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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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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23 ( 二 ) 基金以政府撥款或補助為財源之項目,除 自有資金可供支應或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定者外,其支出不得較預算超出。 ( 三 ) 基金除有基金餘額可供支應或專案報經主 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者外,其實際用途, 應於實際來源數額內辦理。. 附件 6. 1/13. §23 < 超支併決算 > ( 四 ) 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確為業務增減需要, 隨同調整之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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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23 (二)基金以政府撥款或補助為財源之項目,除 自有資金可供支應或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定者外,其支出不得較預算超出。 (三)基金除有基金餘額可供支應或專案報經主 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者外,其實際用途, 應於實際來源數額內辦理。 附件6 1/13

  2. §23 <超支併決算> (四)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確為業務增減需要, 隨同調整之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除 本要點另有規定及其他法令訂有支用標 準、限制、核定程序或本府已授權主管機 關核定者,依其規定外,由各基金主持人 核定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後。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併入決算辦理 2/13

  3. §25 <超支併決算> 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經核定併年度決算 辦理之基金用途,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 支預算申請表」。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3/13

  4. <超支併決算>……例外情況: §25 員額:基金管理機關員額運用,非經本府核 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用人費用:有關員工待遇、獎金、津貼或其他給 與事項,…,並依行政院及本府所訂 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4/13

  5. <超支併決算>……例外情況: §25公共關係費: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 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如有應業務需要須超出 法定預算支用時,應報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 理。 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 租賃公務車輛:準用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 項之規定。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5/13

  6. <超支併決算>……例外情況: §25出國、研究發展、約聘(僱)、臨時人員計畫: 原核定計畫須修正或辦理新增者,須專案報經 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6/13

  7. <超支併決算>……例外情況: §25分攤(擔)項目: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年 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 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 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確屬業 務需要必須支付者外,應受預 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者,應 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 定。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7/13

  8. <超支併決算>……例外情況: §25捐助及補助: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 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 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以捐助或補 助為基金之主要業務者,得依實 際業務需要執行外,應受預算之 限制,其超出預算者,應專案報 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8/13

  9. <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 §25原未編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 ,如年度進行中,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 變遷或正常業務(經常性業務)之確實需 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除增加縣庫負 擔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 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9/13

  10. <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 專案計畫:得在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 額(含保留數,但不含本年度奉 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 數)內調整容納。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得在當年度預 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本年度奉 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 數)內調整容納。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10/13

  11. <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 調整容納之財源應詳實敘明(係節餘 款或年度預算不辦理之計畫或項目) ,調整數在20%以內者,由各基金主 持人核定辦理,超過20%者,應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 無法依前列規定辦理調整容納者,應 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並 補辦預算。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指發生不足項目之科目20% 11/13

  12. <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 年度內如因價格或其特殊原因,致原 預算確有不敷,或涉及原編列預算項 目(車種)變更,或原未編列預算為應 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除本 府已授權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均應專 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ψ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及宿舍。 ψ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公務車輛 。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12/13

  13. 專案計畫:係指重要新建工程、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設備或系統等。專案計畫:係指重要新建工程、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設備或系統等。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其他零星工程、購置或汰換設備。 附件6 臺北縣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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