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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第 1 次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業務座談會

101 年度第 1 次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業務座談會. 保稅組 101 年 3 月 21 日. 1. 財政部擴大實施進口貨物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作業. 臺北關稅局保稅組業務課一股 許致宜. 擴大適用進口營業稅記帳 說明. 實施期程 : 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擴大適用範圍 : 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刪除整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在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始可申請記帳之門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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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第 1 次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業務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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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度第1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務座談會101年度第1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務座談會 保稅組 101年3月21日 1

  2. 財政部擴大實施進口貨物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作業財政部擴大實施進口貨物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作業 • 臺北關稅局保稅組業務課一股 許致宜

  3. 擴大適用進口營業稅記帳說明 實施期程:自101年1月1日施行。 擴大適用範圍: 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刪除整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始可申請記帳之門檻限制。 優點:減輕外銷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及簡化稽 徵作業程序。

  4. 申請資格 符合外銷品沖退稅辦法第13條及第15條 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符合專營或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資格者。 平均外銷實績或沖退稅達一定金額,且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其外銷品原料稅准予自行具結記帳。

  5. 申請方式 由各關區單一窗口受理 基隆關稅局(02)24202951轉2323或2320 臺北關稅局(03)3834265轉409或406 臺中關稅局(04)26565101轉288 高雄關稅局(07)5628279 關稅總局網站「線上申辦」 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 ) 線上申辦→民眾上網申辦(免憑證)→外銷退稅→申請營業稅記帳

  6. 資訊查詢 關稅總局網站「外銷品沖退稅專區」 相關法規、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常用書表、申請書填報說明、常見問題等,可至財政部關稅總局網頁(路徑:首頁/其他資源/外銷品沖退稅專區)查詢,或洽本局聯絡窗口(03-3834265分機409)。

  7. 101年度第1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務座談會101年度第1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務座談會 保稅組查核二課二股股長 羅生

  8. 報告項目 1、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2、保稅業務注意事項及查核重點 3、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有關零稅 率適用之規定 4、臺北關稅局推動實施「通關即時服務窗口」 5、臺北關稅局無線上網服務

  9.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 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入境旅客攜 帶菸酒免徵進口稅之數量為酒類1公升(不 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 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10.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 同辦法第4條第2項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規定,攜帶超逾上開免稅限額之菸酒入境,限酒類4公升,捲菸800支或雪茄100支或菸絲4磅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由紅線申報檯通關完稅放行,亦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1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若超過前揭得稅放限量之部分,另應檢附 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 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旅客攜 帶超量菸酒入境,未依規定申報或規避檢 查者,一旦查獲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1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 另按「菸酒管理法」規定,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以上2佰萬以下罰金。該法實施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指未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 海關過去對於超帶菸酒只處分沒入,如今還可能面臨刑責追訴,入境旅客攜帶菸、酒入境時,應以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依規定不得轉售或供營業用,以免遭受重罰。

  13. 法令業務宣導 • 保稅業務注意事項及查核重點 總局保退處於100年9月-101年2月 督導異常情形

  14. 1-1.稅則申報 • 同一料號貨物分別以2種以上不同稅則申報情形。 • 其中屬G2 、D2完稅報單,涉及進口稅費之短徵。 • 保稅貨物申報報單時,物料原則應符合 • (1)一物一料號 • (2)一料號一稅則 14 14

  15. 1-2.稅則申報 15 15

  16. 1-3.稅則申報 • 保稅工廠進儲之進口原料疑似申報兩種以上不同規格貨物(稅則70051010908,MP1;稅則70071900008,MP1及稅則70060000000,屬已開放大陸物品),不符合一料號對應一物品之原則。另依「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第6點規定,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未開放大陸物品應獨立設帳,編列不同料號,該廠進儲之未開放大陸物品,與上開規定不符。

  17. 2-1.保稅工廠出廠放行單 • 保稅物品放行出廠原因未勾選,或僅勾選其他而無註明原因。 • 「提貨人」、「部門主管簽章」 、 「有關單證號碼」欄位空白空白。 • 運達地點」未填列貨物實際送達地,應填列貨棧、貨櫃集散站或實際送達地,不得填列「小港機場」或「桃園機場 / CKS」。 17

  18. 2-2.保稅工廠出廠放行單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17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除直接出口或售與保稅區者外, 應依規定申請海關核准或向海關報備,始得出廠。 保稅工廠之物品出廠時,均應由保稅工廠依規定填具出 廠放行單,由駐守警衛憑放行單放行。 前項出廠放行單應編列序號,按序使用,並保留其存根 聯,以備查核。 18 18

  19. 2-3.保稅工廠出廠放行單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34條︰ 保稅工廠出口保稅產品應繕具報單,並報明向監管海關備查之保稅產 品單位用料清表文號及頁次或申請出口後再造送該清表之報備文號, 出口地海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保稅工廠提供已備查之用料清表影本 或向監管海關申請報備文號,未經備查者,依照一般貨物出口之規定 向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保稅產品出口時,應將出廠放行單一聯隨運輸工具附送至出口地 海關,如出口貨物係分裝多車運送,或分次多批運送者,其出廠放行 單上應註記所有裝運之車號及每車件數,或各批次之件數,以備海關 稽核。 19 19

  20. 2-4.保稅倉庫- 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27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憑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 易憑證申請出倉者,應開立貨櫃(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 准單) 。 前項貨櫃 (物) 運送單或交易憑證,保稅倉庫應保留其存查 聯,以備海關查核。 查獲保稅貨物出倉時,係開立「進口貨物運送單」或僅憑 電腦放行通知辦理出倉,與前揭規定不符。 20 20

  21. 2-5.保稅倉庫- 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 「保稅倉庫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項目三作業要點第1點 : 保稅貨物運送進保稅倉庫時,憑「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 進站放行准單)」核對車號、貨箱號碼、貨櫃號碼及封條 號碼無訛後啟封、監視進倉,並於貨櫃 (物) 運送單 簽單 後,立即回傳運地銷案。 • 查獲自用保稅倉庫辦理保稅貨物進儲作業,僅憑報單影 本及加工出口區(廠)放行單影本,惟二者均未見進倉 日期之簽章或文字,又未能出示「貨櫃 (物) 運送單 (兼 出進站放行准單)」無法確認保稅貨物實際進倉日期。

  22. 2-6. 物流中心- 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 「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項目11作業要點第3 : • 三、貨物運出後應辦事項: • 專責人員憑目的地海關或專責人員回傳之貨櫃(物)運送單核銷留存聯後,依序歸檔備查。如未回傳或寄回應聯繫追蹤。 查獲物流中心運往保稅區貨物,其列印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之「進站門哨核章」欄位空白,無專責人員或關員簽章,與前揭規定不符。

  23. 3-1.保稅產品及原料內銷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40 條 第一項: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應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 第三項: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如經再加工外銷,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第四項:保稅工廠進口原料,經監管海關核准改為內銷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之 規定辦理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41 條 前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 原料內銷仍須逐批申請核准 23 23

  24. 3-2.按月彙報 內銷補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1.保證金以廠為單位,各廠保證金獨立計算,同一公司 不同廠,不可合併流用, 按實際出廠內銷之監管編號 申報。 2.誤報月份(次月15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 報單) 3.內銷成品按月彙報案件,保證函過期未重新申請,成 品卻已先行出廠。 4.未先經海關核准並補稅之保稅原料,擅自出廠內銷。 24

  25. 4-1.帳冊登載缺失 25

  26. 4-2.帳冊登載缺失-保稅工廠 ‧原料帳「進口報單放行日期」欄位未登載放行 日期。 ‧B8申報進口原料退運,未於「原料型態內外銷 數量」欄填列報單號碼、驗收日期及出口數。 26

  27. 4-3.帳冊登載缺失-保稅工廠 ‧G7(國貨復進口)報單貨品料號申報「NIL」且未依規定入帳控管。 ‧出口報單申報數量與成品帳之登載出口數量不符。 ‧G2報單貨品之成品帳應登載「內銷情形」 之「內銷數量」欄位,誤登載為外銷情形 之「出口數量」欄位。

  28. 4-4.帳冊登載缺失-保稅倉庫 ‧進倉數量、單位與報單不符: D8報單進倉申報數量及數量單位( TNE ),惟帳冊登載數 量短少,數量單位( BDL ),數量與單位登帳不符 。 ‧出倉數量與報單不符: 1.出倉數量短少:D5、 D2報單申報出倉數量大於帳冊登 載出倉數量。 2.報單數量短少:帳冊登載出倉數量大於D5、 D2報單申 報出倉數量。 ‧帳冊登載出倉日期與D5報單所載實際出倉日期不符。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所載船隻掛號及艙單 號碼與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不符。 29

  29. 4-5.帳冊登載缺失-物流中心 海關通關電腦資料與進出倉登帳不符: ‧ D8報單(外貨進保倉)申報數量為2304PCE,惟帳冊登 載進倉數量為2376PCE,實地查核業者提供該報單影本 所列亦為2376PCE,與海關通關電腦資料不符。 ‧ L1報單申報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經重整後,分別以D2報單申報完稅內銷,有違「保稅 倉庫及物流中心儲存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 品監管要點 」第15點規定。 30

  30. 4-6.帳冊登載缺失-物流中心 ‧ 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以 D5報單申報出口,報單「買方料號」欄未填 列CN,與「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儲存未經公 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第12 點規定不符。 ‧ 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之「進 站門哨核章」欄位皆空白,無專責人員或關員 簽章。

  31. 4-7.帳冊登載缺失-物流中心 ‧ L1報單(外貨進儲物流中心)第X項申 報數量55PCE,惟帳冊登載進倉數量 為52PCE,實地查核業者已繕具短溢裝 報告書向監管單位申請核准,且監管單 位核准後發函通知業務單位更正報單, 惟該筆通關電腦資料業者未予及時更正。

  32. 5-1.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5-1.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本事項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監管依本事項規定辦理,本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本事項所稱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係指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品,如確有必要,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申請辦理。 33

  33. 5-2.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保稅工廠-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5-2.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保稅工廠-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依據: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MP1: 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 若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局辦理輸入許可證; 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於特別規定有「MXX」代號,為控管原料項目。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保稅工廠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第四點 第1項) 34

  34. 5-3.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 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保稅工廠核准輸出入時申報注意事項】 保稅工廠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時,應於進口報單上申報中國大陸產製及報明「申請書面審核,」並註明「本案貨品係依保稅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之輸入條件許可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字樣,並獨立設帳,編列不同料號,相關帳冊上應註明「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以利海關查核。(第六點) 外銷出口時,應於報單借用「買方料號」欄填列CN,以利海關查核。 (第四之一點 第2項)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保稅物品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特殊規定五、保稅物品及自由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 成品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報明「本批出口成品係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字樣及監管海關核准「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文號,憑以除帳。 (第十一點) 35

  35. 5-4.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 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保稅工廠核准輸出入時申報注意事項】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加工產製之產品,應獨立設置專帳,編列不同型號或機種代號。成品帳上應註明「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產製,不得內銷」字樣。 (第十點) 申報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時,應向海關報明某項產品用量係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其功能、性質相近可以替代之原物料與零組件,亦不得替代流用,應分開另行申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第八點)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其產製之成品、次品與呆料,及相關產品等,非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不得課稅內銷。不得產製非保稅產品課稅內銷(第九點) 應於經海關核准之保稅原料倉庫內設置專區儲放,並應設置明顯標誌,以資識別。(第七點) 36

  36. 5-5.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 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保稅工廠核准輸出入時管理注意事項】 •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不得申請廠外加工 (第十二點) •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相關產品辦理檢驗、測試、修理、維護業務,應獨立設帳並依「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規定辦理。(第十三點) • 保稅工廠於每月20日前將上月核准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其產製出口之成品暨重整、提供維修服務之未公告准許間接輸入進口之相關產品,彙計編製之「核准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出口成品與重整、提供維修服務相關產品數量統計表」,送監管海關核備。(第十四點) 37

  37. 5-6.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 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保稅工廠核准輸出入時管理注意事項】 •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重整、提供維修服務之相關產品,仍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辦理年度盤存及結算。 (第十五點) • 保稅工廠辦理第十五點年度盤存及結算,其盤虧情節重大或經查獲有違法內銷事實或申報不實情事者,應依關稅法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罰,海關並應將違法情節函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第十六點) 38

  38. 5-7.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5-7.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之管控缺失: ‧ B9報單申報未開放大陸物品產製之成品出口時,「買方料號」欄未填報CN。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五、保稅 物品及自由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規定,保稅工廠自國外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經加工產製為成品外銷出口者,應於「買方料號」欄填列CN,以符規定。 ‧B9報單申報未於出口報明「本批出口成品係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字樣;

  39. 5-8.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5-8.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B9報單未報明海關核准「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文號,不符「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 事項」第11條規定。 ‧B9報單申報貨品屬未開放大陸物品加工產製之產品,其成品帳未註明「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產製,不得內銷」字樣,不符「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第10條規定。

  40. 5-9.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5-9.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 八、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轉售或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逕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 承購之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應分別依「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等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專案申請許可。 41

  41. 5-10.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5-10.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 十、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 • 應於「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或「外貨進儲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上申報大陸產地, 並註明「本案貨物係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 區物品」字樣獨立設帳,編列不同貨號。 • 存貨帳冊亦應註明「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 42

  42. 5-11.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5-11.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 十一、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 • 應於倉庫內設置專區儲放,並設置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 但存儲於電腦控管自動化倉儲者不在此限。 43

  43. 5-12.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5-12.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 十二、第5項: 保稅倉庫與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經重整後或以原型態全數外銷時,應於報單借用「買方料號欄」填列CN。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保稅物品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特殊規定五、保稅物品及自由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 • 十四、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編製上月份未開放大陸物品進儲、出倉及存倉數量統計表,送監管海關核備。 表單參閱路徑請自關稅總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 44

  44. 物流中心無「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適用物流中心無「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適用 • 經濟部92年8月19日經授貿字第09220022010號公告,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非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者,得進儲「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供重整後全數外銷,或以原料型態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經海關核定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

  45. 物流中心無「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適用物流中心無「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適用 • 又公告第2項規定,承購之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應分別依「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等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專案申請許可,亦須全數外銷,並無「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適用。 (依據101年3月15日台總局保字第1011005436號)

  46. 保稅工廠不適用「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保稅工廠不適用「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 保稅工廠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依「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規定辦理,不適用經濟部96年6月22日經授貿字第09620022410號「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公告。 • (依據101年3月8日台總局保字第1011004528號)

  47. 6.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外貨以小三通方式輸往大陸地區6.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外貨以小三通方式輸往大陸地區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之外貨以小三通方式輸往大陸地區者,先於臺灣本島通關(至少C2應審免驗方式以上)放行後,轉運至離島地區辦理卸存結關。 (依據100年9月16日 台總局保字第1001019978號) 48

  48.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之1有關零稅率適用之規定 新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之1(100.6.22增訂)有關零稅率適用之規 定,係對保稅工廠生產『保稅成品』所需 之『非保進直接用料』是否仍適用加值型 營業稅法開立零稅率之作業模式?

  49.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之1有關零稅率適用之規定 增修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係解釋: 營業稅法第5條保稅貨物及第7條第8、9款所稱貨物 ,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 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 第7條第8款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 直接出口之貨物,適用零稅率。 第7條第9款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 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適用零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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