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 likes | 283 Views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 初志坤. 第二十 五 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类型 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E N D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 初志坤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类型 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 •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行为。 •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 后一种观点为通说。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不在于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调整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利益的变动。
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 • 二、不当得利和相关制度的关系 • 1.不当得利与民事法律行为 • 2.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 3.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类型 •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一般情形下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 (一)一方受有利益 • 所谓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 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加。 • 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这既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的取得,也包括占有的取得,还包括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等。 • 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其既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也包括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以及所有权上应设定负担的而未设定等。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类型 • (二)他方受有损失 • 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 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 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类型 • (三)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 关于受利益与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学说。 • 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益与受损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二者间才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利益与受损失是由两个不同的原因事实造成的,即使二者间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 •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有利益与受有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不限于同一原因事实造成受益与受损的情况,即使受益与受损是由两个原因事实造成的,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有牵连关系,也应认为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类型 • (四)没有合法根据 •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 当事人于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其利益的取得当然为没有合法根据的; • 其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根据丧失的,该利益的取得也为没有合法根据。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类型 • 二、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 (一)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给付是一方将其财产利益移转给另一方。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1.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这是指一方为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在。这种情形又称为非债清偿。 • 但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 第一,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 第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 第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 第四,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类型 • 2.给付目的未达到。 •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是不当得利 •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 权利人应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但也不排除权利人得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以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发生竞合。
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得利。 •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 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 (一)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 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 • 于此情形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 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受到返还请求时享有的利益,而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态为限。原物的形态虽改变但其价值仍存或者可以代偿的,仍不失为现存利益。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 (二)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 受益人为恶意,又称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 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 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 (三)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 • 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嗣后为恶意时,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