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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在座的各位作一次探讨和 交流

今天我和在座的各位作一次探讨和 交流. 背景. 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前沿、最基础性的工作,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  ,我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市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影响到当前农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一、 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目的和意义 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乱占耕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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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在座的各位作一次探讨和 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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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今天我和在座的各位作一次探讨和交流

  2. 背景 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前沿、最基础性的工作,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 ,我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市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影响到当前农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3. 一、 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目的和意义 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乱占耕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一是,上级有要求。1、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关键要强化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进一步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2、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各地加快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4. 3、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要求各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 4、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政策、文件,具体部署落实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其次,根据市委十二届十六次会议精神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双保双服务》工作部署,我市已将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双保双服务行动计划,并列入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心任务和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做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

  5. 5、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11]107号),对如何规范登记发证作了具体的规定。

  6. 二是,群众有需要。现阶段,农民对土地权利认识也有了明显提高,农民群众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要求更强了。二是,群众有需要。现阶段,农民对土地权利认识也有了明显提高,农民群众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要求更强了。 三是,保护合法权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够明确农村土地权属,减少和避免产权纠纷,为今后农民宅基地依法流转、处置做好准备,以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市政府征地拆迁和旧村改造拆迁,保证农民凭证得到补偿安置。

  7. 二、主要法规政策依据 1、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2007); 2、《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 3、《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2002); 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3号); 5、《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8. 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40号; 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73号 ); 9、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杭土资发[2010]72号) 10、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物权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富土资发[2007]108号) 11、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物权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富土资发[2007]108号) 12、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11]107号)。

  9. 三、申请人 通过批准拨用或继承等方式依法或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人。

  10. 四、申请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发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 ②申请人身份证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应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③宅基地土地登记权属审查意见书; • ④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 • ⑤宗地测绘成果表和宗地图2份; • ⑥界址确认表; • ⑦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 • 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11. 五、操作方法 (一)流程 地籍调查 (包括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调查 审核和审批 申请登记和受理 • 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 经办人审查 对符合确权条件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登记审核 资料归档 公 告 经审核,宅基地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 (七)核发证书 申请人凭受理单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12. (二)土地划宗方法 1、原则上依据用地审批用地红线来划宗,原用地红线未标注界址坐标的,按主房投影范围划宗,附房不划入宗地; 2、原发证时将附房划入宗地的,为统一宗地划分标准,按主房实际投影范围划宗,附房不划入宗地,充分体现一户一宅政策原则。

  13. (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现申请初始登记的宗地,须注意的问题: 一是,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审批面积,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宅基地登记时应予以分类处理: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已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实际批准面积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批准面积的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富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具体实施细则由富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

  14. 二是,宅基地面积小于原用地审批面积的,建议宗地面积和发证面积以实测宗地面积为准,由农村村民出具同意发证面积按实测宗地面积为准的书面意见。二是,宅基地面积小于原用地审批面积的,建议宗地面积和发证面积以实测宗地面积为准,由农村村民出具同意发证面积按实测宗地面积为准的书面意见。 三是,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建议不予土地登记,但除我市政策文件中存在的情形除外。 2、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宗地,存在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现实测面积大于原发证面积,但未超批准用地面积的,建议宗地面积和发证面积以本次核查面积为准; 二是现实测面积大于发证面积,并大于批准用地面积的,同前第1点处理意见; 三是现实测量面积和发证面积的差异面积在合理误差内,根据测量有关规定,建议宗地面积以实测宗地面积为准,发证面积以原发证面积为准; 四是本次核查面积小于原发证面积,不在测量合理误差范围内的; 五是发现原发证内容错误的,应予以更正登记; 六是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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