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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 」 暨「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 」 法規說明 會. 俞克維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103 學年 度 「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 」 法規說明. 目的. 依據 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學習之需求,得結合 公、私立機構 及 社會團體 ,以 非營利方式 辦理推廣教育;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為 使各校於辦理推廣教育時有法源依據,以滿足社會人士不同進修之需求,落實回流教育之實質功能,爰擬具「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申請對象.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適用於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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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法規說明會103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法規說明會 俞克維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目的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學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各校於辦理推廣教育時有法源依據,以滿足社會人士不同進修之需求,落實回流教育之實質功能,爰擬具「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申請對象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適用於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辦理期程 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規定,學校辦理推廣教育相關課程,每學年申請一次於5月31日前提報。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1/7) 學校應衡酌師資、設施及設備,因應社區需求或方特色,以非營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 學校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推廣教育。 但課程之規劃、師資之遴聘、收費與退費基準之訂定 及招生作業,不得由該機構或團體辦理。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2/7)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師資,應依課程內容,由校內具 有該課程專長之教師兼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具有 該課程專業技術知能者擔任。 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之場地辦理者, 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國教署備查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3/7) • 利用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之外的場地辦理者,應檢具 • 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報本部核定; • 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4/7)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班別及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報國教署核定。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5/7) • 開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 班別、課程、師資、專兼辦人員、授課地點、設施與設備、收費與退費基準、成本效益分析、鐘點費、工作酬勞及經費預算等相關事項。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6/7) • 招生簡章應載明 • 班別、課程、收費與退費基準及使用設施與設備之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 •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非營利方式為原則,其收費依營運成本計算。 • 年度營運有賸餘款者,全數作為推廣教育設施、設備及教學品質之改善。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辦法」(7/7) 前項收費之項目,包括人事費、材料費、設施或設備之維護費、清潔費或其他必要之費用。 推廣教育經費之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之。
計畫審查基準 師 課 程 資 面 面 審查基準 場 行 地 政 、 作 設 業 備 面 面
計畫審查基準 • 師資面 • 1.師資是否由校內具有該課程專長之教師兼任,如需外聘師資,該員是否具備擬開設推廣教育班之專業技術知能 • 2.師資之遴聘是否由申辦學校聘任
計畫審查基準 • 課程面 • 1.是否因應社區需求或地方特色 • 2.課程之規劃是否由申辦學校為主體進行規劃 • 3.是否經過校內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計畫審查基準 • 場地、設備面 • 1.設施與設備是否能夠滿足擬開設推廣教育班之需求 • 2.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之場地辦理者,是否檢具借用協議書 • 3.借用私人企業場地辦理者,應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報本部核定;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
計畫審查基準 • 行政作業面 • 1.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是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 • 2.開班計畫,其內容是否包括班別、課程、師資、專兼辦人員、授課地點、設施與設備、收費與退費基準、成本效益分析、鐘點費、工作酬勞及經費預算等相關事項 • 3.招生簡章是否載明班別、課程、收費與退費基準及使用設施與設備之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 • 4.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非營利方式為原則,其收費是否依據營運成本計算。
目的 鼓勵職業學校學生至業界實習,以增進其實務知能;並為能提供學生職場的實際體驗,以達成與產業接軌和學用合一之目標。
申請對象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之實習課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期程 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學校申請校外實習計畫,須經主管機關核備。本案擬以每學年接受申請二次,以利申辦學校依據實際狀況陳報。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1/6) • 1.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由教育部部定及學校自定,包括實驗、實務之專業實習課程。 • 2.前項實習課程,應依群、科、學程屬性、產業發展趨勢、學校特色及學生就業準備與專業預備,規劃實習之科目。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2/6) • 3.實習課程得依其實施場所,分為下列三種方式進行: • (1)校內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工場、專科教室、實驗室或其他相關實習場所(以下簡稱校內實習場所)實習。 • (2)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 • (3)校內併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場所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3/6) • 4.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 • 5.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設施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性別友善空間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工作內涵與實習技能項目之相關性。 • 6.合作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實習起迄期間、每日實習時段、實習內容、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及其他學生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權利義務。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4/6) • 7.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前條規定評估通過者,學校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前條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其計畫之內容如下: • (1)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 • (2)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 • (3)校外實習之技能項目與該科目教學綱要之對照表。 • (4)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學生之輔導、師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5/6) • 8.校外實習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後,學校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9.學校辦理校內併校外實習,其校外實習,準用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 10.校內併校外實習時,校外實習節數,不得超過該實習課程整學期授課節數三分之一。 • 11.學校不得為一年級學生辦理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
法規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6/6) • 12.實習課程,得分散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實施,或集中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其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 (1)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 • (2)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七十二小時者,始得採計為一學分,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 13.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或兼任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計畫審查基準 師 課 程 資 面 面 審查基準 場 行 地 政 、 作 設 業 備 面 面
計畫審查基準 • 課程面 • 實習課程是否為部訂或學校自定實驗、實務之專業實習課程 • 實習課程是否依群、科、學程屬性、產業發展趨勢、學校特色及學生就業準備與專業預備,規劃實習之科目 • 校外實習課程是否以六星期為限
計畫審查基準 • 師資面 • 校外實習是否由合作機構指派具有實務經驗之人員擔任指導工作 • 合作機構是否指派專人協助校外實習學生生活輔導工作
計畫審查基準 • 場地、設備面 • 1.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設施及設備與實習技能項目之相關性 • 2.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應符合建築、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性別友善空間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工作內涵
計畫審查基準 • 行政作業面 • 1.學校辦理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是否為二年級以上學生 • 2.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是否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
計畫審查基準 • 行政作業面 • 3.學校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合作契約內容,是否包括 (1)實習起迄期間、 (2)每日實習時段、 (3)實習內容、 (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5)住宿或交通安排及其他學生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權利義務
計畫審查基準 • 行政作業面 • 4.校外實習計畫是否包含 (1)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 (2)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 (3)校外實習之技能項目與該科目教學綱要之對照表、 (4)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學生之輔導、師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
計畫審查基準 • 行政作業面 • 5.校外實習計畫是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 • 6.學校辦理校內併校外實習,其校外實習是否依循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 7.校內併校外實習時,校外實習節數,不得超過該實習課程整學期授課節數三分之一 • 8.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是否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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