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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建管法令說明會. 臺 北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例及法令說明. 都市設計科 正工程司 林芝羽. 103 年 09 月 05 日. 說明重點 本年度都審相關法令修訂提要 容積銀行涉及都審程序 無紙化作業 + 都審報告書格式 範例 本年度 都審案例分析 都 審後續努力方向. 都審 法 源依據. 本條文 授權 本市訂定下列法令,作為執行都審程序之依 循 : 1. 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明訂都 審委員會組織及任務。 2.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明訂應 提送都審案件適用範圍、審議程序、作業規定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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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管法令說明會 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例及法令說明 都市設計科 正工程司 林芝羽 103年09月05日
說明重點 • 本年度都審相關法令修訂提要 • 容積銀行涉及都審程序 • 無紙化作業+都審報告書格式範例 • 本年度都審案例分析 • 都審後續努力方向
都審法源依據 • 本條文授權本市訂定下列法令,作為執行都審程序之依循: • 1.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明訂都審委員會組織及任務。 • 2.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 明訂應提送都審案件適用範圍、審議程序、作業規定等項目。 • 3.其他相關都市設計管制準則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訂) 103.4.9公告實施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 府外委員 14人 府內委員 7+2人 • 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 建築開發公會代表一人 • 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二人 • 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三人 • 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 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 地質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 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 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一人 • 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一人 • 工務局副局長 • 交通局副局長 • 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 文化局副局長 • 消防局副局長 • 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副處長 • 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 委員會組成 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共計23人,由主任委員依照各類專家學者組成各推薦 三名,由市長遴選之: • 土地開發及財務分析專家學者 • 法律專家學者 • 文化資產專家學者 • 其他相關專業專家學者 諮詢委員4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府外委員期滿時得續聘之, 其連任以二次為限。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 幹事會組成 • 刪除教育局幹事、新增新工處幹事。 • 現行書面審查及簡化程序,均由幹事會審議後直接核定,故配合實務運作程序,於條文內增訂幹事會得逕行審議,及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指派二位以上委員參與審查之規定,使法條內容更為完整。 • 修法之幹事會組成如下: • 工務局3人(大地工程處、公園處、新建工程處) • 消防局1人 • 交通局3人(交通局、交工處、停管處) • 環保局1人 • 文化局1人 • 都發局5人(局本部3人、更新處1人、建管處1人)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修訂) 103.4.9公告實施
法條變更提要 本次就其審議程序及範圍做全面性之檢討修正,以提升案件審議效率及都市環境品質。 • 第三條:納入原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關於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都市設計審議範圍 • 第六條:擴大適用書面審查程序及簡化審議程序之案件類型,以提升行政效能、減少委員會審議之案件量 • 第七條:放寬都市更新案件之期程 • 第九條:明確訂定免辦都審變更設計之條件,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 第十條:有關書表格式等細節性之事務處理方式,無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虞,故本府法務局建議由本府以行政規則另定之,以增加實務執行之彈性。
審議規則第3條-送審規模 範圍: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提送都審範圍
審議規則第3條-送審規模 範圍: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提送都審範圍
審議規則第3條-送審規模 範圍: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提送都審範圍
審議規則第3條-送審規模 範圍: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提送都審範圍
審議規則第3條-送審規模 範圍: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提送都審範圍
審議規則第6條-適用審議程序之案件類型 擴大適用書面審查及簡化流程之案件類型
審議規則第6條-適用審議程序之案件類型 擴大適用書面審查及簡化流程之案件類型
都審審議程序(第5條、第6條) 都審審議程序 一般程序 書面審查 擴大適用書面審查及簡化流程之案件類型 簡化審議
審議規則第7條-都審展期及申請建照相關時程規定審議規則第7條-都審展期及申請建照相關時程規定 修正審議案件申請展期期限
審議流程 都審涉及都市更新程序 1.每階段得展延1次,都更案之展延總時程,由90天放寬至180天 2.都市更新案以權利變換計畫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建築執照之時程延長為一年六個月。
審議規則第9條-免辦都審變更設計之條件 明確規範得免辦理變更設計之條件
經審議通過之案件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103.5.28公告)經審議通過之案件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103.5.28公告)
原建照未經都審之變更使用執照處理原則 臺北市政府103年8月28日府都設字第10333538800號函 可逕至網站下載http://www.gis.udd.taipei.gov.tw/P_RegList.aspx?kind=d
一、有關都市計畫載明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內,原申請建照時未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考量建築物結構體已完成,倘變更使用項目符合下列規定,得免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事宜。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逕依相關都市計畫規定及建管程序查核辦理。一、有關都市計畫載明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內,原申請建照時未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考量建築物結構體已完成,倘變更使用項目符合下列規定,得免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事宜。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逕依相關都市計畫規定及建管程序查核辦理。 (一)平面 1、停車面積增加或減少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2、汽車車位數增設在三輛以下、機車車位數在九輛以下者。 3、未涉及進出建築物之車道數增加、車道穿越人行道破口增加或變更車道出入口之位置。
(二)立面 1、未涉及色彩變更。 2、未涉及立面材質變更。 3、未變更或影響立面風貌,修改事項之內容。 (1)立面外飾及雨遮尺寸修改者 (2)陽台欄杆造型變更修改者 (3)花台位置變更或增設者。 (4)陽台尺寸調整變更者。 (5)立面開口尺寸調整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4、附掛空調設備已遮蔽美化處理。 (三)立面變更涉及廣告物設置部分應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二、至有關「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內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考量該地區歷史建築風貌之維護,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相關程序,並依個案情形另行簽辦。
容積移轉 與 都審程序
都審程序 公共設施容積移轉程序 103.6.30公告 • 都審申請 • (建築計畫) • 設計科洽綜企科確認是否符合接受基地條件及其可移入容積上限 • 都審幹事會 • 開會通知副知綜企科並含報告書光碟1份(依建築計畫確認估價服務費用) • 提委員會審議前須完成容積移轉申請並繳交估價費用。 • 都審委員會 • 都審核定 • 副知綜企科並含核定報告書1份 • 依都審核定之建築計畫調整 • 調整估價報告書 • …….容移後續事宜
無紙化審議 + 都審報告書標準格式
實施方法、過程及投入成本 • 設備建置本局已購置40台平板電腦供委員會審議使用,103年7月至10月,漸進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審查輕量化、無紙化。 • 實施方式1.申請單位端: • 繳交報告書電子檔(PDF),線上申請都審作業時上傳完整都審報告書檔案(預計年底實施)。2.都發局作業端: • 依委員會會議順序依次建立上傳局內雲端網路3.委員幹事端: • 將設置各審查人員專用帳號密碼,可紀錄審查意見及瀏覽資料
實際執行(未來預期)成效 • 外部成效:無紙化減少送審成本。1.減少印製報告書費用,委員會報告書平均每月30案,每案平均花費6萬元(依案件頁數),概估可省下約180萬元及其相對應之紙張。2.節省各申設單位運送報告書時程。 • 府內成效:無紙化環境建置,建置資料庫。1.電子存檔節省空間,減少人員調卷搬運人力。2.便於委員會審查,免攜帶厚重報告書開會,並可利用專用帳號密碼於辦公室、家中或任何可上網裝置進行審查。 為提升資訊化之審議效率,個案件PDF檔案務必精簡、精準、及精要。
都審案例分析 1.大型開發案 2.容移案例 3.新開發地區-奇岩社區 4.山坡地案例 5.其他特殊案例
山坡地平均坡度坵塊檢討 本府98年2月18日府都建字第09863506800號函釋辦理 88年以前政府機關出版(實際測量時間為民國80年至84年本府航空攝影測量方法測繪之數值地形圖)之實測地形圖坵塊分析-檢討開發容積 ★坵塊邊長應取5-10公尺(整數) 以技師簽證之現況測量圖坵塊分析-檢討建築物配置 聯集套疊 公告地形圖+現況測量圖 套疊後→判別基地最後可開發範圍 計算平均坡度時,方格尺度及放置格位位置均應相同。 地界線3公尺緩衝空間
現在進行式…設計準則法制化 敦化南北路設計準則 路線商業區騎樓設計準則 古蹟周邊 河岸景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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