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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

住宅地震保險南區專業技師聯合講習會.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 地震保險基金 張澤慈 102 年 8 月 10 日. 目 錄. 壹、保險簡介 貳、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簡介 參、住宅地震保險運作現況 肆、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 壹、保險簡介 (一). 保險: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 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的分類 :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 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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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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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住宅地震保險南區專業技師聯合講習會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 地震保險基金 張澤慈 102年8月10日

  2. 目 錄 壹、保險簡介 貳、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簡介 參、住宅地震保險運作現況 肆、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

  3. 壹、保險簡介(一) • 保險: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 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保險的分類: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 • 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係,而得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或依法可能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最大誠信原則:通知、告知義務 損害補償原則:保險金額為最高補償金額 近因原則:遭受損害直接原因

  4. 壹、保險簡介(二) • 名詞定義 保險人:承擔風險之某保險公司 要保人:要約並繳付保險費之人 被保險人:所保財產遭受損害之人 受益人:保險金給付之人 保險價額:投保之保險標的物價值 保險金額:和保險公司約定之投保金額 保險金:財產遭受損失,理賠給付金額

  5. 貳、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簡介(一)特色及理念貳、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簡介(一)特色及理念 • 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以每一住宅建築物投保一保險單為原則 • 住宅火災保險保單擴大承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保險費採單一費率 • 提供基本保障,保險金額設有上限 • 承保建築物須符合全損定義時予以理賠 • 危險分散機制架構採分層消納機制,並由政府直接及間接承擔部分責任

  6. 貳、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簡介(二) 運作概況 地震保險基金 (中樞組織) 基金管理者 最終危險承擔者 產險公司 產險公司 • 地震保險基金 • 基金自留 • 再保險與ART • 政府承擔 • 共保組織 • 中央再保公司 • 國內產險業 危險分散機制 負責管理與協調有關承保與理賠處理事宜 社會大眾

  7. 貳、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簡介(三) 一、法令規定 新增保險法第138-1條,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 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二、實施日期 自中華民國91年4月1日起實施。 三、承保方式 住宅火險承保範圍擴大承保地震事故,凡投保住 宅火險者須同時投保地震險,保險期間 為一年期。

  8. 四、保險標的物 住宅建築物(只保房屋, 不保動產及裝潢) 。 五、承保範圍(一) 承保之危險事故: 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 、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洪水。(二)只保全損,無自負額。 所稱全損,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險合格之評估人員評定或建築師公會或結構、 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 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 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地震保險基金業訂定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

  9. 六、保險金額(一) 保險金額:房屋之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 每戶房屋最高保額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 (二) 臨時住宿費用每戶新台幣20萬元。 七、保險費率採全國單一費率 保額新台幣150萬元,每年保費新台幣1,350元 保額低於新台幣150萬元者,按比例計算。

  10. 700億 30億 八、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 單位:新台幣 政 府 140億 560億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第二層超過30億元之 670億元風險部分, 由地震基金承擔及分散 400億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 530億 200億 住宅地震保險金 30億 第一層 共 保 組 織

  11.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二) • 本保險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均以每一次地震事故保險損失金額為計算基礎。同一次地震事故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各層危險承擔限額之合計總額時,按比例削減賠付被保險人之賠款金額。 • 所稱地震事故,於保險期間內連續一六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12. 參、住宅地震保險運作現況 • 地震保險基金為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中樞組織 • 成立住宅地震保險發展規劃工作小組 負責研議本險費率、承保與理賠等相關事項 • 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管理、危險承擔與分散 • 住宅地震保險之最終危險承擔者 • 成立共保組織委員會--與產險業協調承保與理賠等事宜 • 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稽查作業 • 辦理教育訓練及業務宣導

  13. 投保率及簽單保費 • 截止日期:2013.02.28 • 有效保單件數 2,472,338 • 投保率: 29.53% • 簽單保費:NT$ 26.69bn (From April 1, 2002 to Feb. 28 , 2013)

  14. Taiwan CRESTA and Earthquake Zones Catastrophe Risk Evaluating and Standardizing Target Accumulations (CRESTA)

  15. 累積責任額及比例 截止日:Feb. 28, 2013

  16. 肆、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機制

  17. 地震事故通報 地震發生 主管機關 簽單公司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地震保險基金前置作業 地震即時通報 地震保險基金 災情詢問與彙整 災情詢問與彙整 擬新聞稿 消防署 各縣市政府

  18. 流程與政府資源結合 地震災害發生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流程 地震保險基金災情彙整 中央或地方政府災情統計資料 地震保險基金內部會議 1.通報主管機關及簽單公司 2.發布新聞稿籲請被保險人報案 1.召開緊急會議 討論議題: (1)決定是否成立理賠中樞小組及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含簡易服務中心) (2)建議是否削額給付及其比例 (3)建議申請國庫擔保貸款 (4)建議特別措施方案 (5)其他重要事項 2.成立理賠處理小組 任務工作: (1)地震災情及理賠處理情形之整理與彙報 (2)協調調度合格評估人員 (3)討論簽單公司及被保險人有關理賠問題的詢問 (4)其他相關議題 3.交由簽單公司自行處理 被保險人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震災開設時 申請理賠 1.簽單公司 2.地震保險基金 3.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 未成立理賠中樞小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地方於震災開設災害應變中 心,且被保險建築物損壞時 2.地方未於震災開設災害應變中 心,但被保險建築物損壞,並 經內部會議決議成立理賠處理 小組時 理賠中樞小組與理賠處理小組均未成立時 參考地方政府徵調緊急評估人員評估結果 全損認定、理賠處理及相關作業 地震保險基金彙總 地震保險基金支付賠款及再保險攤回

  19. 全損認定與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理賠標準結合全損認定與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理賠標準結合 全損認定、理賠處理及相關作業 全損認定 合格評估人員評定 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 重置成本50%以上 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 無法評定 修復費用<重置成本之50% 修復費用≧重置成本之50% 不符合理賠標準 複評審察機制 (1)書面複評 (2) 合議複評 否 符合理賠標準 被保險人接受與否 是 不符合理賠標準 是 被保險人接受與否 免賠結案 否 申訴、調處或評議 訴訟或仲裁 不符合理賠標準 符合理賠標準 支付賠款予被保險人 依申訴、調處、評議、訴訟或仲裁之結果辦理 • 附註:地震保險基金應應對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案件進行事後審查,並將審查有疑議之案件送請合議複評。

  20. 會議審查 案件預審 (視需要) 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 案件預審 (視需要) 案件預審 (視需要) 複評審查制度架構圖 複評委員會 9人(四大公會、產險公會、學者專家、地震基金等9人) 督導/ 確認 3~5名 複評審查人員 2名不同公會 複評審查人員 書面複評 合議複評 合議複評審查小組2 合議複評審查小組3 合議複評審查小組4 土木技師公會 結構技師公會 大地技師公會 建築師公會 合議複評審查小組1 會議審查 案件預審 (視需要) 複評審查人員(完成本保險講習之專業技師、建築師) 複評委員會之工作內容為督導複評案件辦理情形及進度、審查複評結果及理賠爭議案件之處理。

  21. 理賠相關規定 • 利用「台灣地震早期損失評估系統」初估住宅地震保險之理賠總金額 • 超過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責任額新台幣700億元,削額賠付保險金額 • 最終削額比例確定後,賠付差額予被保險人 • 臨時住宿費用直接賠付被保險人。 • 建築物有抵押債權者,在債權範圍內依賠付之建築物損失金額60/40比例分配給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

  22. 理賠費用之規定 • 複評會議委員出席費用、設置臨時辦公處所及租賃各項設備等費用、啟動異地備援機制之相關費用:地震保險基金支付。 • 委託專業技師、建築師鑑定費用:每件新台幣7,000元,由地震保險基金支付 。 • 鋼骨或鋼骨鋼筋混凝土建築直接委託專業技師、建築師鑑定,費用另計。

  23. ~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地震保險基金 02-2396-3000 0800-580-921(我幫您,九二一) http://www.treif.org.tw

  24. 已簽約之專業技師及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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