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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 相關法令說明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 相關法令說明. P. S. T.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毒管處 100 年 9 月.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毒管法專有名詞定義 參、與申請證件相關之毒管法規 肆、與申報相關之毒管法規 伍、與學術機構相關之毒管法規 陸、與運送相關之毒管法規.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相關法令說明. 前言. 前言. 毒管法立法精神 為防制毒化物 污染環境 、 危害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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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 相關法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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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 相關法令說明 P S T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毒管處 100年9月

  2. 簡報大綱 • 壹、前言 • 貳、毒管法專有名詞定義 • 參、與申請證件相關之毒管法規 • 肆、與申報相關之毒管法規 • 伍、與學術機構相關之毒管法規 • 陸、與運送相關之毒管法規

  3.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相關法令說明 前言

  4. 前言 • 毒管法立法精神 • 為防制毒化物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 • 化學物質之種類、成分繁多,世界上登錄有案者達1千多萬種,經常流通使用者約6萬餘種,人們常用者約2萬餘種,且隨著科技發展,每年開發之新化學物質約有百餘種;在已知之化學物質中,毒性較明確者約6,000種。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其中具不易分解性、致癌性、致畸胎性及急毒性等化學品管制,目前公告172列管編號,共298種毒化物。

  5.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相關法令說明 毒管法專有名詞定義

  6. 專有名詞定義

  7. 第四類 疑似毒化物 第一類 難分解物質 第三類 急毒性物質 第二類 慢毒性物質 專有名詞定義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 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並公告者 毒化物運送管理辦法管制對象 7

  8.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節錄) 範例一:若要申請055-01三氧化鉻及055-02重鉻酸鉀的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因上述兩種毒化物其列管編號皆為055(鉻化物),可合併申請登記於同1份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 範例二:若要申請055-01三氧化鉻及046-01氫化鈉的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因上述兩種毒化物分屬不同類別(列管編號),因此必須分別申請登記於不同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

  9.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相關法令說明 與申請證件相關之毒管法規

  10. 製 造 許可證 輸 入 販 賣 毒化物分量管理 第一至三類毒化物 高於 大量運作基準 登記文件 使 用 貯 存 低於 大量運作基準 製 造 輸 入 核可文件 販 賣 使 用 貯 存

  11. 毒化物分類管理 第一至三類毒化物 逐批 • 1.申請輸出時,應逐批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向起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 2.申請廢棄時,應檢附「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及「聲明廢棄明細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登記 廢 棄 輸 出

  12. 毒化物分類管理 第四類毒化物

  13. 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14.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作業架構

  15. 毒性化學物質申請證件主管機關 運作場所(製造、使用、貯存場所) 運作人(營業場所)

  16. 申請許可證時可免另申請其他文件狀況

  17. 申請許可登記核可其他相關事項 申請同一列管編號之各序號毒化物 • 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以個別之毒化物、運作場所或運作人核發。但同一列管編號之各序號毒化物,得合併之。 許可登記核可有下列變更情形,應重新申請 • 運作人其製造許可證、使用或貯存登記文件所載運作場所遷移者。 • 運作人其輸入、販賣許可證或核可文件所載運作場所遷移至原申請機關之管轄區域外者。 申請變更期限 • 許可、登記、核可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18. 毒化物停止運作

  19. 毒化物停止運作

  20.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相關法令說明 與申報相關之毒管法規

  21. 申報毒化物運作紀錄應注意事項 除運送外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應製作毒化物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運作人有二以上不同之運作場所者,應以各別運作場所為單位申報 運作紀錄表應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填寫,且逐月填寫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網路申報系統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化物運作場所妥善保存3年備查。

  22. 毒化物運作紀錄申報 • 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格式逐日記錄,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 ;運作情形(量)無變動之日免填;運作量為零者,亦應申報。

  23. 日運作紀錄表格式

  24. 毒化物釋放量紀錄申報 • 管制範圍: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與第四類 • 運作行為:製造、使用、貯存 • 管制條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1日達10公噸以上者 • 申報頻率: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於每年1月10日前申報前1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運作行為 管制範圍 管制條件 申報頻率 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逐月填寫 每年1月10日前申報 製造 使用 貯存

  25. 毒化物販賣或轉讓 即不得販賣、轉讓予非法業者

  26.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相關法令說明 與學術機構相關之毒管法規

  27.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 毒化物污染改善 •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之管理 •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之實驗(試驗)室及實習(試驗)場所。 • 運作毒化物之學術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7人,其中至少應有2人具備毒性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或管理專長。 •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化物,應逐月填寫毒化物運作紀錄申報表,並經委員會審核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毒化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1年毒化物運作紀錄申報表,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8.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 毒化物容器、包裝及設施之標示 • 毒化物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容器之容積在100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學術機構不得將毒化物販賣或轉讓他人 • 學術機構除依本法第20條規定外,不得將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他人。 母法第20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1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30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 二、販賣或轉讓他人。 三、退運出口。 四、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式。

  29.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相關法令說明 與運送相關之毒管法規

  30. 申報運送聯單之運送數量及物質狀態 除輸出入毒化物(通關輸出入簽審文件),及依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應以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外,其他得採書面(傳真)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溫、常壓狀態下為氣體、液體或固體者。 運送聯單申報增加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31. 運送聯單申報重要注意事項 前 運送 後

  32. 運送毒化物方式及聯單申報流程 4.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施行日期另定 攜帶 (D)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32

  33.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分批管制對象、範圍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分批管制對象、範圍

  34.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該由誰設置GPS • 由實際從事運送毒化物行為的運作人為之 • 如自行運送者(自運)由毒化物所有人裝設GPS。 • 如由毒化物所有人委託運送業者運送者(委運),則由該運送業者(法人)裝設GPS。

  35. 運送應注意相關事項

  36. 運送應注意相關事項 • 運送過程應攜帶文件增加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9th修正) • 為利運送即時應變,增訂運送時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之文件。 • 檢具/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組設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行駛路線等。(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修正草案) • 新增檢具/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暫訂100年7月1日前)

  37.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相關法令說明 與第四類相關之毒管法規

  38.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環保署於100.06.01.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加強了第四類毒化物之管理。 1.請業者於100.06.03正式生效日開始逐日填寫運作紀錄表。 2.100.06.03至101.01.10前,請上網以年報方式申報100年1至5月之運作紀錄。

  39. 3.於100.07.10以前以月報方式上網申報前1個月(6月)之運作紀錄(請提前補齊1至5月份之運作紀錄),往後每個月10日以前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3.於100.07.10以前以月報方式上網申報前1個月(6月)之運作紀錄(請提前補齊1至5月份之運作紀錄),往後每個月10日以前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4.另學術機構運作第四類毒化物請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7條(每年1月31日前申報)。 5.運作記錄請確實填寫流向公司(包含管編、需有核備函)與數量,環保單位將不定時進行稽查。

  40. 法規出處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申報及填寫須知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

  41. 100.07.20新增毒化物公告運作管理 • 為加強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甲醯胺及安殺番之管理,環保署100年7月20日依毒理及環境流布資料,新增將含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在內 之22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甲醯胺及安殺番等化學物質,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 • DEHP、DBP從第四類改列為第一類及第二類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DMP從第四類改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 並將原來禁止使用於製造3歲以下的兒童玩具之DNOP,調整為禁用於14歲以下之兒童玩具 及兒童用品,加嚴管理。

  42. 因應塑化劑事件毒性化學物質DEHP加強管理措施因應塑化劑事件毒性化學物質DEHP加強管理措施 • 我國對DEHP塑化劑之管制強度與國際相同 • 美國疑似環境荷爾蒙清單將DEHP、BBP、DEP、DMP及DBP列入清單中。 • 日本内分泌攪乱作用を有すると疑われる化学物質皆將DEHP、BBP、DEP及DBP列入清單中。 • 美國並要求業者運作前申報及提報運作紀錄,與我國毒管法對DEHP管理方式一致。 • 歐盟及美國加州要求市售兒童玩具塑化劑含量不得超過0.1%(w/w),與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14歲以下兒童及嬰兒玩具,6種塑化劑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w/w)規定一致。 註: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為DEHP、DOP、DBP、BBP、DIDP、DINP

  43. 因應塑化劑事件毒性化學物質DEHP加強管理措施因應塑化劑事件毒性化學物質DEHP加強管理措施 • 檢討調整DEHP列管分類 6月1日召開毒性化學物質學者專家諮詢會,重新 檢討評估塑化劑之毒性分類,已於6月9日預公告 ,6月22日公聽研商會議,並依法辦理公告相關事宜。7月20日完成公告。 6月9日預告 6月22日公聽研商 7月20日公告

  44.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99.12.20修正 (毒管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46

  45.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99.12.20) • 為簡政便民並回歸地方主管權責,爰修正毒性化學物質輸入及製造許可證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並發證。(修正條文第2條、刪除第3條) • 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商業登記法之修正,爰修正檢附文件用詞;另有關負責人變更,應申請變更之期限延長為60日,俾利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8條及修正規定第5條附件一、第6條附件二、第7條附件三、第8條附件四) • 為加強貯存場所之管理,增列自行管理及貯存於倉儲業者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13條)

  46. 敬請指教 諮詢連絡方式 • TCS及EA • 諮詢電話: (02)2339-3250 ext. 608 • 電子郵件: eatcs@mail.pstcom.com.tw 振興發科技有限公司 P S T PROSPERITY SCI-TECH CO., LTD. - 您的聲音,我們聽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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