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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现货电子交易风险管理体系. 学习风控制度. 杠杆效应. 市场的不确定性. 遵守交易纪律. ☞风险控制制度. 2. 3. ☞ 事前控制. 1 )合同订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合同订金制度,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 合同订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合同价值的 20% ;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不同上市品种调整合同订金比率; 交易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追加合同订金或自行“转让”补足的,交易所对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代为转让。. ☞ 事前控制. 2 )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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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风控制度 杠杆效应 市场的不确定性 遵守交易纪律
☞风险控制制度 2 3
☞事前控制 1)合同订金制度 • 交易所实行合同订金制度,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 • 合同订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合同价值的20%; •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不同上市品种调整合同订金比率; • 交易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追加合同订金或自行“转让”补足的,交易所对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代为转让。
☞事前控制 2)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 正常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涨(跌)停板幅度; • 交易所涨跌停板调整幅度为± 8%→± 6%→± 3%; • 涨跌停板制度,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而且,为合同订金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事前控制 恢复 涨(跌)限幅 至±8% 恢复 涨(跌)限幅 至±8% 未涨停 调整 涨(跌)限幅 至±6% 涨(跌)幅调整原则一: 未涨停 涨停 N日 N+1日 N+2日 调整 涨(跌)限幅 至±3% 涨停 涨停 措施1:闭市后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措施2:在第N+3个交易日,交易所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合同订金比例,调整价格涨(跌)幅限制,限期“转让”,代为转让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事前控制 恢复 涨(跌)限幅 至±8% 未涨停 涨跌为X% 调整 涨(跌)限幅 至±3% 涨(跌)幅调整原则二: N日 N+1日 N+2日 涨停 涨跌为Z% 措施1:闭市后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X+Z ≥14 措施2:在第N+3个交易日,交易所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合同订金比例,调整价格涨(跌)幅限制,限期“转让”,代为转让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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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控制 3)订货量限额制度 • 订货量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计算的某一交易品种订货量的最大数额。每个交易商持有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品种单边订货总量的20%(红酸枝10%);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商订货量实行审批制,其订货量不受限制。 • 超过订货限额的订货,交易所有权下一交易日执行代为转让 ; • 订货量限额制度,能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事中控制 4)大户报告制度 • 交易商某品种订货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订货量限额80%以上(含本数),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 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大户)报告表》 • 资金来源说明。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大户报告制度,便于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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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控制 5)代为转让制度 • 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对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 • 该交易商交易账户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的; • 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第一交易时间内自行转让的; • 该交易商存在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情形。 • 交易所将按照市场价格实行“代为转让”,代为转让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 当日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无法完成“代为转让”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事后控制 • 执行“代为转让”的界定标准如何确定? 当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出现负数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指定时间内开市前补足相应资金的,此时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交易,交易商无法进行新“订立”交易。而若交易商在开盘后未自行“转让”直至可用资金为正时,交易所将执行“代为转让”。 • 交易商如何知道自己交易账户出现可用资金为负的情况? 通过查看电子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以数据结算单作为追加资金的电子通知书。为了尽量避免出现“代为转让”情况,由授权服务机构拨打电话来进行补充“通知 ”,因此,机构的开户人员在指导交易商进行开户时,一定要让客户填写真实的手机号,以便于进行有效的通知。
☞事后控制 • 如何尽量避免“代为转让”? • 1、做好资金分配,尽量不要将所有的资金都用于合同订立,预留一部分可用资金。 • 2、多分析商品的基本面(如影响商品供需的各种因素、商品的季节性因素、政策面影响等)和技术面,提高判断商品的价格走势的准确性 • 3、在出现可用资金为负时,尽快补足资金。 • 授权服务机构在这些方面可做些什么事情? • 注意查看授权服务机构后台系统中资金不足中的交易商信息,及时进行追加合同订金的电话通知,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事后控制 6)风险警示制度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 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 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 会员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若交易商在接到风险警示后仍不采取任何整改措施的,交易所将按照违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后控制 6)风险警示制度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 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 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案件; • 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违规处理 有根据认为交易商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交易商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 限制入金; • 限制出金; • 限制新“订立”; • 提高合同订金比例; • 限期“转让”; • 代为转让; • 暂停交易。
异常情况处理 •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 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限幅,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投资者常见风险防控措施: • 因对风险管理制度不了解而引发风险 • ——熟知现货交易规则 • 满仓操作,遭代为转让 • ——控制仓位,事先评估风险 • 不及时止损 • ——该收手时就收手,保护资金是第一 • 操作失误 • ——认真仔细下好每一单
高估自己风险承受能力 ——量力而行 单向交易,拘泥于做多或做空情结 ——掌握一定的交易方法,提高灵活性与应变能力 账号密码被盗用 ——注意账户安全,不轻易泄露密码 轻信代理,损失惨重 ——重视自己账户情况,不轻信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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