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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着危险的世界,各种灾害事故也时时威胁着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的安全。而财产保险正是人们可以转嫁各种危险损失、维护既得利益的有效手段。

4 财产 保险. 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着危险的世界,各种灾害事故也时时威胁着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的安全。而财产保险正是人们可以转嫁各种危险损失、维护既得利益的有效手段。. 4 财产保险. 4.1 财产保险概述 4.2 狭义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航空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 4.3 责任保险 4.4 信用和保证保险. 2007 年中国产险市场主要险种保费收入情况. 4.1 财产保险概述. 1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 2 、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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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着危险的世界,各种灾害事故也时时威胁着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的安全。而财产保险正是人们可以转嫁各种危险损失、维护既得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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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财产保险 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着危险的世界,各种灾害事故也时时威胁着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的安全。而财产保险正是人们可以转嫁各种危险损失、维护既得利益的有效手段。 insurance

  2. 4 财产保险 4.1 财产保险概述 4.2 狭义财产保险 • 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航空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 4.3 责任保险 4.4 信用和保证保险

  3. 2007年中国产险市场主要险种保费收入情况

  4. 4.1 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 2、财产保险的特征

  5. 财产保险的概念 • 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

  6. 财产保险的特征 •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及有关利益 •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 财产保险的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 具有经济补偿功能. • 是一种商业活动.

  7. 4.2 狭义财产保险 1、火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2、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3、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 4、工程保险 5、航空保险 6、营业中断保险 7、农业保险

  8. 火灾保险 1、火灾保险概述 2、企业财产保险 3、家庭财产保险

  9. 火灾保险概述 1、概念: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火灾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补偿的一类财产保险。 2、特点: 1、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 2、保险标的存放地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3、保险风险相当广泛。

  10. 承保风险 1、火灾造成的灭失和损坏 保险中所指的火是一种足以产生可见火焰或灼热可见光的氧化作用. 友善之火: 在专用容器中燃烧的火。 敌意之火:失去控制的火,保险公司敌意之火造成的损失责任承担赔偿 责任。 2、雷电造成的损失 由于火灾经常是雷击引起的。 3、除外风险 战争、暴动。盗窃造成的损失。爆炸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消防队的费用:通过专门的批单承保。 5、废墟清理:保险合同承保相关费用。

  11. 一个示例 存货保险 30000元 损失发生时存货的价值 40000元 损失金额 存货 20000元 废墟清理费用 2000元 总损失金额 22000元 保险赔偿责任: 30000/40000*22000=16500元

  12.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 • 保险对象: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13. 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 • 可保财产: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 特约可保财产: • 1、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如珠宝、字画等。 • 2、价值高、危险较特别的 • 3、危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

  14. 不保财产: • 1、不属于普通的生产资料和商品(土地、森林等) • 2、不是实际的物资(货币、有价证券、文件等) • 3、不符合政府有关法律要求的财产(违章建筑等) • 4、危险的发生即将成为事实的财产 • 5、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的财产(未经收割的农作物)

  15. 保险金额的确定 • 一、固定资产保险金额 • 1、按账面原值 • 2、按重置重建价值 • 3、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 • 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强调具有实物形态和一定价值) • 1、按承保前12个的平均账面余额 • 2、按最近账面余额 • 3、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已摊销或未列入账面资产)

  16. 保险费率的厘定 • 厘定费率的主要因素 投保险种、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地理位置、周围环境、投保人的安全管理水平、历史损失数据、市场竞争因素 • 保险费率的分类 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 • 标准费率和短期费率

  17. 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一、保险责任: • 火灾、雷击、爆炸、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

  18. 二、列明的自然灾害 • 气象灾害 洪水、暴雨、暴风、龙卷风、飓风、冰凌、雪灾 • 地质灾害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火山爆发 三、自有设备三停责任(停水、停电、停气) 四、施救时损失和合理费用

  19.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0. 某企业投保财产险100万元,在一次电路短路火灾事故中,实际遭受损失为95万元,为保护和抢救财产支出必要费用为10万元,为确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交付的估价合理费用为2万元。保险公司应向某企业赔偿( )。A95万元 B100万元C105万元D107万元

  21. 赔偿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1)按帐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帐、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22. 赔偿计算方法 2、流动资产 • (1)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帐面余额。 • (2)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时,应当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23. 赔偿计算方法 3、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 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   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   (1)全部损失 •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   (2)部分损失 •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4. 赔偿计算方法 4、施救费用 •  (1)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5. 案例分析 2005年11月15日,宜兴宏天涂料有限公司将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和账外资产向人保宜兴支公司投保一年期的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11月20日至2006年11月19日。保单在“以何种价值投保”栏规定:固定资产为2005年10月账面原值,流动资产为2005年10月账面余额,账外资产为固定资产的10%。上述财产的保险金额分别为128万元、111万元、12.8万元。 2006年6月18日,天竹公司的前身宜兴市造漆厂发生火灾,导致造漆厂和宏天公司部分厂房、仓库及机器设备烧损,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是由于造漆厂树脂车间发生事故导致。 宜兴人保支公司和宏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人保宜兴支公司理应赔付1162893万元,现宏天公司同意宜兴支公司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一次性支付92万元,其余262893万元宏天公司放弃,宏天公司对造漆厂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宜兴人保支公司,由宜兴人保支公司向造漆厂主张权利。

  26. 案例分析 支付上述款项后,宜兴人保支公司向造漆厂提起诉讼。 在宏天与宜兴人保支公司诉讼案中,委托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火灾损失进行鉴定。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中的原料仓库房屋、办公楼装修及机器设备损失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鉴定,即损失额=重置价×成新率×(1-残值率)。经鉴定确认:原材料仓库房屋损失为56570元,办公楼装修损失为1258元,机器设备损失为5065元。固定资产损失总计为62893元。 根据宏天公司资产负债表,宏天公司2006年5月31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流动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1409785.14元、1095105.13元。 二审法院认定2006年6月18日宏天公司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2028322.63元,流动资产实际损失为1592894.4,需赔付871711.80元,加上固定资产总计应赔付934604.80元。

  27. 保险险种 • 1、财产保险基本险:承保火灾、爆炸、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这些风险引起三停造成标的损失。 • 2、财产保险综合险:除包括基本险外,还承担暴雨洪水暴风雹灾等自然风险 • http://www.piccnet.com.cn/cn/cpfw/bxcp/ccss/index.shtml • 3、财产保险一切险

  28. 保险险种 • 4、机器损坏险 • 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门承保各种工厂、矿山等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与其特性相关的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原因造成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机器设备损失。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对工厂、企业、机器设备所有者、提供贷款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机器损坏险与财产险有所不同,二者在保险责任有着良好的互补性,,因此机器损坏险通常与财产保险同时投保,即可作为主险,也可作为附加险。

  29. 保险险种 • 4、机器损坏险 • 保险责任: •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 (5)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   前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30. 保险险种 • 4、机器损坏险 • 除外责任: • (1)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 (2)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瓷、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 (3)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 (4)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 (5)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6)火灾、爆炸;

  31. 保险险种 • 4、机器损坏险 • 除外责任: • (7)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 (8)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 (9)机动车碰撞; • (10)水箱、水管爆裂; • (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 (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 (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 (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 (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32. 案例 • 原告浙江AAA食品有限公司AAA新光大酒店诉称,2005年4月,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器损坏险,保险金额13020230.26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15日。原告并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39060.69元。2005年8月6日,原告地下室的高压配电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高低配供电系统及变压器等设备损坏,实际损失882340元(含安装费62340元)。后原告及时向被告进行索赔,但被告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拒赔决定。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险赔偿金882340元及利息34411元(按照年利率5.85%的标准自2005年11月7日计算至2006年7月7日)。 • 本案部分设备由于电弧事故损坏、部分设备由于水浸损坏的事实无争议 • 台风带来的大雨则是设备水浸必不可少的因素,是保险标的水浸损失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的原因。而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台风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由此,水浸造成的设备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 本案中电弧事故造成的投保设备直接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水浸造成的设备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应理赔原告金额为53713元。 利息计为2007元。

  33. 保险险种 • 5、附加险。 • 利润损失险:承保由于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使被保险人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这一经济损失就是指毛利润损失和受灾后为了维持和恢复生产而支付的合理的增加费用。 • 盗窃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34. 家庭财产保险 • 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一种火灾保险 • 特征: • 1、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 2、风险结构有特色 • 3、保险赔偿有特色 • 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

  35. 保险标的 • 可保财产: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 2、室内装潢 • 3、室内财产

  36. 不保财产: • 1、正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 2、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的财产或无法鉴定价值以及无市场价值的财产(金银、首饰、货币、邮票、有价证券、花、树、鱼、盆景等) • 3、生长期的农作物 • 4、机动车辆 • 5、其他

  37. 主要险种 •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①保险责任同企财综合险;②除外责任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及污染;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电机电器电气设备使用过度而超高压、碰线、走电、自身发热造成本身损毁;露天存放的保险财产遭受暴风雨后的损失;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走失或死亡。洪水、地震。 ③ 期限一、三、五年,保费一次缴纳 • 附加盗窃险 •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 附加管道爆裂及水渍保险 •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 •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 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

  38. 主要险种 • 保险产品创新 • 中国人保财险金牛第三代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39. 讨论题1 • 某矿厂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他希望对如下标的都投保:矿井、矿井里的设备、客户的材料抵押、企业的有价证券、重要的文件资料和帐簿,问保险公司对哪些标的可进行承保?

  40. 讨论题2 •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损失金额为2000元,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5000元,则赔偿额为多少?若还有残值200元,赔偿额为多少?若又支付施救费100元,赔偿额又为多少?

  41. 4.2 狭义财产保险—海上保险 • 1、基本概念 • 2、特点 • 3、保险种类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

  42. 概念: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因海上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利益保障的保险。保险标的主要包括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概念: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因海上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利益保障的保险。保险标的主要包括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和责任等。 • 我国《海商法》第 218 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④货物预期利润;⑤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人的责任;⑦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43. 1、船舶。海上保险所指船舶和日常所说的船舶,在概念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我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2、货物。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物,必须是处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 海洋运输过程 ” 是在双方约定情况下的正常运输过程,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包括在内。 •   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承运人现任体制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这种制度下,承运人最低限度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同时,承运人享受一系列免责规定,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时的过失;火灾、天灾;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等等。《海牙规则》以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规定也与此类似。因此,对于由承运人可以免责原因引起的货损风险,货主用保险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就成为非常必要的了。 • 3、船舶营业收入。是指船舶在运输营业中可以期望获得的收入,包括运费、租金和旅客票款。 •   运费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对于承运人提供的,将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运送服务所支付的费用。运费支付方式有 “ 预付 ” 与 “ 到付 ” 之区别。到付运费的货主以运输完成作为支付运费的条件,因此,承运人都以航程终了时可望取得的到付运费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运费保险。

  44. 4、货物预期利润。指货物运达目的地出卖或转卖后,预期可以取得的利润。保险实务中一般以该项获得利益的保险价值( CIF 发票价格)的一成( 10% )为限,并且多数是包括在货物的约定价值内一并投保的。 •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船舶发生全损或者船舶在航运途中发生部分损失,从而被迫进行修理时,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就无法收回。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就这笔费用进行保险。 • 6、对第三者的责任。是指船舶所有人因海损事故对第三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在航海贸易中经常发生对第三者的责任,而且上述责任与投保的海上财产有关,特别是与船舶有关。因此,船公司只投保船舶险,而不投保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明智的。所以,许多船舶所有人都把有可能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 •   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第三者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是指承运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能免责的违约赔偿责任。海上保险标的的侵权责任形式比较多样,包括碰撞责任、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以及其他侵权责任,其中碰撞责任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责任形式。按照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碰撞责任不仅发生在海上,而且包括与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不仅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也会由船舶碰撞或触碰其他任何固定的、或浮动的物体而发生。对于承运人有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45.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对上述具体列明的海上保险标的的内容作了补充,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保险标的的范围。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对上述具体列明的海上保险标的的内容作了补充,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保险标的的范围。 • 在实践中通常针对不同的标的制订不同的保险合同,或综合上述几项组成一份保险合同。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要是针对货物,附带考虑货物的预期利润;船舶保险合同则针对船舶、船舶营运收入、第三人责任等。

  46. 海上保险的特点 • 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不同主要在于: • ① 海上保险的标的通常与海上航行有关,如船舶和船上的货物等; • ②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除了一般陆上也存在的风险 ( 如雷电,恶劣气候,火灾,爆炸等 ) 之外,还有大量的海上所特有的风险 ( 如触礁,搁浅,海水进舱等 ); • ③ 海上保险一般属于国际商务活动,因为通常情况下,或者海上保险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在异国他乡,总之大多牵涉到国际关系。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均把海上保险业务归属在国际业务部,有的将海上保险称为水险。

  47.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点 •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1/21/content_700641.htm • 1、保单:海上货物运输保单(如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并于1983年3月31日施行的ICC保单)和船舶定期险保险单(如1983年10月1日施行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TC保单) • 2、保险期间: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达成的协议。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以航次或月、年为期间。以航次为期间的称为航次保险,以月、年为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绝大多数的货物运输投保航次保险,少数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险。大多数班轮、船东和定期租船的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会投保船舶航次保险。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3、 诉讼时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间效力。我国《海商法》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时间,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寻求法院支持的请求权。

  48.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点 • 4、不得解除合同: •   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通常发生在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控制甚至无法迅速了解其真实损失情况的海上,为了公平起见,我国《海商法》第 227 条第一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 5、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   对于海上运输货物,我国《海商法》第 229 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是国际货物贸易单证流转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单证之一,通常要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而且不论转让时货物是否已经灭失或受损,合同的转让都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   对于船舶,我国《海商法》第 230 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该项规定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一致。

  49. 海上保险的分类 • 根据保单保障的利益性质: • 1、承保运输工具的灭失或损坏的保单:包括船売保单(hull policy)、船舶建造保单、只保港口风险的保单和船队保单等。 • 2、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障的保单:包括碰撞责任、保赔责任(被保险人(船东)照管的般载货物损失、对乘客、船员或般运工人的伤害、对码头、防波堤或其他固定物体的损坏、乘客或船员的疾病等)、超额保赔责任和水域污染责任等。 • 3、承保般载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保单:包括航程货物保单或单一风险货物保单、预约货物保单、总括保单(依据预计承保货物量一次总付)等 • 4、承保各种运费利益的保单。距离运费原则:支付的支付取决于运输合同的完全履行,航程的部分完成不能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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