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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研究- 總統. 指導老師:楊文蘭 組 員: 9726010 陳施惟 9726012 劉熒繡 9726026 詹雅君 9726032 施依婷 9726040 張淑婷 9726058 張晏蓉 9726060 陳依妙 9726074 黃雅紋. 總統之意義. 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對內負責政治上的最高責任,且為全國三軍的最高軍事統帥,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使職權 歷任總統: 蔣中正、蔣經國、 李登輝、陳水扁、 馬英九. 中華民國總統之沿革. 1912 年至 1913 年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為 臨時大總統 1913 年至 1924 年元首為 中華民國大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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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研究-總統 指導老師:楊文蘭組 員:9726010陳施惟9726012劉熒繡9726026詹雅君9726032施依婷9726040張淑婷9726058張晏蓉9726060陳依妙9726074黃雅紋
總統之意義 • 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對內負責政治上的最高責任,且為全國三軍的最高軍事統帥,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使職權 • 歷任總統:蔣中正、蔣經國、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
中華民國總統之沿革 • 1912年至1913年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為臨時大總統 • 1913年至1924年元首為中華民國大總統 • 1924年至1926年元首為臨時執政 • 1927年至1928年元首為陸海軍大元帥 • 1928年至1948年,元首為國民政府主席 •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行使憲法後,廢除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以總統取代,並置總統府為總統、副總統之辦事機構。1948年5月20日,蔣中正就任中華民國首任總統。
中華民國總統之沿革 • 總統選舉方式原本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後為符合國情與落實民主,於1992年修憲,並於1996年實施公民直選總統,任期也由原本的6年,自第九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制度上屬半總統制。選舉日期為3月的倒數第二個星期六,就職日期固定於5月20日。
組織 • 中央政府組織系統
組織 • 總統府組織系統圖
職權 依據總統的職權性質,大致可以分為外交、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等五種權力: • 外交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使職權,包括國內外的使節相關事宜、訪問他國跟參加友邦重大典禮等。另外總統也依照立法院的決議,代表中華民國對外宣戰、媾和、締結國際條約。 • 軍事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為陸海空軍最高統帥,並制定國家安全大政的方針。此外總統也依法在戰時宣布戒嚴,但需要立法院的追認。
職權 • 行政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有任免政府文武官員的人事權,包括自由任免權(如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權(如司法院大法官)、接受提名的任命權(如行政院各部首長)、任免行政權(如總統依法發布薦任以上公務人員的任命狀)。總統也依法頒布各項行政命令,其中包括行政院會議決定的緊急命令。此外總統也有褒揚對國家、社會、政府有功人員的榮典權,每年於立法院會向立法院報告國勢的國情報告權,以及解決五院間治權衝突的院際調解權等權力。
職權 • 立法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公布各種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各項法律均在公布程序後開始生效。另外總統也有覆議核可權,核可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 司法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有對一部分情節特殊的罪刑宣告之人特赦、復權的權力,並依立法院的決定宣告大赦、減刑。另外總統在認為行使各種權力上有牴觸憲法之可能,也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職權(細部) • 統帥權:憲法規定總統為三軍統帥,戰時具有指揮調度軍隊作戰的權力(憲法36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 公佈法令權:總統為國家元首的地位,作為國家布告欄,雖然此是法令公布程序、生效要件的必要環節,但性質上也是一種儀式性的權力(憲法37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職權 • 締結條約與宣戰媾和:總統有與各國簽訂條約、對外發動戰爭及與戰爭國達成和議,停止戰爭之權利(憲法38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宣布戒嚴權:當國家遇到戰爭或叛亂時,為保障國家安全、維持社會治安、公共秩序,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總統可以宣布戒嚴(憲法39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職權 • 赦免權:總統可以主動行使的權力,但應受立法的程序規範限制大赦-指的是對於全國性的某一罪行, 國家不予追訴或繼續執行刑罰特赦-是對於某特定已經受確定判決的 刑事罪犯,免除他刑之執行減刑-依法將原已判處確定的刑罰減輕復權-指恢復喪失的權利(憲法40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職權 • 任免官吏權:總統基於憲法權力直接指揮人員的人事決定之權利(憲法41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 授與榮典權:總統依法可授與對國家功勳卓著者榮典,像是頒贈勳章、褒揚令(憲法42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
職權 • 發布緊急命令: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憲法增修條款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職權 • 爭議處理權:憲政制度上總統並沒有直接指揮任何一院的權力,院際爭執出現時,總統可以主動從事調解(憲法44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除以上各種權力外,總統在立法院行使不信任投票並諮詢立法院院長後,有解散立法院的權力。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總統也有咨請立法院開臨時會的權力。
總統的特權 • 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於任內有刑事豁免權,除犯內亂及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彈劾解職不受刑事訴究
參考資料 • 總統府http://www.president.gov.tw/ •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tw/Wikipedia:%E9%A6%96%E9%A1%B5 • 憲政體制與總統權力 • 基本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