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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大步走計畫」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探討與解析 (初階)

「人權大步走計畫」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探討與解析 (初階). 蘇友辰 律師 2009 年 10 月. 法 1. 第 一 節 導 論 ( 甲 ) 施行兩公約的目的 ( 乙 ) 兩公約種子培訓的任務 ( 丙 ) 人權體系的演進、架構 與內涵 ( 丁 ) 兩公約、憲法與大法官 解釋 ( 戊 ) 基本權利之剝奪、限制 及權利行使之調整 ( 己 ) 我國行政程序法所揭示 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 第 二 節 各 論 ( 甲 ) 本公約第 14 條至第 27 條 含括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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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大步走計畫」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探討與解析 (初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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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權大步走計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探討與解析(初階)「人權大步走計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探討與解析(初階) 蘇友辰 律師 2009年10月 法1

  2. 第 一 節 導 論 (甲)施行兩公約的目的 (乙)兩公約種子培訓的任務 (丙)人權體系的演進、架構 與內涵 (丁)兩公約、憲法與大法官 解釋 (戊)基本權利之剝奪、限制 及權利行使之調整 (己)我國行政程序法所揭示 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 第 二 節 各 論 (甲)本公約第14條至第27條 含括的基本權 (乙)解析本公約條文事項 (丙)檢視範圍、方法及參考 要點 (丁)本公約各條解析及不符 或爭議法令問題例示 (戊)有待斟酌的「反人權」 冷言冷語 講題大綱 第 三 節 結 語 法2

  3. 第一節 導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講題簡稱「本公約」) 法3

  4. (甲)施行兩公約之目的 一、馬英九總統98年9月17日開幕致詞: 「我們推動兩公約,希望提高大家的人權意識,共同體會到人權保障的重要性,以深化民主,提升民 主品質,讓台灣真正成為華人世界中民主、法治、人權、自由最成熟的社會。」 二、施行法第一條說明三: (一) 促進人權發展,提升我國人權標準。 (二) 重新融入我國之人權體系,拓展國際人權合 作,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 法4

  5. (乙)兩公約種子培訓的任務 一、近期工作(施行法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 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之規定者,應 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長期的工作(施行法第五條) (一)推動及執行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所規定的事項 (二)與國際政府與非政府合作,促進與實現兩公約所 保障的人權事項 法5

  6. (丙)人權體系的演進、架構與內涵 (17) 法6

  7. 一、人權思想的演進 1.從自然原則→社會公正原則→最大功利原 則→正義論原則 2.人權理想超越現實利益,演成絕對理論原 則。人權屬於一種道德權利,具有平等性 ,不可剝奪及轉讓的絕對權利。 3.對人權的侵犯意味對個人現實利益之侵犯 ,也是對人類尊嚴和價值之蔑視。 法7

  8. 二、人權.基本人權.司法人權 (一)人權 1.「人之所以為人,應享有的權力」 2.「人有尊嚴地活在世界上,與生俱來不可侵犯 的權利」 (二) 基本人權 1.做為一個人,理應享有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權 利;此項權利原即不應予以限制或剝奪,具有 不可讓渡性,故稱之為「基本人權」。 2.基本人權一方面是客觀的國家規範,一方面是 一種主觀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在界定個人與國 家的關係(前大法官吳庚) (三)何謂「司法人權」? 法8

  9. (四)人權基本理念 1.人民本身即是目的,國家才是手段,因為國 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組織、權限皆源自人 民同意,接受人民的監督。因此,國家凌駕 人權或民權之上,顯與此理念背道而馳。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維護 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 人民自由與權利之基本理念。」 (前大法官蘇俊雄、戴東雄、施文森不同意書用「人性尊嚴」) 法9

  10. 三、人權的內涵與基本原則  (一)內涵 (價值或作用) 1.以人為本(生存權、財產權、自由權) (1) 康德「把人當作目的」之人性觀, 基本上即是要求不要把人看作只是 國家及社會作用一種工具(物體) 或手段,而是永遠的目的本身(國 家之目的) (2) 書經泰誓篇:「天視自我民視,天 聽自我民聽。」

  11. 2.人性尊嚴(即人格尊嚴) (1)強調個人之獨立及個人間的差異性 (2)德國基本法 1949年兩德基本法第1條第1項:「人 之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 保護此尊嚴之義務。」 (3)李震山大法官的闡述 -人性尊嚴為基本權利之基準點、出發點, 概括條款是憲法程序中最高法律價值、實質 基本規範、最上位之憲法原則,可以拘束政 府機關權力的行使,令其尊重並保護之。

  12. 3.人道關懷及處遇 (1) 地球村的概念  (己飢己溺、悲天憫人及同理心) (2) 達賴喇嘛與單國璽樞機主教      對談的講題:「一個地球共同的責任.」 (3) 人道救援、宗教祈福及慈善布施

  13. (4)世界人道主義日 (2009年8月19日) ①2003年8月19日聯合國駐伊拉克 辦事處遭到炸彈襲擊,包括人權 事務高等專員塞爾希奧等人道主 義工作人員22人喪生,聯合國大 會決定採用這起事件周年紀日為 世界人道主義日。 ②大會邀請所有國家、各實體、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每年以適當方式舉辦紀念活動,向他們致敬,並重視 及認可人道主義的需求及發展工作。

  14. (二) 基 本 原 則 1.人權是普世的,應平等適用於所有人,不帶有歧視。 (1) 人權具有普世性,源於人類的平等。在世界人 權宣言的序言中,提及「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 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可讓渡的權利」,宣言 本身被稱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因努力實現 的共同標準。」 (2)普遍尊重及人權保障的適用性,應依各地區不 同傳統及文化規範而有其差異性。 2.人權是不可讓渡的,除了某些法律所預期的特定 情況外,不能被剝奪或放棄。 3.人權是不可分割的,所有的人權相互關聯而依 存,不能僅從零散的基礎來看待。(黃默) 法10

  15. (丁)、兩公約、憲法與大法官解釋 一、兩公約的性質 (一) 兩公約都是國際人權法案中的一項文件,從世     界人權宣言中所宣示的公民和政治及經濟、社  會與文化的權利,變成締約國對其境內及在其     管轄內之所有人,所必須負担的法律義務。因 此,無論是締約國的公民與否,皆有權利享有     這些權利。 (二) 它是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法典,也是國際人 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為普世價值與普世 規範。因此,無論是締約國的公民與否,皆有 權利享有這些權利。

  16. 二、兩公約相異之點 (一) 規範權利範疇不盡相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的權利「著 重」個人有權對抗來自於國家方面對自由 的干預與壓制;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著重」個人有向國家爭取平等權 利的權利,需國家權力的介入。 (二) 公約義務履行之區別: 前者強調國家有立即實現的義務 後者因權利之執行有一定條件與基礎,要 求漸進式實現的義務

  17. 三、國家承諾的履行義務 (一) 確認(recognizing)-公約所揭示的原則及理想 (二) 尊重(to respect)-公約所規範各項基本權利 (三) 促進(to promote)-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 (四) 透過憲法、立法、行政程序實現(be achieved)- 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五) 確保(to ensure)-對人權或自由侵害之有效救濟 備註 83.12.9釋字第368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利,國家均負有使之    實現之任務。為達此項任務國家自應就各個權利之性質,依照社會生活的 現實及國家整體發展的狀況,提供適當之制度的保障(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 法11

  18. 四、國家履行義務的減免(本公約第4條) (一) 原則 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危及國本,在 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措施,可以 減免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 (二) 限制及條件 1.不得牴觸其他國際義務 2.不得引起歧視 3.通知轉知的義務

  19. (三) 例外不得減免 1.第6條生存權之保障 2.第7條禁止酷刑、不人道 3.第8條禁止奴役 4.第15條禁止溯及既往 5.第16條承認法律人格 6.第18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0. 五、兩公約內國法化的方式、效力及適用 (一) 方 式 1.依憲法第141條、第63條規定及 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賦予條約 國內法效力(一元論) 2.制定特別法解決1971年前後條約 生效問題 3.制定施行法明定生效日期 4.逐一修改國內法(一元論) 法12

  21. 一、我國已加入、批准之多邊公約(計200項) 從1944/12/7至1979/12/18 二、我國已簽署但未批准或加入之多邊公約(計198項) 從1950/11/22至1966/11/15 三、聯合國多邊條約 從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起至現在 (一)人權類有16項 (二)難民及無國籍人類有5項 (三)販賣人口類有12項 (四)教育及文化類有7項 一甲子的歲月國際人權規範知多少? (五)婦女地位類有3項 (六)新聞自由類1項 (七)環境類有14種 (取材自廖福特98年8月《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實踐》)

  22. (二)效力及適用 1.具國內法的效力(經立法院議決的條約其位階同於法 律,無須再立法轉換為我國法律,具國內法效力)。 (1)司法院釋字第329號 (2)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例 (3)法務部72.2.20(72律字第1813號致外   交部函釋) 2.條約與國內法牴觸時,優先適用條約(國際協定的效力優於國內法)。 (1)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1074號判例 (2)司法院釋字第372、393、428、549號   解釋 3.學者主張,條約位階在一般國內法之上,與憲法同 位,互有補充關係。 法13

  23. (三) 大法官解釋憲法適用法治國原則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問題 1.法治國原則的適用 (1) 大法官解釋以憲法為本,關於人民 基本權利則以第二章規定為用,參 照外國立法例及法治國、立憲主義 各項法則加以闡釋發揮,迄今作成 共計664號解釋。 圖解概覽二;「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法14

  24. 「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相當於法治國審查原則的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許大法官玉秀製作 法15

  25. (附註:本表參考98年5月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5期第15頁許玉秀大法官製表增列作成)(附註:本表參考98年5月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5期第15頁許玉秀大法官製表增列作成) 法16

  26. 2.法治國原則之本義 (1)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首重 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全信賴 保護之遵守-(釋字第589號) (2)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凡涉及人民自 由之限制事項,應予法律定之;涉及 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 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釋字第559號) 法17

  27. 3.基本權與憲法基本原則的關係 (1)憲法上的基本原則本身含有價值理念,此 項理念基於人民需要而產生,經由實踐而發 展出各種基本權。 (2)各種基本權為實踐憲法基本原則的手段, 基本原則為各種基本權的法理基礎,同時能 為基本權劃出界限。 (許大法官玉秀的見解,刊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5期 P15) 法18

  28. 六、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 (一) 兩公約已有164個,160個國家批准,不 僅成為國際公約,並已取得國際習慣法之地位 ,成為普世規範,即便為非締約國,亦無不適 用。 (二) 許多國家在其國內法律制度中,皆採世界人權 宣言中的原則,甚或在其司法制決中都曾引用 ,因此宣言中的普遍性原則,至少部分已成為 國際習慣法之一。 (三) 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公法、公約、條約均應予 尊重之宣示,即成為我憲法的法源 (李念祖.憲法原理與基本人權概論1.212-1.219)

  29. 六、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 (四) 大法官解釋適用的例示: 1.釋字第372號(84.4.24) 提及〈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 保人身安全,為我國家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 基本理念,解釋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554 號判例就「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限縮條件,並不   牴觸憲法。 2.釋字第392號(84.12.22) 援引〈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與歐洲人 權法院之判決作出羈押權回歸法院審查的解釋。 法19

  30. 六、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 3.釋字第428號(86.5.23) 參考〈萬國郵政公約〉將之視同國際通郵之一般規範,亦即以之為國際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對於郵政法第25條各類掛號郵件之補償限於遺失或被竊,不及毀損,認未逾越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4.釋字第549號(91.8.2) 依憲法第153、154條,增修條文第8條第10項解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7、63-65條有關遺屬津貼的規定是否合憲,並要求參酌《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年金制度作通盤檢討設計。 法20

  31. 一、基本權利並非絕對不可限制其行使,依人權宣 言第29條規定,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 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但必須建立在確保、   承認與尊重他人權利及自由的基礎上,且必須   符合民主社會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通福利的正   當需要。) 二、基本權利行使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若法律就 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授權之內 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釋字第313號) (戊)、基本權利之剝奪、限制及權利行使之調整 法21

  32. 四、基本權的相對性與調整性 (一)人權保障並非是絕對性與固定性 (二)除內部精神自由(如思想、良心、信仰) 不必調整外,表現於外的人權(如平等、 尊嚴、自由、財產)應有最小限度的內在 性制約。 (三)人權保障必然排除 1.否定他人生存 2.否定他人人性尊嚴 3.否定他人意志 4.否定他人同類權利 (四)「言論自由的行使絕不可侮辱他人」或 鼓吹戰爭或仇恨(本公約第19、20條) (總論講義第26-29頁)

  33. (己)我國〈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權保障的「原則」(己)我國〈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權保障的「原則」 一、立法目的-程序、原則、權益、效能、信賴(第1條) 二、行政行為重要原則(第6、7、8、9、10條) (一)明確原則-內容明確 (二)平等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三)比例原則-目的達成、損害最少、利益均衡 (四)誠信原則-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五)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 (六)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法23

  34. 第二節 各論 第1條 → 人民自決權 第2~5條 → 締約國的義務一般性規定 第6~27條 → 實體規定 第46~47條 → 雜項運作規定 第48~53條 →最後規定 ◎ 法24

  35. 一、第14條「接受公正裁判 的權利」(限) 二、第15條「禁止溯及既往 之原則」 三、第16條「法律人格之承 認」 四、第17條「對隱私權之保 護」 五、第18條「思想、良心和 宗教自由」 (限) 六、第19條「表現自由」(限) 七、第20條「禁止宣傳戰爭 及鼓吹仇恨」 (甲) 實體的權利內容 八、第21條「集會之權利」(限) 九、第22條「結社之自由」(限) 十、第23條「對家庭之保 護」 十一、第24條「兒童之權 利」 十二、第25條「參政權」 十三、第26條「法律前之平 等」 十四、第27條「少數族羣之 權利」 法25

  36. (乙) 解析公約條文之事項 一、保護對象:每個人、特定對象(公民) 二、國家義務:消極(不干涉、不介入、尊重) 積極(立法確保、維護、禁止及限制) 三、權利內容、宗旨、目的 四、權利行使之限制 (符合法律明確授權原則及比例原則) 五、涉及法令、行政措施及權責機關 六、相關大法官憲法解釋及審查原則 七、相關憲法、宣言、公約、議定書及人權事務委員  會意見書 法26

  37. (丙) 檢視範圍、方法及參考要點 一、範圍 (一) 牴觸或不符合公約規定者 (二) 有爭議或疑義者 (三) 有待修法或增訂者 二、方法 (一) 對照公約條文審視其內涵及要件 (二) 善用大法官釋憲所使用的原則 (三) 注意公約生效施行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 員會接受締約國提出的人權報告所作一 般性評議;歐洲人權法院審理個案所表 達的意見(判例) 法27

  38. 三、建 議 參 考 要 點 (一) 違反人權理念與基本原則者 (二) 有損人性或人格尊嚴者 1. 釋字第372號「維護人格尊嚴」 2. 釋字第400號「財產權是實現個人自由、 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為目的 3. 釋字第485號「國家提供各種給付,以保 障維持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 4. 人性尊嚴受到侵害,應優先適用個別基本權 如自由權、和平權等,而在一般基本權利要 件下無法保障時,則適用人性尊嚴條款以為 確保 (李震山大法官主張) 法28

  39. 三、建 議 參 考 要 點 (三) 逾越法律限制範圍 (四) 權利侵害有效救濟是否欠缺 (五) 例示法務部研議中的羈押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一項規定: 1.「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 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制。」 2.「羈押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地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法29

  40. (丁)本公約各條解析及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例示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的權利〕解析與關聯 人宣8.10.11講義P55-59 法30

  41. 一、76.6.19釋字第216號解釋(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布涉及一、76.6.19釋字第216號解釋(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布涉及 • 審判法律見解的行政命令法官不受其拘束。) • 二、77.4.22釋字第224號解釋(稅捐稽徵法以繳納一定比 • 例稅款或提供担保始得申請復查的規定,對人民訴願 •         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的限制違憲)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2007年第90屆會議 第32號一般性意見(65點) 法31

  42. 東吳大學客座教授即法界資深大老朱石焱先生 「檢視與結論」 朱教授以本公約第6條(生存權)、第7條(禁止酷刑)、 第9條(人身自由)、第14條(公正審判)、第15條(禁止溯 及既往)、第17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及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及一般評議,檢視我國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最後結論是:「本法對於追訴處罰犯罪之程序規定,與公約要求者大致相符,可謂已達國際水準。」 (司法周刊第1454、1455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刑事訴訟法之關係(上)、(下)」

  43. 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超越國際人權水準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第27條 (71.8.4修正公布) 二、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或錄影,筆錄記載之陳述與錄音或 錄影之內容不符不得作為証據-第100條之一第1、2項 (84.12.19增訂公布) 對照 本公約第14條第3款第4目 「法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

  44. 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一)(總論講義第162-163頁)不符合或有爭議法令問題例示(一)(總論講義第162-163頁) 1.不符合本公約第14條第2、3款規定者 (接受公正裁判的權利) (1)〈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應監視之」 (2)〈羈押法〉第28條規定 「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送書面內容可 提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 官或法官」 2.司法院釋字第654號98.1.23 (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45. 第14條第3款第(3)目 「To be tried without undue delay」 講議「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或稱「受理 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 「此項受理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的規定,不僅是 指接受審判的時間,另指審判應該結束或被 廢棄的時間不被拖延。總而言之,所有刑事 訴訟程序的階段都必須不被無故拖延。」

  46.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 (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 2. 歐洲人權法院在2002年受理844案件,其中締約國被控無法在合理審判期限做出判決即遲延審判案件就有471件。 3. 根據文獻記錄,義大利司法不彰遲延審判嚴重,到2001年10月止,被自已的公民告到歐洲人權法院求償的就有13,000件。 1.「凡簽署公約國家的人民,在自已的國家用盡一切法律手段,仍無法獲得伸張者,就可以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自已的 國家違反人權公約,並要求賠償。 (以上資料引用江元慶著《流浪法庭30年》)

  47. 第十五條〔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解析與關聯    人宣11(二) 講義P60-61 法32

  48.   第十六條〔法律前人格之承認〕解析與關聯 人宣6 講義P60-61 法33

  49. 第十七條〔對隱私權的保障〕解析與關聯 人宣12 講義P61-62 法34

  50. 請參考:人權事務委員會 1988年第32屆會議 第16號一般性意見(11點) 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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