年級就讀,可否自一年級起申請補助。 A9:不可以。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
Q10: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其 遺族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A10:不可以,目前並無放寬發給的 規定。
Q11.公教員工子女已享有就學貸款,得否請領子女教育申請補助?Q11.公教員工子女已享有就學貸款,得否請領子女教育申請補助? • A11.上開情形非屬規定不得申請補 助之情形,得申請補助。
Q12:公教員工子女申請在家自學,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Q12:公教員工子女申請在家自學,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A12.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係以公教人員子女在國內就讀政府立案之學校,且已完成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公教員工子女於符合上開要件並係依政府權責機關所訂規定向學校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者,得視同在學校就學,同意其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Q13:公教員工溢領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分期由其每月所領薪餉中扣繳,是否妥適?Q13:公教員工溢領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分期由其每月所領薪餉中扣繳,是否妥適? • A13.現行公教人員俸給法令並無得由服務機關就當事人之薪資中逕予扣抵所溢領各項給與之規定,爰溢領之子女教育補助,不宜由其薪資中逕行扣抵。另如顧及當事人經濟負擔能力,應予追繳之溢領金額得分期償還。
Q14: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之事實,得否請領生育補助?Q14: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之事實,得否請領生育補助? • A14.不可。 • 人事行政局67.5.6﹙67﹚局肆字第07869號函規定,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嗣基於人倫之常,本局94.5.2局給字第0940061903號函及96.10.12局給字第0960063856號函規定略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上開留職停薪期間放寬生活津貼請領之規定,僅及於眷屬喪葬補助。
Q15:公教員工得否請領養父母﹙繼父母﹚喪葬補助?Q15:公教員工得否請領養父母﹙繼父母﹚喪葬補助? • A15.公教員工之養父母死亡,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在不重領兼領原則得就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擇一報領喪補助。
Q16:公教員工子女休學期間病故 得否請領喪葬補助。 • A16:人事局85.4.1局給字第09618號函規定:學生休學期間仍有學籍,本案公教員工已成年子女就讀大專大專院校,於休學期間病故,可報領子女喪葬補助。
教師其他津貼:導師費 • 每班配置導師1人,每月領取導師費2000元。 • 導師請假經學校排定代課,應按日扣除導師費發與代理人。但以不重複支領為原則。
教師其他津貼:特教津貼 • 各教育階段特教班合格教師得支領特殊教育津貼每月1800元,未取得特教合格教師證或未修畢特殊教育學(程)人員,僅得支領600元。 • 代理(課)教師僅得支領600元。
教師其他津貼:特教津貼 • 依臺中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10點: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3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
案例 Q1:幼稚園、特教班導師費應如何發給。 A1: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國民 小學每班設導師1人。另依幼稚教育法第8條:幼稚園每班置教師2人,其中1人為導師--。 國小幼稚園、特殊班教師編制每班為2人,其 中包括導師在內,顯然已排除每位教師均為導 師之可能,故每班導師費仍應由1人領取。
Q2:幼稚園長可否請領導師費。 A2:依據臺中縣政府93.4.13府教學字第0930091695號函示:幼稚園教師兼園長須綜理園務及擔任教學,工作已屬繁重,不宜兼任導師職務。
Q3:持幼教階段合格教師證至國小普通 班擔任代理教師,其薪津應如何支給。 A3:教師大學畢業修畢幼教學分取得幼稚 園教師資格,因僅修畢幼稚園教育學程, 並未修畢國小教育學程,因此在國小擔 任短期按日支薪代課教師代課,應視同 大學畢業以本薪170元計薪。
Q4: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可否併入 考核獎金計算。 A4:教師考核獎金「薪給總額」之內 涵依規定包括本薪(年功薪)、學 術研究費、主管加給,至於導師費 及特教津貼並未包括在內。
Q5:教師兼主任考取儲備校長請公假受訓期 間,其主管加給和課務應如何處理。 A5:兼行政職務教師請長假者,其職務與課務代理業務應分開來處理,職務由校內同仁代理;課務必要時得聘任支領鐘點費之短期代課教師擔任。 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 其職務代理人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扣除例假日)以上,其加給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支給。
Q6:教師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或公差3日 以上,課務應如何處理。 A6:依臺中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補課代課規定第3點規定:---教師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者(扣除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薪給。第5點規定:教師公假或公差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薪給。
公教人員保險法概述〈1〉 • 由來:『公務人員保險法』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訂而成,於88年5月31日正式實施。 • 對象: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 費率:現行保險費率為7.15%。 • 保險項目:殘廢、養老、死亡、眷屬 喪葬等四項。
公教人員保險法概述〈2〉 84.7.1(85.2.1) 任公職 88.5.31 可優惠存款 不可優惠存款 不可優惠存款 公務人員保險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 合計30年可以免繳保費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
公教人員保險法概述〈3〉 • 保費減免: 1.被保險人繳付保費滿三十年後,得免繳保費。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公保被保險人,其自付保費減免如下。 極重度、重度:補助全額 中度:補助二分之一 輕度:補助四分之一
公教人員保險法概述〈4〉 • 保費減免: 3.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內,其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至服務期滿復職時為止。 4.育嬰留職停薪之公保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得依意願自付保費參加保險,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三年繳納。其他原因之留職停薪公保被保險人,得依其意願按月全額負擔保費,參加保險。
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1〉 • 一般注意事項: 1.請領書及收據應加蓋要保機關印信及請領人私章。 2.請領金額如有更改,請領人應在金額更正處加蓋與原蓋相同私章。 3.因調整保俸致事故日當月有二種不同保俸,其請領給付之保險俸額以加權平均方式計算。
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2〉 • 殘廢給付標準: 1.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八個月;部份殘廢者給付八個月。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五個月;部份殘廢者給付六個月。
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3〉 • 殘廢給付應附表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 上之醫院開立之殘廢證明書。 3.領取給付收據。 備註:以醫院鑑定為殘廢月份之保險俸給數 額給付。
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4〉 • 請領因公殘廢給付應再附送以下證明: 1.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者,應由服務機關查證列舉因公積勞具體事實。 2.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 3.其他因公條款,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因公殘廢證明書及其他佐證資料。
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5〉 • 死亡給付標準: 1.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2.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 但加保二十年以上得請領三十六個月。
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6〉 • 死亡給付應附表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3.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4.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5.領取給付收據。 6.因公死亡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7〉 • 眷屬喪葬給付標準: 1.父母、配偶:三個月。 2.子女: (1)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二個月。 (2)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為 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