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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保护制度: 海关发现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有权中止放行。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货物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海关查获侵权嫌疑货物后,企业应如何处理?. 依职权保护制度: 海关发现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有权中止放行。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货物并进行调查处理。. —— 海关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 —— 权利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较少 —— 海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适用于假冒等明显侵权的案件. 依职权保护程序. 知识产权备案. 权利人. 中止放行货物. 收发货人. 海关扣留货物. 权利人与收发货人达成协议,海关终止调查。. 海关调查. 海关不能认定. 海关作出认定. 法院保全或诉前禁令. 不侵权. 侵权. 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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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保护制度: 海关发现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有权中止放行。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货物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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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海关查获侵权嫌疑货物后,企业应如何处理?三、海关查获侵权嫌疑货物后,企业应如何处理? 依职权保护制度:海关发现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有权中止放行。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货物并进行调查处理。 ——海关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 ——权利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较少 ——海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适用于假冒等明显侵权的案件

  2. 依职权保护程序 知识产权备案 权利人 中止放行货物 收发货人 海关扣留货物 权利人与收发货人达成协议,海关终止调查。 海关调查 海关不能认定 海关作出认定 法院保全或诉前禁令 不侵权 侵权 放行货物 海关协助法院扣押 没收及罚款 放行货物

  3. 如果加工企业认为自己生产出口该商品的行为属于定牌加工,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如果加工企业认为自己生产出口该商品的行为属于定牌加工,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 出口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全部出口至 目的国(地区)的证据材料; 2 该标识在目的国(地区)的合法商标注册证, 以及委托加工的外商在目的国(地区)有权 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3

  4. 案例:拱北海关查获中山市某公司申报出口搅拌机侵犯“PRESTO”商标专用权案案例:拱北海关查获中山市某公司申报出口搅拌机侵犯“PRESTO”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月24日,中山市某公司分5票向拱北海关隶属中山海关驻小榄办事处申报出口带有“PRESTO”标识的搅拌机6880台,申报价格合计227040美元(折合人民币151.2万元),目的地为澳大利亚。现场海关经查验,发现上述货物涉嫌侵犯国民普赖斯托工业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 PRESTO ”商标专用权并予以中止放行。经海关联系权利人,其书面确认该批货物为侵犯“ PRESTO”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提交担保申请海关对上述货物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011年2月1日,中山海关依法将上述货物予以扣留并进行立案调查。

  5.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澳大利亚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及澳大利亚官方和中国驻当地总领馆认证复印件等材料以证明该批出口搅拌机为定牌加工产品,产品全部出口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且使用的商标已在澳大利亚合法注册,并取得了澳大利亚权利人授权的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澳大利亚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及澳大利亚官方和中国驻当地总领馆认证复印件等材料以证明该批出口搅拌机为定牌加工产品,产品全部出口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且使用的商标已在澳大利亚合法注册,并取得了澳大利亚权利人授权的事实。 2011年5月3日,权利人与当事人共同书面函告我关,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承诺不再向对方提出法律诉讼。根据双方申请,海关于2011年5月10日将上述货物予以放行。

  6. 案件简评: 此案符合“定牌加工”情形,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此案最终以权利人与发货人达成和解而结案,及时化解了侵权争议,达到了权利人与发货人各自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形成了海关、权利人与收发货人“三赢”的局面,较好地实现了海关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 四、如果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请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依托海关行政执法力量打假维权四、如果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请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依托海关行政执法力量打假维权

  8.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服务: 请登录:中国海关门户网站/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站式导航服务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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