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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

民事案例分析. 李 静. 授课方案. 一、课程性质 民法是法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之一。 《 民事案例分析 》 是针对具有一定法学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必修课。通过全真案例教学学习民法知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好途径。它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民法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而且还可以增加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是适应我校教学改革模式,培养适应社会要求的创业型人才的客观需要。. 授课方案. 二、课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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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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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案例分析 李 静

  2. 授课方案 一、课程性质 民法是法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之一。《民事案例分析》是针对具有一定法学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必修课。通过全真案例教学学习民法知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好途径。它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民法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而且还可以增加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是适应我校教学改革模式,培养适应社会要求的创业型人才的客观需要。

  3. 授课方案 二、课程目的 通过全真案例教学,学生不仅要熟悉民法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民法制度及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增强学生对司法活动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民事立法、司法实际问题的能力。

  4. 授课方案 • 三、时间安排 • 1.第一周——第六周:讲授案例分析方法和思路/分发案例,确定分组状况(全班同学) • 2.第七周——第十周:阅读案例、分析讨论案例(以各小组为单位) • 3.第十一周——第十五周:以各小组为单位进行指导 • 4.第十六周——第十八周: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应包括:案情介绍、争议焦点、法理分析、结论四部分。

  5. 方法篇 一、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一)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 通过阅读案情,判断是一个什么类型的案例、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等。在运用你所掌握的理论进行分析之前,要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完整的印象。这样在分析和解答时,才能做到前后一致、相互协调 。

  6. (二)确定法律关系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是贯穿在民法理论中的一条红线,是进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础。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覆盖了民法案例的所有内容。如: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租赁关系、买卖关系、侵权关系、继承关系等。明确案情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为准确解答案情中的问题所适用的理论和法律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例:甲乙共同出资1.5万元买了一辆汽车,雇用丙为其开车,在途中将丁撞伤。丁被送往医院后,由于医生戍的不负责任,误将镇痛药当成葡萄糖输入丁的体内,造成丁的死亡。

  7. 法律关系分析法可分为以下两步: 1.考查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4)分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查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2.考查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8. (三)明确争议的焦点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三)明确争议的焦点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 争议的焦点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请求理由;二是被告的抗辩理由。二者往往围绕一个事实或者一个情节来争论,整个案情也围绕这一个中心展开和进行。 在确定争议的焦点后,还要把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弄清楚。一个较大的案例中往往包括许多事实和情节,这些事实中,哪些属于原因事实、哪些属于结果事实,各个事实之间有无关联、关联性质和程度如何等。在此基础上,排除一些对问题没有关联和作用的事实和情节,提炼出回答问题需要的事实和情节,使案件简单化、条理化、清晰化。 (四)确定适用的法律。

  9. 二、几种主要案例的分析方法 (一)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1、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 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

  10. 2、关于自然人的监护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2、关于自然人的监护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常见的监护案例类型主要有: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资格的问题、监护人的确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几种。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结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监护属于哪一种监护(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还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以确定监护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1. 3、关于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案例及分析方法。3、关于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申请人的资格、范围和顺序,申请的时间,撤销宣告判决的条件及效力等问题。。例如,公民甲外出打工,5年期间没有音讯,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5日作出了宣告甲为死亡人的判决。2006年2月3日,甲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已改嫁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甲和原妻双方均愿意共同生活,问:甲与原妻能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理解案情之后,运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案情中所涉及的问题答案 。

  12. 4、关于法人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法人方面的案例主要是:有关社会组织或者团体有无法人资格的问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分立、合并时的权利义务问题等。 分析方法:在分析法人方面的案例时,要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结合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立、合并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13. (二)关于民事行为和代理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此类案例一般围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无效条件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条件、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等。(二)关于民事行为和代理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此类案例一般围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无效条件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条件、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等。 分析方法:思路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果是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是不是已经成立,如果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和期限是否合法、能不能实现、是否已经实现?然后再分析法律行为有没有生效?如果是生效了的民事法律行为,出现纠纷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如果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就要考虑是哪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是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无效的原因是基于一方的过错还是双方的过错?然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来确定有关的民事责任。

  14. 2、关于代理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代理案例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和代理权有关的案例,包括:代理证书方面的问题,代理权限范围的问题;超越代理权后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的问题;无权代理的责任问题;转委托(或者复代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二是代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有时会结合在一起出现,其中,委托代理的案例居多。 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15. (三)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诉讼时效案例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面的案例。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方面的问题;另一种是有关特殊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三)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诉讼时效案例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面的案例。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方面的问题;另一种是有关特殊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 分析方法: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确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步要看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年不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生了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则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也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

  16.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17. 问: ①甲乙于199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②设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③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 ④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18. (四)关于物权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物权方面的案例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方面的案例。其中,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方面的案例较为常见。 1、所有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所有权方面的案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类型:共有方面的案例、无主财产归属方面的案例以及关于所有权保护方法运用的案例。 分析方法:对共有方面的案例,要分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应怎样分割财产,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哪些义务?共同共有容易和继承遗产问题放在一起出题。如果是按份共有,则要分清是什么比例,共有人各有多少份额,在财产分割时要注意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按份共有容易和合伙人的债务问题结合在一起出题,因此要把握按份共有人在内部按财产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这一特点。

  19. 2、担保物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担保物权主要涉及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在担保物权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担保是否成立、有无效力、是否可靠,以及被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违约,是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从而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 分析方法:首先区分其权利类型,尤其要区分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权利,而质权则要依法转移占有;其次要注意如果在同一案例中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时,哪一个权利人优先行使权利;抵押权和质权冲突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行使?对于前者,应适用留置权优先的原则;对于后者,则应适用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经过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原则,均经登记或者均没有登记的,以登记时间或者债权比例受偿,同时登记或设立权利的,权利人按比例受偿。

  20. (五)关于债权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债权案例一般分成四个类型:(1)合同;(2)侵权行为;(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 1、合同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合同方面的案例较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 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在前类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要求考生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考查的是考生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一类案例的主要问题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此类案例可分成几种: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其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没有履约能力订立合同等情况往往是考查的重点问题。

  21. 例如,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分析方法: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要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登记的规定),因此甲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22. 第二类:关于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的案例。 此类案例主要是针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内容、时间、效力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公民甲将两间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1年以后,甲为取得更多的租金,便以自己家人要居住为由与乙达成了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后来乙发现甲并没有自己居住该房,而是以更高的租金将该房出租给了丙。问:甲乙解除租房合同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方法:在分析此类案例时,主要要明确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从何时变更或解除等,从而确定当事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

  23. 第三类:关于违约责任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第三类:关于违约责任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违约责任方面的案例往往和上述情况结合在一起。在分析此类案例时注意:首先要考虑合同是否有效,然后弄清是一方违约还是双方违约,造成违约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还是上级主管机关的过错,第三步要分析是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是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还是时间上迟延、方式上错误等,最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有担保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按有关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由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24.   第四类:综合性合同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 这种合同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对这种案例的分析,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步,如果合同有效,了解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的情况,包括违约的程度、原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有无担保等,最后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25. 2、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侵权责任方面的案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案例;另一种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案例。  (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案例主要是针对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出题的。如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如果构成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等。

  26. 分析方法:第一步是先确定案件性质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第二步是运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确定有关当事人是不是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案情中几种情况:有没有混合过错,即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如果有,就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有没有共同过错,即侵害人为二人以上的现象。如果有,就要由共同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没有受害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如果有,就应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有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如果有,应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步是按试题提出的问题,明确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和具体的财产责任范围。包括赔偿金数额、返还财产的数额等。需要合并使用几种责任方式的,要注意合并使用。 在具体运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案例时,要注意因果关系问题,注意区分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多因一果和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侵权原因,但并不违法等特殊情况。要注意四个要件是个整体,只有同时具备才构成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27. (2)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案例及分析方法。(2)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有关情况,这几种情况都有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这几种情况有共同的特点,但各自又有自己的特征,对于这些案例的分析,主要是抓住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案情进行分析。 (3)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方面的案例 对此类案例,只要抓住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可 。

  28. (六)关于继承法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四步:认定继承人有无个人债务。 最后,按照参加继承的人数分割遗产,原则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均等,有特殊情况的,按法律规定或全体继承人的协议处理。

  29. 在法定继承中应注意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的继承问题。 涉及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思路是:按照遗嘱的有效要件,分析遗嘱是否有效,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对无效的遗嘱所涉及的遗产,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合同的有关理论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有着最强的效力,当它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继承方式共同存在于一个案件中并发生冲突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割遗产。

  30. 如果一个案例中同时包含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几种情况时,就要分别认定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并结合法定继承问题进行全面考虑,然后按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案件。 上述介绍的是几种常见的民事案例类型的分析方法,其余的类型参照一般的分析方法即可解决。

  31. 法律思维方法--从律师视角和法官视角 律师的进路是法律关系—请求权分析法 法律关系—请求权分析法具体有五个步骤:1.明确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全部法律关系;2. 考察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及其变动因素,判断法律关系性质。3. 检索请求权或者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4. 考察法律规范;5. 锁定请求权或者诉讼请求。

  32. 法律思维方法--从律师视角和法官视角 法官的进路是请求权——法律关系分析法 请求权——法律关系分析法具体沿以下思路进行案例分析:1.判断原告请求权的性质;2.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3. 对请求权消极因素的检索和考察;4. 考察法律适用;5. 应当注意的价值判断与平衡问题。

  33. 实践篇 具体操作流程: 分发案例--阅读案例(结合设计的问题)--分组讨论--教师指导--归纳总结--各小组汇报、总结 方法:学生阅读案例、分组讨论、角色模拟、模拟审判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方式

  34. 1. 2003年5月20日,原告攀枝花市明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因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将被告四川省远大劳保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诉至法院。原告明天公司诉称,2002年10月,被告远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以解燃眉之急。原告虽知企业之间不能借款,但在被告承诺最迟在一个月内还款后,遂以货款的名义于2002年10月31日向被告电汇了100 000元。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都未还款。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后,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将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 000元。 其他:1)原告明天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表述“远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明天公司借款100 000元,以解燃眉之急”。原告明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一张,该证据显示2002年10月31日原告以货款的名义向被告电汇了100 000元。

  35. 2)被告远大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原告委托被告购货的货款,而不是被告不当得利。该款现已购买成货物,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远大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原告委托被告购货的货款,而不是被告不当得利。该款现已购买成货物,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实其答辩意见的成立,提供了一份2002年12月21日被告与成都明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签定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合同清单。该合同载明,买受人为原告明天公司(原告并没有签章),出卖人为明宇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被告远大公司,合同约定买卖商品为卫生洁具,价值为190 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00000元,余款在提货时支付。

  36. [问题]:(1)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被告却认为二者为买卖关系,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性质?[问题]:(1)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被告却认为二者为买卖关系,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性质? (2)原告若主张二者为借款关系,需提供哪些证据?被告若主张二者为买卖关系,需提供哪些证据?列出证据清单。 (3)原告提供的电汇凭证显示的“货款”,能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4)对被告提供的合同如何认定? (5)原告明知企业之间不能借款,而以货款名义向被告汇款,此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6)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 (7)代理词或判决书的书写练习

  37. 2.原告:某乡政府 被告:崔某 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2000年5月初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的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8. [问题]:(1)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为交付捐款,合同未成立,对此说法如何看待?即赠与合同是否成立?[问题]:(1)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为交付捐款,合同未成立,对此说法如何看待?即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明知无力捐出100万元,却欺骗原告,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3)原被告之家的赠与合同是否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4)从本案来看,被告是否撤销了赠与合同? (5)对于原告遭受的损失,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若应承担,为何种责任?赔偿范围如何? (6)分别为双方制作代理词、书写判决书。

  39. 3.原告: 薛某 被告:张某 原告与被告均系北京某大学心理系学生,原告于3月接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同年4月9日,美国美国密执安大学又通过国际互联网通知原告,该校将给予其1.8万美元奖学金。校方将电子邮件发至被告所在实验室IP地址为162.105.176.203的网络终端,帐号为王某的电子邮箱内。被告对上述情况均知悉。当月12日上午计算机记录时间10时16分42秒,被告在心理系临床实验室冒用原告的姓名,用该实验室的IP地址为162.105.176.203网络终端给美国密执安大学发出一封内容为:“因已接受其他大学的邀请,不去密执安大学学习”的电子邮件。原告得知有人冒用其姓名发出此电子邮件后,经多方查询,认定是被告所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财产损失。

  40. [问题]:(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问题]:(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 (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债权的侵害? (3)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何种权利? (4)如果侵害债权的责任成立,是否发生责任竞合?(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的区分) (5)如果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原告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如何获得救济? (6)由此案延伸的问题:论述第三人侵害债权 (7)制作判决书或书写代理词。

  41. 4. 2006年5月,某市居民张焕购买了该市东方家园小区的一套住宅,面积200㎡。2007年5月,张焕在某报纸上刊登了出售其东方家园房屋的信息,一位自称刘金龙的男士根据该信息提供的方式联系张焕,商谈购房事宜。在第三次见面和洽谈期间,刘金龙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房产证与张焕出示的真房产证做了“调包”。随后,刘提出要先期租用一个月,张焕未与刘金龙签订租赁合同便把钥匙交给刘。2007年7月15日,拟买受人李大庆根据张焕发布的信息中的地址和看房时间,直接到东方家园了解房屋状况。刘金龙自称张焕,与李大庆就购房事宜进行了磋商。双方初步约定,以11000/每平米的价格交易该房屋,并约定于同年7月23日一起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管部门审查无误,李大庆便立即付款。 7月23日,刘金龙携其妻子前往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冒充张焕夫妇与李大庆共同现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刘金龙出示了其与张焕调包的真实的房产证,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确实为真实的房产证,但在刘金龙出示伪造的张焕的身份证(名字为张焕,照片为刘金龙,高仿真)以后,尽管该身份证与登记部门存档的张焕的身份证复印件明显不符,且刘金龙冒充张焕的签字也与存档资料中张焕的签字不符,但登记部门对此均未审核。登记机关认为过户手续齐全,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大庆于次日按照刘金龙提供的银行帐号汇付了220万元房款。

  42. 3天以后,李大庆欲了解张焕是否已收到房款,便按照刘金龙提供的电话联系,但手机已经关机,无法联系。其再次来到东方花园,只遇到张焕之子张平。张平告诉李大庆,其父张焕已经出差,并且告知了张焕联系电话。房间内挂了一张张焕夫妇的结婚照片,李大庆并未因此产生怀疑,事后也未与张焕电话联系。10天后,李大庆前往东方家园,与张焕商量房屋交接事宜,但发现此前与其交易的“张焕”是骗子。张焕认为,李大庆上当受骗应当自担后果,而拒绝交付房屋。第二天,房屋管理部门通知李大庆领取房屋登记证书(证书上记载的变更登记日期为7月31日),李大庆领取登记证的当天下午,再次持证要求张焕交付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焕首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始终未能告破,刘金龙下落不明。三个月后,张焕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管部门做出的房屋移转登记,或者登记部门按照市价赔偿全部房款。

  43. [问题]:(1)刘金龙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如何?本案中,冒名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的范畴? [问题]:(1)刘金龙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如何?本案中,冒名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的范畴? (2)买受人李大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注意“善意”判断的时间界限) (3)登记机关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 (4)张焕是否有过失?是否承担责任? (5)在直接侵权人刘金龙携款潜逃后,张焕能否直接请求登记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可以,其请求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6)有观点认为,刘金龙通过犯罪行为处分了张焕的房屋,房屋属于盗赃物,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关于遗失物的规定,张焕只能在特定期间内通过有偿方式行使回复请求权,要求第三人李大庆返还房屋,对此观点,如何看待? (7)制作判决书或书写代理词。

  44. 5.原告:某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简称进出口集团)5.原告:某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简称进出口集团) 被告:某市物资储运公司(简称储运公司) 进出口集团与某市盛兴服装厂(简称服装厂)于1月3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进出口集团售给服装厂10万米坯布,每米单价2.90元,于5月30日交货,货到后付款,合同并对坯布的规格、质量做出规定。由于服装厂提出要先发货后交款,进出口集团遂提出要请人担保。同年2月5日,服装厂请储运公司作保,储运公司的负责人在合同书的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盖章。同年2月10日进出口集团又与服装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由服装厂售给进出口集团100套男西服,每套400元。同年4月15日,进出口集团向服装厂发来10万米坯布,同时派车取走100套西服。服装厂经验收发现坯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于4月20日向原告去函请求退货。同年4月底,进出口集团来函催要29万元的货款,服装厂厂长提出因该厂已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人对承包以前的债务不能负责,进出口集团遂于5月10日在法院起诉,请求储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责任。储运公司了解到进出口集团提前发来的坯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要求提前交货,且进出口集团取走服装厂100套西服也未付款,认为进出口集团也要承担责任。

  45. 本案焦点:保证人(储运公司)在代债务人即服装厂履行债务时,是否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案焦点:保证人(储运公司)在代债务人即服装厂履行债务时,是否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问题]:(1)原告可否直接对保证人即被告提起诉讼? (2)原告向服装厂交付的产品有瑕疵以及提前交付,保证人能否主张服装厂的权利? (3)服装厂新的承包人提出因该厂承包给他人经营,他对以前的债务不能负责,对此观点如何看待? (4)原告提前交货而给服装厂增加的费用,在服装厂未向原告提出请求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保证人即被告能否提出此种请求? (5)原告取走服装厂100套西服而未付款,保证人能否代服装厂主张权利? (6)制作判决书或书写代理词。

  46. 6.原告:卢兰芳 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 被告:徐泽能 被告:吕军 第三人:卢月桂 原告卢兰芳与第三人卢月桂系姐妹关系,被告吕军为第三人之子。2000年2月10日原告将6000元人民币存入被告永康市建设银行十字街储蓄所定期3年,存单交由第三人卢月桂保管。同年10月16日被告吕军与徐泽能合伙做生意急需资金,吕军便从家中私自拿走原告的存单,交给徐泽能支取。储蓄所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仅凭取款人徐泽能的身份证便为徐办理了取款手续。被告徐泽能支取了6000元存款及利息后,与吕军合伙购买了旧汽车2辆,准备翻新后再出售。合伙立有书面协议。后因经营亏本,2002年3月17日双方重立协议,由被告徐泽能归还吕军现金2000元及部分财物,折款4600余元,原告的6000元由被告吕军负责归还,协议订立后,被告吕军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发现存款丢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永康市支行支付存款60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追加徐泽能、吕军为被告参加诉讼。

  47. [问题]:(1)建行负何种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为行政责任,审判机关可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对引起纠纷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对此观点如何看待? (2)原告与建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 (3)建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建行是否与被告共同构成侵权? (4)原告对被告享有的请求权性质如何? (5)被告吕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6)被告徐泽能是否与吕军构成共同侵权? (7)对于吕军占有的原告的存款及利息是否为不当得利? (8)发生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时,受害人如何获得救济? (9)若原告基于侵权对徐泽能、吕军提出请求,徐泽能能否以其与吕军之间订有书面协议,协议曾规定原告的6000元有吕军归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48. 7.原告:物资储备公司 被告:城乡贸易公司 某物资储备公司因仓库积压一批钢材需要处理,并委托该市城乡贸易公司帮助推销钢材200吨,每推销一吨支付500元费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与华兴商贸公司的业务员协商,从物资储备公司赊购钢材30吨,其中赊购¢22螺纹钢15吨、¢6.5盘圆16吨。10天之后,物资储备公司提出该公司不允赊购,城乡贸易公司须与华兴商贸公司协商赊购期(半年)届满,按市价支付货款。但半年后,华兴商贸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在此期间,马某又将¢22螺纹钢25吨,¢6.5盘圆35吨以低价出售给该市第一建筑公司。¢22螺纹钢市场价应为每吨3800元,但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出售。¢6.5盘圆市场价格应为每吨4200元,但以每吨2100元的价格出售,钱款一直未予支付。物资储备公司经调查了解,发现马某赊购钢材给华兴商贸公司的原因是因为华兴商贸公司的董事长为马某的妻弟,而马某之所以将钢材低价转让给第一建筑公司是因为该公司曾帮助马某无偿修其房屋。物资储备公司认为这两个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城乡贸易公司与华兴商贸公司和第一建筑公司的买卖合同。

  49. [问题] (1)原告能否行使撤销权? (2)原告能否根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 (3)原告能否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4)原告能否以间接代理制度请求华兴商贸公司、第一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5)原告能否基于委托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6)比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 (7)制作判决书或代理词。

  50. 8.原告:牛某 被告:顺美公司 被告:天香公司 牛某是京郊青龙村的村民。尽管当地有多个大型仓储基地,但由于仓储需求量大,现有基地无法满足需要。牛某遂于2007年8月至12月自行在其父亲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上盖起了1000平米的仓库,并于2008年2月顺利招租。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建房手续,曾被政府建设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拆。牛某与顺美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美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第3条约定:牛某将1000平米的仓库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顺美公司,用于储存家具,租期为3年。《仓库租赁合同》第8条规定:不得用于储存其他物资,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并加收1年的租金。2008年10月,顺美公司将该仓库转租给天香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公司),用于存储油漆。后来,因为油漆的储存和搬用散发大量的异味,邻居对此强烈不满,他们与牛某交涉,要求该租户搬出该区域。2009年2月,因与顺美公司协商未果,牛某便要求顺美公司和天香公司搬出该仓库,并额外支付1年的租金。天香公司提出,该仓库是违章建筑,牛某的建房行为是违法的,并不享有所有权,不得请求其搬出,否则向相关部门举报。牛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天香公司搬出仓库,并要求顺美公司按照《仓库租赁合同》的约定额外支付1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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